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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先生于2006年11月30日到某实业集团工作,任该公司总裁助理。双方于2006年12月20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06年11月30日至2007年2月29日,试用期内年薪税后20万,固定月薪1万,其余部分依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发放。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实业集团已向耿先生支付其在岗期间的固定月薪。试用期满后双方未就耿先生的工资进行重新约定。2007年6月20日耿先生主动提出辞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但该集团未支付绩效工资,故耿先生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要求该集团支付其绩效工资。

该实业集团辩称因耿先生的工作表现未能达到发放绩效工资的标准,该公司不应向其支付绩效工资,并提交了《绩效考核办法》。该办法规定,集团高管人员和分公司总经理实行岗位年薪制(即年度固定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年度总薪酬);年度固定薪酬逐月发放,绩效薪酬待年终考核后,依考核结果对应考核档位兑现。考核档位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等级。优秀者绩效工资全部兑现;良好者兑现绩效工资的85%;合格者兑现绩效工资的70%;不合格者不予兑现。该考核办法还规定,因工作失误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或违法乱纪触犯刑法、或工作能力不胜任者等因素被解雇,绩效薪酬部分不予补发;自行辞职者,按离任审计、考核解雇和任职时间对应比例兑现绩效薪酬。该实业集团未提交耿先生未达到发放绩效薪酬薪酬标准的证据。

法院认为,耿先生与该集团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届满后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集团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员工的管理责任,故该公司应对耿先生的绩效考核结果承担举证责任。现该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对耿先生的考核结果予以证明,应当承担管理不力和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耿先生绩效考核工资三万余元。

北京朝阳律师 民商事、经济、合同、劳动、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李诗怀律师 电话:15801220912

李诗怀律师法律咨询网http://www.lishihuai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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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吃喝拿要重要录音资料


时间:2008年3月25日 星期二 7:48:26分

地点:张合厅家门口(二七法院旁小路上)张合厅车里

人物:张合厅,李春霞 北京记者


张:等这两天,我也没法,我这两天忙的不得空;

李:现在崔瑞玲连管都不管;

张:不管现在移交了!

张:移交了,归执行厅管,你知道不知道。

李:那你知道不知道等于没人管了,你知道不知道我在法院花了多少钱。

张:你花多少钱?我不知道你花了多少钱。

李:你咋不知道我花了多少钱?

张:我知道你花了多少钱?

李:每次去临沂不都是我把钱给你,你给他们。

张:人家花多少钱不都有票吗,春霞?

李:那他们是不是去玩哩?

张:咱就说第二次,你就说第二次人家要多少钱?

李:第二次我给你拿了四千。

张:你那时拿了四千,我说你别给他那么多,你给他三千,等于这一千是还我的。(春霞,你原来欠我钱哩)

李:你等于是不是还有五百,你说你还有五百帮我请他吃饭还你哩,咱是这样说的不是。

张:我原来帮你办事花了几百,这五百等于你还我的,那不等于又替你省了一千。

李:我是说你又不是不知道我在法院花了多少钱?你会不知道每次吃饭你不都在那吗?

张:你说咱吃了多少次饭?

李:咱光在一家亲最起码有三四次吧?

张:我没吃那么多,春霞。

李:你咋会没吃这么多。

张:头一次我知道,头一次吃饭我知道。

李:你咋会头一次啊,光楼下两次,楼上一次,每次你自己算算,刘保增俺俩中间还去过一次。咱还在拐弯那吃了两次,你都忘了?

张:我知道。

张:这几年了,谁还知道?

李:你都忘了我花多少钱?

张:你具体花多少钱我知道,我花你一分钱了?

李:我没说你花啊,我是说他每次去。

张:咱都花在路上了,你不能那样说你花了多少钱。

李:是啊,他们第一次去日照我拿出了3000元。

张:嗯。

李:去连云港我拿出了3000元,是不是?最后等于又掏了。

张:那不就去了一次?

李:两次。

张:一共去了两次,知道不知道?

李:就是啊,两次,第一次3000,第二次又是3000。

李:最后我又拿出350给那个司机。

张:你不是,人家开出租车哩,你用人家几天?

李:就是啊,我是说我说的意思是合厅哥,我现在不是埋怨,我花这个钱了咋着,我是说我花钱我也认,但是你得把事给我办成啊,你不能说我花到最后没人管我了?

张:不是没人管你,你自己咋办的事你心里清楚。

李:现在这个车手续你知道不知道都已经过户走了,早都过户走了。

张:中间事你是咋办的你也清楚,春霞。

李:我咋清楚啊?我光给那个洗脚卡给她买了多少张?

张:你说洗脚卡,你给我了几张?

李:我最少给你了两次吧?

张:就一次,那上面就剩四次给我了,谁要拿第二次谁是鳖生的。

李:不是,给你的是让你给她哩。

张:你就没给我。

李:给你了,就在这个口那给你的。

张:谁要接你两张洗脚卡他妈叫狗×死。

张:那是你直接给人家的,我连碰都没碰。

李:那你让我送到二七检查院给玉昆的那两张是不是?

张:我就没碰洗脚卡。

李:我不是说你碰,那不是你安排我去弄的,弄到最后不是现在都没人管我了。

张:哦,哦。

张:那不就是两张洗脚卡?还有啥?

李:我光给崔厅长洗脚卡两次,第一次拿判决书时给两张。

张:你给他我知道不知道?

李:那不都是你安排的。

李:那二七检查院你不知道?

张:那两张我知道,别的我知道不知道?

李:在这我记的刚开始是给你,后来你是让我直接给她。

张:春霞你别说那,谁摸你洗脚卡他妈让狗×死,咱别缠那么多事,缠那么多事没意思,我啥时候摸过洗脚卡?谁要是谁洗过,就那一次,不知道剩了四次还是五次?

李:那是第一次崔厅长玉昆咱去洗脚那一次,那张不算?

张:你啥时候也没给过我洗脚卡?别的我没摸过。

李:我光洗脚卡买了十张。

张:你买了多少张我不知道。

记者:那多少钱一张?

李:400元一张。

张:我知道多少张?

李:你让我给玉昆那两张你知道不知道?

张:我说你买两张洗脚卡,那两张你给玉昆了那我知道,别的我都不知道,还有一次那上面不知道剩了四次还是五次。

李:那是咱第一次和法院去的时候。

张:就给了我一次。

李:后来我记的都有,我帐本上都写的有。

张:写的有,你不管给谁我不知道,我知道你给谁?

李:那最起码,你知道她去临沂那两次玩都花了多少钱吧?那都下来都6000多。

张:那第二次我也没去呀。

记者:那张哥,我问一下他们法院现在什么意思?

张:法院已经到执行庭了,你给执行庭协调看咋执行?

李:执行庭现在不管呀?

张:不管这么长时间你咋办哩,你找过我没春霞?

李:那保全期间他把这车过户走了,你知道不知道?

记者:就是保全期间他把东西过户走了?

张:你只有去问法院,我也不知道。

李:法院现在都不理我的茬,你知道不知道?

张:中间你咋办哩,你办的啥事你也清楚,春霞。

李:我咋办哩,合厅哥,你要跟我一样又请客吃饭,又请客旅游,又买洗脚卡,到最后没人管你了。

张:人家是办事,不是旅游,你不能那样说。

李:她去日照没?

张:谁去日照了?

李:你们一块去日照了没?

张:俺也没去日照,俺啥时候去日照了?

李:咋会没去日照啊?那日照票都在那放着,咋会没去日照啊?

李:第二次去的连云港,第一次是你领着去的,你咋会不知道?

张:俺去就是顺路,你知道不知道,俺没去日照,俺去日照干啥哩?

李:你们去日照海水浴场,你咋会没去啊?

张:啥海水浴场,我不知道海水浴场。

李:你当时还给我说她们在那玩到可晚。

张:那是顺路。

李:你说你催着走,要不是这还得花哩,就这一分钱都没剩,你仔细想想?

张:3000块钱花完了我知道,头一次。

张:第二次花了多少钱?

李:第二次我不是给他,给你拿了4000元。

张:你4000元等于还我1000块钱帐。

李:我知道,你不是说有500是原来借你的,有500元是你替我请她吃饭花的。

张:那不是还我1000元帐吗?

李:是啊,那又给她3000元,到最后王昆(法院的)找我350元,然后又给司机了350元。

李:司机的350元你知道吧?

张:300元还是350元我也记不清了。

李:350元,300元的车钱,50元的打的钱,350元,我当时兜里就300元,我还是给他借了50元,你想想?

李:我花了这么多钱,你光说我办哩啥事,你想想你要是我,你也可生气。

张:你说多长时间了,你找过我一次没?

李:十几万在那压着,我肯定可生气,你知道不知道?

张:你找过我一次没?

李:十几万在那扔着,我又花了几万,我恼不恼?

张:你恼不恼?中间有啥事我都没法说,你知道不?

李:中间你打电话,你说啥时候让吃饭我没去过?

李:就那一次没去吧,咱去临沂你说你请她吃饭了,你都直接拿出来了,中间你那一次让我请客吃饭我没去?

张:说那没啥意思。

李:不是说那没啥意思,合厅哥。

张:谁没吃过饭呀?

李:不是说谁没吃过饭?那可不是吃了一顿两顿?那问题是我花了这么多钱,法院到最后没人管我了?

张:你问她案卷移交给谁了?看她咋办哩就可以了。

李:你想想查封期间,2006年7月还查封哩,人家2006年1月可卖掉了,这不是不现实吗?

张:你问他们,你问案件具体在谁那里?我也不知道案卷现在在哪?你说我知道?

李:你和刘保增也是朋友哩,你都连问都不问?

张:你都找人弄哩,你又没再找过我,我知道咋回事?

李:最起码,一开始都是你领着我在办的吧?

张:我领着你办,就是封他车时候,后来你都一直找人办。

李:我找谁办了?

张:我知道?后来你具体咋办哩我不知道?

李:后来就没找任何人办,我去找崔厅长,我一说人家车查封期过户走了,她说春霞你光想着他的出租车,他都没有别的财产了?我说我光一个出租车都打几年官司,我再想他别的财产?

张:那执行他别的财产不是也可以?

李:问题是打官司不就是为了查封他手续?十几万哩呀,那不就因为这?

张:你去那问问,看具体案件在谁那里?到现在,你去问问?

李:要不这两天你和我一起去找找他吧?

张:这几天等我忙完了,我这两天正装修房子,俺掌柜还在新华街,我还得去接她。

李:那你啥时候有空?

张:五天以后我就弄完就没事了,电话里我没给你说几天?刚才你打电话我正在解手,你知道吧?电话在衣服兜里装着。

张:前天,还是昨天你给我打了个电话?

李:昨天。

张:我没说五天以后?

李:不是,你知道因为啥吧,法院又让我交了2000元钱。

张:你问他办到哪了,具体案件咋办哩?

李:那现在就没人给你说那么多?

张:案件现在在谁手里呢?

李:我也不知道在谁手里?

张:还得有人管这个案件。

李:现在还不是在执行庭手里,现在变成在她楼下小屋里,两个女的?

张:那还是执行庭。

李:你问她她都不给你说那么多,光说你交钱不交?

李:我说那车,手续都转出去了,这车连几千块钱都不值,我交这钱干啥哩?

张:车现在在哪?

李:车还在后院,车顶都塌了。

李:这车,执行庭给我说卖了连执行费都不够。

张:你再问问,让我这几天忙完再说。

李:这几天你可别不接我电话?

张:我刚正解手,电话在衣服兜里装着,我都没穿衣服,咋不接你电话?前两天你打我没接你电话?那是仇人?

李:那不是,我也可生气,你知道吧?

张:我骂过你还是打过你?都是朋友,没啥意思。

李:我知道是朋友,你看你一开始也是好心好意介绍我认识她。

张:谁不是好心?

李:中间吧?我给你说合厅哥,其实这个车,如果不是查封期间把手续卖了,让我执行不了,她花这么多钱我也不会有任何埋怨,甚至到最后我再给她拿点钱,我都会认,你也知道我不是那个小气人?

张:既然事到这,你去执行庭问问看他咋执行?

李:我那时候想她要给我弄完,你想想当初买也买了,掏也掏了,没钱我去借钱满足她,我何必现在给她弄恼?不就是因为她吃了喝了她也不管我了?一句话可把我打发了。一说你去想他别的财产,你想想,合厅哥我再去想他别的财产,我不又得掏钱?

张:回来再说吧,她在那等着我。

李:中。

张:我就这几天都忙完了。

李:中,你可一定接我电话。

张:我地板砖都揭了。

李:你要不接我电话我坐你家不走。

记者:要不就这样吧,你看中午有没时间,你把她们都约出来?

张:约谁呀?

记者:约法院的。

张:我都丢不那,我约谁呀?这两天忙,我得给她送去,她在那等着我。

张:我早上洗洗脸,涮涮牙,解解手,我得赶快赶回去,这都没住人,给你说实话哩,整房子。

李:那你,你家不是才装修,你咋又整了?

张:那洗脸盆漏水,我一搬,腿断了,腿一断地板砖弄坏一块,整浴池也给卸了,一卸这四年了,腿糟了,也得换,地板砖弄烂一块全屋都掀了,给洗手间那一块再整整,墙再涮涮。

记者:噢!

张:要不四五天,要大装修得一两个月。

李:你知道我中间为啥没找你吧?中间厂一不开了以后。

张:回来再说,我知道情况,有啥事回来再说。

李:中。

记者:他们现在法院,跟你怎么说的吗?

张:她给我说,她会给我说?她会给我说怎么说,你这问的都是?俺又不联系,她给我咋说,你说她给我咋说?人家办案件,让你会咋说,不可能。

李:主要俺表弟不知道情况,她主要是到最后。

张:最后我也不知道情况。

李:你咋会不知道,你不是还给刘保增捎信说一起坐坐,那是不是因为我告她的事?那时候我去她们纪检那告她。

张:走吧,这样说吧。

李:中,你可别不接我电话。

张:哎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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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每次订票时总是提醒一句:"要国航的"!因为它是唯一挂着国旗飞往世界各地的中国航班,也是29届奥运会唯一的航空承运人,加之,多年来的飞行安全让我们对它充满爱!可惜的是,近来接二连三事太不尽人意的事,让我和许许多多钟爱国航的人变爱成恨。下面转载马羚为朋友王姬撰文:*《国航,想说爱你不容易》,对此,我深有同感!*

王姬是我的好友,今天看到新闻中很注目的一条是她的儿子与高龄的母亲在洛山矶飞回北京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班上被赶下飞机的事件,心里很是难受,而后是一种愤慨;

  因为职业原因搭乘飞机的次数很多,对于国航除了熟悉以外还会有一种别样的感情就是亲切,尤其是每每从国外回家时,登上国航听到京味儿的乡音时,就有一种说不出的归属感,分外亲切,看到每一位空乘人员都会在心里浮出一种浓厚的敬仰与感激,但也是这个让我敬仰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屡屡的无规则、无礼仪等等的做法深深地伤害着我,记得去年曾经写过一篇博文,关于国航知音售票处的问题,博文的题目是《今天我是一团空气》,结果在博文登出后的第三天国航的领导来到我家解释并道歉,之后,希望我能撤下这篇博文,本着礼仪与信赖的原则,也非常体谅领导的难处我立即撤下了那篇文章,但是之后的一些事情领我再次感到一种无奈;尤其今天,看到朋友王姬的孩子及母亲在国航的遭遇后,再次提笔......

  5月31日,参加母爱在行动要前往四川绵竹去陪同当地的孩子们过六一,再次遭遇了国航首都机场售票处的奇怪礼遇;航班是9点半飞往成都的,我们7点整准时到达首都机场第三航站楼,在机场发现我要携带的不只是我母亲和儿子准备给灾区孩子们的礼物,另外杨澜公司还准备了很多笔记本和文具,所以行李严重超重,于是拿着我的国航知音金卡希望得到帮助,被国航G号柜台告知可以通过升舱解决问题,于是排队等候,国航设在豪华而硕大的3T(3号航站楼)足足百余个柜台,但是补票的柜台只有2名工作人员,于是只能排着那长长的队伍,排队用了大约50分钟,这时已经是8点10分了,终于排队等到我们时,补票处的小姐用很原则的语言解释,我们必须等到所有旅客都到了才能办理补票手续,于是与她说明原因,我们补票不是目的已经持有经济舱的机票,我们的问题是行李超重的问题,补票柜台的小姐将机票和我的身份证扔出:"那你到G岛去问问吧。"急忙告诉她,我们就是G岛打发到您这里来询问是否能补上公务舱这样可以减免一些行李费用,而且我持有的是国航的知音金卡,小姐说她不清楚,只能再去G 岛询问,于是我们再次跑到G岛,得到的答案是等到8点半才知道是否能补票,于是我们等待到8点半,再次询问时被告知登机服务已经关闭......

  哈哈......我写了这么一大堆的字,自己都累了,其实很简单,就是国航的地面服务人员指使了我们三大圈,花了N多时间排队,最后告诉你不能飞了,而且责任还在你们顾客自己身上,因为登机行李的闸门关了......

  《母爱在行动》小组帮我办理登机手续的萌萌气得只哭,还被我训了一通说她不会办事,但是现在真想跟我们萌萌道歉,因为,真的不是她的错,而是咱们大企业国航已经冷漠到了一切以"原则为准",对于当事的顾客她们只是懒得告诉你清楚而已,这种事儿多了,你急也没用,千万别告诉她们你是去灾区慰问小朋友,否则更加冷眼,因为在他们眼中大概明星类不是人类......

  其实搭乘国航的班机许多次都遇到了非常感人的事情,尤其是那些辛苦工作在第一线的空中服务人员和机务人员,2006年时,一次从上海回北京时,飞机因为天气原因延误到了凌晨三点多才起飞,可是到北京时首都机场已经关闭了,于是我们飞到了天津,那时天津也没有任何交通工具可以让我们一行回京,我们全体乘客和机务人员在天津机场的航站楼内苦苦等待了两小时,这期间空乘人员一直耐心地照顾着每一位乘客,使本来很沮丧和愤怒的乘客们感到非常的温暖,因为机务人员一直和我们在一起,即便是有的乘客发脾气了,别的乘客也会帮助机组人员劝慰他,这是我们心中的国航......

  但是今天,看到王姬的孩子被拒载的消息,居然会有一种预料之中的感觉,还是有些疑问想唠叨唠叨,第一、为何很多人都愿意搭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班机?我想除了它是中国最大的国有航空公司,安全保障很强势以外,另外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时间段的强势和班次多的优势,国航的班机时间段往往是最科学的也是最恰当的时间,所以,很多忙于飞来飞去的人只能选择国航,第二、国航的强势无处不见,所以号称中国航空业的龙头老大,所以在其他的服务方面人家国航根本就不需要努力"讨好"乘客,这样也就出现了你爱坐不坐,反正有的是人坐;国航照样是日进亿万金无需质量第一本就一劳永逸;第三、为何在2007年初的我的一篇博文引起国航领导的关注和道歉,为此,我也没必要特别感到受宠若惊,想想那时正值国航竞争"奥运"专用航空公司称号的关键时刻,我的博文当然不合时宜,故此那时我得到了道歉,现在也就没必要跟我等小女子道歉了......

  总之,在这样冷漠的问题出现的表象下面,蕴藏着的是什么?很值得我们深思,当然也很无奈......

  因国航引起的拒载有陪同监护人的智障少年的故事发生在同事友人王姬的身上,其实也许是件可以促进我们国航改善的好事......

  所以支持王姬,我想你的呼吁不只是为了自己的儿子,而是为了一个尊严的问题,一个秩序的问题,垄断天空下的我们都是弱小无助的,但是呼唤善良和秩序是我们每个弱小的人都可以做的事情,那么就这样点点滴滴的做吧......

  国航--真的想对你说一句:爱你不容易啊!

  虽然我们的爱也许对你并不重要,但是,你的位置代表的是中国面对世界的第一站,所以,我们还是真心的想说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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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法院依据的是国家的法律?还是法院内部的法律?
控告人:李春霞,女。汉族。1973年3月4日出生,大学文化,住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30号院2号楼8号。
被控告人:郑州市二七法院执行庭的执法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8月份车辆保全后,不管是二七法院民庭和执行庭,从未对车子进行过养护,也从未把车停放在能遮风雨的地方,任由其扔在后院而不妥善保管,致使其放成了以执行庭说的现在卖了连执行费都不够。
保全后车被过户
执行庭不是根据法律办案,而是处处为了袒护民庭违法乱记的本院法官崔瑞玲,不惜弄虚作假。
原告委托的律师两次去山东临沂调查取证终于拿到被告在保全期间违法过户的证据后不是尽量挽回原告的经济损失,而是处处刁难原告,极力帮民庭庭长崔瑞玲开脱责任,竟然一口咬定原告保全的就是一个没有营运手续的车,还在今年四月说出了连人涕笑皆非的话,当原告拒绝在评估书上签字,质问他法院后院被保全的是什么车时?他竟说"公车和私车一样,宝马和拖拉机一样,原因就是都是汽车。"还在最后一次通知原告去执行庭作笔录时,连原告的名字都写错,原告的名字"李春霞"被他写成"李秋霞",这就是管了我案子两年的执法者的让人既悲愤又好笑的责任。
执行庭寄给被告的几封文书回执每次还要原告从北郊跑到法院旁边的邮局取回再送回执行庭手里,原告不知法律对这点是怎么规定的?更不知这是否原告应尽的义务?{为了证明原告所说非假,在每次原告从邮局取回回执后,都会复印一份保存}
在2008年三月底,原告接到法院执行局通知,说要对原告保全的出租车评估,让原告去签委托协议,原告因执行庭的执行法官早在2007年就说过现在过户走的车子连执行费都不够,所以特意问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是以什么车子评估?执行局的工作人员说以出租车评估,原告问手续已过户怎么办?执行局的工作人员让原告不用担心这个事,说领导有批示,关于手续问题到最后追查到谁的责任谁付?并且要求原告五日内必须把评估费交到评估公司,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原告在法院指定的评估公司第一次交费2000元,评估公司的负责人告诉原告一星期评估报告出来后多退少补,在评估报告出来后原告又被要求再交780元评估费,因为评估公司调查后认为该出租车连带营运手续在当地的市价是将近22万,试问如果评估公司不拿出评估报告给原告看,原告会心甘情愿的再拿出780元给评估公司吗?{何况原告现在因这场无妄的官司弄的必须借债度日下?}
法院自己指定的评估单位法院自己又否定,评估公司以没有弄明白法院的意思为理由,重新作了一份虚假的评估报告,难道评估公司所遵循的是二七法院的法律而不是国家的法律?这样的评估公司如何让人信服?
值得庆幸的是虽然车的营运手续过户了,即使成了一堆废铁,至少还在法院后院停者,不然以执行庭的推理,恐怕连保全都要否认了!
在高院和中级法院的监督和过问下,执行庭的执法者还是一口咬定原告保全的就是没有营运手续的车,并且理直气壮的问原告,你不就是要钱吗?院里已决定去执行被告别的财产,房子或存款,原告反问他如果这些东西都不存在怎么办?这个钱谁来出?是法院吗?他说这他就不知道了!因为法院执法者的违法乱记和工作中的失职给原告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谁来付?原告因为这场简单的诉前保全的民事官司最后弄的厂子关门,几十万的机器几万元处理,家里的房子抵押还帐,自己也成了银行黑户,这个责任谁来付?因为这场官司给原告一家带来的一生都难以弥补的精神伤害,这些都是可以用钱去衡量的吗?几年的冤案没有人管,给原告一家造成这么大的损失,却被执法者轻松的一句话打发了,难道作为执法者就可以为所欲为?可以黑白颠倒不顾老百姓的死活?可以为了保护本院工作人员的利益而想尽一切办法去对付原本来法院寻求法律保护的合法公民吗?
诉前保全如果没有法律效力,为什么法律条文里还要规定这条?如果国家的法律只是针对老百姓而定,最后的决定权还是在于执法者,那么要法律何用?
今年五月份我因此事到北京中纪委,国务院和人大上访,接待我的工作人员在了解事情整个过程和看了我所递交的各种证据后,对这件案子都感到不可思议,中纪委和人大的工作人员当场对这件事作了批示,并转回了地方!
写到这里,我不禁想起了去年发生在我身上的真实经历,也是执法者,也是执法犯法,自以为可以只手遮天,却到最后成为全国老百姓的笑谈,本来很简单的民警违法却演变成了青岛公安的违法乱记。这说明什么呢?老百姓已经学会了用法律保护自己,何况现在又赞成媒体监督法律,这个社会再不是什么人可以只手遮天的社会!
当一切的证据暴光在世人面前后,一切自会有公断!
但愿法院的执法者能为了司法的公正,为了法律的尊严,从此依法办案,而不是到现在还一味的偏袒本院的违法的法官,早日还我以公道!
在两年的维权路上,在控告无门的情况下,我被逼写博客,被逼把所有的证据传到网上,不但因此结识了许多媒体工作者,也得到了他们专为我这个案子而传给我的两份法律规定,也更坚定了我讨回公道的信心,中国第一卧底记者石野专为我的事从北京来郑州二七法院进行采访。并在他将要出版的一本书里写了我的遭遇,在被我告之法院正在处理的情况下,他只是把我的案子的报道传到了石野焦点网上,并要对整件事舆论监督到结束。还有新闻110和在京的别的媒体工作者,都对我的事情非常关注,也为了这个案子咨询了不少法律学者,所以我相信总有一天,我的案子会得到公平的定论!
恳请上级领导部门能监督郑州市二七法院对这件事的处理过程,还事实以真相。
控告人:李春霞
200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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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九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二四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故意违反《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超标准或者超范围收取执行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条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条向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匿或者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延误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评估、拍卖而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八条在强制执行时,不依法出示法院工作人员的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以及其他人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采取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审查和处理,造成案外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为谋私利或者主观上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为谋私利或者为一方当事人利益,违反有关规定,在选定审计、评估、拍卖、鉴定等中介机构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接受上述中介机构款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指使或者暗示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在评估、拍卖中违反有关规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导致制作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条伪造、篡改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故意损毁、藏匿卷宗或者证据等材料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丢失卷宗或者证据等材料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不依法送达执行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在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中,与当事人串通,故意违反参与分配程序及原则,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发还案件执行款或其他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故意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法院执行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款物以及其他好处,或者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利用执行工作之便,借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款物供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案件执行款及其孳息或者其他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利用执行工作之便为自己、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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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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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庭长,我本来不想把这件事公布于众,本来你吃点喝点,出去转转都没有关系,只要你能把我的欠款执行到位,我也就不说什么了,可是你不该我满足了你所有的条件,可是你却连我最基本的权益都保障不了,你知道我现在等于自己在和自己打官司,保全的车被过户走了,可你却拿"春霞,你就只盯着他的车,他就没有别的财产了吗?"这句话搪塞我.你说的多轻巧,好象我是钱多的花不完,你可知道这辈子我最后悔的是什么吗,就是打这场官司,欠款没追回,反而贴进去几万{包括满足你的要求和起诉费,保全费,还有到执行庭时发现车被过户走请律师调查的费用}你知道我现在过的什么日子吗?生不如死,家里的房子抵押还帐,一家在外面租房居住,厂子也早就关门了,你说我被逼到如此地步,我还惧怕什么?我只有把一切公布与众,我相信世上总有公道,我是投诉无门,没有人肯替我主持公道,因为你头上的光环太多了,我一个平民老百姓的遭遇怎比得上你崔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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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院在我告的糊弄不过去时通知我到他们指定的评估机沟去评估,五日内必须交费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我第一次交的是2000元钱,在河南至诚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当时他们的负责人说等结果出来多退少补,一星期鉴定出来后,我又被通知补了780元,因为鉴定公司说结果是15.2万,之所以只有十五万二是因按规定要在实际额度上减掉百分之三十,是为了拍卖时怕流拍,实际数额是二十一万七千多,当时我还看了评估报告,这也是让我补交钱的依据,我是四月一日拿到的单据,鉴定公司也是在当天把评估书送的法院,可我一直没有拿到评估书,只在评估公司交费时看过,今天法院通知我去执行局拿评估书我才知道原来法院是想为自己推脱责任,想再重新弄一份评估书,单假的就是假的,我到后他们的假评估书还没弄好,反而被我知道了他们的计划,我现在把我的交费单据传到网上,大家都看看人民的公仆怎样为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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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二七法院女法官违法办案 原告赢了官司输了合法权益



发表日期:2008年6月11日 【编辑录入:shiye】

郑州女老板赢了官司输了合法权益
二七区法院法官违法办案害苦债权人
作者 佚名
"为了让法院尽快受理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尽快让法院依法追回我的财产损失,我尽力去满足法院法官旅游、洗脚、宴请等等各种无理要求,可是令人气愤的是,合法权益不仅没有得到维护,反而现在还变成了两手空空、负责累累的信用‘黑户'!该走的程序都走了,赢了官司反而输得更惨!我这不是花着冤枉钱去跟自己打官司吗!"说起自己的遭遇,35岁的河南郑州的李春霞痛悔不已。原告申请诉讼保全 法院依法做出裁定李春霞首先向记者提供了2006年1月28日由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下达的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载明:原告李春霞此前载郑州从事服装加工生意,被告陈孝林(山东临沂人)自2004年起与原告认识后开始进行业务往来。截止到2005年7月11日,陈孝林共欠李春霞货款92883元。
为追回欠款,原告李春霞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起诉。期间,李春霞还申请了诉讼保全,该依法遂依法做出保全载定,即栽定:查封被告陈孝林的鲁QT3559号富康小轿汽车(营运出租)一俩;冻结该轿车的过户、抵押等一切手续。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郑州市二开七法院做出判决,即被告陈孝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春霞92,883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得息。
法官趁机索费 原告被迫买单
然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在该案审理期间,郑州市二七法院工作人员以办案需求为由,竟然多次向原告李春霞提出观光旅游、吃喝开销等各种要求。
李春霞拿出厚厚一叠发票等证据,向记者证实:
2005年8月,该法院民事庭长崔瑞玲借去山东临沂办理保全裁定手续时,通过李春霞厂里同事的朋友传话,说想出转转玩玩散散心,看李春霞能否为其租一辆车,派个司机,跟着出去服务服务。
由于厂里没有车辆,加上这时候外面欠款已经超过20多万元了,我也没有心情去陪他们转.但是为了让法院尽快把自己的官司了结,只好租了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临时挪借了三千元钱,给了中介人。他们回来后,就把这些条子拿回我们厂里,以证明他们各项开支。李春霞告诉记者,当时去山东的除司机外,两名女法官还带着两个小孩子,共去了三四天。
2006年7月,法官崔瑞玲再次提出到山东临沂继续冻结被告方车辆手续,又向李春霞提出要求,李又拿了三千元钱,租借雪佛莱轿车一辆,并花费350元雇司机专程陪同办案法官前往山东日薄西山照游玩。
李春霞进一步证实,本人案件审理期间,又应二七法官的要求,在郑州市古玩城对面的太足道洗脚城购买洗脚卡10张。其中两张消费卡还是自己直接送到二七区法院一个叫玉昆的检察官手中,说是由他转交派送。而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李春霞每次在饭店的宴请,几乎每次都有玉昆作陪。
两年来,因为他们旅游,吃饭消费我就花去了一万五千元。李春霞说。
律师证实被告方车辆早已过户
只要能打赢官司,最终能够追回欠款,使自己的服装厂尽快运转起来,李春霞情愿自己破费给法官们买单。可是,她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合理愿望最终化为泡影,
李春霞于2006年1月,就接到二七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并立即申请执行,可是直到2007年上半年才接到该法院的执行拍卖通知。
但是她请律师迅速到山东临沂落实被告陈孝林的车辆情况后,却发现其道路运输早已经顺利地过户给当地一个叫刘乃杰的人。
李表示,2005年7月25日,其代理律师曾到山东依法查询到被告之车辆手续属正常,也即仍然属于被告的财产。
而到2006年1月20日,李的律师却拿到一份临沂市出租车道路运输证过户申请及公证书等相关证明。该资料显示:
临沂市富达出租车公司的鲁QT3559号富康出租车原车主陈孝林自愿将道路运输证过户至现车主刘乃杰。
陈孝林、刘乃杰的签名赫然在目。
而在一份由山东临沂河东区公证处出示的"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过户协议公正书中,李春霞更是看到这个铁的事实。
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月17日在该公证处签过户协议行为合法,情况属实。
李春霞的律师认为,这个结果正是二七区法院法官的工作严重失误造成的。这是因为:营运出租车的财产权益包括两部分,一小部分是车辆的自身价值,一大部分是能够营运的道路运输证的介值,作为法院专业办案人员,其应当清楚。
虽然原告李春霞两次依法办理了冻结手续,但是二七区法院只冻结了被告方在车辆管理所的车辆过户手续,并没有在交通局运管处冻结其道路运输证的过户手续,究竟是原因,实在是让人费解。
事实上,在二七区法院下达的判决书生效之前,被告方就已经将其车辆道路运输证等手续顺利过户到他人,等于该法院向原告下了一份毫无价值的判决书。
法院推卸责任,原告欲诉无门

得到这样的结果,李春霞表示非常气愤!该走的程序都走啦,该花的钱都花了,可是二七区法院却把原告权益当儿戏,先后两次到山东执行被告方车辆冻结手续竟然还是让其手续悄然解冻,最终被执行财产的绝大部分的价值丧失,从而使执行庭法官不得不建议原告放弃执行权利。
现在,李春霞表示,从起诉判决书再到现在,时长两年多,为打官司已经花去将近三万多钱,因为偿还债务又被银行列为信用黑户,以至于赢了官司却一分钱也拿不到。2007年9月,李春霞到郑州市二七区监察室拿出各种证据材料,举报二七区法院法官吃拿卡要,违法办案的事实,但是相关负责人借口推诿,表示这事牵涉到本院工作人员的问题,加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没法立案查处。
此后,李春霞多次到郑州市二七区法院、郑州市中院、郑州市检察院等部门举报,均碰壁而归。
2008年5月,李春霞的不断上访终于引起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在调查了大量事实后,他们将此案转交到了二七法院,要求他们迅速处理,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此案也引起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的高度重视。
2008年5月25日,记者特意来到二七法院了解此事的处理结果,研究室一位姓刘的女同志接待了记者,并称他们都知道此事,不过此案目前还在纪检组那里。当记者提出要求当面采访纪检人员时,对方表示同意,但却被纪检组以"工作太忙"为由拒绝采访。但对方称,他们肯定会将调查结查公布于众的。
事后,记者多次拔通二七法院的女院长的电话,不是没有人接,就是电话通后对方称"打错了......"
李春霞能讨回公道吗?那位公然知法犯法的女法官到底会受到法办吗?此案结查到底如何?人们将拭目以待。

转自中国第一卧底记者石野焦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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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吴官海,男,汉族,1952年10月21日,掇刀区双泉村三组。身份证号:420800195210210917
  被申请人: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湖北省荆门市象山二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曾凡泉,职务:局长。
  申请人因不服荆门市国土资源局的《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掇刀区强行征地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现申请复查。
  复查请求:
  1、请求省国土资源厅撤销《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掇刀区强行征地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
  2、请求省国土资源厅依法收回非法圈占闲置荒芜的土地,依法赔偿申请人的一切损失。
3、请求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处理占地者足额支付给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申请人的生活,维护被征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请求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办事,《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鄂政发200511号)。2006年6月14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2006年9月18日(国土资厅发〔2006〕118号) "在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建设用地中,没有上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说明材料的,要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对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程序、时间、地点、内容、农民意见、对农民意见的处理情况等进行说明,补报说明材料。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要补报村组的回执;对已经进行过听证的,要补报听证笔录、对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对出现当地农民针对征地补偿等问题进行信访的,应要求当地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有关情况要及时报部。"
复查理由:
《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掇刀区强行征地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A、继续弄虚作假,B、玩弄法律、法规,C、不给农民的听证权,D、所有批文都是假的,E、十二宗地都没有处理意见。法律的尊严不能得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真正得到保护。
A、 继续弄虚作假
一、 基本情况
第一假:"对调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
这一句话就是典型的弄虚作假,莫说"严厉查处"就是敷衍也没查过,从《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掇刀区强行征地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中看,十宗违法占地没处理一宗,还把十二宗地只说是十宗地,放任自流多出两宗违法占地。让掇刀区政府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非法争抢农民耕地。全国土地大清查的44天(2007年9月23日就是网监支队在互联网上搜查发现申请人的《荆门市与总理的每次讲话都完全不符》一文)以身试法。非法占良田1080亩搞所谓的"荆楚大市场"。摇身一变,变成了"上海商贸城"奠基动用全服武装的武警、公安(这是第十一宗地)。失地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打住院如:张明宝被打已住院三个月、潘红学、陈官副、刘金芳、龚秀芹、郭士才、陈顺坤、郭永英、刘金华、吴娟、刘古香等多人次住院。农民被政府的非法武力所吓倒,无人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只能听天由命,赖以生存的耕地被毁。"双泉新村居民点"(是第十二宗地)200多亩为上海商贸城房产开发所占。
 二、反映问题的核实情况(都是市土地资源局所查)
 (一)荆门市叶威机械加工厂非法占地情况
第二假:"该宗地位于双泉村三组荆潜公路南侧,属城市规划区范围。"荆门市南城区东区规划范围是虎牙关大道以东、阮家坪路以西、深圳大道以南、207国道外环线以北,面积约8.5平方公里。时间是2002年9月26日见2002年11月12日荆门晚报第16版"专题报道"。就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也是"2001年11月14日"难道"该宗地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吗?注:荆潜公路双泉段2002年叫阮家坪路,后更名为培公大道。
 (二)荆潜公路扩宽非法占地65亩并闲置荒芜情况
第三假:"无闲置荒芜现象"。假的与本"调查处理意见"都自相矛盾,"公路扩宽部分也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怎么糊弄上级和申请人"无闲置荒芜现象"呢?申请人门口一百多米长的扩宽段面全是闲置荒芜现象,荆潜公路扩宽非法占地到今日还有65%是闲置荒芜的现象。
 (三)南城区居民点非法占用掇刀双泉村三组良田60亩闲置荒芜,并不让拆迁户建房情况
第四假:"除此之外,其它地方并未改变土地用途及现状"。
1、事实是土地用途完全被改变,此地原是朱光华、赵峰等蔬菜种植大户的保护菜地,非法占地把刚上市的西红柿连大棚一起全部推毁,还请黑社会渣滓40多人把承包人投入水中助威,能说"未改变土地用途"吗?
2、现状没有一块蔬菜保护种植,能说"未改变土地现状"吗?
第五假:"无非法占地60亩、闲置荒芜、不让拆迁户建房等问题"。
 1、60亩良田建居民点是"无非法占地60亩"吗?《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2、"60亩""无闲置荒芜"。用本"调查处理意见"的话"60亩""共占地3.46亩",难道还剩下的56.54亩一没建房二没种蔬菜,请问是"无闲置荒芜"吗?
 3、"无不让拆迁户建房等问题"。请问"荆门外语学校建设需安置20户"现住何处?"目前已陆续安置了......22户"里面的名单有"荆门外语学校建设需安置20户"吗?
第六假:"南城区居民点非法占用掇刀双泉村三组良田60亩"根本没有"目前已陆续安置了......22户",事实只安置了陈中喜、刘祖义等五户。就三组而言拆迁三十余户,只安置了陈中喜、刘祖义两户。
 (四)掇刀客运站非法占双泉村三组良田70亩的情况
第七假:"现已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完全是假的,2003年就毁了良田,2007年6月开始建设。10%的工程都没完成,怎么能说"现已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呢?
(五)荆门市政府越权非法批准毁坏三组良田240亩,闲置荒芜并不给补偿的情况
第八假:"该宗地在2004年组织资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该宗地用地资料又才重新上报省厅"。鄂土资函〔2006〕1046号"荆门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荆门外国语学校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荆门政文〔2006〕108号)收悉"。从"鄂土资函〔2006〕1046号"足以证明"该宗地在2004年组织资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是假的。
 (六)驻荆某部队非法占用双泉村三组良田118亩,闲置荒芜的情况
第九假:"现该宗地已动工建设"。事实是50%闲置荒芜,40%租给他人搞预制,现在没有一点建设的迹象。
 (八)金石模压彩瓦厂非法占地情况
第十假:"占地类型为荒地"。假的前言不符后语荒地会给"青苗费6000元"吗?
 (九)邹贻军圈占土地情况
第十一假:"占地类型为荒地"。假的说话盖不到脚后管荒地能"支付青苗补偿费48842元"吗?
B、玩弄法律、法规
 一、 既是"调查处理意见"为何不执行 2006年9月18日(国土资厅发〔2006〕118号)。何况是没有报国务院批准的违法占地,这能说是"调查处理"吗?只能说又多一次向上汇假报,让耕地快点被蚕食掉。再次证明无视《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37条、第43条、第44条、第78条。
二、荆潜公路扩宽72米加原路12米共84米,荆潜公路双泉段2002年就是街道叫阮家坪路,后更名为培公大道。荆门的主干道阮家坪路比大城市还多出14米,严重浪费土地资源这次又不纠正。「(国土资发〔2006〕296号)"十二、城市主干道路项目1、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
 三、这十二宗地都是双泉村三组漳河灌溉的, 谷麦双收的良田和市定点的蔬菜基地,无一荒地。
 C、不给农民的听证权
非法强占农民赖以生存的承包耕地,没有听证一说,农民数次申请听证,都说是国家土地,农民无权要求。这十二宗地就没听证过,三组一百多人(都盖上红指印)联名申请听证,市土地局没有理睬。可他们向上报资料却每次都有人顶替失地农民签名和盖指印,十分隐蔽的作假还是败露了。
一、听证程序就是假的2004年2月就毁了良田和蔬菜地,时隔两年多了2006年4月22日搞了一假回执说所谓的放弃听证;
 二、听证送达回执是假的2006年4月22日告知,2006年4月22日回执,从时间上不可能;
三、干部伪造回执,2006年4月22日签字,1、张军、阳开云、孙春茂、邓士芝、耕地不在外校占地之列;2、周丽不是双泉村户口;3、宋中华全家长年在外省打工,过年都没回家(家也不住在双泉);4、出现两个陈明泉;5、邓士凤长年有病根本写不成字;6、经吴官海调查这些人都没签字和盖手印,且全然不知情。
D、所有批文都是假的(举例证实)特别是带"函"字的
一、假报批文,《掇政文200623号》签发人:朱延琳,看2005年8月3日,市国土局李官荣给朱延琳的信,分明掇政文200623号是假的。
二、假批文《鄂土资函20061046号》
1、批文的程序就是假的2004年2月就毁了良田和蔬菜地,时隔两年多了却出现所谓的《鄂土资函20061046号》。
 2、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9月9日以(荆土资文200540号向省国土资源厅汇报(也是省厅9月5日安排的)"荆门外国语学校拟占240亩,并进行了前期拆迁,付拆迁补助费及安置补助、青苗损失等费用359万元,因该校利用了惠泉中学原校址,该土地作其它项目正在组织资料上报"。就不可能再出现《荆门外语学校项目建设用地》,与荆土资文字200540号"该土地作其它项目正在组织资料上报"不符。
3、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也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国发200428号)、(国发200631号)、(国土资电发200617号、22号)(国土资发2006307号),省人民政府怎么会去违背(鄂政发200511号)呢?
4、没有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
5、《掇刀区人民政府拟征地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为建设荆楚大市场,掇刀区人民政府拟在掇刀石街道双泉村、迎春村境内征收集体土地约1080亩。现将拟征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特此公告
 掇刀区人民政府(公章)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外国语学校240亩就在"1080亩"之列,也在"阳光大道以东、深圳大道东端延伸段以南、207国道复线以西"范围之内。2007年10月29日都还是拟征地,《鄂土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