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考试对很多考生来说意义重大,很多考生都寄希望通过考试改变自己的命运,改变自己的家庭,改善自己的生活。因而国家采取了各种措施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倡导教育机会均等,竞争平台公开。但是目前除了法律硕士、MBA等属于全国统一考试之外,其他专业的研究省入学考试的专业考试都是由招考学校自主命题,自主判卷。这一考试制度赋予导师在招生过程中享有过于自由的裁量权,而导师的自主权在被权势与资本所侵蚀的情形下,不但不能不拘一格降人才,反而成为种种交易的遮羞布。高校不再是人们心中的象牙塔,社会上的潜规则同样在校园游动并发挥作用,权钱交易、权学勾结等高校腐败现象不断映入公众的眼帘。试想醉心于造假舞弊或投身于敛财谋利的教授导师,能授给大学生什么知识,能教给大学生什么德性呢?事实上,考生在试卷做标记通知导师的事件并非个案。这种现象在研究生招考的过程中一直存在,只是过于隐蔽,没有被公众发现而已。之前出现的"朱甘门"事件已经让研究生招考制度招致诟病不断。近日北大校长提出取消研究生入学考试,这样做能够解决研究生考试的公平问题,还是加剧不公平局面?这不禁把研究生入学考试推倒了风口浪尖。教育部门应当对此慎重考虑,尽快出台相应的制度和措施,确保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公平和公正性。

 

相关新闻

 

 

    误发邮件惊爆考研舞弊

 

 

*  河南一考生在考研答卷上作标记,并通知指导老师*

 

 

*  近日,一则"惊爆08考研舞弊事件"的帖子在网上广泛流传。*

 

 

*  *发帖人称,一个参加2008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在试卷上作标记并拍下照片后,准备将照片通过邮件发给导师,结果却误发到发帖人的邮箱。发帖人以此推测当事考生和教师涉嫌串通舞弊。

 

 

  1月24日下午4时许,记者在合肥论坛上看到一个"一封邮件揭开惊天秘密,08考研舞弊事件,考场手机拍照,考后串通改卷老师"的帖子。发帖者xhongtao称,近日他收到一封陌生人的邮件,在邮件中,署名为"学生郭晓(化名)"的发件人称其在试卷答题纸上做了标记,并拍了照片告之收件人"李老师",邮件中附着四张答题纸的照片,其中做标记的地方还特意用红圈标了起来。

 

 

  xhongtao是合肥一家企业的职员,并不认识郭晓,所以他认为郭晓肯定误发了邮件。记者随后联系到发帖人,xhongtao称已对此事做了初步调查。他从照片显示的考试科目得知,郭晓报考的是深圳某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设计艺术学专业,该专业的指导老师中只有两位姓李的。其中一位李教授与发帖人邮箱二者极为相近,这很可能导致郭晓发错邮件。

 

 

  记者于25日晚通过网络联系到郭晓。郭晓承认今年确实报考了深圳某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的研究生,但当被问到联系了哪位指导老师时,她称"不方便说"。一位今年同样报考该学校考生看过照片后称,这张答卷就是今年设计艺术学专业考试的答题纸。

 

 

  28日,记者联系了深圳某大学学校艺术与设计学院院长,其手机均为关机状态。据了解,学校核查后证实,郭晓确为今年报考深圳某大学的河南考生。该校一位主任表示,因为研究生考试结束不久,河南的试卷还没有寄到深圳,"如果答卷寄来之后证实确有此事,我们一定会深入调查,并会取消该考生入学资格"。

 

 

 

 

 

 

0 Comments 0 References Permalink

 

曾倍受"偷拍门"事件打击的阿娇,近日又因网上流传的一张陈冠希和阿娇的 "激情照"再次卷入漩涡的中心。对此,阿娇所属的英皇公司已经报警,同时向香港地区的媒体发表了声明。而作为另外一位受害者,陈冠希已经委托律师找出幕后黑手。这不禁让人想起四年前刘嘉玲"裸照事件"在香港曾经掀起的轩然大波。该事件甚至引起特区政府的高度关注。迫于压力,刊登刘嘉玲"裸照"的《东周刊》不仅刊登道歉启事,而且立即停刊、3名主管引咎辞职。除此之外,《东周刊》还被裁定为第三类淫亵物品,当时任职的总编辑蒙汉明、执行总编辑李倩修、编辑王剑文,连同新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及大日本印刷(香港)有限公司均被控发布淫亵物品。可见,香港法律对明星的隐私权存在着完善的法律规定。当然,我国大陆的法律也一样,对于不仅明星包括普通公民的隐私权都有严格的保护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揭露散布公民隐私的,如果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要按照侵犯名誉权来处理。"如果情节严重的,就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将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行为人恶意通过网络手段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就可能构成诽谤罪,视传播范围、恶劣影响程度等情节,行为人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当然,不仅直接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者构成犯罪,而且明知没有事实根据故意传播,继续扩大恶劣影响的人,也一样可能构成诽谤罪,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这就是说,陈冠希和阿娇的"激情照",别说没有事实根据,假如就是客观事实,也一样不能在网上传播,否则必将受法律的惩处。

 

 

    另外, 隐私权是每个公民均享有的民事权利,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由于其身份的特殊,其隐私权可能受到一定限制,但是并不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而丧失自己的隐私权。

 

 

    第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一个人在名誉权、隐私权方面都是平等的。明星作为民事法律主体中的自然人,他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也就享有一般民事主题所应该享有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而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明星应当和其他一般公民一样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

 

 

    第二,从实践来看,又存在着有特殊的情况。由于明星比较容易引起公众的极大的兴趣。公众人物的某些权利,在客观上肯定要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影视界、体育界的明星,前一天在某地购物或者吃饭,第二天可能就会见报等。他们过着一种实际上比常人更加透明的生活,时时刻刻都在被人注意,被人评说,甚至时刻会被炒作。这种情况使得客观上他的隐私权,甚至肖像权可能受到限制。

 

 

    第三,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任何权利在公共利益、重大的社会利益面前都是要让步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也是如此,要受到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公共卫生等特殊条件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并不意味着权利的丧失,而是将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行使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总而言之,我国的现行法律不管对于普通公民还是明星的隐私权均予以严格保护,任何人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违背客观事实,故意歪曲诽谤侮辱他人,或者故意散布传播他人隐私的,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就得负刑事责任。

 

 

0 Comments 0 References Permalink

人生活在社会之中,社会风气和道德环境对每个人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中对中国社会做出如下分析:中国社会是一个以自我为中心,以人情为纽带的社会构成。因而,现实社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办事要靠走后门、拉关系,升迁要靠溜须拍马、献媚邀功,找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的风气久盛不衰。这些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因素,日渐形成一种"潜规则"。通常情况下,有需求才会有供应,行贿行为是相对于受贿事实而存在的。很多贪官掌握着权力等社会重要资源,而行贿者往往处在一个弱势,选择行贿常常是被逼无耐。而且对行贿者打击过于严厉的话,行贿者很有可能会与受贿者形成联盟,从而增加了打击查处受贿者的难度,助长了贪官的嚣张气焰,进而在事实上保护了贪官的受贿行为。因而,对行贿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慎重对待,区分行贿目的、行贿钱款来源等,建立行贿区别对待制度。如为集体、民众谋取利益而行贿的应当从轻处罚,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应从重处罚;利用公款行贿的应重罚,个人利用私人钱款行贿的应轻判等等。只有把握惩处尺度,区别对待,才能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相关新闻

 

        胡星案牵出中国行贿第一人 行贿3200万未被公诉

 

   深圳老板行贿3200万

 

 

  由于3200万元的行贿额,也因为案件的久拖不决--被当地媒体《云南法制报》援引民间说法,戏称为"行贿状元"的陈族远之案直到现在仍然处于热议之中。

 

 

  5个半月--胡星案完结至今的时间,由胡星案牵出的官员、行贿者多数都已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行贿状元"案却如同"石沉大海",音信全无。

 

 

  自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案发后,一直是媒体舆论关注的焦点,而其中"行贿状元"3200万元的行贿金额更令人瞠目。但据当地记者透露,至今"行贿状元"却一直被取保候审,未被提起公诉。这个说法在当地流传甚广,但并未得到官方机构的证实。"讳莫如深,保持缄默"当地记者用这8个字来形容当地官方机构的态度。

 

 

  据悉,陈族远1962年出生于广东省揭西县,是广东省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据相关媒体透露,陈族远向胡星行贿3200万元(人民币2200万元及港币1000万元),创造了当今中国的行贿金额之最。

 

 

  据了解,2007年8月上旬胡星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法院将对涉嫌行贿的12家单位及个人责任人进行审理。但在这些即将受到法律惩处的责任人当中,是否包含"行贿状元"陈族远,目前尚未清晰。

 

 

 * 处罚畸轻行贿成本低*

 

 

  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行贿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关于对行贿犯罪的立案查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立案标准为:个人行贿1万元、单位行贿20万元。但实际上,在许多案件中,行贿人行贿的金额比法律规定的立案起点要高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多,却鲜有定罪。

 

 

  2006年上海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446件,行贿案仅47件;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贿赂案件9872件,其中行贿案件仅为1367件,占贿赂案件总数的13.8%。从这样一组数据可以发现,查处行贿犯罪少在全国各地都很普遍。但有受贿就应该有行贿,那些"消失了的数据"去了哪里?

 

 

  一直致力于廉政研究的任建明介绍说,目前的现状是:行贿非罪化、量刑畸轻化趋势严重。据他的长期调查结论,行贿者普遍会获得10倍于投入的回报,也就是说,"行贿"的回报是投入的1000%。在一项交易中,获利者不是受贿官员,往往是行贿者拿到了收益的"大头",纵然个案中行贿数额让人震惊,但行贿人背后的收益却更难以想象。

 

 

 

 

0 Comments 0 References Permalink

苏州嘉湖阁业主委员会主任朱永曦的博文《难忘的历程--在依法维权的路上》,记载了一群不屈不饶的业主们依法维权所经历的真实过程,喊出了这些举步维艰走在维权路上人们的心声。同时也记录下了我和他们并肩,在权与法、情与理、善与恶、美与丑的博弈中的故事,也表达了我和他们共同依法维权,一往无前的决心!

 

    《马克思主义大辞典》:权利是法律用语,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现代经济词典》:权利是指国家法律认可或确认,并予以保护的人们享有的自由和利益。

 

 

     再看著名经济学家茅予轼先生为嘉湖阁业主依法维权的题词--司法的公正需要斗争来实现。

 

 

    周五,从我们的委托律师--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传来的消息:在经过反复催促的情况下,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嘉湖阁业委会起诉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向嘉馨(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9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审上诉案已确定于2008年2月14日在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获此消息,心中有说不出的滋味!......

 

 

    那是2006年临近年终的时候,我们嘉湖阁业主被又一次地告知:嘉馨(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商)又将更大规模地在我们业主合法拥有的土地上进行施工!进出小区的大门将封闭;业主车辆停放到马路上;等等,等等!于是业主们终于被开发商一次次地骗局所激怒!于是乎,纷纷自发找开发商进行交涉,却遭遇强硬的回答:我们是经政府批准的,有事找政府去!!!

 

 

    于是乎,业主们自发组织起来找到园区政府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局讨说法!却被拒之门外!业主们甚至向市长信箱写信反映情况,诉说遭遇,其中不乏好多外籍人士的业主。结果是给市长的信竟然被批转到了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居委干部上门来了解情况协调处理!然园区职能部门国土房产局领导等出面协调处理......但始终回避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业主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面积是嘉湖阁业主从购房之日起已同时购买了这块开发商一次次在上面开发施工的土地。因此,几次协调均未果,并在继续的协调中......

 

 

    2007年5月9日,园区规划建设局不顾业主们的强烈反对,公然违反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同天向开发商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两个证。开发商在当晚即向业主们张榜告示了其中一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则密而不宣。

 

 

    2007年5月10日,一大早大批警员先于施工人员到达现场,又是驱人,又是清障拖车!施工人员则快速地拔树毁路,强行砌起施工隔离围墙。把业主们共同拥有的家园空间全部圈进了施工范围!业主们进行了不屈不挠的交涉和抗争!当夜时分,齐心协力推倒了施工隔离围墙。

 

 

    2007年5月11日,也是一大早,现场来了更多的大批警员,同时也来了更多施工人员,一面将业主们阻挡不让靠近墙,另一方面快速砌隔离围墙。同时封堵了业主们已经出入5年的小区大门,甚至把4辆业主的汽车也圈在了施工范围内,不能出来!遭到业主极为强烈的谴责和反抗!......当夜,在小区会所内政府的代表告知业主:可以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2007年6月28日,业主们委托律师依法向园区政府法制办递交了要求对园区规划建设局向嘉馨(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行政行为依据文件原件来证明其行为合法性,要求复议人有权知情了解相关内容!而当我们的律师和业主代表到园区法制办提出要求调看相关证据时遭再三推诿!经交涉, 终于同意了阅看要求,但我们看到了与本案核心内容毫无关联的83张复印件,而非原件!当我们提出要求复印带回去整理以准备进行质证时,遭断然拒绝!然更险恶的是:阅看材料当天是周五,据说便安排了周一下午2:00进行"质证"!在一未看明白证据资料,二不让对复印件复印,三不给合理准备时间的情况下,据说进行过了质证程序。且放出风来说:业主和委托的律师错过了一次宝贵的质证机会。实际即使到今天,政府相关部门人员也无法提供当时是什么部门,什么人,以什么方式通知了业主和律师参加"质证"的!为此,

 

 

    2007年7月13日,业主的委托律师向园区政府法制办书面提交了《行政复议所需要资料》、《法律意见书》和《关于要求嘉馨公司在行政复议期间立即停工的函》三份函件。但是如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复和反应!开发商非但不停工,反而变本加厉日夜加班加点施工。每天工地噪声大作,尘土飞扬铺天盖地。在此环境下,居住在这里的业主们已根本没法继续生活,愤恨之极!

 

 

    2007年7月21日,愤怒的业主为阻止开发商继续野蛮的施工行为,"政府不管,我们管!政府不制止,我们自己来制止!"自发组织起来,共同出资租来掘土机再一次推到了开发商违法建造在本属业主共有土地上的施工隔离围墙。然当夜大批警员介入!带走哺乳期女业主,传询长达21个小时,曾还企图抓捕其他业主...   

 

 

    2007年7月22日,业主亲属,共产党员,武警转业军人孙林根被从业主家中带走并戴上手铐,在被关押24小时后,以"阻碍执行职务"罪名行政拘留7天。

 

 

    200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2007年8月2日,业主委托律师依法向园区政府法制办递交书面申请,要求举行行政复议听证。

 

 

    2007年8月3日,园区政府法制办在既未组织听证,也未调查了解业主意见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不过直到2007年8月16日,业主委托律师去政府上门索取,才拿到一张未盖公章的"决定书"复印件!!!)

 

 

    同日,业主许良南被园区公安分局从所在工作单位带走,继而以"故意毁损财物罪"被刑事拘留。

 

 

    2007年8月15日,许被园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

 

 

    2007年8月17日,业主委托律师依法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就《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当日据十五天内提起诉讼期限仅差一天,险失法定诉讼权力。

 

 

    由于业主提起行政诉讼,随之而来的超乎寻常的"劝导工作"!政府部门人员白天到业主工作的单位,晚上到业主的家中"做工作"。一个声音:不要告政府,应该告开发商!告政府要吃苦头!告赢政府也赔不到钱,等等,等等!业主们甚至被威胁,恐吓,不一而足!

 

 

    政府相关人员甚至还公开宣称:"嘉湖阁业主受境外反动势力操纵!业主委员会是法轮功性质的组织!"

 

 

    其间: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不顾业主和委托律师反对,于

 

 

    2007年9月3日将嘉馨(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其间,又于2007年10月7日,在《姑苏晚报》刊登一篇以副标题"业主质疑......"却偏偏没有与业主见面的,颠倒是非,混淆视听的《馨湖园小区分期开发风波调查》文章。

 

 

    但,2007年10月14日,开发商在工地的全部施工活动停止。

 

 

    也终于有了开庭审理的时间:

 

 

    2007年11月9日,结果因被告委托律师没空而改期;

 

 

    2007年11月12日,同上原因再次而改期;

 

 

    2007年11月15日,终于开庭了!业主们被允许参加开庭旁听,当天到庭旁听业主超过百人。

 

 

    当日开庭完全按正常程序进行!在"质证"过程中,令人嘡目的是:被告(政府规划建设局)竟然向法庭出示了大量变造、涂改、复印件上盖红图章,复印件(非原件)和失效的文件资料等证据材料。且业主们注意到,这些所谓的证据材料都是从第三人(开发商)皮箱里取出,由开发商代理律师和工作人员传递给被告!人们不仅要问,难道第三人(开发商)是被告的秘书?还是被告的跟班?至此,业主们终于恍然大悟,原来所谓的"有政府批准的合法施工"是唬人的把戏!是忽悠百姓!据此,似乎感觉法官们正在依法办事,望着高悬的庄严的国徽和神情凝重的法官,顿觉自己也神圣了不少!尤其是从未进过法院大门的业主更是感觉非同一般!当天很晚休庭。

 

 

    2007年11月22日再次开庭,按程序规定是进行法庭辩论,这一次,业主们意识到:法官正有意无意地引导被告及第三人当庭解释关于变造、涂改、伪造和利用失效文件证据等的"合理"解释,而对原告委托律师及代理人多次当庭提出的质异置之不理,甚至予以斥责!完全变了腔调!当日草草休庭,审判长宣布11月30日开庭宣判!旁听的业主们走出法庭心情沉重。

 

 

    2007年11月30日,业主和律师已预感到宣判结果将是"凶多吉少"!但还是有几十位业主要去听个明白。到庭旁听了宣判。结果不出所料:判决结果是维持施工许可决定!

 

 

    那一刻,如果说业主们原来尚存有对人民法院有一定的信心的话,此时已荡然无存!尽管事先有被判输得思想准备,但仍痛心疾首!失望、痛苦、无助、愤怒,精神几乎塌方!于是当庭举行了抗议活动!

 

 

    这就是第一个行政诉讼案的初审过程,从起诉到审结历时103天。

 

 

    2007年12月13日,业主的委托律师向园区法院递交了此案的上诉状。同时还递交了第二个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起诉状。

 

 

    上诉案如果据通知于2008年2月14日如期开庭,距提起上诉已隔了二个月时间!

 

 

    最后上诉案二审的结果将是什么?是不是还要经历103天时间,均不得而知!

 

 

    但是,如俄国著名作家托尔斯泰所言:"常识告诉人们,冰一裂开,脚下就要崩塌这就是证明:人在走路,只有一种方法才不会崩塌这就是不停地一直往前走。"

 

 

    英国作家培根的铭言:"如果问在人生中最重要的才能是什么?那么回答则是--第一,无所畏惧;第二,无所畏惧;第三,无所畏惧!"

 

 

让我们义无反顾,无所畏惧地一直向前走吧!在依法维权的路上!

 

 

0 Comments 0 References Permalink

 

 

 

      英国《飞行国际》2008年1月20日报道英国航空公司波音777-200客机的飞行员称,在飞机近进希思罗机场的最后阶段,当发动机对动力需求失去反应时,他立刻意识到飞机遭遇严重风险。飞行员John Coward在接受英国《每日镜报》时称,发动机突然变得毫无反应,飞机开始滑翔。

 

 

  Coward的话印证了英国飞行事故调查局的调查。据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分析,在降落机场的最后阶段,飞行高度600英尺(183米),距离机场27L跑道3千米时,发动机对提升动力需求首次出现失效,此后,机组人员手动操纵动力杆。

 

 

  飞行员决定飞机迫降。在降落过程中,左起落架被挤压进机翼根部,右起落架被折断。《每日镜报》描述Coward的话说,"运用襟翼来增大升力,以跨过机场跑道前的防护栏。""我开始认为,飞机可能跨不过防护栏。随着飞机即将着陆,我做好承受巨大撞击的准备。但是由于飞机在草坪上的反弹,形成了一连串的撞击。最终飞机晃晃悠悠地停下了。当我试图停止飞机时,我尽力保持飞机的直线滑行。"Coward称,当时飞机上保持着可怕的沉默,没有任何声音。片刻的沉寂后,客舱内出现骚乱,机组人员开始疏导乘客疏散。机上有136名乘客、13名机组人员和3名飞行员,仅有3名乘客受轻伤。

 

 

 

 

0 Comments 0 References Permalink

德沃金曾做出如下论断:"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国务院之所以有大规模的行政法规清理活动,并非对原有法律的完全否定,而是由于这些行政法规过于陈旧,没有及时修订和废止,无法适应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出现了各种法规之间、不统一、不协调,互相之间冲突的局面,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而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一个法制政府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正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客观需要。

 

    我们应当看到:目前国务院大规模清理行政法规的行动的确能解决一些目前来看比较突出、集中的问题。但是面对新的规章中存在的问题,这次集中的大规模清理活动,难免会出现一些处理不及时、不彻底的问题。因而建立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才是长久之策。但是综观我国法律,法律对废止法律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均未做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着行使法律废止权无立法依据的现象。由于缺少一定程序的规范,对于法律废止的提起、审议、讨论、表决、公布等,都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鉴于这个问题非常迫切而且是急需,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法律废止工作,加强对法律废止相关问题的研究,尽快通过立法明确法律废止的权限、程序、方式等,把法律废止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相关新闻

 

国务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 92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

 

                                                                来源:新华网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5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共有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新华社23日受权播发了《决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6年底,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共有655件。这些行政法规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变化,有的行政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有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因此需要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这次行政法规清理的原则非常明确: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决定》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比如,《铁路留用土地办法》《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等;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等。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共92件,占清理总数655件的14%。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决定》公布后,对于继续有效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汇编。对于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目前,有的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已经列入了2008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还有的行政法规已经启动了修改程序。

 

 

0 Comments 0 References Permalink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即判处周正毅有期徒刑16年。奥古斯丁曾说过:"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周正毅得到应有的惩罚,从一个侧面显示了法治的进步和民意的胜利。

 

   周正毅能够从一个卖"阿毛炖品"的小老板变成一个拥有三家内地上市公司、资产150亿的上海地产霸主,基本上依靠一招"绝技":空手套白狼。从周正毅发迹史我们可以看到,周正毅最常用的手段就是:用银行的抵押贷款收购烂尾楼,然后通过上市公司再来套现,将风险转嫁给银行。可以说,周正毅就是一个多年奔走于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之间的投机者。甚至在其之前的三年牢狱生涯中,周正毅还通过行贿多名监管人员,以不法手段谋求法外施恩,得到特殊照顾,借此逃避法律的惩罚。但是周正毅忽略了一点:市场[中国|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edit&id=77317429&t=shortcut#]的经济慢慢步上正轨,法律也在慢慢健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周正毅最终身限囹圄,恰恰印证:一个制度破坏者最终必定遭到制度的惩罚和报应,破坏"游戏规则"者终将出局。

 

 

 

 

!http://image.xmnext.com/2007/11/02/20071102175633569743.jpg!

 

 

周正毅

 

 

  案例背景:

 

 

  周正毅第一次被捕

 

 

  2003年9月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正毅,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被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逮捕。2004年6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周正毅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虚假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于2006年5月刑满释放。   

 

 

   周正毅第二次被捕

 

 

  2007年1月21日,农凯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周正毅因涉嫌行贿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上海检察机关表示,周的犯罪嫌疑是在侦查上海社保基金案过程中发现的。

 

 

  2007年1月30日,上海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韩正,在上海两会上通报了周正毅案查处情况。韩正表示,司法机关已初步确定周正毅罪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行贿,并强调其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此项罪名最高可判死刑。

 

 

0 Comments 0 References Permalink

因为公交站牌公司没有及时更换票价信息,同一线路公车出现票价不一的现象,由此让乘客对票价产生了质疑。虽然根据2007年12月市物价局核准的价格,公交车票价确实已经更改。但是无论公共交通内部环节多复杂,管理机制多完善,是否经过合理的审批,作为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看的就是站牌,按站牌的指示等车。而公交公司一没有登报告示,二没有在站台上告示,市民根本无法知晓票价变动情况。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侵犯了乘客的权益,至少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另外,公共交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车价格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举行听证,以保障维护公众知情权,尊重公众监督权,维护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本事件中,公交公司显然没有依照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对于出现票价不一的问题,公交公司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作为直接关涉公众利益的公共交通部门,更应该以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切实采取各种举措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关新闻

 

          票价已调整站牌未明示

                           来源:青年报  

 

   站牌上标明票价是2元,为什么售票员却要收3元?昨天,市民刘女士致电本报,反映她乘车时遇到的"怪事"。随后记者了解到,公交站牌公司没有及时更换票价信息,才引起误会。

 

 

  刘女士上下班经常乘坐公交车。在她乘车起点站某某路站的站牌上,显示到某某路站票价是2元。但刘女士却多次遇到票价不一的情况:"有的售票员收我2元,有的售票员又收3元。"刘女士向公交车售票员反映,售票员告诉她,价格已经作了调整。"为什么站牌上却没有更改票价呢?"

 

 

  记者致电某某路所属的某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2007年12月市物价局核准的价格,刘女士乘车区间的票价确实是3元。某某公司表示,将尽快核实刘女士反映的情况,并通知站牌公司及时更改票价信息。

 

 

0 Comments 0 References Permalink
"权力"应止步于"权利"

 

       一对年轻的情侣在类似地铁闸机口激情拥吻的视频在网上流传,根据视频的内容和背景音,这段视频极有可能是由地铁监控设施所拍。通过何种途径使该段视频得以传播,不得而知。如果最终证实视频是由地铁监控设施所拍,地铁部门对此将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地铁监控室(非该事件涉及监控室)及网络传播的"拥吻视频"截屏图。

 

 

 

 

地铁监控室(非该事件涉及监控室)及网络传播的"拥吻视频"截屏图。

 

 

 

 

地铁监控室(非该事件涉及监控室)及网络传播的"拥吻视频"截屏图。

 

 

 

 

地铁监控室(非该事件涉及监控室)及网络传播的"拥吻视频"截屏图。

 

 

    之所以在地铁公交等区域将安装统一探头,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地铁运行的安全,一旦发生突发情况,相关部门可以及时发现,积极应对。这是出于公众安全的考虑,政府赋予地铁部门的"权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直到有限制的地方为止。"该事件中,地铁工作人员显然是利用"权力"偷窥他人隐私,借以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这种行为无疑超出了"权力"的范畴,已经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作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隐私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名誉权等人身权保护得到救济。地铁部门对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总而言之,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权利为界,权力必须止步于权利的面前,而不得超越权利,否则权力就会成为侵害公民权利的最大元凶。

 

 

0 Comments 0 References Permalink

商人李富华先后捐助4万元供北大研究生段霖夏读书。但是段霖夏在未告知李富华的情形下,私自从学校退学,并将资助钱款用于创业。李富华无法忍受善良之心蒙受欺骗,将段霖夏告上法庭。双方一度处于僵持状态,现在事件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地面对此事,达成和解,是一件好事。

 

    资助贫困生上学,是社会倡导的一种美德,是对企业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吁,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可否认,善意援助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正因为如此,政府、各种公益组织大力倡导企业家们关注慈善,积极回报社会。但是现实生活中,善款的去向不明、被捐助者拒绝感恩等问题的暴露,不断摧毁捐助者的积极性,这无疑是对慈善事业的沉重打击。诚然,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企业及社会公众的爱心支持,但是更需要完善严格的制度,透明的运作。慈善捐助最好由政府的慈善机构或者民间公益组织予以管理,由他们按照捐助者的意愿选择确定捐助对象。通过这些机构严格的审核程序和监督机制,既满足了捐助者的意愿,也保证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得到资助。

 

    总而言之,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我国的慈善事业予以规范,建立并完善慈善事业机制。只有建立在完善的制度之上的信任和慈善才最持久,最能经受得住考验,才能使我国慈善事业健康的发展,真正的实现慈善活动捐献爱心的美好目的。

 

相关新闻 

 

北大受捐助拒感恩学生承认多次撒谎并道歉

    “在我们江苏电视台,段霖夏认错了,并希望李富华能原谅他。”昨日上午,江苏卫视名牌栏目《人间》的编导李女士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

 

  记者了解到,段霖夏承认自己多次撒谎,也当众向资助人李富华赔礼道歉。

 

  资助人遇受助人

 

  上月底庭审以后,全国媒体对“段霖夏受助不感恩案”的关注度仍然不减。本月11日,李富华应邀前往南京,参加江苏卫视名牌栏目《人间》的摄制。

 

  据介绍,12日上午10点多,在《人间》栏目演播室,采访了李富华1个多小时后,主持人请李富华到旁边房间休息。在休息室呆了一阵,李富华听到外面有段霖夏的声音,于是就走到演播室。他看到段霖夏正对着主持人侃侃而谈。

 

  “我没想到江苏卫视把段霖夏也请来了!”李富华昨天说,“段霖夏大概也不知道江苏电视台请了我。”

 

  江苏卫视编导李女士告诉本报记者,主持人与段霖夏谈完话后,李富华走上去问段:“是(北大的)自费研究生还是公费研究生?当棒棒是作秀还是真的?”段霖夏大感意外,不愿回答问题,还问主持人:“李富华为什么会在这里?”随后他起身就走,离开了演播室。

 

  主持人现场做工作

 

  主持人和前来做节目嘉宾的两位南京当地知名律师连忙追了出去,在一旁的房间里,给段霖夏做说服工作。劝了一个多小时,段霖夏始终不愿与李富华见面。编导李女士说:“这种情况下,主持人和两位嘉宾律师只好给李富华做工作。希望大家能坐到一起,心平气和地谈一谈。”

 

  记者了解到,因为段霖夏对媒体不讲真话,李富华此前已表示,不愿和谈。但他仍答应,只要段霖夏出来真诚面对,可以不追究4万元善款的下落。

 

  “主持人再次去找段霖夏做工作后,嘉宾王律师出来告诉我,段霖夏只愿意承认‘善款总数是4万元’和‘他从未告诉我退学’这两个事实。其它的事情,让我不要再苦苦追问。我也同意了。”李富华说。

 

  嘉宾王律师告诉本报记者,段霖夏先前死活不承认善款中最大的一笔2.4万元是学费,是害怕以诈骗罪获刑坐牢。

 

  李富华同意和解

 

  编导李女士介绍,当日中午1点多,段霖夏终于重新在演播室露面。他承认,他入学一学期后,就从北大软件学院退学的事,从未告诉过李富华,也未告诉过自己的父母。他同时承认,李富华给的4万元钱都是助学善款,而不是此前自己宣称的“善款只有数千元”。

 

  “段霖夏称,自己以前做得不对,请求李富华原谅。”编导李女士说,李富华对段霖夏主动承认错误表示欢迎,双方握了手。

 

  “如果他能向法庭表明这样的态度,我完全同意官司和解。”李富华昨日说,“他只有这样认识和正视自己的问题,才能重新开始。”

 

  “段霖夏通过律师,上月底在法庭上的表态,也是假的。”李富华的代理人高精忠律师称,段霖夏的表态,已在事实上承认,他此事也向媒体撒了谎。李富华已决定不再追究。

 

  高律师认为,对于此案,无论是资助人李富华,还是作为代理律师,都追求“善始善终”:捐赠因善而起,起诉则是善款未被善用,善心被刺。“既然现在受助方讲了真话,释放了善意,我们断不会得理不饶人。”

 

  此案有望和解

 

  昨日下午,记者致电段霖夏的代理律师段茂兵。段律师表示:“我已知道段霖夏向李富华认错一事。”

 

  段律师告诉本报记者,12日下午节目录制结束后,段霖夏从南京打来电话,告诉了自己认错和李富华同意和解一事。13日段霖夏返回重庆后,与段律师商谈了结官司的具体事宜。段霖夏也向记者承认了“向李富华认错、商谈官司和解”一事。他表示,其他事情暂时不愿多说。

 

  “段霖夏会参加法庭主持的调解。”段茂兵律师说,此案能够和解,正是自己及其当事人段霖夏所盼望的。

 

  

0 Comments 0 References Permalink

"恶搞"的兴起来源于网络时代的来临。从胡戈恶搞《无极》,到网络上对"诗坛芙蓉"赵丽华诗歌的恶搞,再到恶搞历史名人、恶搞红色经典、恶搞雷锋、恶搞英雄,恶搞伟人毛泽东等等。前几天,13岁的北京小学生张殊凡被网友恶搞,现在又出现大学教师被恶搞。"恶搞"之风甚嚣尘上。      不可否认,随着法治的完善,人们享有更多的自由。借助网络这种交互的、自由快捷的传播手段,网络拥有了表达自己看法的手段和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讲,"恶搞"是公民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的表现。但是卢梭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可见,自由是有限度的,其界限就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恶搞"应有度,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恶搞行为更不应污染纯净的网络空间。但是针对恶搞行为,目前法律上却是一片空白,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范。正因为如此,"恶搞"行为才会如此"嚣张"。另外,由于网络的无编审制和匿名化,网民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恶搞"行为。鉴于此,必须完善立法,实施网络实名制,并且及时弥补类似的法律空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恶搞"现象,还公众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        相关新闻  

晒半裸照大学教师被网友恶搞 遭富婆骚扰

2008-01-10 00:43 来源:红网 作者:耿红仁    

 

 

 

  (设计台词:"想跟我芙蓉姐姐比造型?")

 

 

 

 

 

 

  (设计台词:想跟我山东二哥比身材?)

 

 

 

 

 

 

 + (设计台词:想和我石榴哥哥比艺术?)+  

 

 

 

 

 

 

 + (就是这样的一些半裸照片引起争议的)+

 

 

  网上晒半裸照大学老师和芙蓉姐姐比造型,与山东二哥比身材?都不是!昨天(9日)下午,记者在红网论坛发现,有网友将正在网上窜红的网络红人"雨虹浪侠"进行了疯狂恶搞,被《集结号》中的战士发现,遭遇在网上红极一时的前辈们,经过一番讥讽后沮丧地称,女人、兄弟、组织等不可靠,笑翻了众网友。对此,记者联系了"雨虹浪侠",他说,这个网友真是PS高手,很有创意,同时还告诉了记者一些不为人知的内幕消息,遭遇富婆骚扰。

 

 

  网友"雨虹浪侠"通过电子邮件告诉记者,网友们的恶搞本是娱乐。"有人拿我和芙蓉姐姐对比,我觉得她从某方面说是成功的,至少她很自信很勇敢,网络男人呢,好像缺了点什么,但我不愿做芙蓉叔叔什么的,因为我不够格。我是个很努力的人,但又是极富争议的人,在某矿业集团工作的一位学生非常诚恳地叫我送给他一句话,我说:‘灵活、原则、勤奋、知足',这八个字也是我对自己的要求。所以,这种能给人带来快乐,又不伤害别人的事,我没理由反对。"

 

 

  "雨虹浪侠"还跟记者说,"经红网报道后,我同事们大部分知道了,大家站在个人角度很支持我。借此机会向湖南老家时的同事和现在的同事表示深深谢意。今天(9日)在同学群里跟阔别十年的数位同学聊了,无比亲切,激动涌上心头。至于学生,现在的大学生观念与我们这年龄的人差别大,他们知道我的本质。我一直称学生为同学,视之为亲友,他们把我当朋友。"

 

 

  其中,针对网上有自称富婆的人想包养他的问题,"雨虹浪侠"估计恶搞的嫌疑更大,邮箱中收到些自称家产很多的女同胞,她们可能生活很空虚,想找刺激,看到她们十分认真的样子,真的不知说什么好,"反正我理解她们的一片关爱之心,感谢她们对雨虹浪侠的关注"。

 

 

0 Comments 0 References Permalink

记者昨日获悉,国航飞行员温先生因为出国定居,向国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经过北京市顺义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温先生与国航解约且不用支付一分钱赔偿。这创下飞行员辞职零赔付的先河。

 

  "谁是批准者"惹争议

 

 

  温先生的代理人张起淮律师介绍说,温先生与国航于1997年签订了劳动合同。4年前,他和家属办理了移民加拿大的手续。起初他并不知道劳动合同的内容,直到申请辞职时才发现合同中约定,飞行员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定居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温先生据此在去年8月申请终止合同,但遭到国航拒绝,随后,温先生将国航诉至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庭审中,国航方面称,温先生出国定居并没有得到国航的批准,因此不符合终止合同的条件。同时,国航还提出反诉,要求温先生支付300余万元的违约金和培训费。

 

 

  张律师反驳说,温先生手头连合同复印件都没有,不可能知道规定。而且合同中只约定被批准出国定居就可以终止合同,却没有写明由谁批准。国航理解为公司,而温先生理解为出入境管理机构。这份格式合同措辞不严谨,按规定,如果对条款发生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高额培训费不应判给飞行员

 

 

  以往很多飞行员辞职纠纷案,法院都把从几十万至上百万元不等的高额培训费判给了飞行员,而事实上最终还是由下家航空公司支付了。张律师表示,在民航总局、人事部等5单位联合下发的文件中,明确规定飞行员跳槽需要支付原航空公司70至210万元的培训费,但这笔钱就像足球运动员的转会费一样,应由招收飞行员的下家航空公司承担。"可司法实践全错了。"

 

 

  张律师认为,规定培训费是防止航空公司之间"挖墙脚"恶性竞争。但飞行员不在国内从事飞行工作了,自然就不需要支付这笔钱。"飞行员为航空公司飞行10年了,如果辞职出国还要缴纳培训费,不成了签卖身契吗?"

 

 

  经仲裁员调解,温先生和国航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温先生与国航解除劳动关系。

 

 

  九成飞行员手上没有合同

 

 

  张律师透露,中国目前有90%以上的飞行员手中没有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甚至连复印件也没有,飞行员不知道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本不知道如何维权。

 

 

  张律师认为,目前民航业仍然存在超时飞行、克扣年假等侵害飞行员权益的问题,因此急需民航总局针对相关问题及竞业限制、奖惩机制等都作出详细规定。(本文来源:[北京晚报|http://media.163.com/special/007625CB/bjwb.html] 记者孙莹)

 

       相关新闻                                 东航飞行员辞职被索赔1257万 http://finance.qq.com/  2007年08月25日10:18   新华网   评论0条

 

 

 

 

 

 

 

 

 

 

 

 

 

飞行员郑志宏

 

 

中国[东方航空|http://stock.finance.qq.com/sstock/ggcx/600115.shtml]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的飞行员郑志宏因辞职遭到单位索赔1257万元,此案经昆明!http://weather.qq.com/images/endnew/weather_icon.gif![东方航空|http://weather.qq.com/preend.htm?dc179.htm]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最终于昨日(24日)作出由郑志宏负责一次性支付航空公司近70余万元,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自今年6月18日终止等裁决。

 

 

一波三折的申诉过程

 

 

42岁的郑志宏是东航云南分公司的飞行员。2007年5月17日,郑志宏向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然而至,并要求公司自通知之日起30天后,将他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的一个月里,郑志宏仍然正常上班,可公司没有理会他的辞职,也未将档案和相关手续进行转移。

 

 

6月18日,公司并没给郑志宏答复,他也不到公司上班了。随后,不仅如此,他还于当天向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确认他与东航云南公司自2007年6月17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该公司即日为他办理劳动人事等相关事项的转移手续并由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担案件的仲裁费用。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针对郑志宏的申诉进行了答辩,否认与郑志宏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公司现已不经营与航空运输飞行相关的任何业务,郑志宏作为民用客机飞行员的劳动用工关系已由重组后新设的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接。"由于该公司与郑志宏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诉人主体资格不适格,据此要求仲裁委依法驳回郑志宏的仲裁请求。

 

 

在万般无奈之下,郑志宏只能撤回对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的申诉,郑志宏随后又于7月10日重新向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这一次,他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列为被申诉人。

 

 

令郑志宏始料不及的是,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针对他的申诉提出反诉,"称要求裁决郑志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仲裁委裁决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则要求郑志宏赔偿培训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7万余元,并要求郑志宏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8月14日,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合议庭,就郑志宏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和公司反诉郑志宏劳动争议案进行公开审理。

 

 

裁决赔航空公司近70万

 

 

8月14日,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合议庭,就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该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是由原云南航空公司变更后的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主辅分离以主业为基础成立的,郑志宏被划入主业单位。因此,原云南航空公司及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与郑志宏之间存在权利义务的继承关系,两原云南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出资的培训费,该航空公司可要求赔付。其次,郑志宏已于2007年5月17日提前30日向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认定于2007年6月18日起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后,郑志宏的个人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公司

 

 

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管理机构。再者,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以飞行记录簿记载的飞行培训时间,培训合同约定的培训单价、培训费支付凭证作为依据证明其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为436683.5元人民币、52643美元,但其中有100549元人民币、7121美元的培训费用,该航空公司未提交支付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郑志宏应向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赔付培训费用336134.5元人民币和45522美元。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举证证实,其已向郑志宏发放了2007年6月18日至7月底的工资及按年度发放的福利费用47290.77元人民币,因郑志宏已离开单位未提供正常劳动,因此应予返还。郑志宏任副驾驶的飞行时间,是其作为机组成员执行飞行任务的工作时间,应当领取相应报酬。故该航空公司的请求支付带飞费用、小时费用合计5703084.04元人民币,不予支持。郑志宏提前30日书面向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已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且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单位未能举证证实给单位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对航空公司请求裁决郑志宏承担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的竞业禁止义务,双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签订协议来约定,也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决:郑志宏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自2007年6月18日起终止,由该航空公司为郑志宏办理个人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郑志宏一次性支付该航空公司培训费用336134.5元人民币、45522美元,工资及福利费47290.77元人民币;驳回该航空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裁决宣布后,郑志宏和他的委托代理律师刘英显得异常轻松,向记者透露了自己的真实想法,而地透露了自己的真实想法,与此相反,东航云南分公司的有关人士则却婉言谢绝了记者采访。

 

 

-声音花絮

 

 

郑志宏:天价索赔意味着支付高额的律师费 希望辞职产生积极影响

 

 

 

 

昨日,终于等来了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郑志宏显得无比激动。

 

 

他亲口告诉记者,在他仔细阅读《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后,他希望看到航空公司方面的态度再做出进一步的回应。他"希望和航空公司在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协商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