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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建刚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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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0日,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的法务经理戚建刚告诉我他们又遇到麻烦了。自从去年我代理东方有线赢得上海地区首例互联网用户状告网络服务提供商限制BT软件下载案之后,东方有线就成了我们事务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东方有线是大型国有企业,运营规范,有社会责任感。能够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我和我的法律服务团队都感到无上光荣。

戚经理简要地向我叙述了这次的案件。2005年6月5日,一名叫李堂松的外来务工人员受所在的建筑装修公司指派,修理上海市安西路20弄10号102室一楼平顶的渗漏。该平顶房是修建在一楼天井中的违章建筑,将整个天井封闭起来——这种情况在住房紧张的上海十分普遍,事发现场一楼所有房屋的天井都盖有违章建筑。天井外是人行道,人行道上方有电力部门的一个变压器和与变压器一些导线,变压器和导线通过电线杆固定。电线杆上还悬挂了一些单位的通讯光缆线。李堂松为了修理102室的平顶,从隔壁101室天井的平顶翻越,而101室业主在两室平顶之间的围墙上搭建了不锈钢栏杆。李堂松只得翻越栏杆,为保持身体平衡,李堂松只得一手抓住栏杆、一手抓住墙外电线杆上悬挂的一捆通讯光缆。就在此时李堂松突然坠地摔伤。李堂松的一位同事李新建得知后迅速赶到现场。在查看现场时,李新建以相同方式翻越栏杆,而当李新建抓住光缆时,即全身颤抖,坠地昏迷。后经医院及鉴定机构确认,二人系触电坠地摔伤。二人遂以电力公司、违章搭建栏杆的101室业主、光缆的若干家产权人或维护人等共10余家单位或个人为被告,于同年10月底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承办法官梁玫同志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亲赴现场调查后发现,东方有线的光缆也悬挂在事发现场,于是为查明事实追加东方有线为第三人。

一起匪夷所思的触电案!戚经理在向我介绍案情时,不断地表达自己的疑惑:“商律师,光缆是不可能带电的啊,光缆不是用来传输电力的,其材质也都不是导电的材料啊。怎么可能电到人呢?”我也觉得十分为难,电流看不见、摸不着、没有外形特征、难以区分源头,触电事故究竟如何发生、责任在谁都难以界定。而且事发距今已近2年,现场情况可能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查清事实也较为困难。不过好在我们是第三人,所需要做的也就是配合法院查清事实,正如戚经理说的——光缆不导电、不带电,受害人说什么也不可能是碰触了东方有线的光缆而触电的。

可出乎我意料的是,当第二天我和东方有线的法务江歆准备以第三人的身份到法院参加调解庭时,事情却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承办法官梁玫告诉我们由于原告的坚持,法院已经同意追加我们为被告。这就意味着我们不是简单地配合法院查清事实,了解情况,而可能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这无疑使我们陷入了被动。一方面,本案已审理了近2年,我们对之前的审理过程、双方观点、事实经过等几乎毫无所知,再加上时过境迁,很多证据可能已经难以找到,如今再让我们加入成为被告,使我们丧失了最佳的取证、调查时间;另一方面,从第三人变成被告,东方有线是难以接受的——毕竟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成为被告总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况且,东方有线坚持认为原告不可能是被光缆“电”伤的。如此猝不及防地陷入被动,调解自然也无从谈起——在我们了解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底线之前是不可能做出任何妥协的。于是我们当庭向法院表示需要在两天后阅卷,并和法官交换看法。

从法院出来,我陷入了深深的思索。一起历时两年的诉讼,其中有多少故事、多少辛酸恐怕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了。在调解庭时我了解到,两原告家庭贫困,从事发至今已经花去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20余万元,这些费用都是由原告自己支付的。而且,法官梁玫同志也向我们说明了一个情况,由于案件事实、触电原因迟迟无法查清,原告情绪已经非常激动,多次欲向政府部门进行信访、走访,法院都进行了有效的劝阻。同时,东方有线的有关人员也感觉到十分莫名,本来不可能造成危险的通信工具怎么会把人电伤?而且案子已经进行了这么久才把东方有线列为被告是不是对东方有线太不尊重了?一方面,若原告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则势必影响社会和谐;另一方面,东方有线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维护,至少不能蒙受什么不白之冤。同时,作为有一定执业经验的律师,我也深深理解法院在处理本案时的两难境地,为慎重起见,本案的审限才会一延再延。事后我们了解到,法院之所以难以决断,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本案时过境迁,很多关键事实难以查清;第二,本案牵涉人数众多,其中有基于高危作业而产生的侵权赔偿问题,有基于房屋修缮合同关系的补偿问题,有基于违章搭建而产生的侵权赔偿问题,甚至还有基于共用通讯线路而产生的类似“好意搭乘者”的补偿责任问题。

本案头绪众多,若处理不好,可能会使东方有线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同时也难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何处入手才能维护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回到事务所我立即召集了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以团队化运作的模式开始研究分析本案。我们经研究后认为,我们在本案中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为今之计只能是一查事实问题、二查法律问题。我们团队的孙颖律师指出,事实问题应该从几个方面入手,如触电发生时周围的状况调查、事故可能发生的原因分析以及东方有限在事发现场铺设光缆的所有技术资料等;而对于法律问题,孙律师则认为在事实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应该先研究一般侵权与举证责任导致的高危作业侵权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我认为她的意见很好,于是尽快布置工作,采取多方行动,一个小组负责和东方有线公司管理事发现场光缆架设工作的人员联系,了解当时的真实情况,并获取光缆原物一段。另外一个小组赶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阅涉案光缆的国家标准。

很快,我们第一组律师就有了反馈。他们到东方有限公司找到了全面负责事发地端光缆建设的工作人员,并邀请其到事务所进行了一次详细的律师调查。被调查的人叫胡军,是位年轻的小伙子。为了解事情的始末,我亲自参加了调查。按照我的提问,胡军逐渐把事情的一些细节还原了出来。他说,光缆是不可能带电的、不可能导电的。但是光缆硬度不够,其长距离悬挂是通过钢绞线来实现的。钢绞线是一根手指粗细的钢丝,固定于各个电线杆之间,钢绞线上每隔三十公分左右就会有一个挂钩,铺设电缆时只要将电缆穿过这些挂钩,就可以将本来较软的电缆挂在距离较大的电线杆之间。如果说原告真的是由于碰触一股光缆而触电的,那么唯一有可能导电的就是固定光缆用的钢绞线,但是钢绞线本身也并不用于电力传输,可能是由于某处漏电的电线不巧搭在了钢绞线上才会使得钢绞线带电。胡军告诉我,东方有线不是钢绞线的产权人,也不负责悬挂及维护钢绞线,他们当时悬挂光缆线时,那根钢绞线就已经存在了,同时也有其他单位的光缆早就悬挂在该钢绞线上了。而在2006年11月,政府要求这些光缆全部入地,现在电线杆上已经没有光缆及钢绞线了。胡军表示,他就是负责实施入地工程的,而对于架空线的了解仅限于这么多情况了,一些架空的线的细节问题,还要向其他同事了解。于是我们请他帮我们继续寻找负责事发现场架空线建设的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另外一组人员的工作也验证了胡军的说法。光缆的国家标准显示,光缆是绝对绝缘、安全的,在15千伏的高电压下,也要好几分钟才可能击穿——而若真有如此高压,两原告也决不可能生还。可见,触电事故并非是光缆本身造成的,多半是由于钢绞线造成的。在此基础上,我们法律服务团队进行了一次分析认为,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是漏电电线的所有人及钢绞线的产权人、维护人,我们不应当承担责任。两组律师的辛勤工作为我办理案件提供了很多素材。在掌握的了如此丰富的材料后,我心里有了底气,决定在第二天阅卷时向法官表明我们的态度。

第二天一早,我和助手带着昨天的工作成果——一份国家标准、一份谈话笔录和一份质证意见,来到法院阅卷。承办法官梁玫同志很热情的接待了我们,给予了我们最大的方便。我向法官表示,我们的光缆的物理属性决定其既不带电,也不导电,因此我们不是责任的承担者,而钢绞线的产权人及维护人应当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梁法官认为光缆的物理属性是一个方面,而另一方面我们长期使用钢绞线,却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致使钢绞线带电,也不能完全排除责任。据梁法官介绍,事发现场有很多沿街小商贩,不少商贩都从周围的居民家拉出电线以供给照明,这些电线有可能碰触钢绞线,一旦这些电线老化或是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就有可能导致钢绞线带电。然而究竟有多少人在现场搭了违章电线、又是谁的电线最终导致了漏电事故的发生,恐怕已经无从考证了。我们和梁法官充分交换意见之后认为梁法官的审判思路是极其清晰的——即使我们不是钢绞线的产权人和维护人,但是我们长期免费使用钢绞线,是钢绞线的实际受益人之一,那么我们就应当基于公平的原则对钢绞线造成的事故承担部分责任。与梁玫法官愉快的交谈使得案件的处理思路,变得越来越清晰了:第一责任人无疑应当是私拉电线造成漏电事故的沿街商贩,在第一责任人不可考或因果关系无法证明的情况下,钢绞线的维护人或产权人应当在疏于管理的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产权人和维护人无法找到的情况下,钢绞线的实际受益人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承担部分责任。在这样的共识下,我们努力方向要么查出谁是钢绞线的产权人及维护人,要么证明当时有很多受益人,以分担责任。而这两点显然都是难以证明的。

带着阅卷的一叠材料,我回到事务所召开了紧急会议讨论下一步的应对方案。我先发表了意见,从现有的阅卷材料看,当初将光缆悬挂在同一根钢绞线上的单位有七、八家,这样分摊到我们头上,责任也就没有那么重了;另外我们也应当找东方有线负责架空线施工及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了解钢绞线的产权人或维护人是谁?这时孙颖律师提出一个观点,给了我很大的启发,也让本案最终出现了转机。孙律师指出,受益人承担公平责任确实是合乎法理和情理的,但是如果我们能够证明事发当时我们尚未受益,是不是就可以不要为此事负责了呢?

对,孙律师的意见很正确!东方有线光缆悬挂的具体时间,无疑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事不宜迟,我们立即邀请东方有线负责现场架空线施工的徐祖泉来事务所做了一个谈话笔录。事情果然出现了转机,据徐先生介绍,我们的架空线是2005年9月份左右开始施工,2006年1月左右全线竣工的。而事故发生在2005年6月,也就是说事情发生时,东方有线的光缆根本没有铺设,既不可能导致触电事故,也没有实际使用钢绞线并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东方有线对两原告的人身损害没有任何责任。为了证明上述事实,我们从东方有线公司总部调取了东方有线与长宁区政府之间关于光缆通讯建设的合同及东方有线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二份合同都显示光缆的立项及铺设时间皆在事故发生之后3个月。

故事清晰的脉络终于浮现出来。两原告维修房屋的现场周边有很多沿街商贩,为了照明而从周围的住户家中私拉电线,这些电线大都与固定光缆的钢绞线有接触。其中部分电线由于种种原因漏电,导致该段的钢绞线带电。2005年6月,两原告不幸碰触到钢绞线触电,而此时东方有线的光缆尚未悬挂于钢绞线上。随后,经过几个月的治疗,伤势痊愈后,两原告便于2005年10月底向法院起诉,在两原告治疗期间,东方有线的光缆开始施工了。法院此后到现场勘察,发现钢绞线上有东方有线的光缆,即追加东方有线为第三人,后追加为被告。

案情终于水落石出了,我向梁玫法官汇报了上述情况,并表示将于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东方有线的光缆的具体铺设时间。梁玫法官也赞同我的看法,即若我们的光缆确实是在事发后铺设的,我们确实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首次开庭的日子很快就到了。法庭中12个被告及代理人占据了大半个法庭。在梁法官的细心工作和努力疏导下,各方愿意调解。但是,两原告提出的调解金额和各被告肯支付的调解金额相差数万元,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虽然我们已经没有责任了,但是考虑到两原告这么长时间以来所受到的伤害,我有点于心不忍。于是我当即向梁玫法官表示,我们律师事务所所愿意给予两原告一定数额的捐款,也会向东方有线的领导汇报本案的情况,希望东方有线能够伸出援助之手,给予两原告一定的资助。

我向东方有线公司的领导汇报了上述情况,领导们表示在我们没有任何责任的情况下,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东方有线可以捐助1万元。我当即向法官反馈了这一意见,并表示我们事务所愿意捐助2千元。在我们做出这种表态之后,呈现的态势是,东方有线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也愿意捐助,甚至连东方有线的律师也愿意为素不相识的人提供捐款;其他有各种责任的人还有什么理由在继续逃避自己的责任呢?同时两原告也深深感到,东方有线能够不计前嫌,在毫无责任的情况下向自己伸出援助之手,此等行为已经是仁至义尽。于是两原告在向法院提供一份情况说明,表示了对东方有线的歉意及感谢后,便向法院撤回了对东方有线的告诉。同时,原被告各方也在东方有线的行动感召下,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深夜,阖上厚厚的案卷,我的思绪也开始在黑夜里展开。一场历时尽两年的无头官司,在我们介入后不到一个月就以调解结案了。东方有线的戚建刚经理表示领导对我的工作非常满意,长宁法院的梁玫法官也认为我们的行为配合了法院的工作,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而两原告也得到了我们无私的援助。这是我执业这么多年来,第一次赢得的一个“满堂彩”。我想,法律服务的本领固然重要,法律服务的出发点也是不可或缺的。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只考虑委托人权益,不顾事实真相、社会公益及社会和谐——这样的律师绝不是值得提倡好律师。如何在案件处理中既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又可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每一个律师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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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中澳知识产权研究论坛”将于2007年5月28-29日在上海召开,主题是“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政策与法律架构”。本次论坛由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院和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法学院主办,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合办,上海市权亚智博律师事务所、日本电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协会、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协办。

数字内容产业是将图像、文字、影像、语音等内容,运用数字化高新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整合运用的产品或服务。它涉及移动内容、互联网服务、游戏、动画、影音、数字出版和数字化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在IT革命的背景下,数字内容产业已逐渐成为21世纪经济舞台上的重要角色。近年来,现代传播媒介的高速发展,宽带技术、多媒体传播、数字化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当代社会产业结构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同时也给法学理论研究和和法律实务带来了新的课题。本次论坛正是顺应了这一趋势,汇聚国内外的学术界、政府界和业界权威,就中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面临的政策和法律问题进行研讨。作为关注内容产业发展,并且走在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前沿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商建刚、孙颖、吴文然、经纬、韩帅、沈畅、潘鸿志、黄健云、张叶飞、严丽娜等10名律师及助理应邀作为代表将出席本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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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顿知识产权在线》是沃顿商学院旗下的经济商业评论刊物。"沃顿知识在线"在美国享有很高的声誉和评价,在全球有近100万名注册读者。中文版在2年前在上海推出。2007年4月26日,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商建刚律师应邀接受了《沃顿知识产权在线》的记者采访,以下是采访全文: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for E-commerce in China: A Work in Progress

 

Zhou Xuan, a young professional and working mother, discovered last year the wonderful world of Taobao.com, the largest c-c online trading website in China. What she liked best were children’s clothes and shoes meant for exports to the European and American markets. These types of merchandise, with their creative designs and high quality, are not available in China’s department stores. But one can get them at Taobao at great discounts in Western markets. Transactions are easy, safe, and enjoyable.  Zhou decided to set up a store on Taobao herself. She works for a state-owned enterprise (SOE) and has plenty of time on her hands, although she does have to do manage her venture in secret.

 

 

Her store, “Aquarian Princess and Magic Wardrobe,” named after Zhou and her daughter’s sign, was opened in October 2006. Zhou went to a wholesale market to carefully pick children’s clothes and shoes. She wanted only “the real stuff” – extras from the original overseas orders of branded merchandize. A month after her online store was up and running, she completed her first sale. Now the store has been operating for seven months and Zhou is pleased with her admittedly moderate sales. Her vision is to have a stable supply of quality merchandise and a regular group of buyers. She even dreams of working on her store full-time when sales reach a certain scale, and perhaps opening a brick-and-mortar store one day.

 

 

Zhou doesn’t realize that she might have infringed on the trademarks or copyrights of overseas brand owners. Her story is a recurrent theme on e-commerce platforms in China. More and more Chinese, especially net-savvy young people, are joining the swelling ranks of buyers and sellers online, which explains the staggering growth of online trading in China.

 

 

Booming E-commerce and Rampant IPR Infringement

 

 

According to the atest figures released by Taobao itself, the online giant now has 35.1million registered members and sells over 60 million pieces of merchandise. In fact, Taobao’s transaction values in 2006 already exceeded RMB16.9 billion (US$2.1 billion), overtaking Lotus (RMB10billion,US$1.25billion ) and Wal-Mart (RMB9,93 billion,US$1.24billion ) in China.

 

 

According to Taobao, in the first quarter of 2007, daily transactions were close to RMB100million and total Q1 transaction exceeded RMB7billion. There were 100,000 sellers with monthly profits over RMB2,000. Sun Tongyu, president of Taobao, estimated that by 2009, Taobao would support RMB 100 billion (US$12.5 billion)-worth transactions and create one million jobs in China.

 

 

Jack Ma, founder and CEO of Alibaba, is pleased that his company sells things “as big as cars, machines and houses, and as small as cosmetics and pens … Whether you are a giant like Lenovo, or a storefront of just several people, whether you are a female PhD in Beijing or an unemployed youth in Zhengzhou a city in the middle of China, you can sell things and make money on our website,” he told the Economist.

 

 

But as e-commerce grows to be a major force in retailing, the legitimacy question has inevitably arisen and scrutiny has intensified. Online members sell numerous branded merchandises online. Some, if not most of them, have obviously not been authorized by brand owner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 infringement in e-commerce is still rampant today”, Shang Jiangang, partner and attorney-at-law of Shanghai Diligence Law Firm, an IPR specialist, told China Knowledge@Wharton. “Every style of IPR infringement offline is also reflected in the online space,” added Spring Liu, attorney-at-law with Guangsheng & Partners (G&P), a law firm based in Beijing.

 

 

A few high-profile lawsuits involving IPR infringement in e-commerce seem to echo this judgment. Last year, Nike sued “King of Ball Game in a Century,” an online store on e-Bay China operated by a former professional sportsman in Shanghai. The store owner, Zhuang, spent RMB90,000 to buy 1,069 fake Nike shoes from a couple of wholesalers in Fujian province, south of China, and sold them on e-Bay. Nike asked for RMB200,000 in compensation. Under court mediation, the two parties settled and Zhuang eventually paid Nike RMB60,000 in compensation. Huangpu District Court in Shanghai further sentenced Zhuang to nine months in imprisonment (which was later suspended.) 

 

 

In 2006, a Danish company, owner of branded clothes ONLY, VERO MODA and JACK&JONES, sued e-Bay China directly. The plaintiff claimed that there were as many as 73 stores on e-Bay selling unauthorized ONLY, VERO MODA and JACK&JONES merchandise at great discounts off prices at authorized counters, and asked for RMB200,000 compensation. This time, Shanghai No. 1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didn’t support the plaintiff’s claim on the grounds that e-Bay as a platform didn’t infringe on the plaintiff’s trademarks itself, and that e-Bay was unable to control the tremendous amount of information on its site.

 

 

What Role E-commerce Platforms Should Play

 

 

Have online platforms such as Taobao and e-Bay done enough to provide IPR protection? Lu Weixing, public relations manager of Taobao’s Strategic Marketing Center, responded by saying that “Taobao fully conforms to Chinese laws and regulations.” He added that if “brand owners lodge a complaint, we deal with it promptly. We take off the concerned merchandises and even shut down the stores.” Lu said that “Taobao has already worked with brand owners such as Shiseido, Nike and Adidas to tackle these issues together. These brand owners even opened retail fronts themselves directly on Taobao. They employ defensive as well as offensive measures.”

 

 

Liu from G&P suggested that companies borrow the “Safe Goalkeeper’s Principle”, which has proven quite effective with search engines. It works as follows: An IPR claimant reports an infringer website to a search engine. If the search engine has adequate reason to believe there is indeed infringement, it is obliged to delete the website. Otherwise, the search engine announces it on its site and leaves the claimant and the accused party to resolve the issue among themselves. Liu thinks it can work with e-commerce as well.

 

 

But Shang from Shanghai Diligence law firm suggested that online platforms should and could actually do even more. For example, a declaration system can be effective, said Shang. Online platforms can track online stores over a certain amount of transaction values. Secondly, top brands should be given priorities in IP rights protection.

 

 

On April 19th 2007, the Shanghai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issued a second order banning the sales of 20 top labels in small markets, including Giorgio Armani, Versace, Burberry, the North Face, Ermenegildo Zegna, Omega and Rolex. The first order, issued in October 2004, banned the sale of 40 labels in small markets,. But there is no indication that online platforms such as Taobao and e-Bay are prepared to apply such stringent methods at this stage.

 

 

Shang acknowledged the issue of high costs in policing and cracking down on online IP rights infringement. As the secretary general of IP Rights Centre of National Animation Industry Development Base, he is now working on a program to develop an accreditation system of online stores for e-commerce platforms. “Taking legal action towards IPR infringement can be very costly with little effect. Our thinking is to set up a third-party system offering accreditation service to online platforms, and to help the latter to take the initiative to recognize brands and actively screen stores in advance before infringement can actually happen.”

 

 

China’s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First, you should note that IP rights infringement is not worse online than offline,” said Shang, “In fact, a lot of times, online shops are more trustworthy due to the credit system. You go to second-tier, third-tier cities in China, and sometimes you dare not buy things even in downtown department stores. What about those roadside stalls? Aren’t they all selling fakes?”

 

 

“IP rights protection online in China is getting better every year,” added Liu, “To put it in our terms, there are fewer and fewer high-quality, lawsuit-worthy subjects (i.e., big infringers) these days, indicating much improved legisla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Liu explained that China’s online IP rights protection legislation is, in fact, up to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the government devotes a lot of efforts to enforcement, arguably under international pressure, although he acknowledged that efforts vary in different regions. In Shanghai, enforcement is fast and efficient. “For example, if an offense is reported in the afternoon, the Shanghai police can take action on the same evening,” said Liu. On April 20th, 2007, Shanghai had an IPR Week in Zhangjiang High-Tech Park publicizing Shanghai’s achievements in IPR protection and promoting IPR knowledge to the general public.

 

 

In June 2006,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issued “Guidance from the MOC on Online Transactions – A Draft for Soliciting Opinions” on its website. The MOC is contemplating requesting online sellers to register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Once registered, a seller will be legally accountable when selling products infringing on IP rights. The draft sent a shock wave among sellers, whose online businesses would be greatly affected. It is unclear when the draft will be finalized and take effect, or how stringent it will be. 

 

 

Liu commented that unlike in the West, China has a complex legal system. “Westerners know only about laws passed by the People’s Congress,” said Liu, “In fact,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s 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various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by central government’s ministries, and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can also be applied in legal proceedings.” 

 

 

China’s complex structure of law-enforcement authorities responsible for IP rights protection doesn’t help. The Press and Publication Administration and Copyright Bureau are actually one organization with two names, responsible for copyrights. Then one might also have to deal with the Trademark Bureau (trademarks), IP Rights Bureau (patents), Law-Enforcement Unit of the Ministry of Culture (video and audio products) and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trade secrete and unfair competition). Uninitiated IP rights owners and their lawyers can easily get lost in this labyrinth, not to mention the escalating costs involved.  

 

 

“Some Western companies lost an IP rights case in China and complained about China’s legal environment,” added Liu. “In fact, their complaints might not be made on the right grounds. I talked with judges. Sometimes we think plaintiffs and their lawyers approach the cases with the wrong strategy and mindset because they are not familiar with China’s legal system.”

 

 

New Challenges

 

 

Some seeming infringements might not necessarily warrant legal actions. For example, if Zhou and similar stores sell extras of overseas orders without using the trademarks of brand owners, or if the trademarks have not been registered in China, the sellers will not be deemed to have infringed on trademarks in a legal sense. (They might have infringed on copyright, said Liu.) Then there is the threshold issue. Many online stores specializing in extras of overseas orders sell just one piece or a few pieces of an item. The transaction volumes and values are so small that they cannot trigger criminal charges. Spring Liu gave us an example in which an online infringer was caught and sued, but the overseas brand owners didn’t even respond to the request of the Chinese court to appear as witnesses.

 

 

However, according to Liu, there are still numerous challenges regarding IP rights protection, mainly with enforcement. He pointed out that in many underdeveloped regions in China, especially remote cities and counties,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don’t even understand their online IP rights protection obligations very well. (Liu noted tha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s organizing training sessions for them.)

 

 

Moreover, infringement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complex online, according to Liu. He gave an example involving online gaming. “Servers were placed in remote regions and even overseas, making it difficult for police to trace. And IP addresses can be virtual, making it difficult to catch the infringers.” A report in Business Week recently quoted a member of the QBPC (The Quality Brands Protection Committee, a coalition of foreign and domestic companies seeking IP rights protection): "The bad guys develop skills much faster than law enforcement, so while there are stronger and stronger efforts, the collaboration is lagging behind the counterfeiters." It’s believed by the author that IP rights infringement is a global problem and targeting China alone is not sufficient.

 

 

“The costs of cracking down on IP rights violation can be exorbitant,” commented Shang. “That’s why we are advocating a system for retailers to take initiatives to prevent infringement both online and offline.”

 

 

Published : 2007.04.24

 

 

 

(中文译本)

 

 

周璇是个年轻的职业女性,去年她在淘宝网上发现了奇妙世界,这是中国最大的消费者对消费者(c-c)网上交易站点。她最感兴趣的是外销到欧洲和美国市场的童装和童鞋。这些设计精良,质量颇佳的商品并不在中国的百货公司上架,但却能以低于西方市场零售价很多的折扣在淘宝网上买到。交易过程简单、安全、愉快。最终,周决定在淘宝网上自己开店。她在一家国营企业工作,时间充裕,但她还是要在私下里做这件事。

 

 

她的店铺于2006年10月开张,名为“水瓶公主 魔衣橱”,以她和她女儿的星座命名。周去批发市场精挑细选童装和童鞋,她只要那些外销的原单品牌货。店铺在网上运营一个月后,周做成了第一笔交易。如今,这家店铺已经经营了7个月,周对销售额感到很满意,她的愿望是拥有一个稳定的高质量商品供应源和一个固定的顾客群。她甚至期望当销售额达到一定程度时,能够全职经营她的店铺,也许有一天还能开一家实体店。

 

 

周并未意识到,她可能侵犯了海外品牌所有者的商标权或版权。她的经历在中国电子商务平台上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尤其是精通网络的年轻人,正不断加入飞速扩张的网上买卖群体,而这正是方兴未艾的中国网上交易的最佳说明。

 

 

繁荣的电子商务和猖獗的知识产权侵犯

 

 

 

据淘宝网最新数据显示,目前该网站共有3510万注册用户,经销6000多万件商品。事实上,淘宝网2006年的成交额已经超过169亿人民币,超过了易初莲花公司(100亿人民币)和沃玛特(99.3亿人民币)的在华销售额。

 

 

据淘宝称,2007年第一季度其日成交额近亿元,一季度成交总额突破了70亿人民币。有10万商家月收入超过2000元。淘宝总裁孙彤宇预计,到2009年,淘宝有望实现1000亿的成交额,并为中国创造100万个就业机会。

 

 

电子商务公司的野心无可限量。阿里巴巴的创始人兼CEO马云曾自豪的对《经济学人》杂志说,他公司卖的东西“大到汽车、机器和房子,小到化妆品和钢笔”,“不论你是像联想一样的商业巨头,还是仅有几名员工的小店,不管你是北京的女博士,还是郑州(中国中原地区的一个城市)的失业青年,都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卖东西赚钱。”

 

 

但随着电子商务逐渐成长为零售业的主力军,其合法性问题便不可避免的产生,与此同时,监察力度也加强了。注册会员在网上销售各种品牌货,其中一些并未经品牌持有者授权。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商建刚跟中国沃顿知识在线谈到,“现在,电子商务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旧猖獗。”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的刘春泉律师补充说:“网下交易中各种知识产权侵犯形式在网上也都一一显现。”

 

 

一些牵涉电子商务中侵犯知识产权的高难诉讼恰恰印证了上述判断。去年,耐克公司控告一家名为“世纪球王” 的店铺,这家店由上海的一名前职业运动员在易趣网上开办。店主庄某花了9万元人民币从福建的一些批发商那里买了1069双假冒耐克鞋,并在易趣上叫卖。耐克为此向其索赔20万人民币。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庄某赔偿耐克公司人民币6万元。上海黄浦区法院追加判处庄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9个月执行。

 

 

2006年,旗下拥有ONLY,VERO MODA以及JACK&JONES等品牌服装的一家丹麦公司,直接控告易趣中国。原告声称,易趣上有多达73家商铺以极低的折扣价格,堂而皇之的销售未经授权的ONLY,VERO MODA以及JACK&JONES的商品,并据此向易趣索赔20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次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作为一个平台,易趣本身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而且它根本无法控制平台上的海量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究竟应扮演什么角色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淘宝和易趣这类网上平台做得是否到位?淘宝战略市场中心公关经理卢维兴回应到,“淘宝完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他补充到,如果“品牌持有者提出控诉,我们将迅速解决。我们会撤掉有争议的商品,甚至会关闭店铺。”卢提到,“淘宝已经与资生堂,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持有者合作,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甚至直接在淘宝网上开设自己的零售门面,不仅进行防御,而且主动出击。”

 

 

广盛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建议借鉴“安全岗原则”(Safe Goalkeeper’s Principle),该原则在搜索引擎方面行之有效。其规则如下,权利所有人向搜索引擎提出某网站侵权,如果搜索引擎有足够理由相信该网站确系侵权,便必须将其删除。否则,便在其网站上发出公告,并让权利所有人和被告网站自行解决争端。刘律师认为,这对电子商务也同样适用。

 

 

但是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的商律师认为,事实上,网上平台应该,并且能够承担更多责任。例如,实行申报制度将会很有效,由此网上平台便能追踪超过一定交易金额的网上店铺的情况。其次,顶级品牌应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先权。

 

 

2007年4月19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第二次禁售通告,禁止乔治·阿玛尼、范思哲、巴宝莉、乐斯菲斯、杰尼亚、欧米茄、劳力士等20件顶级品牌在小商品市场销售。2004年10月颁布的第一次禁令禁止包括LV在内的40件顶级商品在小商品市场销售。然而,淘宝和易趣等网上平台目前并无准备借鉴该禁令的迹象。

 

 

商律师承认,监管及制裁网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耗资巨大。作为国家动画产业发展基地知识产权中心的秘书长,他目前正负责一个开发电子商务平台网上商铺认证制度的项目。“采取法律行为对付知识产权侵犯问题将耗资巨大,而收效甚微。我们的想法是建立一个第三方系统,为网络平台提供认证服务,并帮助他们在侵权发生之前就主动辨识品牌,积极审查店铺,防患于未然。”

 

 

中国的立法与执行

 

 

 

“首先要明白,网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不会比网下的侵权问题更糟。”商律师说道,“事实上,由于实行信誉积分制度,很多时候网上店铺反而更值得信赖。在中国的二级或三级城市,有时你甚至不敢在市中心的百货商店购物。那些路边小店又怎样呢?他们不是也会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吗?”

 

 

“这些年来,中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做得越来越好了。”刘律师补充道,“用我们的行话说,就是最近‘可起诉优质资源’越来越少了。这表明我们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进。”

 

 

刘律师解释道,虽然存在来自国际的压力,但事实上,中国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并且政府在促进法律执行上也投入了很多精力,尽管他也承认不同地区所投入的精力也不同。上海地区的执法就快速而高效。刘律师说道,“例如,如果下午接到报告说出现了侵权行为,那么上海警方当天晚上就会采取行动。”自2007年4月20日起,上海在张江高科技园区举办了“知识产权周”(IPR Week)活动,宣传上海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大众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2006年6月,国家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家商务部正准备立法要求网上商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登记后,在销售时侵犯了知识产权的商家就要付法律责任。该草案在商家间掀起了轩然大波,因为他们的网上交易将因此受到极大影响。该草案将于何时定稿并付诸实施,及其严厉程度目前尚不明朗。

 

 

刘律师谈到,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的司法体系很复杂。他说:“西方人只了解人代会颁布的法律条文,其实在法律诉讼中,我们还可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国务院制订的各种行政规章条例,以及各地方的法令法规等。”

 

 

中国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类执法机关结构复杂,于事无益。新闻出版总署和版权局其实具一个机构,打两块牌子。此外还有商标局(负责商标注册),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事务),文化部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影音产品事务),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处理商业秘密和不公平竞争问题)。不熟悉情况的知识产权持有者及其律师们很容易被这种繁杂的机关设置搞得晕头转向,更别提因此而激增的花费问题了。

 

 

“一些外国权利人和代理律师在中国输掉知识产权官司后,有时会抱怨中国的法律体系不好。”刘律师补充到,“事实上可能并不完全是这样。我跟法官们交谈过,有时我们认为是原告和他们的律师由于对中国的法律体系不熟悉,在诉讼中的思路和策略可能有问题。”

 

 

出现新挑战

 

 

 

一些表面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可能并不得到支持。例如,在像周女士这样的店铺中,如果商家在出售外贸商品时不使用品牌持有者的商标,或此类商标未在中国境内注册,则在法律意义上,商家并未对品牌持有人的商标造成侵权。(刘律师表示,这种情况或许有可能侵犯了版权。)另外还有门槛的问题。许多专卖外贸商品的网上店铺一种款式只有一件或几件商品,他们的交易数量和价值都太少,因此无法被起诉。刘春泉律师给我们讲了个例子,说曾经抓到过一个网上知识产权侵犯者,并对其提起诉讼,但海外的那位品牌持有人却根本不回应中国法院的传唤。

 

 

但刘律师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方面仍然存在众多挑战。他指出,在中国许多不发达地区,尤其是偏远的城市和乡村,执法机关甚至对自身的网上知识产权保护职责都不甚了解。(刘律师提到中国政府正着手组织这些偏远地区的执法者们进行相关培训。)

 

 

此外,刘还谈到,网上侵权问题正变得越来越复杂。他给出了一个网络游戏方面的例子,“服务器的位置设在许多地点,有的甚至在国外,警方很难进行跟踪。而IP地址也有可能是虚拟的,因此很难找到侵权者。”最近,《商业周刊》上的一篇报道引用了一位QBPC(即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是个专事国内外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联合组织)成员的话,“犯罪分子的技术发展比执法机关的要快很多,所以,尽管执法者付出的努力越来越大,但整体上仍然落后于犯罪分子。”文章作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个全球性问题,因此只关注中国是远远不够的。

 

“制裁知识产权的侵犯问题需要高昂的成本,”商律师说道,“所以我们才要鼓励建立一种机制,让零售商们能够主动抵制网上及网下的知识产权侵犯行为。”

 

 

发布日期 : 200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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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0日,“2007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开幕式在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举行。与此同时,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推选出“2006年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案件”。

 

  据相关人士透露,去年知识产权类案件中,名牌侵权现象依然较为显著,涉及法国“LV”、“欧琳”厨具、“强生”、“海飞丝”等知名商标、产品。比如在假冒“妮维雅”注册商标案中,境内外相互勾结,涉及金额高达206万元。而通过“LV”案,明确了超市对所售商品使用的商标是否合法负有审查义务。

 

  此外,网络著作侵权案也有上升趋势。比如,在电影《七剑》著作侵权案中,法院最终认定网络经营者和上传者侵权,对目前网络环境下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有一定警示作用。“豆豆软件”案中,通过网络虚拟环境销售盗版软件,比现实环境下贩卖盗版软件,对社会的影响、危害可能更大。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有关部门执法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为迎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据悉在随后一周内,上海有关部门将举办46项活动。除了有商标、专利、版权等专题执法研讨,还将深入本市各个企业、社区和校园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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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我年纪大的不屑做这行,比我小的没我开始得早……

 

  ———商建刚说

 

  

 

  网络相关领域的法律,是一片尚未大量开发然而土质十分肥沃的“生地”,早到的垦荒者,不仅是聪明人,也将收获丰硕果实。当然,前提是对网络、IT和法律都精擅才行。刚过而立之年的商建刚就是这样一个已经有所收获的律师。

 

  商建刚是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最近记者偶尔得到一本他的专著《网络法》,粗粗一翻就觉得这人相当专业,著作权、域名、名誉权、虚拟财产等等网络纠纷的热点,都写得头头是道,对网络公司的运营也有见解。一打听,商律师代理过好几个网络方面的“首例”纠纷案,在圈子里颇有名气。

 

  保送数学系,非要转到法律系;

 

  复旦BBS的开版功臣

 

  一次坚持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轨迹,但他与计算机和网络的缘分,难道与中学时打下的数学基础无关吗?

 

  1994年,商建刚从湖北黄冈的高中被保送到复旦大学数学系,可他觉得整个高中时代都在埋头攻读奥数,对社会一点也不了解,这样下去没意思。他不想上数学系了,闹着要转到法律系,要做一名律师。老师不同意,对他说,小伙子,复旦没有这种先例,保送生不可以转系的,保送你本来就是因为你有这方面专长嘛。结果在商建刚的坚持下还是转成了,代价是多上了一年大一,他清清楚楚地记得老师说,保送生转系是前无古人的。

 

  1995年,国际互联网开始兴起,那时的一切,如今看来简陋无比,电脑是286的,男孩们热衷于玩一种文字网络游戏MUD,昵称“泥巴”,张朝阳也还没回国创办搜狐呢。复旦学生的BBS(当时一般译为电子公告板,后来简单地叫论坛)“日月光华”就在那一年开办了,商建刚创办了法律版并担任版主。12年前的版主,绝对是“骨灰级”老网虫。由于他对“日月光华”所作的贡献,至今仍是论坛的永久有效ID,随时可以登录上去与学弟学妹们切磋。在网络世界,一个传奇性的前辈大侠是受到后来者膜拜的。

 

  问商建刚究竟为复旦BBS作出了什么贡献?他说主要是参与制定了规则,另外一个是发了很多帖子。那时候能一天发几篇有质量帖子的属于“神人”, 商建刚倒也不是为了让人崇拜,他是想通过不断写作,提高自己的文字能力。专攻数学出身,刚开始写出来的东西,自己感觉没有一句话符合语法的。由此也养成了对文字的挑剔习惯,拿起一本书,先看标点符号用得对不对,文字差的读起来太痛苦,不买。现在他经常对事务所的员工讲,精彩思想一定要有精彩的文字表达,很多人说起来头头是道,写下来就不行,要练。

 

  遇到一个好老师;

 

  为了生计狂写专栏

 

  商建刚时间排得很满,但记者打电话给他要求采访时,他立刻就答应了。见面后才知道原因,原来他曾做过本报的法律顾问的学生,所以听到《解放日报》很亲切。离开时记者习惯性地留意了一下他们事务所的报架,没看到《解放日报》,一问,在商建刚的办公室里。

 

  “那时候刚工作,还只是给老师拎包的。”真正的《解放日报》法律顾问是丁晓文大律师,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商建刚的恩师。

 

  说起丁老师,商建刚口气充满崇敬,“他淡泊名利,很有人格魅力,在圈内很受尊重。”临毕业的时候,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商建刚也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到处投简历,总共投出200份,收到4个邀约,另外还有一个实习过半年的一中院知识产权庭也有意录用他,最后他选了中建所,或者说是选了丁老师。那是1999年。

 

  到了中建所商建刚才发现,发了四年帖子,自己的文字仍然很差,因为在网上写文章并不需要那么讲究。第一次写正规的文章,是丁老师口述由他记录整理成文,结果“完全不行”。丁老师喜欢用红笔修改,那份材料被勾画得满篇都是红的,惨不忍睹,这个镜头一直留在商建刚的脑海里。他说,自己原来是很骄傲的一个人,从来没觉得竟然这么差。

 

  但商建刚并没有沉浸在挫折感里,而是努力学,甚至把丁老师的文章背下来。丁老师的文风极其简练,似东家之子,增一分太多,减一分太少,比如“已经”只用“已”,“如果”只用“如”。他还有四个一原则:一句话、一段话、一篇文摘,记述一个观点。这些都让商建刚一直受用到现在,他觉得那段时间是自己从事律师行业以来最开心的日子,每天可以学到新的东西,有一个自己崇拜的老师,虽然刚开始工资只有每月800元钱,可生活有奔头。

 

  每到周末,就去书店看书买书。书很贵,没有钱啊,不要紧,书里的精彩观点,他拿来加上自己的理解和发挥,敷衍成文,到网上发表,以文养书。假定书价是20元,发表一篇50元,哪怕一本书只有一个观点能用,还是赚了。由此还练就毒辣眼光,能在15分钟内看完一本专业书,找出精彩部分。

 

  法律难题与网络的普及如影随形,七八年前专门的条规和服务几乎是一片荒芜,对此问题的探讨从来就是热点。刚出道的小律师商建刚,有意无意之间走上了专业化的路。他在天极、千龙、Chinabye、正义网(检察日报网络版)等著名网站上开有网络法律专栏,还认识了很多IT记者,成为新闻社区型网站Donews最早的十几名写手之一,Donews当时不怎么出名,这两年趁着WEB2.0的风潮倒是红了一把。有时也能在报纸上发表,商建刚掌握了一个小诀窍,一般的投稿很难获得编辑青睐,特别有时效性的评论和解释性文章则大受欢迎,他就有本事在半小时之内把稿件写出来发送出去。

 

  当然,这么勤奋写文也是为了生计,毕竟小律师的工资收入800元钱在上海生活大不易。记得用第一月的工资给女朋友、如今的太太买了一根白金项链,细得不能再细了。稿费我所欲也,商建刚最高的一个月拿到过2200元,一年总计1万元以上,超过了工资收入。不过,他觉得最重要的收获是赚得了圈内名声,通过网友聚会结交了很多人。

 

  印象最深刻的一次网友聚会是1999年正义网举办的,商建刚作为中国法律网的网络法论坛版主在受邀之列。聚会地点在苏州,来了各级检察院的高级官员,好玩的是他们在通讯录上留下了千奇百怪的网名。尽管刚大学毕业的商建刚与他们地位、年龄悬殊,却也能谈得来,至今保持联络。这就是网友交往的特殊优势。

 

  网络纠纷官司都来找他,

 

  网站经营管理也问他;得勤开张

 

  商建刚律师专业处理网络法律问题,水到渠成。2001年,一位和他有着相似业余身份———网络写手的当事人找到他,请他代理状告随意转载文章的网站。商建刚向各个侵权网站总共讨回了十几万元稿费,出了当事人的意外。此案被认为是上海市首例个人与网络公司网络著作权纠纷案,商律师一“战”成名。

 

  此后,陆续有个人、公司找上门来。商建刚先后代理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例涉外域名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例网络图片纠纷,全国首例网络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等等。

 

  不仅打官司,高科技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也来向他咨询。IT创业者大多是学技术的,凭着激情和一个好点子就把公司办起来了,有的人对于企业相关法律一片茫然,光知道CEO、CFO时髦好听,连C是什么O是管什么的、要负什么责任都搞不清楚。商建刚和伙伴们开始把服务对象从个人转向企业为主,几乎参与了本世纪以来中国互联网成长的每一个阶段。有段时间讲的都是风险投资,有段时间“疯狂”讨论赢利模式、支付问题,网络游戏红火以后又得解决虚拟财产受不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客户多种多样的需求,把商建刚培养成一名综合型律师,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并重。他有句口头禅“用法律的眼光看经营”,与企业一起设计模式和处理程序,帮助行业成长,不是急吼吼地赚律师费,等企业赚到钱,自然会请他担任法律顾问。他值得自豪的是,从来没有掉过客户。

 

  2006年1月,商建刚与另两位律师合伙创办了得勤律师事务所,他主管业务。得勤所成立仅1年多,已经建立起较为广泛而稳定的客户和公共关系网络,并通过各种平台不拘形式地给普通社会民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商建刚本人担任国家动漫游戏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秘书长,上海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网络法律研究会委员,上海市信息服务业协会网络游戏专业委员会第一任律师。

 

  他的客户中还包括其他律师,同行律师接了网络方面的案子,做不下来,会来找他。他说,从来不相信同行是冤家。

 

  打官司不一定解决问题,设计

 

  一套防范机制;商律师不忽悠人

 

  延续复旦BBS版主时期的习惯,商建刚热心于创建解决问题的机制,尤其是非诉讼的机制,因为他在实践中发现,打官司往往劳心费力,却不能解决问题。

 

  例如网络游戏中经常发生的虚拟财产(账号、游戏装备等)被盗事件,要通过诉讼途径讨回公道的话,社会成本可能超过标的几千倍,所以只有1%的受害者会选择告上法庭。那么,如何保护绝大多数玩家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网游运营商的声誉和正常运转,显然非诉讼机制更为有效。商建刚是有心人,在第一次代理玩家游戏装备丢失案时,他就不仅仅着眼于为当事人索赔,而且主动找到游戏运营商,与他们一起设计出一套处理此类事件的程序。

 

  网游的私服问题也是如此。何谓私服?打个比方,如果说网游运营商是一家银行,有人私自在银行旁边另开了一扇门,通向一个假储蓄所,这个假储蓄所就是私服。前几年,网络游戏绝对是块大肥肉,合法的非法的谁不想来分一块,可是通过司法途径打击分肉者太难了。商建刚讲了一个故事。

 

  有一次为网游运营商代理打击私服,先花了半年时间向公安部门解释什么是私服,举证为什么私服是犯罪,终于说服公安部门立案了。过程中牵涉到太多环节,例如要说明游戏开发的成本以证明私服侵权金额,实际上一款网游的前期投入动辄几千万元,可是公安部门要求有审计机构的报告,几千万元标的的审计费用就是几十万元啊!只能按立案最低门槛报一个数。然后又要来来回回花很多时间证明私服假设者的网络ID和现实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同一个。等到万事俱备,公安部门决定出拳,现实问题又来了:私服分布在全国7个城市,并有5名犯罪嫌疑人,为了“一锅端”,需要12路兵马齐出,查封服务器、抓捕嫌疑人,算每路只派2名干警,再加上联络等后勤力量,总共就需要30来名干警。一个分局要派出这么多警力出差,加上经费,可不是件容易的事,何况又不是大案要案。前后折腾将近一年,就在干警出动前夕,嫌疑人听到风声,把服务器搬到国外去了。

 

  功亏一篑,商建刚很生气,后果是他琢磨出一套对付私服、外挂的防范机制,运行以后,那些非法的服务器基本上在中国境内无法立足。

 

  这套防范机制源于他发现的窍门:服务器都是租用电信的IDC(数据服务中心),让IDC封了非法运行的服务器不就行了?于是他设计了利用律师公函手段打击外挂、私服的方式,向服务器所在IDC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站停止提供服务;向当地通信管理局举报,利用外挂网站没有ICP备案或虚假备案的“命门”,对外挂网采取封杀行动。这样做可以大幅降低委托人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实现动态打击,私服、外挂只要在中国境内,都在“射程”范围内。他算了一笔账,委托人需要付的只是律师费,比打官司可节约95%,而私服、外挂租用IDC服务器是预交一年费用,只用一个月就被封了的话,钱也不会退还,作案成本就承担不起了。

 

  这办法看似简单,也许想到它不难,但不是谁都能做到的。商建刚花了大量的时间与全国各地IDC管理员沟通,简单粗暴地发封律师函过去谁理你啊?商建刚客客气气给人家摆事实讲道理,他牢记丁老师的教导,做人要温文尔雅。除了态度,也有他个人的信用和圈内口碑在内,都知道商律师不忽悠人,有理有据,十拿九稳,所以国内的IDC基本上都跟他合作愉快。他又在考虑怎么去与国外的IDC沟通。

 

  算起来,商建刚是最早投身网络法的律师之一,用他自己的话说,“比我年纪大的不屑做这行,比我小的没我开始得早”。他还长期在上海电视大学主持“网络法律问题研究”课程,是为教师上课,专著《网络法》已用作教材。将来网络法像民法、刑法一样,成为一门学科,是他的一大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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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从何时起,域名争议已经渐渐进入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的最前沿。域名争议比较新颖,属于高端法律服务的范围。

很多知名公司由于对域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了其公司域名被他人注册。当然也有一些知名公司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想要拿回所有和自己商标或企业名称有关的域名。这样就造成了知名商标拥有者对其他域名合法持有人的“反向侵夺”。本案中我们的当事人就面临着自己合法注册的域名被他人反向侵夺,商建刚律师及其法律服务团队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

下面将裁决书全文公布如下,该裁决书亦可在中国互联网中心的网站上找到:

 

 

裁决书

CND-2006000149 号案 

裁决编号 贸仲域裁字第(2006)0144

案件编号 CND-2006000149 

域名数量 2

域名名称 filofax.com.cn

filofax.cn 

 

案件经办人 lihu 

裁决提交人 郭禾 

本案专家 1.郭禾 2.罗东川 3.胡钢 

裁决日期 2006-09-28 

公布日期 2006-10-8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投诉人:FILOFAX GROUP LIMITED

 

地 址:UNIT 3, VICTORIA GARDENS, VICTORIA INDUSTRIAL ESTATE, BURGESS HILL, WEST SUSSEX RH15 9NB (GB)

 

被投诉人: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69号康新商务大厦C座15层

 

 

  

二、域名及注册商信息

   

争议域名:filofax.cn; filofax.com.cn

 

注册机构: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三、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6年7月17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2006年7月2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2006年7月2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发函,请求确认有关本案争议域名的相关注册信息。同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系由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域名持有人为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该域名状态正常。2006年8月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发出缴费确认通知,确认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经收到投诉人缴纳的投诉费用。

 

2006年8月1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还向被投诉人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发出程序开始通知。

 

2006年9月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 2006年8月20日被投诉人的延期答辩申请,向被投诉人发出通知,同意将答辩期延长至2006年9月8日。

 

2006年9月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答辩书。2006年9月1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转递答辩书。

 

由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均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并分别指定了专家,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一名首席专家,再分别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指定的专家中按顺序各挑选一名成立三人专家组进行审理。

 

2006年9月1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拟定由郭禾先生任首席专家、罗东川先生为投诉人指定的专家、胡钢先生为被投诉人指定的专家,并向三位专家发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征求候选专家意见。三位专家分别于2006年9月11日和12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回复了确认函,表示愿担任承担本案审理工作,并能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

 

2006年9月1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郭禾先生、罗东川先生和胡钢先生发出了专家指定专家通知,由该三位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审理本案。2006年9月1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日内即2006年9月28日(含9月28日)前就本案争议作出裁决书。

 

2006年9月2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对答辩书的反驳意见》;2006年9月2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名为《关于提供商标国际注册的事宜》的函件及相关附件;2006年9月2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对反驳的回复》。

  

四、基本事实

  

 

  (一).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FILOFAX GROUP LIMITED,其地址为UNIT 3, VICTORIA GARDENS, VICTORIA INDUSTRIAL ESTATE, BURGESS HILL, WEST SUSSEX RH15 9NB (GB),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69号康新商务大厦C座15层。

 

被投诉人于2006年2月12日注册了两个本案争议域名。

 

 

  

五、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

 

 

1、被投诉的域名中的识别部分FILOFAX与投诉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号权的FILOFAX完全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本案投诉人创立于1921年,被称为“万用手册”的鼻祖。FILOFAX是投诉人使用在记事本备忘录或多用途文件夹上的商标,该名称来自于FILE OF FACTS(事件档案簿),意即每本手册中,每笔都是主人心有灵动的珍贵手笔书写所集合,每年累积之档案记录。这种文件夹中文通常称之为“万用手册”,是一种轻便的活页文件夹,用来装日记本、文件、信用卡等。“万用手册”,不仅仅是一个笔记本而已,它也可以用来作为整理资料的个人工具,可以应不同需要,使用内页组成所需的档案文件格式,也有不同的内页格式可供选择,也可自行制作内页格式。FILOFAX商标于1930年就已注册。

 

投诉人“万用手册”早期的主要购买者为英国军方,后来一些教会和大学的人士觉得很好用而纷纷采用,记者、法官、医生、商务人士纷纷把重要事项、摘要记录在他们的“万用手册”上。发展至今,投诉人各种语言、不同用途的FILOFAX“万用手册”畅销世界,1987年仅在英国,投诉人即拥有1250个销售点。平均每小时,投诉人在英国苏格兰的工厂生产一万两千本日记簿,投诉人商标和商号FILOFAX的知名度由此可见一斑。

 

投诉人FILOFAX商标已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领土延伸在我国第16类“文具;印刷品;日记;表格;书籍封面;索引卡片;卡片索引盒;卡片索引柜(非家具)”和第18类“皮革;人造皮革;混和皮革及其制品”等商品上获得保护,注册号分别为G719368(第16和18类)和G752138(第18类),注册有效期分别为1999年12月13日至2009年12月13日和2000年9月14日至2010年9月14日(附件三:投诉人商标注册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投诉人对FILOFAX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FILOFAX不仅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同时也是投诉人的商号。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商号应在本同盟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注册,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投诉人的商号应当在已加入《巴黎公约》的中国受到保护。投诉人对FILOFAX享有商号权。

 

被投诉的域名中的识别部分FILOFAX与投诉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号权的FILOFAX完全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如上所述,投诉人对FILOFAX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号权。被投诉的域名filofax.cn和filofax.com.cn中的识别部分均为filofax,与投诉人依法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FILOFAX完全相同,且被投诉的域名注册时间远远晚于投诉人商标的注册时间,同时,考虑到投诉人商标和商号FILOFAX在世界包括中国笔记本领域所享有的极高知名度,相关消费者已经在FILOFAX与投诉人之间建立了唯一的联系,也就是说,当消费者看到FILOFAX时,所唯一想到的是投诉人,因而与投诉人商标和商号完全相同的被投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势必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根据在商标局所作查询的结果,被投诉人没有申请注册过任何FILOFAX或包含FILOFAX字样的商标,也就是说,被投诉人对FILOFAX不享有商标权。同时,被投诉人对FILOFAX也不享有商号权。因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filofax.cn和filofax.com.cn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当在地址栏中输入www.filofax.cn和www.filofax.com.cn时,会自动跳转至网站“www.zjz.com.cn”(附件四:www.zjz.com.cn网页打印件),在该网站首页上,明确写着“本站内所有域名可以转让或出租,有意者请与我联系”,本案争议域名filofax.cn和filofax.com.cn均名列其内。由此可见,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并非为了正当的商业使用,而是为了将其转让或出租,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被投诉人还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将该些域名用于转让或出租。被投诉人还申请注册了域名youngor.biz(与著名服装品牌“雅戈尔”的英文相同)、wahaha.in(与著名纯净水品牌“娃哈哈”拼音相同)、datang.in(与著名电信品牌“大唐”的拼音相同)、chinabird.in (与著名手机品牌“波导”的英文相同),等等。

 

此外,如前所述,FILOFAX作为投诉人的商标和商号,拥有超过70年的悠久历史,是世界笔记本领域的顶尖品牌,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如此驰名的FILOFAX商标。而且FILOFAX作为一个生造词,没有任何字典上的含义,而是由投诉人所独创,具有非常强的显著性;被投诉人,作为一个以汉字为母语的中国人,很难想象其出于巧合设计出了与投诉人具有极强显著性的FILOFAX商标完全相同的域名,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很显然,被投诉的域名完全是对投诉人在先驰名商标FILOFAX的故意抄袭。

 

综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其提交的《对答辩书的反驳意见》中进一步认为:

 

1、投诉人在中国享有民事权益

 

(1)投诉人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所谓投诉人未在中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观点是荒诞的。首先,投诉人进一步重申其商标filofax(以下简称“投诉人商标”)已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在中国取得领土延伸保护,注册号分别为G719368和G752138,经中国商标局核准的注册有效期分别为1999年12月13日至2009年12月13日和2000年9月14日至2010年9月14日。

 

鉴于被投诉人对商标国际注册知识的缺乏,投诉人认为有必要在此就商标国际注册简单加以介绍。商标国际注册是以商标申请人本国的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为前提,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申请,并以基础申请日为国际注册申请日,由国际局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公告;对指定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由国际局将该申请直接转交中国商标局进行实质审查,该实质审查与中国国内商标申请的实质审查标准完全一致,中国商标局对通过实质审查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给予领土延伸保护,即该国际注册商标与获得核准注册的国内注册商标一样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目前,中国商标局并不主动对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寄发任何证明性文件,而是国际注册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在该商标有效期内可以随时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开具国际注册证明。

 

根据上述介绍,投诉人先前提供的附件三,即从中国商标局官方网站下载的投诉人商标详细信息中显示的投诉人商标的专用权期限,即1999年12月13日至2009年12月13日和2000年9月14日至2010年9月14日,充分证明了投诉人商标已经在中国取得领土延伸保护,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投诉人已经于2006年7月14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开具国际注册证明的申请,并已经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加速审理的请求,有望于近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国际注册证明,一俟收到该些证明文件,投诉人会及时提交给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被投诉人称,投诉人未提供证明“领土延伸”保护请求的证据,且“商标详细信息”显示的“国际注册日期”不能证明申请过“领土延伸”保护等,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先前提交的附件三已足以证明投诉人商标在中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使被投诉人进一步了解商标国际注册,现提供从国际局官方网站下载的投诉人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信息打印件及中文摘译,其中所指定的领土延伸国家中就包括中国,况且,如果投诉人所有的国际商标注册没有向中国商标局申请过领土延伸保护,那么中国商标局的官方数据库中就不会存有该国际注册的信息。因此,被投诉人所称的投诉人未提出过至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请求,是违背事实的,也是荒谬无知的。

 

被投诉人还称,投诉人商标申请日是2006年7月14日,晚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2006年2月12日。毫无疑问,被投诉人这一主张的错误又是基于其对商标国际注册的无知。事实上,被投诉人提供的附件一上清晰地标注着“开具注册证明时间2006年7月14日”,该时间指开具投诉人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时间,不是投诉人商标申请日,而投诉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日可以追溯到1984年10月29日。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之所以对投诉人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过程纠缠不清,除了暴露其对商标国际注册的一知半解之外,还显现出被投诉人故意转移本案焦点的嫌疑,换句话说,被投诉人片面强调投诉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过程,其目的在于忽视投诉人商标在中国已经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事实上,投诉人商标早在争议域名注册日之前就已经出现在中国市场上。附件二是投诉人中国代理商于2005年10月通过电子邮件传送给投诉人的设在天津友谊商店的专卖柜照片,从中可见投诉人商标及其右下角标注的注册商标标识。

 

综上,无论从投诉人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还是从投诉人商标在中国实际使用的事实来看,投诉人商标在中国充分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商标未在中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观点根本不成立。

 

(2)投诉人在中国享有商号权

 

为进一步证明投诉人在中国享有民事权益,现提供投诉人在中国享有商号权的相关证据及理由如下:

 

附件三是投诉人在其原属国——英国的公司注册证明及公司变名证明。从中可见,投诉人最早以NORMAN & HILL, LIMITED公司名称于1921年6月10日在英国登记注册,后于1986年12月10日变名为“FILOFAX LIMITED”,又于1987年3月23日变名为FILOFAX PUBLIC LIMITED COMPANY,又于1989年12月19日变名为“FILOFAX GROUP PUBLIC LIMITED COMPANY”,并最终于1999年2月18日变名为现在的公司名称“ILOFAX GROUP LIMITED。从上述投诉人公司名称的演变过程来看,投诉人至少自1986年12月10日起就已经将投诉人商标同时作为其商号来使用,并取得在原属国的公司注册。

 

《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商号应在本同盟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注册,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中国和英国同时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依据该规定,投诉人商号无须在中国申请或注册就应享有受巴黎公约保护的商号权。

 

为进一步证明投诉人上述主张,现提供投诉人在中国使用filofax作为商号的证据。附件四是投诉人通过中国代理商SINOPAC INTERNATIONAL COMPANY向中国烟台金丰电子有限公司出口其产品的销售发票,这些销售发票上醒目地显示着投诉人filofax商号。上述使用证据进一步证明了投诉人在中国同样享有filofax商号权。

 

被投诉人还提供了CND-2006000009号案裁定书作为本案的参考,投诉人认为,引证案件有其自身的事实、理由和因果关系,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对本案不具有任何借鉴价值。

 

综上,投诉人对其商号filofax在中国享有商号权。

 

(3) 争议域名中的识别部分FILOFAX与投诉人商标和商号完全相同,其注册和使用足以导致混淆。

 

如投诉人先前提交的投诉书中所述,投诉人对FILOFAX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号权。争议域名filofax.cn和filofax.com.cn中的识别部分均为filofax,与投诉人依法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FILOFAX完全相同,且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晚于投诉人商标和商号的注册时间和在中国的使用时间。此外,从全球最大搜索引擎google下载的网页打印件可见(附件五),与关键词filofax相关的网站都指向投诉人,这表明相关公众已经在FILOFAX与投诉人之间建立了唯一的必然联系,也就是说,无论FILOFAX出现在域名上,还是出现在商标和商号上,当消费者看到FILOFAX时,唯一想到的就是投诉人,因而与投诉人商标和商号完全相同的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FILOFAX作为投诉人的商标和商号,由投诉人独创,其不是字典文字,也没有任何特定含义。为便于不同语种的消费者的呼叫,投诉人创造了对即使讲汉语的中国人来说也琅琅上口的商标FILOFAX,体现了该商标的独创性。从投诉人商标的独创性和前述事实可见,投诉人对FILOFAX理应享有民事权益。很显然,从逻辑和事实的角度来看,被投诉人对独创性非常强的FILOFAX不享有任何民事权益,况且被投诉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对FILOFAX享有任何合法权益。因而,被投诉人对构成争议域名filofax.cn和filofax.com.cn的主要部分的FILOFAX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3、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辨称,投诉人先前提供的www.zjz.com.cn网站上显示的信息不能证明其具有恶意。投诉人认为,首先,从输入www.filofax.cn和www.filofax.com.cn时自动跳转至网站www.zjz.com.cn的事实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实际操纵着www.zjz.com.cn网站。其次,在该网站首页上明确写着“本站内所有域名可以转让或出租,有意者请与我联系”,这证明被投诉人设立该网站目的就在于将其注册的域名转让或出租,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再次,被投诉人除了企图转让或出租带有投诉人商标的争议域名之外,还在该网站上列举了以下列国内外著名商标为主要部分的域名进行转让或出租:除了包含wahaha.in(与著名纯净水品牌“娃哈哈”拼音相同)、datang.in(与著名电信品牌“大唐”的拼音相同)、chinabird.in (与著名手机品牌“波导”的英文相同)等与中国著名商标相同的域名之外、还包含toshiba-tcl.com(与著名日本电器品牌toshiba和中国电器品牌TCL相同)、菲亚特.com(与著名汽车品牌相同)等与国外著名商标相同的域名。该些明显构成侵权的域名共同出现在同一个域名交易网站上,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恶意。

 

被投诉人称其在www.zjz.com.cn网站上的出售行为并不必然指向“恶意”。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故意玩弄文字游戏;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该规定强调了只要具备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的故意就构成该条款规定的恶意情形,而不要求必须已经发生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后果,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放在域名交易网站上进行转让或出租,充分证明了其具备转让或出租该域名的故意,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还称其没有注册过上述所列域名,并只提供了YOUNOR.BIZ的域名注册信息。如前所述,www.zjz.com.cn网站由被投诉人操纵,而在该网站上转让或者出租上述域名自然也出自被投诉人的意愿,即便根据YOUNOR.BIZ域名注册信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非被投诉人,但显然该域名目前处于被投诉人掌控之中,其实际使用人是被投诉人,因此并不能抹煞被投诉人多次企图侵犯或是已经侵犯他人商标/商号的合法权益。

 

综上可见,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争议域名的事实不可否认,其狡辩无疑是企图利用互联网信息变化快、作案隐秘的特点为其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来开脱。

 

4、权威英汉字典对FILOFAX的诠释是指投诉人商标

 

被投诉人提供了百度词典及译典通对FILOFAX的解释,认为其具有备忘记事本的特定含义,投诉人对此持反对意见。首先,被投诉人采用的词典并非当今最具权威的英汉字典;其次,权威英汉字典《金山词霸》解释为:“备忘记事本(商标名称)”,即指投诉人商标。请见从全球最大搜索引擎google下载的有关《金山词霸》的报道及《金山词霸》对FILOFAX的解释(附件六)。此外,从前述附件五,即与FILOFAX关键词相关的所有网站都指向投诉人也可以证明,FILOFAX只属于投诉人所有,是名副其实的商标和商号。

 

因此,被投诉人主张FILOFAX具有特定含义不能成立,投诉人独创了FILOFAX商标,并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

 

5、投诉人商标是记事本等商品上的知名品牌,为相关公众熟知。

 

被投诉人称,投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投诉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熟知及争议域名对该商标的故意抄袭,投诉人对此持不同看法,理由如下:

 

(1) 诉人将FILOFAX作为商标和商号使用的历史相当长

 

前述附件三投诉人在原属国的公司注册证明可以证明投诉人将FILOFAX作为商号注册和使用的历史至少有20年之久;前述附件一投诉人商标的国际注册信息中显示,投诉人商标于1984年10月29日在原属国——英国开始申请,这证明投诉人将FILOFAX作为商标使用至少有20多年之久;前述附件四证明投诉人至少在2005年就已经在中国使用FILOFAX商号;投诉人先前提交的附件三投诉人商标在中国商标详细信息证明,其在1999年就已经在中国享有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无论作为商号还是作为商标,投诉人对FILOFAX的注册和使用的时间都相当长,且远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2)带有投诉人商标的文具用品被销往世界各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www.filofax.com是投诉人的全球网站,从该网站上可以连接到投诉人设立在世界十多个国家的分公司网站以及几十家经销商,其中,在亚洲的经销商覆盖了香港、台湾、新加坡、日本和印度等国家和地区。投诉人遍及全球的销售网点,无疑是投诉人商标得以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最好证明。同时,前述附件二所示的投诉人商标出现在中国著名商场友谊商店可以证明,是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使投诉人商品得以打入世界及中国顶级品牌商品云集的友谊商店。

 

(3)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不可能是偶然巧合。

 

如前所述,FILOFAX由投诉人臆造出来的,具有独创性;而且投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拥有相当长的历史;而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与其完全相同,争议域名出自偶然巧合从逻辑上来讲说不通,因此,除了争议域名对投诉人商标的抄袭之外,没有其他合情合理的解释。

 

(4)被投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国相关公众不知晓投诉人商标

 

被投诉人称国内几乎鲜有人知投诉人商标,且被访者认为投诉人商标与打印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