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霆案发回重审再次吸引了大众眼球的时候,在大西洋彼岸的美国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件。美国版“许霆案”,主角名叫本杰明-洛弗尔。洛弗尔在美国商业银行的一个帐户突然平添580万美元,到美国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时,被银行出纳告知他的帐户内竟然有多达580万美元的存款。尽管他一再努力向银行官员解释,他并没有一个580万美元的帐户,但是银行方面依然肯定地告诉他,这笔钱归他所有,他可以提取这些钱, 洛弗尔先后从该帐户提取了200万美元。但时隔数日洛弗尔被当地检察机关批捕,并被以重大盗窃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一旦罪名成立,他最高将获刑25年。洛弗尔的辩护律师朱莉-弗莱表示,洛弗尔相信自己的“重大盗窃罪”罪名不成立,他认为自己是以正当资格提取这笔巨款的。弗莱还指出,洛弗尔“并非蓄意偷取任何人的钱财”。她说,洛弗尔将在法庭上向法官解释,银行方面坚称这笔钱是他的,进而导致他相信这个580万美元的帐户的确归他所有。
发生在中西不同文化背景和法律体系的两个国度里的这两起相似案件,二者有着十分相像的共同点:都是因为银行自身出现单方面的失误、错误,导致了当事人一下拥有了一笔巨额财富,而在这种天上掉下的馅饼面前,当事人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欲望将钱取走,最终导致被法院认定为行为违法,并涉嫌犯罪。二者存在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在取款人的定罪量刑上存在差异。先不说美国版“许霆案”中盗窃罪名能否成立,即使成立了,最多也就是25年,而在中国一审时,仅仅17万人民币的数目就判了无期,二者之间差距巨大!也正是这种完全难以令人信服的判决,使许霆案一时间成为了中国大众关注的焦点。
从许霆案我们可以看出:
一,我国目前的司法监督机制有待建立和健全。审理许霆案的是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基层法院,并且是在经济发达的广州,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多种类多,应该具有丰富的审理经验和比较好的审理保障机制,但仍然是出现了这种引起轩然大波致使专家学者纷纷质疑的判决。如果不是如今的传媒力量如此强大快捷,产生了巨大的全国范围的舆论压力,许霆很有可能就要开始了无期徒刑生涯,他很可能成为又一起冤案,一如被法院冤判背负杀妻罪名长达11年的佘祥林。我敢肯定的说,如果没有广大的群众和舆论的广泛的关注,仅仅依靠现行的司法程序和监督机制,许霆案根本不可能出现发回重审的机会,这充分的反映出我国目前缺乏强有力的司法监督机制和行之有效法律保障,也就是说,依靠目前的司法监督机制和相关法律还不能充分的保证司法中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二,我国现行的刑法亟待修订和完善。我国现行刑法自1997年3月14日修订以来,十多年来一直没有大的变革。而这十多年正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急剧变化的时期,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远远超出了修订刑法当时的预想情况,大量的新问题找不到对应的法律法规,许多新型的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没有相对应的罪名。经济基础发生变化要求上层建筑必须相应的调整,而如今依然沿用十多年前的刑法,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社会的飞速发展了,我们必须要根据目前的情况对刑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具体到许霆案,ATM机能不能算成金融机构,在银行发生错误的情况下从ATM机取款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怎样量刑,既然银行存在过错那么应该如何承担责任,这些都需要刑法作出明确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正因为现行刑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才致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无期徒刑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审。
三,我国正在执行的陪审员制度必须改进和加强。英美法系的一大特点就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采用了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对案件作出判决。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但是其遇有下列情形,才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这一制度设立本意就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但现实情况是根本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基本上属于聋子的耳朵—摆设。究其原因是因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另外,一部分陪审员素质太低,陪审员职权不明确等等。这就需要对该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加强,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的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四,我国现有的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尚需提高。ATM机出错,可以无限取钱,在这种诱惑面前,有几人可以完全理性冷静的对待,完全的做到不为所动?刑法不是推行道德的卫道士,它必须兼顾人性。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类似许霆的案件,法官都应根据法律精神提供相应的救济,以弱化成文刑法可能出现的暴戾与残苛。在大陆法系,有期待可能性理论,如果没有期待当事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即使行为形式上违背法律,也可减轻或免除刑罚,因为这种惩罚是没有太大意义的。比如某穷人寒冬无御寒衣物,偷穿了邻居家晒在外面的衣物,从形式上看,他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完全缺乏期待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故不得以犯罪论处。在英美法系,有可得宽恕的辩护理由,对于一种形式上的不法行为,如果它是多数人都可能犯下的错误,即使行为违法,也是法律可以从宽或恕免的,这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警察设套,诱人犯罪,所谓官诱民犯。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它不可能与时俱进地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机械地、教条地适用法律,或者导致法律过于宽松,或者过于严苛。法官是人,而不是“机器人”,他必须运用正义之心,主动弥补法律的漏洞,以满足公众对于正义的期待。
人身自由的权利远远高于财产的权利,更何况银行对其损失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担负一定的管理责任。许霆所犯的错误,并不是辛普森式的“一生重罪”,也并不刻意构成对社会正义的“可憎挑衅”。狄摩西尼说,每一种法律都是一种发现,法律能否于许霆案中发现早已存在的不适当,正是我们期待的。美国号称世界上司法最完善最健全最公正的国家,我们等待其司法机构对美国许霆案将作出怎样的判决,并从中借鉴我们可以学习的地方。2005年牵动美国朝野的女植物人泰丽·夏沃生死案中,泰丽死后翌日,《纽约时报》发表文章称:泰丽案将重新塑造美国法律。许霆案将如何塑造中国法律,我们也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