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年九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二四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故意违反《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超标准或者超范围收取执行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条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条向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匿或者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延误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评估、拍卖而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八条在强制执行时,不依法出示法院工作人员的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以及其他人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采取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审查和处理,造成案外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为谋私利或者主观上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为谋私利或者为一方当事人利益,违反有关规定,在选定审计、评估、拍卖、鉴定等中介机构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接受上述中介机构款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指使或者暗示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在评估、拍卖中违反有关规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导致制作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条伪造、篡改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故意损毁、藏匿卷宗或者证据等材料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丢失卷宗或者证据等材料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不依法送达执行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在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中,与当事人串通,故意违反参与分配程序及原则,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发还案件执行款或其他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故意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法院执行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款物以及其他好处,或者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利用执行工作之便,借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款物供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案件执行款及其孳息或者其他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利用执行工作之便为自己、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0 Comments 0 References Permalink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0 Comments 0 References Permalink

 

崔庭长,我本来不想把这件事公布于众,本来你吃点喝点,出去转转都没有关系,只要你能把我的欠款执行到位,我也就不说什么了,可是你不该我满足了你所有的条件,可是你却连我最基本的权益都保障不了,你知道我现在等于自己在和自己打官司,保全的车被过户走了,可你却拿"春霞,你就只盯着他的车,他就没有别的财产了吗?"这句话搪塞我.你说的多轻巧,好象我是钱多的花不完,你可知道这辈子我最后悔的是什么吗,就是打这场官司,欠款没追回,反而贴进去几万{包括满足你的要求和起诉费,保全费,还有到执行庭时发现车被过户走请律师调查的费用}你知道我现在过的什么日子吗?生不如死,家里的房子抵押还帐,一家在外面租房居住,厂子也早就关门了,你说我被逼到如此地步,我还惧怕什么?我只有把一切公布与众,我相信世上总有公道,我是投诉无门,没有人肯替我主持公道,因为你头上的光环太多了,我一个平民老百姓的遭遇怎比得上你崔庭长.

 

 

1 Comments 0 References Permalink

 

这是法院在我告的糊弄不过去时通知我到他们指定的评估机沟去评估,五日内必须交费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我第一次交的是2000元钱,在河南至诚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当时他们的负责人说等结果出来多退少补,一星期鉴定出来后,我又被通知补了780元,因为鉴定公司说结果是15.2万,之所以只有十五万二是因按规定要在实际额度上减掉百分之三十,是为了拍卖时怕流拍,实际数额是二十一万七千多,当时我还看了评估报告,这也是让我补交钱的依据,我是四月一日拿到的单据,鉴定公司也是在当天把评估书送的法院,可我一直没有拿到评估书,只在评估公司交费时看过,今天法院通知我去执行局拿评估书我才知道原来法院是想为自己推脱责任,想再重新弄一份评估书,单假的就是假的,我到后他们的假评估书还没弄好,反而被我知道了他们的计划,我现在把我的交费单据传到网上,大家都看看人民的公仆怎样为人民的,

 

 

0 Comments 0 References Permalink

 

                                                         郑州二七法院女法官违法办案 原告赢了官司输了合法权益

 

 

-


 

                                                                发表日期:2008年6月11日 【编辑录入:shiye】                                                                               

郑州女老板赢了官司输了合法权益

                                                                                二七区法院法官违法办案害苦债权人

                                                                                作者 佚名

"为了让法院尽快受理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尽快让法院依法追回我的财产损失,我尽力去满足法院法官旅游、洗脚、宴请等等各种无理要求,可是令人气愤的是,合法权益不仅没有得到维护,反而现在还变成了两手空空、负责累累的信用‘黑户'!该走的程序都走了,赢了官司反而输得更惨!我这不是花着冤枉钱去跟自己打官司吗!"说起自己的遭遇,35岁的河南郑州的李春霞痛悔不已。原告申请诉讼保全 法院依法做出裁定李春霞首先向记者提供了2006年1月28日由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下达的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载明:原告李春霞此前载郑州从事服装加工生意,被告陈孝林(山东临沂人)自2004年起与原告认识后开始进行业务往来。截止到2005年7月11日,陈孝林共欠李春霞货款92883元。

为追回欠款,原告李春霞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起诉。期间,李春霞还申请了诉讼保全,该依法遂依法做出保全载定,即栽定:查封被告陈孝林的鲁QT3559号富康小轿汽车(营运出租)一俩;冻结该轿车的过户、抵押等一切手续。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郑州市二开七法院做出判决,即被告陈孝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春霞92,883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得息。

法官趁机索费 原告被迫买单

然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在该案审理期间,郑州市二七法院工作人员以办案需求为由,竟然多次向原告李春霞提出观光旅游、吃喝开销等各种要求。

李春霞拿出厚厚一叠发票等证据,向记者证实:

2005年8月,该法院民事庭长崔瑞玲借去山东临沂办理保全裁定手续时,通过李春霞厂里同事的朋友传话,说想出转转玩玩散散心,看李春霞能否为其租一辆车,派个司机,跟着出去服务服务。

由于厂里没有车辆,加上这时候外面欠款已经超过20多万元了,我也没有心情去陪他们转.但是为了让法院尽快把自己的官司了结,只好租了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临时挪借了三千元钱,给了中介人。他们回来后,就把这些条子拿回我们厂里,以证明他们各项开支。李春霞告诉记者,当时去山东的除司机外,两名女法官还带着两个小孩子,共去了三四天。

2006年7月,法官崔瑞玲再次提出到山东临沂继续冻结被告方车辆手续,又向李春霞提出要求,李又拿了三千元钱,租借雪佛莱轿车一辆,并花费350元雇司机专程陪同办案法官前往山东日薄西山照游玩。

李春霞进一步证实,本人案件审理期间,又应二七法官的要求,在郑州市古玩城对面的太足道洗脚城购买洗脚卡10张。其中两张消费卡还是自己直接送到二七区法院一个叫玉昆的检察官手中,说是由他转交派送。而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李春霞每次在饭店的宴请,几乎每次都有玉昆作陪。

两年来,因为他们旅游,吃饭消费我就花去了一万五千元。李春霞说。

律师证实被告方车辆早已过户

只要能打赢官司,最终能够追回欠款,使自己的服装厂尽快运转起来,李春霞情愿自己破费给法官们买单。可是,她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合理愿望最终化为泡影,

李春霞于2006年1月,就接到二七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并立即申请执行,可是直到2007年上半年才接到该法院的执行拍卖通知。

但是她请律师迅速到山东临沂落实被告陈孝林的车辆情况后,却发现其道路运输早已经顺利地过户给当地一个叫刘乃杰的人。

李表示,2005年7月25日,其代理律师曾到山东依法查询到被告之车辆手续属正常,也即仍然属于被告的财产。

而到2006年1月20日,李的律师却拿到一份临沂市出租车道路运输证过户申请及公证书等相关证明。该资料显示:

临沂市富达出租车公司的鲁QT3559号富康出租车原车主陈孝林自愿将道路运输证过户至现车主刘乃杰。

陈孝林、刘乃杰的签名赫然在目。

而在一份由山东临沂河东区公证处出示的"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过户协议公正书中,李春霞更是看到这个铁的事实。

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月17日在该公证处签过户协议行为合法,情况属实。

李春霞的律师认为,这个结果正是二七区法院法官的工作严重失误造成的。这是因为:营运出租车的财产权益包括两部分,一小部分是车辆的自身价值,一大部分是能够营运的道路运输证的介值,作为法院专业办案人员,其应当清楚。

虽然原告李春霞两次依法办理了冻结手续,但是二七区法院只冻结了被告方在车辆管理所的车辆过户手续,并没有在交通局运管处冻结其道路运输证的过户手续,究竟是原因,实在是让人费解。

事实上,在二七区法院下达的判决书生效之前,被告方就已经将其车辆道路运输证等手续顺利过户到他人,等于该法院向原告下了一份毫无价值的判决书。

法院推卸责任,原告欲诉无门

 

得到这样的结果,李春霞表示非常气愤!该走的程序都走啦,该花的钱都花了,可是二七区法院却把原告权益当儿戏,先后两次到山东执行被告方车辆冻结手续竟然还是让其手续悄然解冻,最终被执行财产的绝大部分的价值丧失,从而使执行庭法官不得不建议原告放弃执行权利。

现在,李春霞表示,从起诉判决书再到现在,时长两年多,为打官司已经花去将近三万多钱,因为偿还债务又被银行列为信用黑户,以至于赢了官司却一分钱也拿不到。2007年9月,李春霞到郑州市二七区监察室拿出各种证据材料,举报二七区法院法官吃拿卡要,违法办案的事实,但是相关负责人借口推诿,表示这事牵涉到本院工作人员的问题,加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没法立案查处。

此后,李春霞多次到郑州市二七区法院、郑州市中院、郑州市检察院等部门举报,均碰壁而归。

2008年5月,李春霞的不断上访终于引起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在调查了大量事实后,他们将此案转交到了二七法院,要求他们迅速处理,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此案也引起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的高度重视。

2008年5月25日,记者特意来到二七法院了解此事的处理结果,研究室一位姓刘的女同志接待了记者,并称他们都知道此事,不过此案目前还在纪检组那里。当记者提出要求当面采访纪检人员时,对方表示同意,但却被纪检组以"工作太忙"为由拒绝采访。但对方称,他们肯定会将调查结查公布于众的。

事后,记者多次拔通二七法院的女院长的电话,不是没有人接,就是电话通后对方称"打错了......"

李春霞能讨回公道吗?那位公然知法犯法的女法官到底会受到法办吗?此案结查到底如何?人们将拭目以待。

 

 

 

 

 

 

 

 

 

 

 

 

 

 

 

 

 

 

 

 

转自中国第一卧底记者石野焦点网

 

 

0 Comments 0 References Perma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