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姣大法官与我和唐广良教授合影        

 

 

     2007年11月26日上午,我和唐广良教授任仲裁员,张月姣WTO大法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位于亮马河路髙斓大厦六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英国某企业与中国某塑胶有限公司M2007036国际买卖合同争议案开庭。有幸一睹了张月姣这位WTO大法官的风采。张月姣大法官在整个仲裁的庭审过程中展现了其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丰富经验,以及渊博厚实的法律功底。她的耐心和认真,不仅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也给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她娴熟驾驭庭审技巧,使整个庭审的过程紧张有序。开庭前的合议中,当我们聊到台湾代表团反对世贸组织任命其为该组织最高仲裁机构大法官,这件事时,张月姣大法官说:根据规则,台湾代表的意见须由全体成员一致通过才能被采纳,会议主席现场征求其他代表的意见,结果美国、欧盟、日本、菲律宾和中国大陆代表均表示台湾代表的要求不能接受。在面对众多反对意见并身陷孤立的情况下,台湾代表仍坚持己见。但是,通过是有把握的。真的不出所料,2007年11月27日,世贸组织做出了最终决定,今年63岁的中国律师张月姣正式被任命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常设上诉机构7人小组中的一员。她成为了中国首位跻身WTO最高裁决机构的法官。

 

 

     张月姣大法官1978年起, 就工作于中国国家进出口委员会、中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参与了起草中外合资企业法、经济特区条例等。1984至1997年,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条约法律司外资处副处长、外贸处处长、副司长、司长。她曾参与起草中国的"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贸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等法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她还率中国代表团与外国谈判"投资保护协定";担任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代表、中国复关谈判法律顾问;她参加制定与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不仅如此,她在专业领域各方面也拥有过人的经验。她有长期国际贸易、金融和投资法律的经验,曾在中国技术经济情报所工作。正是因为上述丰富的学习经历和实践经验, 她从各方面而言完全符合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成员的条件,一定能够胜任WTO大法官这一要职。

 

 

    我国加入WTO已经有五年的时间,涉外经济纠纷也随之增多,张月姣律师加入WTO最高裁决机构,被任命为WTO大法官,不仅是中国的骄傲,也是整个中华民族的骄傲。庭审休息中,贸易仲裁委为张月姣大法官拍照,我和唐广良教授也就当然的陪了一把,只可惜照片得等上午才能传来。收到后,我一定及时粘上博客。

 

在此,恭喜 张月姣律师被任命为WTO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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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松:中国仲裁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2007年11月8日王红松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贸法律博士论坛上演讲记录由外经贸大提供,经王红松审阅发表。

 

 

 

 

前言:我对速记员的记录速度和准确性非常佩服。但是,为了使同学们了解仲裁发展的全貌,我在讲话记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包括讲话后我对中国仲裁界新发生的一些问题的思考。如果同学们觉得这篇讲话与那天我在课堂上的讲话有很大不同,那不是记录员的错,是我自己修改增加内容所致。希望同学们有耐心能够看完这篇文章。最后,我想送同学们一段张维迎教授在2006年新生开学典礼上的两段讲话与同学们共勉:

 

 

"所谓精英,就是那些有理想、有激情、有耐心,想干大事的人;那些有思想、有知识、有责任心,能被委以重任的人;那些具有科学批判精神、能理性思考问题,有能力引领社会往正确方向前进的人;那些知书达礼,能承担起传承人类文明传统重任的人;那些有恻隐之心、辞让之心、廉耻之心和是非之心的优秀公民。一句话,精英就是那些可以称之为社会楷模的人"。

 

 

"我希望从现在开始,你们都能按照精英人才的标准要求自己,塑造自己。中国社会未来的走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们的理念,你们的判断力,你们的行为方式,因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总是在精英的引导下取得的。为了成为真正的精英,你们不仅要学习做事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要学会做人的道德修养;不仅要知书,而且要达礼。你们要热爱自由,但不可随心所欲不守矩;要张扬个性,但不可孤芳自赏不合群;要养成大家风范,但也不可不拘小节;要学会独立思考,具有批判精神,但不可自以为是,目中无人;要有远大抱负,但不好高骛远,以事小而不为;要激情澎湃,但必须在理智的指导下选择行动;要甘于寂寞,学好专业知识,也要关注社会;要敢于追求自己的幸福,但绝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要心中装着多数人,但嘴上不可哗众取宠;要热爱真理,也应该尊重老师。总之,你们要做君子不做小人,当精英不当乌合之众!"。

 

 

王红松

 

 

20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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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年11月8日

 

 

地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宁远楼 模拟法庭

 

 

主讲人:王红松

 

 

 

王军: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王红松秘书长来给我们做讲演,她讲演的题目是《中国仲裁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让我们大家表示热烈的欢迎。

 

 

 

王秘书长非常忙,我也是和她一起过来,今天下午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请的是著名的海商法专家杨良宜先生来讲的,讲的大量海商法案例。今天我做点评人,最后剩的时间特别少。我讲了这么一层意思,我的一点体会,我们在书本上学到的东西,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抽象的理论知识,一个就是很细腻很具体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则。这两种东西,我们在书本上都可以学到。比如我们经贸大的老师对于可操作性的规则,一般来说掌握得可能要比其他学校的老师更多一些。但是实务当中的操作层面的东西,具体的做法,我们却很难听到。作为学生,我们就经常需要把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结合起来。我们今天请来王秘书长,她是在实务第一线,北仲也是国内仲裁委员会发展最好的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也在涉外方面不断的开拓自己的业务,搞得越来越好。今天我们非常难得有这场讲座。我很荣幸的介绍张丽霞女士,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之后由我们的王晓川总支书记主持。

 

 

 

王红松: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在经贸大学的博士论坛和各位一起交流。在座的同学没有进入社会的经历,我在讲的时候老是担心,我讲的内容大家理解不理解。因为有很多东西,如果你没有那种阅历,感觉是不一样的。和同学们交流,我想尽可能的用一些通俗的语言介绍一下咱们国家仲裁制度实际发展的情况。

 

 

 

我听王教授介绍同学也上了仲裁的课,但是,现实中的仲裁制度的运作情况和法律条文的规定是很不一样的。像仲裁,从它的本意来讲是一种社会自治解决争议的方式。双方发生争议后找一个公正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仲裁员来解决争议。这种解决的争议的方式不是靠着国家的权力,靠的是当事人的授权--双方把解决争议的权力授予其信赖的第三方,这种权力是一种私权力不是公权力。我为什么强调这个私权力,这是针对一些行政部门将仲裁权当作公权力,当作行政权来谈的。现在仲裁法执行中的问题很多与对仲裁权性质的错误认识有关系。下面我想讲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仲裁法的立法背

 

 

第一个方面,仲裁法的立法背景。在《仲裁法》实施前(1995年9月1日前),我国实行的是行政仲裁制度。1982年国务院颁布经济合同仲裁条例,90年代初颁布技术合同仲裁条例。当时的仲裁制度主要学的是前苏联的行政仲裁。什么是行政仲裁?仲裁机构设在行政机关内部,仲裁机构的领导是行政机关的领导,仲裁员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仲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对纠纷进行裁决,裁决反映的是行政机关领导的意志。这种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可以适用。有人称计划经济体制为集权经济,是完全在行政权力控制下的经济体制。这种行政仲裁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做法有很大的不同。一是,这个仲裁不是自愿的(国家仲裁法颁布以后,基本上和国际惯例接轨了,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程序,最后裁决书出来是什么方式等方面有很大的选择权),仲裁地点、仲裁机构都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争议产生在什么地方,当事人在什么地方,按照这些因素来确定争议由哪个地方的哪个仲裁机构受理,仲裁员也没有什么可选择的,就是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这就带来一个问题,真正决定案件的人,不一定是审理案件的人,很可能是仲裁委员会的主任。主任当然就是行政机关领导了。行政机关强调首长负责制。按道理,仲裁(也包括诉讼),讲的是仲裁员(法官)独立裁决。当然,中国的法院有点不同。这种行政仲裁体制下会出现审的不裁、裁的不审,对事实判断会有差异,影响判决的客观性。而且,行政领导更多的还要考虑行政的中心工作和其他方方面面的关系。所以这个裁决容易出现长官意志、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问题。因为仲裁机构本身就是行政的一个部门、一个机构,它不出现这些问题也难。

 

 

正因为行政仲裁有这些弊端,而且行政仲裁裁决在国际上得不到承认和执行--因为行政仲裁违反了仲裁的民间性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所以1994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仲裁法》,对过去的行政仲裁进行了根本变革。变革的核心要把原来隶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性仲裁机构变成了独立性、民间性的仲裁服务组织。

 

 

为了实现这个改革目标,《仲裁法》有好几个地方都针对过去仲裁行政性的地方做了专门规定。我想可能老师讲仲裁一般爱讲世界通行的仲裁的基本原则。但是咱们国家的仲裁法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仲裁法有很大不同,就是法律有很多地方涉及如何将仲裁机构由原来的行政机关转变为民间性仲裁机构的内容。比如说:

 

 

《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这要在其他国家,会认为这条规定是废话。仲裁机构本来就是民间组织,当然是独立于行政机关,当然没有隶属关系。但是你要想想我国的仲裁机构原来都隶属于行政机关,没有独立性。所以这句话是有很强的针对性的。特别是咱们国家"左"的东西是根深蒂固。你要说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强调仲裁机构独立,有些人就开始敏感,就该质问说你要不要党的领导,要不要政府的领导了。仲裁法起草的时间是1993年至1994年间。正好是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不久,人们的思想比较解放、比较活跃,这一条就定下来了。据当时参与仲裁法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费宗祎庭长介绍,讨论仲裁法方案时他提出,应当对仲裁机构明确定性是民间组织。当时有位负责同志说,世界各国的仲裁法哪有写这一条的?费老说其他国家不存在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是从行政仲裁转化过来的,有这个需要。后来立法机关经过研究,采取了一个反面的说法,说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也没有隶属关系。可见,立法者目的就是将行政性仲裁机构变成民间性的仲裁机构。有些人以仲裁法没有"民间组织"、"民间化"字样来说仲裁机构不是民间性的,这是说不通的。

 

 

仲裁法第12条讲,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学家不少于2/3。这在其他国家也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过去行政部门成立的综合性机构,好几个委办局的领导都得在里面,组成一个联合执法办公室。这条规定的目的,就是对仲裁委员会成员中官员的数量进行限制,其中隐含着官员数量最多不超过1/3的意思。

 

 

仲裁法第1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团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实际上, 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仲裁立法,没有规定在仲裁机构之外设立一个监督仲裁机构的仲裁协会。国外有叫仲裁协会的,但是这个协会是相当于国内的仲裁委员会,就是一个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当然也有一些协会,是搞仲裁员培训的,但不是负责对仲裁机构管理和监督。这一条,反映了立法者比较矛盾的心理。在当时条件下,人们还是担心这么大一个事业,怎么能没有主管机关去管呢?乱了怎么办?没有行政机关去管,也得有一个部门去管。这个部门叫什么?就叫仲裁协会。但是,行政权力强大,法律规定了仲裁协会,立法者又担心其变成行政性协会,变成"二政府"。就像一些行政管理机关变成"协会"、"公司",名称变了,职能没变,性质还是行政性的。所以立法者要对此进行规制,明确规定协会是一个社团法人,是仲裁委员自律性组织。定性其为"社团法人"以免日后变成行政性行业协会。职能上进行限制:即,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而不是对仲裁行业进行全行业进行统一管理。由一个部门对某行业进行统一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和思维。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行业微观活动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由一个部门管会,信息不对称,管不了也管不好,弄不好"管理"成为"添乱",而且,在行业管理部门权力过大,缺乏制约前提下,很容易出现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滋生腐败。

 

 

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省、市、其他区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次设立。这实际上要求各地方政府设立仲裁机构要量力而行,不能说有条件设立,没有条件也设立。设立仲裁机构,一个是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的程度,如果没有那么多的案件,就没有设立仲裁机构的需要,设立机构就是浪费。有的地方纠纷本来就少,连法院都案源不足,成立仲裁机构肯定生存不下去。另外是仲裁是专家办案,有专业性要求,对仲裁人才的要求很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前主席杨良宜先生说,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伦敦仲裁员算是世界有名的,伦敦是世界仲裁的中心。如果伦敦的仲裁员在撒哈拉大沙漠仲裁,那里也就成了国际仲裁中心了。因此,合格的仲裁人才也是成立机构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否则,你没法吸引当事人选择仲裁,即使设施再先进,政府对机构投入再高,案源问题解决不了,机构还是难以生存。记得1998年我去台湾仲裁协会,一个台湾仲裁员问我,大陆颁布的仲裁法主要强调仲裁民间化,改变行政仲裁制度。但据我们了解,目前大陆成立的一些仲裁机构行政色彩挺浓,你觉得大陆的行政仲裁制度有可能转变吗?我回答说,有可能。因为仲裁法将选择仲裁机构的权利交给当事人了,如果仲裁机构行政色彩浓,缺乏公正性,就失去生命力。而那些独立的、民间的、坚持公正仲裁的机构会在这种选择中发展壮大起来。这就是市场的力量,是不以谁的意志为转移的。

 

 

仲裁法第10条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到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是什么意思呢?我在你那里备案就可以了,而不需要审批。

 

 

仲裁法第13条,对仲裁员专业资格的规定,按法律规定"三八两高一个相当",律师八年、法官八年、从事仲裁工作八年;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相当于"两高"的人员,保证仲裁员的素质。还有,仲裁员是从社会经济贸易领域里选的,不是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仲裁法第79条规定,没有重新组建的地方原来仲裁机构,自仲裁法实施起届满一年时终止。据统计,到1994年,全国各类仲裁机构达到了3640个,专职仲裁员一万余人,从事仲裁工作的人员达到2万余人。1983年以来,经济合同仲裁解决了258万的纠纷。这是什么概念呢?1983年到1994年共11年,平均一年解决25万件经济合同纠纷,加上房地产部门每年受理的仲裁案件2.5万件。每年起码超过27万。仲裁法实施了12年,去年受理案件是最高的,6万多件。当然,去年全国200多家仲裁机构,与过去仲裁机构数量不一样,没有可比性。但说这些数据,主要让大家感觉到当时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下了多么大的决心。把原来机构撤销了,重新组建。那就意味着大量机构撤销,人员要重新安置,而且,案件量肯定会受影响。立法者做出这样的决定,是要冒很大风险,需要有很大勇气和魄力的。当时在考虑仲裁法方案时,也曾有人提议,如放开市场准入,允许多种经济成份设立仲裁机构,通过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改变仲裁机构的行政性质。但当时担心,如果不是重新组建,行政势力过于强大,行政仲裁机构会借助行政权垄断市场和资源,民间性仲裁机构是无法与之竞争的。于是干脆推倒重来。

 

 

为什么让政府来重新组建呢?曾有人建议由商会组建,因为国外仲裁机构是在商会里。但,咱们国家的商会也不是与国外相同的纯粹意义上的商会。加上原来的仲裁机构是设在各个行政机关里的。现在撤销要重新组建,过渡期间有大量协调工作要做,商会的协调能量当然与政府无法比了,如果政府出面与其他的行政机关协调,自然比商会容易得多,而且政府也有钱、有人,"有利于新旧仲裁体制的平稳过渡"。原来想政府资助一段时间,对机构"扶上马,送一程"后,就让机构独立运作。当时国务院的文件也说,仲裁机构成立初期应该"参照"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仲裁机构经费和办公用房等问题,但是机构"应该逐步做到自收自支"。

 

 

所以说,仲裁法是一部充满改革精神的法,仲裁法的核心就是将行政仲裁变为民间仲裁。著名的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对此有段精辟论述。他说物权法争论一个核心就是什么都能够让步,唯独平等保护不能让步。就像仲裁法什么都能够让步,唯独坚持仲裁的民间性不能让步。没有民间性的仲裁就是行政性仲裁。民间化?就是去行政化。当然,民间化是个俗称,是应有一些具体标准,便于人们认识和讨论。我认为民间化的标准体现在:仲裁机构在组织上要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在财政上应该逐步的自负盈亏,不再依赖财政;在管理上转变过去那种行政机关型的管理体制、管理模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成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机制;在业务上,仲裁机构应该靠公正高效的服务获得案源、不能以行政权力为依托,靠行政手段推行仲裁。总之,中国的仲裁发展方向应该是民间化。"化"是指的动态的过程,是从行政机构逐步过渡到民间组织的转变过程。至于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具体方法步骤,都在我们与成都搞仲裁机构深化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里了。这个方案是北仲与成都仲裁委合作搞的,已放在北仲和中国仲裁网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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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1日,造成55人死难的包头空难震惊全国。三年后此日,空难家属以诉讼作为对这场灾难三周年的纪念。

 

    11月21日,五位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起诉中国民航总局,认为其迟迟未能发布空难调查报告,违反了明年5月即将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原告认为:"11·21"包头空难事故调查完结后,应当完整、准确、清晰地发布调查报告。

 

    一直存有巨大争议的空难报告披露问题,由此以诉讼方式再受关注。

 

空难报告应依法公开

 

    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部通报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11·21"包头空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责任事故,东航12名责任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公布的事故原因是:机翼污染造成飞机失速并最终坠毁。调查组认为,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时存在结霜的天气条件,飞机起飞前没有进行除霜(冰)。

 

    面对如此简单的调查结果,罹难者家属桂亚宁表示不能接受。

 

    2007年6月21日,她代表其他空难家属致信民航总局,"希望看到完整的空难事故调查报告",以便"维护自身在此事件中的合法权益"。信件发出至今,未有回音。

 

    她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三年过去了,空难事故调查也已经完成,但是,至今仍未发布事故调查报告。"被告有义务发布事故调查报告而未发布,属于信息发布行政不作为。"

 

    桂亚宁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

 

    原告代理律师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尽管该条例尚未实施,但该条规定直接体现政府行政公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理应得到遵循。包头空难事故包括具体事实在内的完整调查结果涉及到众多家庭的切身利益,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应当本着行政公开的原则依法发布相关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起草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周汉华认为:空难涉及公共安全,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适用范围,理应公开。

 

    周汉华进一步表示,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政府信息都可以公开。

 

公开之争

 

    2002年12月7日,新华社发布了大连"5·7"空难调查结果:认定是乘客张丕林纵火造成的破坏事件。调查历时7个月,结论轰动一时。公众首次对空难事故的复杂性、空难调查的重要性有了深切感受。

 

    大连"5·7"空难调查结果的发布,曾经引发争议--为什么公布的内容如此简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钟群鹏,时任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他当时曾对南方周末表示:中国发生的空难事故披露与否还有其特殊考虑。比如没有酿成很大事故的不渲染;事后处理结果通常采取冷处理方式等。冷处理有其合理性,因为很多事故也不单纯是民航方面问题,甚至和对外交往以及社会安定有关。

 

    钟群鹏同时介绍:国外重大事故的处理虽然会考虑保密等因素,但一般会遵循两个原则:其一是独立调查原则,其二是在不危及国家安全情况下,尽可能地把信息透露给社会公众。

 

    "政府部门可以不公布空难细节,但应该向公众说明不公布细节的原因,以寻求公众的谅解。"

 

    明年5月正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目前成为空难家属要求公开调查报告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条例第九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类别,"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起淮认为:不管有没有信息公开条例,都应该公布事故报告。"公布机制是警示世人、落实责任、接受教训、杜绝事故再次发生的保证,尤其是各国都在加强反恐,空难事故的信息公开更是必要。"

 

    另一位法律研究人士表示:从完全不公开,到新华社简要公开,再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现在家属明确要求发布完整的报告--中国空难事故调查和发布,在一步步朝着更加透明的方向迈进。

 

张起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包头空难的调查结论通过新闻发布会披露,已是国内首例。但到目前为止,还是一种不彻底、不完全的公开。"不久前,美国两名飞行员在飞行过程中睡着了,国会刚刚举行过事故调查听证。调查结果发布后,如果涉及法律责任,检察官就将直接介入。"张起淮举例。

 

    据记者了解,目前中国还没有飞行安全事故的刑事判例。

 

    -链接

 

  •    有关空难调查信息发布*

 

    -美国联邦航空局(FAA):

 

    A.依据自由信息法(FOIA)的要求公开美国联邦航空局的调查记录。

 

    B.正在进行事故调查的组织(美国联邦航空局,全国运输安全委员会,或军方机构)有责任向新闻媒体披露事故信息。美国联邦航空局公共事务总部或地区办公室须提供一个控制点来回答来自媒体和公众的信息要求。

 

    C.无论是哪一个机构进行事故调查,美国联邦航空局不得发布任何被认为有可能干扰调查工作的信息。美国联邦航空局协助调查机构信息发布部门是最基本的职责。

 

    D.上述信息批露之规定,并非要限制个人与工业组织间譬如飞机机身及发动机制造商,或者其他卷入调查之中的工业组织间的自由信息交流。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中国):

 

    民航总局新闻发言人或者由民航总局指定的人员统一负责事故调查信息的发布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或者透露有关事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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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湖阁,两面临水,一幢矗立于苏州工业园区内的26层建筑,曾经是新苏州财富与美丽的象征。不可否认,住在这里的都是一些成功人士,当年这里的房价远高过苏州市内的其他楼盘,绿荫回廊,碧波荡漾。现在这里却风光不再,优势不再,唯一没变的是嘉湖阁的业主们。我第一次走进嘉湖阁小区,颇有些感慨于其狭小的空间和紧挨行车道的一堵被分割成一块一块的围墙,墙那边正在违法兴建的所谓"三期2工程"。

 

    初与嘉湖阁的业主们接触,就开始喜欢他们,喜欢他们的团结、诚恳,喜欢他们的热情、激情,喜欢他们的机智、幽默,要知道,围墙上一块块的划分正是他们为取得胜利做出的准备--一旦官司打赢,148户责任承包制,一起努力把墙推倒!

 

 

    朱主任

 

 

朱主任个子不高,50多岁,笑起来眼睛眯眯的,记得他非常有意思的自我介绍:我姓朱,"撇未朱"。姓朱的人并不少,可是这么介绍自己姓氏的朱主任还是第一个。这种介绍,出自一口道地的苏浙方言听起来尤其有意思。朱主任据说是已经撂下了自己的家业、全心全意投入到为嘉湖阁人民的服务当中了。工商、税务为了给业主们施加压力,大概也希望起到杀鸡警猴的作用,刚刚一起到朱总的公司找完茬。

 

 

三天苏州之行,朱主任可谓是全陪,一直照顾着我们所有人的饮食起居,生怕委屈了谁。订宾馆、找车、订饭、买大闸蟹......可是说实话,我们是去干活的,人家该做早已做到,哪用的着再如此忙前忙后,让我们有点不认也有点惭愧。

 

 

*    刘总*

 

 

刘总也是生意人,做的生意还和我的名字稍微有点渊源。看起来不太像南方人,个子比较高,胖胖的,有点黑,带副眼镜,很有老板的威严。开庭前一天,帮助我们准备证据材料,在他的公司里一呆就是好几个钟头。100多也材料每张复印10次,张律师的一个命令,让刘总办公室的进口复印机饱受虐待,同时,饱受虐待的还有一直跟满是日文的复印机较劲儿的刘总和他的手下。

 

 

据说刘总是在北京出生,人很爽快,夜里两点拿出100块钱让帮忙的职员出去买吃的。买回来的烤串,刘总大口地嚼着,很像个北方汉子。但看他帮何老师订票时细心、一点也不厌烦的样子,却很有些南方男人的斯文。

 

 

*    胡先生、胡太太*

 

 

第一次看见胡先生是在张律师房间里,倒茶时瞥见了一眼,一点不夸张,当时还以为是个20多岁的小伙子。再见,就是在开庭后的饭桌上,原来胡先生身上的沉稳、踏实和内涵远不是20多岁小伙子能比的。

 

 

胡太太和胡先生似乎不太一样,总爱用"匪气"形容自己,其实是个女中豪杰,是我见过的最豪爽的女人。一开口,说出的每一句话都浸透着浓浓的感情,爱就是爱恨就是恨,语言强烈干脆绝对让人印象深刻。记得胡太太对于张、何的经典评价:张律师就像机关枪,嘟嘟嘟的把对面的人都打倒;何老师就像狙击手,提拉出一个"棒"一枪!提拉出一个"棒"一枪!一边说,两只手还一边比划着机关枪和狙击手的动作。

 

 

    AMY

 

 

美女啊!大大大眼睛,高高的鼻子,温柔的声音,绝对可以让所有男人倾倒在她的石榴裙下,我这个女人都对这么美丽的Amy喜欢的不行,更不要说一个个喝酒喝到头脑不清醒的男人们了。邓律师这几天一直住在Amy家里,慷慨的女人。

 

 

和Amy没怎么说话,只觉得她一身的美丽、一身的优雅。

 

 

    刘小玉(?or刘小宇)

 

 

开红色宝马的女人,瘦瘦小小的却有着一身浩然正气,坚强的维权斗士之一。要不是她自己说,打死我也想不到,这个穿上学生装混在政法校园里都不会有人叫师姐的女人居然是一个八岁孩子的妈!

 

 

刘小姐号称不能喝酒,喝酒脸红,但是两颊红润说说笑笑更添风韵,吴侬软语笑靥生花的唧唧咕咕个不停,不知道为什么让我想起贾平凹对张爱玲的评价,有点像是个唠叨不完的女狐子(决无贬意!!!),当然没有张爱玲的尖酸漠然而是一种可爱和欣喜。

 

 

    Qu总?

 

 

给嘉湖阁熬夜作PPT的男人,瘦瘦脸上透着内敛的幽默和藏起来的智慧,貌似不苟言笑,但估计一定是个笑话高手,可能有点冷幽默的味道。听邓律师说,表面不显山不露水的曲(?)总其实是非常有思想的,看看他的文章就能读到他的学问和见解。接触不多,可印象深刻,有时间一定要拜读大作。

 

 

开完庭的晚上,大家坐在一起吃饭,看着他们聊的聊、笑的笑、喝的喝,大概被维权压抑了很久的神经忽然以下放松了,至少长出了口恶气!我和他们一样高兴,高兴认识了这么一大群可爱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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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玛丽"行政诉讼案,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于2007年1月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存在着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要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7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行初字第175(174)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6年3月2日零时30分,超级玛丽组合罗惊和韩萱的朋友刘然因与二人联系不上,遂向北京市110报警称:罗惊和韩萱可能在租住房内出事了,也许是煤气中毒,并请警方帮助。接警后,犯罪嫌疑人等没有按规定在五分钟内到达现场,直到零时36分,他们仍然呆在办公室打电话。过了一段时间后,两名犯罪嫌疑人才姗姗来迟,到达现场,其中一名民警下车后和刘然等交流情况,和刘然一起到506室门前察看。但在交涉过程中,该民警称在门口没有闻到煤气味,甚至主观认为受害人有两三部手机也很正常,既没有向邻居调查情况,也没有积极地查找房东的联系方式,武断拒绝了刘然等人提出的救命请求,只是消极表示等天亮上班后再想办法联系房东,完全无视两受害人的生命健康随时处于极端危险之中。而同案出警的另一名民警竟然始终在警车上睡大觉,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由于这些警察对生命的漠视,悲剧发生了:罗惊、韩萱因煤气中毒,重度昏迷。罗惊于2006年10月15日病情恶化死亡。而韩萱至今仍处于昏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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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罗惊和韩萱的父亲罗锦松和韩洪震向派出所和公安局要个"说法"。但是维权之路却极其漫长。该案经历了四次更改被告,两易法院的艰难历程,拖延了三个月才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直到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才正式开庭审理罗锦松、韩萱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不作为案。案件审理结束后,2006年1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接到判决书后,两位父亲对判决书表示严正抗议,对朝阳法院置两个鲜活的生命因警察严重渎职、草菅人命造成严重恶果的事实于不顾,不顾事实真相,司法腐败,有意袒护被告的犯罪行为予以强烈的谴责和抗议,表示坚决上诉。

 

 

    2007年1月9日,我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存在着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要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在上诉状中,我们着重列举了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多处程序违法行为:"首先,被上诉人(指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下同)作出的《询问笔录(刘然)》、《询问笔录(裴国爱)》,其未依法定程序收集,存在着篡改的嫌疑,其不能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使用。在法庭质证的过程中,上诉人及代理人对被告的证据提出了质疑。在庭审结束之后,向法院提交了提请司法鉴定申请书,但是原审法官认为不需要鉴定,原审判决的作出并未依靠这些证据。而且事实上,这些证据是据以认定被告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关键所在。原审判决在未经查明证据真伪的情形下,直接将这些存在着伪造和篡改嫌疑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其次,在法庭记录的过程中,有意偏袒被上诉人,漏记、错记上诉人所述重要事实,但上诉人提出修改时,一审法官有意刁难原告。一审法官违背中立的原则,在法庭记录的过程中不尊重客观事实,刻意记载有利于被上述人的事实,故意忽略原告所陈述的案件重要事实。上诉人在阅读笔录后发现后,向法官提出修改时,一审法官以一种蛮横的态度刁难上诉人。最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被上诉人以警察的身份在审问证人,一审法官不闻不问,经上诉人及代理人多次阻止后方才停止。"

 

 

    2007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罗锦松、韩萱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上诉案。2007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二审法官表示,对我们提出的一审法院存在诸多程序不当的事实和理由予以全部采信。该裁定书认为罗锦松(韩萱)因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不作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做出了驳回罗锦松(韩萱)诉讼请求的判决,经审查,该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行初字第175(174)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二审法院的裁定,超级玛丽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不作为的案子又回到了"原点",虽然案件仍处于"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的状态,但是二审法院的裁定让"超级玛丽"重新燃起了希望。相信通过再次审理能还"超级玛丽"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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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ic.carnoc.com/news/071116/07111609230215.jpg!图:11月15日,空中客车公司一架客机在进行试验飞行时意外撞上了机场防护墙,多人受伤。

 

  欧洲空中客车公司15日说,该公司生产的一架A340-600型飞机当天在法国一座机场地面检测时,突然发生事故而撞向栏杆,造成10人受伤。

 

 

  欧洲空客公司发言人说:"当时飞机上有9人。总共10人在事故中受伤,其中一人在地面。"

 

 

  他还说,伤者中有3人伤势严重,但没有生命危险。

 

 

  路透社报道说,当时飞机正在法国西南部城市图卢兹附近的一个机场做发动机测试,目前还不清楚事故原因。图卢兹是空中客车的主要生产基地。

 

 

  这架飞机于原计划交付总部在阿布扎比的阿联酋联合航空公司。

 

 

  A340-600型客机装配了4台涡扇发动机,最大航程为1.39万公里,标准载客数为380人。它的长度达到75.3米,是现在世界上最长的客机。

 

 

  这种飞机1997年12月开始研制,2001年4月首飞,2002年8月开始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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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航为临时调走飞机赔偿每名乘客2000元

 

  11月9日晚,从丽江飞往北京的东航MU5711次航班,经停昆明时滞留机场约12小时,期间东航云南分公司解释称飞机机械故障,但最终做出书面致歉承认飞机被调往西双版纳,每名乘客获赔2000元。第一次书面解释"飞机机械故障,起飞时间待定"

 

  9日晚5时30分许,乘客李女士搭乘东航MU5711次航班从丽江飞往北京,期间需经停昆明。据李女士称,晚6时30分许,抵达昆明后机舱广播响起,要求乘客携带全部物品到机场等候。临下飞机前,李女士看了一眼机身,记下了机身号B5242。

 

  据乘客吴女士回忆,当时机上共有乘客140余人,其中包括一名有六个月身孕的孕妇和数名老人。刚到达机场约两分钟,地面服务人员便送来盒饭,表示飞机出现机械故障,请大家继续等待。

 

  此说法一时间引来众多乘客不满,最终在乘客要求下,东航云南分公司地面服务部不正常航班服务中心做出书面解释,并加盖了公章,称"飞机机械故障,起飞时间待定"。第二次书面解释"飞机被调飞(西双)版纳,此前解释失实"

 

  9日晚9时许,乘客林先生等率先在机场四周摆设的电脑和头等舱候机室电脑上查出,机身号B5242的飞机即将从西双版纳飞抵昆明,顿时引来乘客更大的不满。

 

  据乘客李女士称,从晚9时许,百余名乘客派出代表开始与东航谈判,希望做出如实解释并道歉。最终,不正常航班服务中心做出书面致歉,并加盖了公章,称"飞机被调飞(西双)版纳,此前解释失实"。

 

  随后,双方开始就赔偿数额展开谈判,每名乘客获赔2000元。一乘客介绍,丽江飞北京全程票价2000元左右。

 

  根据东航云南分公司网站数据,飞机于10日上午6时34分飞离昆明,9时17分抵达北京,飞机延误约12小时。

 

  10日中午,云南分公司地服部不正常航班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愿对此事做出回应。截至10日晚,东航云南分公司投诉热线梅女士称,目前仍在调查此事,最快将于三个工作日之后做出回复。东航总公司投诉热线工作人员亦表示正在调查。律师说法:"东航涉嫌商业欺诈"

 

  根据2004年7月民航总局公布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超过4小时以上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起淮认为,根据航空公司先后做出的两份书面材料,基本可以认定涉嫌商业欺诈。航空公司恶意将乘客暂留机场,同时送走另一班旅客,很可能导致飞行员超时飞行,因此会危及公共安全。

 

*  张起淮说,该行为是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这种情况可按照机票全价的双倍进行赔偿。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乘客也可以通过诉讼,到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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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公司近日宣布: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废除现行的工号制度,所有工号重新排序。这一消息被媒体报道后,一时间华为近7000名员工辞职事件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媒体、学者、律师各执一词。而事件当事人--华为公司的有关人员则否认此事件是为了规避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可以说对于华为员工辞职事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孰是孰非,不得而知。对此,我认为:

 

    首先,无论华为领导层对自己的做法列举出多少理由,都无法掩盖其真正的目的:规避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根据这一规定,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不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决定是否"延续劳动合同",而是将这一选择权赋予劳动者;更有甚者,劳动者还可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华为公司正是为了规避这一规定,而采取了应对措施:用钱鼓励近万员工辞职。从法律的角度看,规避法律并不等于违法。华为公司的这一做法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

 

 

    其次,华为鼓励员工辞职的做法完全是站在企业本位的角度做出的决定。从短期效应看,华为的做法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华为公司显然是误解了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新《劳动合同法》虽然更注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另一方面,也能更加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和固定期限合同的差别就是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一但遇到法定解除条件仍然可以解除。另外,华为公司的这一做法显然没有充分考虑员工的利益,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不利。华为公司企业整个的形象、声誉将会受得到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其一,对于辞职的员工而言,华为公司需要支付一笔补偿金。不仅如此,华为公司还失去了一批熟练掌握技术的员工,为此,华为公司还需要花费大批的人力、物力、财力培养新的员工;其二,对于在职的员工,由于华为公司这一做法使他们人心惶惶,无法专心工作,甚至很多人会考虑跳槽,这将会对华为公司的发展造成沉重的打击。由此可见,从长远看,华为公司的做法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从道义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来讲,这是一种不负责的行为,不但有损企业的良好形象,更会伤了员工的心,从而必将降低了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反观国外的立法实践,各国规定多以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主,对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各国大体都有一定的限制措施,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具体而言:

 

 

    、法国

 

 

   法国是劳动立法较发达的国家。在法国,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劳动合同期限被认为是劳动法中一项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内容,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法国在1910年公布的《劳动法典》中,将雇佣合同单独成篇,开始推行无固定限劳动合同,明确提出了无固定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即雇主与雇员一般均应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例外情形,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订立。劳动法律规范在无特别指明的情形下,均是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定期劳动合同只能适用下列情况之下:一是替代休病假、产假等劳动合同暂停执行的雇员的工作;二是企业经营活动变化时,在季节性或临时增加的工作岗位上适用;三是为解决某些人员失业问题而订立的某些特殊的劳动合同,如针对青年人和长期失业人员而订立的就业互助性、适应性和获得资格的劳动合同。同时,法律对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还有很多限制。如第122-1-2条明确限定,定期劳动合同只能续订一次,续订期限加上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雇主不得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与某一雇员订立定期劳动合同,如需要续订定期劳动合同,必须等待前一合同期限的三分之一时间过后才能订立(替代某些雇员的情形除外):定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的,即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 *、德国

 

 

   德国《雇主法》坚持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属于例外情况,需有特殊理由。根据2001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有实际理由时才能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些理由包括:企业对该工作的需求只是暂时的;固定期限紧随培训或学业之后,是为了帮助雇员适用接下来的工作;该雇员是临时顶替另一雇员的工作;工作的性质适合固定期限;属于试用期;由于雇员自身的原因适合固定期限;为公共机构的临时职位聘用的雇员可以得到家庭补助;基于某项判决。另外,在为新岗位招聘雇员时和雇佣年满58岁雇员时,两年以内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允许的,且不需要提出实际理由。如果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雇主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任劳动关系持续下去,该劳动关系即转为无固定期限。

 

 

< *、瑞典

 

 

    瑞典的《雇佣保护法》的中心原则是如果雇主没有合理的理由解雇员工,雇佣合同就一直是有效的,因此该法规定雇员可以获得永久性的雇佣,不必经过试用期。固定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以下情况下使用:(1)在特定季节、特定任务、特殊性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2)临时替代性雇佣、培训或节假日雇佣时可订立固定期限合同;(3)在两年的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用于做暂时的工作量较大的工作时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4)在等待履行《国家防御法》规定的强制服役义务超过3个月以上的时间的,可订立固定期限合同;(5)在雇员已经达到强制退休年龄并已领取养老金或者没有退休但已达到67岁年龄的,可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雇员被一个雇主作为替代性的雇佣在过去的五年中超过三年的,固定期限的合同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已成为瑞典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

 

 

     由此可见,上述国家均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主导形式,并在法律中明确限制了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及适用规则,解雇保护及灵活性。这些做法有利于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使雇员具有较强的职业稳定感,并能促使其在职业上有所发展,从而有利于防止企业因过度使用劳动者黄金年龄从而维护雇员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使企业能长远发展。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和经验均证明了这一点。这种做法值得我国立法予以借鉴。在这种情形下,可能就不会出现华为近7000名员工辞职事件。实际上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对企业而言并非一件坏事,相反更能使员工有一种集体归属感,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作为企业,应对《劳动合同法》的重点应放在提高管理水平,调整内部规章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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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推出之时的种种豪言壮语,刚运行两个多月的“京沪空中快线”出现了令人遗憾的负面效果:乘客拿到机票走不了,什么时候能登机成了未知数,在高峰段难以享受到打折机票……“空中快车”不快不便,惹来乘客怨声一片。

 

    “空中快车”竟比正常航班还慢

 

    以打航空官司著称的张起淮律师在上海虹桥机场遭遇两次无法正常登机的尴尬。

 

    今年10月中旬,张起淮和两个助手买了3张下午4点30分从上海飞往北京的机票,并提前一个半小时到达机场,在值机柜台被告知没有座位,要等下一班飞机。可这一等就是两个小时,到晚上7点多钟他们才坐上飞机。就在一周前,张起淮和三位客户搭乘京沪快线,结果第二次遭遇不能登机。他向工作人员亮出了自己是“航空案第一律师”的底牌,柜台负责人冲破众多“兴师问罪”乘客们的重围,也只为他解决了一个座位。

 

    “‘京沪空中快线’无疑是个先进的理念,但是,快线没有快起来,后续的服务理念没有更新,配合根本不到位,不人性化。”

 

    从张起淮的经历和新浪网上对“快线”不满意率达71%的比例看来,“京沪空中快线”并没有达到预期的便捷效果。

 

    旅客被迫推迟登机谁来担责

 

    作为乘客也是航空律师的张起淮认为,产生大量乘客无法正常登机的原因之一,在于航空公司和机场方面的服务理念还停留在原有水平。在上海虹桥机场并没有专门通道的指示,也没有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指导,许多乘客由于不清楚专线的特殊通道而绕了远路。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航空公司用老的理念、老的方式方法来对待完全新生的事物。

 

不设具体座位的京沪快线仍然采用超售的方法,然而缺乏监管。据了解,根据国际惯例,超售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事先告知;二是事后赔偿。目前“京沪空中快线”还没有关于超售问题的规定,对于被推迟登机的旅客到底是按超售规定处理,还是依据航班延误的规定处理,谁都说不清楚。

 

    “任意签转、随到随走”有限制

 

    面对市民的不满和质疑,作为“京沪空中快线”合作公司之一的东方航空公司回应说,目前东航方面没有对“京沪航线航班”进行超售。

 

    东航方面还提出,不少市民理解的“无座位、先到先得”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偏差。“京沪空中快线”的任意签转和随到随走,是建立在旅客选择签转的航班有空余座位的基础上,也是建立在优先保证原航班订座旅客成行的基础上。并不是说在航班订满的情况下,签转旅客仍可先到先走。

 

    东航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尽快与“快线”合作公司进行商议,解决存在的问题。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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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正密切关注华为公司"辞职门"事件的进展,同时已对该事展开调查,目前正在进一步了解过程中。

 

    据悉,原定于昨天下午4点半召开的有关华为事件的新闻发布会被临时取消。据了解,本次新闻发布会已提前向多家媒体发出采访通知,说是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和华为将在本次会议上对华为事件做一较为清晰的说明。临时取消会议的原因有关部门也没有解释。

 

 

     最新进展

 

 

    调查结果暂时不能公布  

 

 

  近来,华为公司"辞职门"事件(大约7000名在华为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主动"请辞)沸沸扬扬,媒体、学者、律师众说纷纭。而事件当事人--华为公司的有关人员则否认此事件是为规避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无独有偶,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近日也发出裁员通知,全球超过200名的员工将被"无原则解雇",其中中国员工占总数一半左右。据了解,沃尔玛中国区的裁员工作基本完成。

 

 

  广东省劳动部门已对华为、沃尔玛裁员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予全国劳动部门,但是目前没有考虑公布。

 

 

  广东省劳动部门负责人说,如果有员工投诉,省劳动部门会受理,确经查实属于违法裁员的,可予以撤消。不过,目前尚未接到一例华为和沃尔玛员工的投诉。

 

 

  * *专家解读

 

 

*  违反规定要付双倍工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详解道: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规定内容还有:"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  不能胜任工作的可辞退*

 

 

  "新规难免让不少企业紧张,以至于一些企业会采取一些措施试图规避责任。我能理解,但我认为这样的企业过于敏感了。"林嘉说,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并不等同于原来的固定工,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用人单位大可不必畏惧或排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只要企业能优化管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能更好地凝聚员工,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有的公司就怕给员工‘铁饭碗',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和41条的规定,如果员工出现违规、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同样是可以被辞退的。"林嘉说,或者因为企业转产、合同定位变化、技术革新等需要,正常的裁员是被法律法规允许的。"所以说,华为的做法有些过激,员工续签之后,仍旧是劳工关系的延续。10年之后,他是不是还要这样做呢?"

 

 

*  "敏感期"应该平稳过渡*

 

 

  "不得不承认,在新法即将实施的阶段,的确是个‘敏感期'。"林嘉说,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劳动合同法希望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来达到更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的目的,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她说,这段时间有很多企业在调整用工合同和制度规范,希望律师们能给与企业更多的正确指引。

 

 

  据了解,另一家著名的食品企业曾在2005年辞退工龄9年的员工,林嘉说,不仅其一家,当时有很多企业都制定过"9年合同",随着新法的实施,这样的情况将被规范。

 

 

  "企业担负重要的社会责任,华为作为效益上佳的企业,这件事却对社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在这个时期希望不会有企业盲目跟风。"林嘉说。

 

 

*  好环境也能让老员工发挥才能*

 

 

  智联招聘高级职业顾问郝健说,企业在进步,而员工缺乏竞争力,停滞不前,就是企业中的沉淀层。通常出现在发展时期较长的企业,发生在供职一个企业年头较长的员工身上。华为的做法比较极端。他说,其实沉淀层有很多优势:比如人际关系好、专业程度高和熟悉行业等。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更能让他们发挥才能,这就是通常说的"花小钱办大事"。 

 

 

*  华为声明*

 

 

*  辞职竞岗是贯彻新法*

 

 

  "华为此举不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而是坚决学习和贯彻执行新法。"针对此前诸多报道和评论提及的"规避新法"的观点,华为公司有关负责人5日给南方都市报的说明这样解释。此外,华为还就此次7000老员工"先辞职后竞岗"行动做了相对详细的说明。

 

 

*  避法还是守法?*

 

 

  华为公司此次7000多名老员工"先辞职后竞岗",之所以引起全社会的强烈关注,焦点就在于在《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颁布前夕,华为此举被外界解读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第14条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的规定。

 

 

  "今年6月,国家颁布《劳动合同法》之后,华为公司认真学习、理解、坚决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使华为的用人制度合法、规范,并富有竞争力。"华为公司公关部的说明中,重点提及公司此举是贯彻法律,而非规避法律。

 

 

  依法规范合同?

 

 

  华为的声明称,近十年来华为快速发展,公司员工人数已达到7万余人,积累了一些问题。"比如母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派遣公司交叉使用、聘用主体关系混乱,不利于业务运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需要重新规范。"华为表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新的要求,华为需要重新梳理。

 

 

  "华为和所有企业一样,都必须尽快纠正,让自己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华为公司认为,为此华为需要对人力资源管理做一些调整。

 

 

*  针对"小富即安"*

 

 

  华为还表示,此次公司鼓励7000多名8年以上工龄的老员工"先辞职再竞岗",只是公司长期以来致力于提高企业活力的改革的延续。

 

 

  "近年来,华为进行了一系列的人力资源制度变革。"华为公司的声明表示,此前的一系列改革,目的都是一致的,借改革让企业内部更和谐、更富活力,提升国际竞争力。

 

 

  "部分主管和老员工自愿提出辞职,重新接受公司的挑选。"华为表示,在学习、理解劳动合同法后,华为有部分主管和老员工作出此举。

 

 

  声明中表示,正是由于这些员工中绝大多数是华为持股员工,因此都支持企业保持持续的创造力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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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2007年10月31日就2004年一起飞行员睡觉事件举行听证会。当时,一趟夜间航班上的两名飞行员居然在飞行过程中同时睡着,直到地面指挥人员的警告叫醒其中一人,才避免航班出现危险情况。

 

  美国国家航空和航天局飞行安全报告系统一份匿名报告称,两名商业航班飞行员在由巴尔的摩飞往丹佛过程中睡觉,致使飞机以两倍于限定时速的速度飞向机场,直至机场指挥人员发出警告时,其中一人才醒来。

 

 

  报告引述飞行员的话说:"飞行的最后45分钟,我睡着了,副驾驶也睡了。"当飞机处于丹佛国际机场(Denver International Airport,国际航空运输组织代码:DEN,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代码:KDEN)东南方向大约96公里时,飞机高度为1万多米,远高于规定高度。飞行速度约为每小时980公里,也高于规定的速度。

 

 

  报告还写道:"我突然醒来,听到机场指挥人员疯狂的呼叫......我应答后,按照他们的指令降落。我叫醒了副驾驶。"降落过程没有发生其他事件。

 

 

  报告没有指出这一"红眼"航班的所属公司、航班号或机上人员总数。但报告说,这架飞机是空中客车A319型客机,属于美国联合航空公司或美国边疆航空公司。

 

 

  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发言人梅甘·麦卡锡说,公司没有往返于这两个城市间的"红眼"航班,也没有发现类似报告。边疆航空公司发言人乔·霍达斯则说,公司虽然有这一时间往返于两城市的航班,但没有发现这一事件的报告。公司先前曾发现类似报告,并解决了这些问题。

 

 

  霍达斯说,飞行员疲劳驾驶比公众意识到的程度还要严重。"我们非常注重飞行安全,并密切观察飞行员是否疲劳。"公司还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发生疲劳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