骇人听闻、闻所未闻,一名昔日资深机长兼飞行教员,因不堪忍受超时飞行、无疗养、无假期的劳累与压力,毅然决然地提出辞职。却惨遭东家(航空公司)以"率众叛逃"和"失踪"的名义向公安机关刑警报案,要求稽查,并要求追究其责任。      

 

 

一个飞行员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遭遇了东家(航空公司)的巨额索赔和举报的巨大压力。       

 

 

他就是厦门航空公司两年来申请流动/辞职/调离的近40名飞行员中的一员,也是义无反顾、坚决离去的20名机长教员之一的陈建国。

 

 

 

 

陈建国

 

 

    陕西人,73年生,男,原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机长教员   

 

 

    1994年自系西安交通大学毕业后加入厦航;

 

 

    1997年1月开始飞行,2000年11月担任机长,2005年担任理论教员,2006年担任飞行教员。

 

 

    2002年:除了每年必须完成的繁重的飞行任务之外,被厦航安排去厦航各部门兼职:

 

 

①在飞行安全部做QAR安全分析员;

②在飞行技术部做资料校译员、并负责独立起草新版《飞行人员训练大纲》,并负责历次的修订;

③在培训部担任理论教员,负责飞行人员理论培训;

④在运行标准部负责修订《运行手册》,参与历次CCAR121合格审定以及补充审定,并兼任历次国际航协安全运行审计IOSA飞行训练项目组负责人以及审计翻译;

⑤在总飞办负责协助起草《模拟机训练指导手册》、《模拟机教员指导手册》;

⑥担任中国民航空管局"情报联络员",负责对局方颁布的民用航空航行资料进行反馈和建议;

⑦担任"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厦门理事会"理事。自"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加入"国际航空公司驾驶员协会"开始一直是中国代表,代表中国飞行员参加历次"国际驾联亚太地区年会";亲手创立了中国民航飞行员的唯一的保护伞-"[飞行员失去执照的保险|http://roy737.blog.sohu.com/45461696.html]";是首位也是唯一在[国际驾联发表技术演讲的中国代表|http://www.xiamenair.com.cn/news/xnview2.asp?id=2006121102]。

 

 

陈建国的自述

 

 

    繁重的工作都是在每年都要和其他人一样,飞900-1000小时的基础上完成。除了飞行,我要同时兼任7个工作。上午上课或者写手册,中午审计,下午还要飞行,有时候晚上还要上课,几乎成了天天要做的事。

 

 

    在我申请辞职之前有记录的386天内(长年没有休息已经是3-5年的事情,只是没有确切地记录下来),厦航只给了我7-10天的休息,连续40天,50天没有休息都是家常便饭,最多一次2006年2月至5月份连续90天没有休息。一般每个月工作时间在270左右。最多的月工作时间是2006年4月和7月,4月份出差6天(没有计算出差时间)达到287小时,7月因手术休息两天,也达到288小时。但上面所有的超时加班都没有给我任何形式的加班费,只是按照正常工作给予一定的补贴。厦航也历来没有执行过节假日加班3倍工资的规定。这些都记录在我的博文"[一篇滴血的工作记录中|http://roy737.blog.sohu.com/81616239.html]"

 

 

    2006年10月22日,我做完手术还没有痊愈,航医让我全休一天,可是厦航还是以没有机长为由要求我参加飞行,执行汉城航班。

 

 

    2006年12月20日,不能再承受工作压力以及无限度的加班加点工作对身体的摧残,我给厦航打了辞职报告。为了不引起公司尴尬,我写了个人原因辞职。

 

 

    2006年12月20日辞职后,厦航不再让我参加飞行,我继续服从厦航的安排参加了转模拟机教员的培训。

 

 

    2007年1月21日,也就是在法定的辞职生效30天之后,我未在厦航上班。厦航没有按照规定在15天之内给我移交档案和结清剩余工资,继续在2007年2月份给我的工资卡里发了2月份的工资。在4月10号,超出申请仲裁60天月有效期之后的20天,厦航将我诉至厦门市仲裁委,要求我支付培训费违约金等等共计685万,在2008年2月21号,厦航又以计算错误为由,将诉求增加到705万,在厦航提供的证据中,包含有许多他人的住宿,餐饮,开party的费用,也要用来作为向我索赔的证据,这些发票都发表在我的博客"[高度怀疑假发票敲诈-重贴厦航培训发票,增加"开PARTY"等发票|http://roy737.blog.sohu.com/82116137.html]"

 

 

2007年7月3日首次开庭,之后厦航申请中止,恶意拖延。[2008年2月21日再次开庭|http://roy737.blog.sohu.com/79783924.html],[26日第三次开庭|http://roy737.blog.sohu.com/80193565.html],[3月4日第四次开庭|http://roy737.blog.sohu.com/80838222.html],[3月7号第五次开庭|http://roy737.blog.sohu.com/81120432.html],每次开庭,厦航都依据我们的质证意见补充新的证据,现在仲裁委告诉我的代理人,还要开庭,但是具体时间未定。

 

 

    附:

 

 

    1、在仲裁过程中,我要求厦航提供关键证据的"工资明细表"、"考勤记录"、以及我本人签收的工资条,对方只提供厦航自己单方面制作的工资表格,不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有效证据。在工资表格中,也拒不说明哪些项目是工资,哪些项目是因为我参加了和厦航签订的工种是"飞机驾驶"之外的,教学、审计、事故分析、编写手册等等的明细。(我有从厦航内部网上下载的工资明细表,可以证明我确实参加飞行以外的工作,而且厦航发了一定的补贴,但没有加班费)

 

 

    2、厦航在打官司之外的一些违规、违法的做法:

 

  • 恶意扣押档案,致使我没有任何档案,意图使我无法在任何一家企业做任何工作。

  • 我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却籍以《劳动法》,将我的"[飞行执照|http://roy737.blog.sohu.com/76871616.html]"认证无效。

  • 最恶劣的是,辞职原本仅仅是简简单单的"牵涉合同违约赔偿的经济纠纷",可是在2007年12月初,厦航指派保卫处的工作人员,[以"率众叛逃"和"失踪"|http://roy737.blog.sohu.com/76871616.html]的名义向厦门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警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缉查我,要求国家司法机关违法插手一个飞行员的合法辞职。

  • 虽然我辞职之后,很多航空公司希望我去他们那里任职,可是没有档案,执照无效,[我已经不打算去任何一家民营航空公司|http://roy737.blog.sohu.com/82349347.html]。我没有和任何一家民营公司签订任何口头或者书面协议,也没有任何一家民营航空公司给我任何形式的许诺或者资助,可是厦航个别领导在各航空公司飞行领导面前不断抹黑我,不想让我去任何一家公司就职。

 

    另外,在我上课的飞行员中,厦航采取的都是,上三天课,飞三天的做法,经常连续20天,30天的没有休息的"飞行完上课","上课完再飞行",这些飞行员连同我在内都是不能得到法定休息,当然航空安全也就大打折扣。

 

 

    最后,依照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职业健康卫生标准|http://roy737.blog.sohu.com/46117990.html],专门对航空辐射有明文规定,厦航拒不执行,不参照。可是厦航却[声称自己完全保护职工的职业健康|http://www.xiamenair.com.cn/news/xnview2.asp?id=2004051101]。

 

 

  网评:网友说,谎话说多了,还以为自己在说真话;

        补充:违规违法的事情干多了,还以为自己做的合理合法;

        背离正义渐行渐远,必将落得全世界的挞伐;

        X航,也将会把一个简单的员工辞职事件,演绎成一场失去控制的灾难;

        有句古训叫"多行不义必自毙"。

 

支持"依法治国"

草民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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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招商引资是目前很多地方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如果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过于积极,发挥主角的作用,也会产生一系列的弊端。

    "全民招商"的仇和招商模式,对每个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都规定了目标。这种招商"狂热症"必然导致政府部门职能的错位和缺位。不仅如此,政府还有可能不计成本组团到香港或国外招商,大把大把地浪费老百姓血汗钱乘机会出国出境旅游。同时,还会出现短期行为泛滥的局面,比如引进一些高污染、低能耗企业,违法违规出台优惠政策。园区泛滥,开发区成灾,以至同一地方的园区之间恶性竞争的现象屡见不鲜。除此之外,有些部门为了逃避处罚,完成"招商指标",还有可能弄虚作假,内资设法改头换面变成内资,致使假信息、假项目、假资金猖獗。各地重复投资、重复建设严重,泡沫经济严重。

     总而言之,"以商招商"最终效果如何,还要靠实践去检验。政府在这一过程中不应过多的干预,政府责任主要是通过加强和改进服务、创造良好环境来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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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乃天之骄子 ,是知识高密集型航空企业中的中坚力量,是航空公司的主要生产力。这些有着高学历、高智商、高身体素质的特殊人才,绝大多数也都拥有着优秀、正直、忠厚的品格特征。这些飞行员们平时一心扑在飞行上,不分白天黑夜地飞来飞去,飞国际航班一走就是七、八天到十来天。长而以往,这种高密度、超强度的连续飞行导致他们严重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亏待了家人孩子,但也从来都是无怨无悔。

 

    近年来飞行员却成为了激烈的航空市场竞争下最大的牺牲品。他们的休息和休假得不到保障,健康疗养被变相取消,甚至孩子开学、爱人生病,都不准予事假,但对上级三令五申绝对禁止的超时飞行却成了家常便饭。加之企业文化落后、工作环境恶劣、规章制度违法和人文关怀匮乏,飞行员没有安全感和温暖,才引起了这接二连三此起彼伏的“辞职潮”。

 

 

 

 

  “八一”飞行表演队技术检查主任王振军和飞行教员郭岳炳  

 

    

 

    简单地看上去,飞行员辞职,是航空业界不正当竞争的结果,其实,他们绝不仅是简单的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而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牺牲品。因为,我国民航业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最初的半军事化管理的模式一直延续了多年,应当讲在我国建国初期采取这种模式,对于中国的民用航空业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在中国的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时候,由于民用航空业的步子没有跟上社会经济的转型,成了被最后打破的一块计划经济下的坚冰。直到2004年,我国的航空市场才刚刚开放,民营航空公司才得以成立运营。老牌的国有航空公司和原有改制或者政府控股的股份企业,都留有极为严重的军事化管理,一长制的做法。企业的法制化管理相当落后,甚至出现大多数飞行员签完劳动合同后自己手中都没有合同的情况。航空公司想怎样签就怎样签,甚至一份劳动合同签订后,航空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需要,隔三岔五的再补签一个补充协议。我见过一名飞行员,航空公司让他前后共签订了五份劳动合同或协议。

 

    由此可见,航空业界不仅对于已经实施多年的《劳动法》贯彻不好,就连新近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合同法》学习贯彻落实不到位。企业劳动纠纷发生后,尤其是飞行员提出辞职时,航空公司就会洋相百出毫无根据的胡乱说上一通,庭上要证据没证据,要法律没法律,就靠一句话:为了航空公司的安全,不同意辞职。然后闭着眼张开大口漫天要价,上下嘴唇一碰,几百万上千万元的赔偿价就冒出来了,并毫无羞愧之色。更有甚者,已经拖了好几年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仍不执行,老子天下第一的派头又摆了出来。 

 

    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飞行员的合法权益也一样应当受到保护。现在航空公司都在迅猛发展和扩张,飞机多了,飞行员少了,各航空公司之间均出现了相互挖对方飞行员的现象,但是,凭靠简单地挖人举措就能挖走高素质的飞行员吗?不!绝对不可能!我相信:好与歹,是与非,那群高素质、高智商的飞行员当然是能够分得清的。飞行员只有在原单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报酬及待遇出现了问题,或者比别的航空公司或者其他工作岗位的劳动条件差距很大时,才会痛下决心辞职。 

 

     当然,航空市场的激烈竞争,是航空公司之间的博弈;但是,飞行员辞职,绝不简单的只是航空公司之间博弈的结果。而实质是,各航空公司和航空业界如何依据法律发展管理企业,改变落后的企业文化和法制环境的问题。 

 

    只有从保护飞行员入手,抓紧立法,及时出台《飞行员条例》,明确规定飞行员的权利和义务,劳动保护和操作规则,飞行员的“辞职潮”才会有效“遏制”;只有航空公司改变了提供给飞行员的劳动环境,尊重了为之辛勤劳动的飞行员,飞行员才会以航空公司为家,安心飞行;只有飞行员的合法权益真正的得到了保护,航空公司的发展才能健康有序,才有保障! 

 

    向全国“辞职门”中的飞行员致敬!他们今天这种义无反顾、不惜代价的维权行为,一定能杜绝更多缺乏安全感的飞行员继续沦落为航空业落后法治进程的牺牲品!

 

 

 

  相关报道 《北京晚报》 

 

    今天上午,海航集团旗下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名“辞职”飞行员——王振军和郭岳炳,身穿制服出现在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上,他们要求与航空公司解除合同。然而新华公司也不甘示弱,提出反诉分别要求他们支付500余万元的经济补偿。  

 

 

  飞行员为啥舍弃高薪辞职? 

 

  王振军和郭岳炳都是空军的转业军人,在新华公司已经工作了五六个年头。上午在仲裁法庭,王振军和郭岳炳告诉记者,在新华公司任职时,他们的平均月收入包括保险、房补在内大概在一万八九。拥有这样在大多数人眼中的高薪收入,他们为何要大胆作出辞职的决定?  

 

        两位飞行员告诉记者,他们并非另谋高就,目前也没有任何航空公司接收。他们提出辞职的最主要原因是,“单位的管理模式非常压抑,让人透不过气来,政策变化根本不征求个人意见,员工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这样的单位工作让人感到心寒。” 

 

  在申诉书上,王振军和郭岳炳均称,航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长期、多次、超时为他们安排飞行任务,他们的疗养休假、法定年休假及病假待遇也均无法得到保障。除此之外,航空公司还存在不将军龄计算为工龄、无故克扣飞行安全奖等行为。 

 

  此外,郭岳炳2002年转业进入新华公司时,该公司曾承诺为他解决北京市户口问题。然而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兑现,而郭在河北服役的爱人即将复员转业。他的户口解决不了,爱人就得回东北老家安排就业。据此,王振军和郭岳炳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补发飞行安全奖及工龄工资,并加发经济补偿金。 

 

  记者问他们辞职后有什么打算,他们都说,之前海航辞职的员工,有的两年了都没有走成,其他单位也没法接收。他们就想先离开这个地方,其他的以后再说吧。 

 

  航空公司各索赔500余万 

 

  上午,针对两位飞行员的申诉,新华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应予继续维持为宜”。该代理人称,公司在工作条件、福利待遇上等等都在向员工倾斜,而且从未安排过超时飞行。而飞行安全奖是公司设立的安全基金,是给忠诚于公司、没有出现安全事故的员工的奖励,发放有严格的制度。根据公司规定,飞行员离职的不享受该奖,尚未发放的奖金示为自动放弃。 

 

  代理人表示,飞行员是一项特殊职业,在坚持劳动自由的同时,对于飞行员的辞职应加以必要的限制,否则只会扰乱飞行队伍。“现在尚未出台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得飞行员出现无序地流动。另外,近几年民营航空公司相继成立,到处挖墙脚,部分接收单位怂恿飞行员辞职,使得人心涣散,飞行员市场更加混乱。” 

 

  上午,新华公司向两名飞行员提出了反诉。他们表示,王振军和郭岳炳当初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他们却因个人原因突然提出辞职,继而不来上班,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向二人分别索赔500余万。 

 

  新华公司表示,500余万里包括因飞行员提前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公司组织各种培训而发生的费用;因飞行员突然离职而造成的空职成本;飞行员在职期间公司负担的管理费用;根据民航总局出台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等规定,辞职飞行员还应支付公司210万元的补偿费等。 

 

  申诉人:高额索赔毫无根据 

 

  面对新华公司提出的每人500余万的高额索赔,飞行员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在庭上称:“这钱要得毫无根据。”据张起淮讲,王振军转业前不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飞行表演队的飞行员,而且是飞行技术检查主任。而郭岳炳也是空军的飞行教员。“他们在转业前已经是成熟的飞行员,航空公司并没有为他们花费巨额的培训费用。”张起淮表示,根据《意见》的规定,新华公司所主张的补偿费也应该由下一个招用飞行人员的航空公司来承担,而不是飞行员个人。 

 

    律师呼吁 

 

  尽快制定《飞行员条例》 

 

  近几年来,媒体不断曝出飞行员辞职事件,涉及多家航空公司。目前最受关注的是发生在海南的海航“辞职门”事件。据媒体报道称,从2006年开始海航陆续有20名飞行员辞职,而他们也均遭到了海航的高额索赔。 

 

  “飞行员频频辞职,飞行员劳动市场混乱,暴露了我国航空运输行业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作为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张起淮分析说,目前飞行员和航空公司之间尚缺乏一套明确的“游戏规则”,因此才会纠纷不断。不但飞行员流动难,航空公司管理、稳定也难。 

 

  今年3月9日,张起淮委托参加全国“两会”的政协委员提交了一份《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尽快制定〈飞行员条例〉的提案》。张起淮表示,目前我国针对船员已经出台了《船员条例》,但是对于同属于特殊职业的飞行员却仍是空白,因此有必要出台一部《飞行员条例》,对飞行员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这对飞行员和航空公司双方都是一种保护。(记者张蕾 张玉军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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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系列飞行员"辞职门"事件均显示:在当今的航空运输业,飞行员辞职难如登天。但,又有一系列的真实案例告诉我们,法院对飞行员辞职案例判决的执行是难上再加难。

 

    不容置疑,一部真正能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的《飞行员条例》的出台将不仅从根本上缓解或解决飞行员"辞职门"危机,还能帮助法院在判决以及执行此类案例的时候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高效快捷。

 

 

    我们说,出台《飞行员条例》刻不容缓!

 

 

 

 

图源:央视国际-经济半小时:飞不走的飞行员

 

 

《深圳商报》 "经济法庭"2月28日A7版刊登了《飞行员辞职赔偿200万》一文,其事件后续情况是,飞行员李向东(化名)为了能使判决执行,促使航空公司尽快放人,其在赔偿200万的基础上,又向航空公司多支付了10万元。现在李向东已正式离职。

 

 

    然而,又一名因为同样原因申请离开该航空公司的飞行员赵伟坚(化名),却在判决执行中遭遇了更多的艰难。

 

 

    2007年12月18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定:维持原审判决,赵伟坚给付航空公司160万元;支付款项后,航空公司将赵伟坚的飞行执照、人事档案、飞行技术档案、身体健康档案移交给民航地区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008年1月29日,航空公司收到赵伟坚支付的160万元,但令赵伟坚失望的是,航空公司并没有依照判决,为其办理辞职事项。赵伟坚说:"公司要求在判决160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50万元才可以放人。"为此,赵伟坚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了 强制执行申请书。

 

 

    2008年2月19日,赵伟坚收到法院的《执行受理通知书》称"决定受理,并登记执行案号为第1578号"。10天后,法院依法向航空公司发出强制执行令。

 

 

    记者从宝安法院执行局法官张潮军处了解到,航空公司接到强制执行令后,曾主动找到法院,解释说:"会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但是现在联系不上飞行员本人。"张潮军建议航空公司尽快履行判决。

 

 

    张潮军又说:"航空公司要多收50万元才放人,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如果航空公司拒不执行,法院是可以对相关当事人实施拘留,或对公司进行罚款的。"据悉,2007年底,就有某通用航空公司法人因类似案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受到拘留15天的法律处罚。

 

 

    律师刘素珍告诉记者,我国《民法》条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相关链接

 

 

    飞行员跳槽凸显人才短缺

 

 

  接二连三发生飞行员跳槽事件,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起淮认为这反映出现有制度的六大问题:

 

 

    一是中国迅猛发展的航空业急需人才。这些年,国有航空公司的飞机数量翻了数倍,但飞行员的人数增长与此不成正比。

 

 

    二是飞行员的培养途径出现多个问题,运力增加,航校培养能力没有增长,民办航校刚起步,经费师资力量弱。

 

 

    三是民营航空公司异军突起,竞争激烈,直接冲击了天下老大,四平八稳的国营航空公司。

 

 

    四是航空业中的劳动力市场混乱无序,劳动报酬差异太大,引发了飞行队伍的纷纷流动。

 

 

    五是民航系统尚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适应行业劳动特点的用人用工制度和规定。

 

 

    六是飞行员的劳动争议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而最高法院关于处理飞行员跳槽的规定太单调,太笼统,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显得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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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合同法》起草到颁布的过程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孰是孰非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有学者提出实际上无固定期限最容易遭到解雇。在"两会"期间,甚至有代表提出废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我认为这一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从世界范围看,对于世界各国的劳动法律,[中国|http://lawyerqh.blog.sohu.com/81807033.html#]劳动合同期限以短期化为主。但是不管是在西方还是东方其他国家 ,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比例都是7:3。"存在即合理",既然无固定期限合同备受推崇,自然有其存在的价值。

 

 

  实际上,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不会成为"铁饭碗",对用人单位来说,也不会成为"终身包袱"。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员就得裁员。唯一不同的一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辞退员工,进而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相关新闻:无固定期限最易遭解雇!

 

 

  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立法时征求意见过程太短,国外是立法时"吵",而我们是实施时"吵"

 

 

  2006年3月,《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据说这是1949年以来,立法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第五部法律,一个月内就收到高达19万条的意见。

 

 

  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外界评论新法对劳工权益的侧重前所未见。

 

 

  2008年3月,《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仅仅三个多月,全国政协委员、女企业家张茵在全国两会上率先发出了修改新法、废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呼声。而据《中国企业家》杂志的问卷调查,有多达七成的受访企业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调整。

 

 

  一部正式颁布已久的法律,在付诸实施的时候,所见却是修改调整的热议。有学者甚至认为,新劳动法将搞垮中国经济,成为中国经济的绊脚石。而伴随争议进行,更深的劳资利益被搅动,更多的贫富情绪遭放大,更广的公共议题被牵扯。中国现实的复杂程度,使得劳资利益平衡与经济协调发展,必定要有一场激辩方能澄清,而《劳动合同法》引起的如潮声势,即是这场激辩之中的尖锐时刻。

 

 

  就法治常理而言,法律一经通过,便不能讨价还价,所剩唯有遵照执行。但深入法律运行的现实,透视法律与人的互动,却仍能从法的严格见出人的能动,正如学者有言,实践对立法的修正是残酷无情的。在此意义上,围绕法律而生的广角观察和社会分析,便不只是反对与赞成的简单归类。

 

 

  夏业良: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新制度经济学、经济史与经济思想史、公共选择与公共政策、劳动经济学。

 

 

  冯同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工会理论、劳动关系和劳工问题研究。

 

 

  刘林平:中山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劳工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主要从事组织社会学和劳工问题研究。

 

 

  "没有固定期限可以理解为期限很长,也可以理解为很短,所以美国把无固定期限合同理解为最容易解除的合同。---冯同庆"

 

 

  "劳动合同法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当企业不愿意跟职工签合同的时候,那么劳动合同法就视为签了合同了,然后到了一定极限的时候就变成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我觉得劳动合同法最好的地方就在于要把企业用工的短期行为迫使它从法律上面变成一个长期行为。

 

 

  ---刘林平"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劳资关系有一个发展历程,是长期博弈的结果。政府最终认同双方的博弈结局,出台相应的法律。那时候规则就比较符合双方的利益。这种争执发生在立法的过程中,而不是颁布之后。

 

 

  ---夏业良"

 

 

  新法征求意见过程太短

 

 

  有很多问题没有细致地讨论,比如无固定期限合同,一般的理解是,好像雇主无法解除合同

 

 

  南都:《劳动合同法》立法征求意见已经过去两年,已经正式实施了三个月,在全国两会上还是吵得很厉害,是不是有点反常?

 

 

  夏业良:因为征求公开意见的过程太短,没有充分表达民意就匆忙实施了。国内有很多类似的法律出台太快,也许酝酿讨论的时间较长,但是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太短,里面有很多缺陷,不成熟。比如新《劳动合同法》,反应比较强烈的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会损害雇主的利益。一般的理解是,好像雇主无法解除合同。关于这一点,我觉得可能需要增加一些附属条款,一些补充说明。现在既然是市场化导向,劳动法就不可能成为一个铁饭碗的规定,它肯定是说在有些情况下是允许解雇的。在一个企业里面,因为违反企业规定被解雇是很正常的,应该不受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保护。企业有解雇权,但是,解雇权的使用要特别审慎。不能像文学作品中描述的,只要雇主生气发脾气,就立马呵斥赶走雇员。那是对劳动者权利的漠视。

 

 

  南都:张五常说,新《劳动合同法》会搞垮中国经济,有没有这么严重?

 

 

  夏业良:说的过大了一点。但是他提出这种担忧,觉得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有很多的问题没有细致地讨论,这点我是同意的。我觉得应该更具体地来讨论一些实际的问题。

 

 

  冯同庆:我觉得没那么严重。关键就是说,企业也不一定会完全地执法,把成本搞高了,把企业搞垮了,基本不是这样的。工人也不会因为有了权利就和企业闹,你不执行我就罢工,我就离开。不是的,他们都要维持自己的生存,企业要维持自己的经营,工人要维持自己的岗位,大体选择了互相宽容、互相隐忍的做法。但是我觉得这样是不好的,所以要营造一个法制环境,要培养对法律的诚信,包括在实施的技术上提供帮助,还是要让这个法律慢慢地有效地实施起来。

 

 

  有些地方立法标准太高

 

 

  在很多本来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达成的标准上,都用利益规范,反而比不立法还要严重

 

 

  南都:您认为这些争论的核心是什么?劳资矛盾?

 

 

  夏业良:我觉得有时候可能是道德的诉求占了上风。现在有一种泛道德的舆论---如果站在弱势群体考虑问题,这当然是最好的选择。法律是讲公正的,法律也比较讲究理性和逻辑,本身有法理的基础,也就是说,法律不一定要向弱者倾斜。不能让弱者遭受损失,但是也不能偏向弱者。劳资双方,我们要把他们看成一个平等的关系。虽然实际操作中,资方的话语操作权可能会高于雇员,因为雇员他们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他们的话语权本身就小,加之他们经济上也没有很强的自立能力。所以,从感情上面来说,我们可能更愿意同情雇员一方。但是,这个偏斜不能太过分。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都有很强大的工会,劳工关系方面的研究,无论学者专家都有很多人来做这样的工作。所以,我们不能把一个问题弄得过于简单化,不能因为觉得雇主是有钱人,他们的利益我们就可以不管。在现在的《劳动合同法》里面有一些规定,可能对中小企业雇主来说,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一些损害,或者没有得到体现。我们的目的不是要打击和消灭富人,而是让中国产生越来越多的富人。

 

 

  冯同庆:我觉得不是劳资矛盾,主要是我们立法的宣传和立法的适当性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本身针对的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垄断劳工权益,在立法的时候,比较侧重的是利益标准,比如说一些具体的限制,合同要多长时间,裁员不能超过多少的最大数量,比如说8小时工作制,加班一定要有补偿的工资。这些东西有一些属于基本的劳动者利益,我觉得立法强调是适当的。但是如果把利益规范扩大,在很多本来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达成的标准上,都用利益规范,一个是不适合中国企业类型众多的实际情况,表面上好像强调了劳动者权益,但是客观上因为立法的标准太高,造成了逆向选择---不仅是企业的逆向选择,甚至是工人的逆向选择,他们都认为做不到。这样的话,这个立法本身客观上起不到所谓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反而比不立法还要严重。

 

 

  在《劳动合同法》第一稿出台时,利益规范的基本方向特别明显,后来又做了一些调整,即使这样也还有一些问题。我觉得除了基本的利益之外,应该更多让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慢慢建立一种制度、一种协商的程序,逐步把这个问题解决。而且劳动合同的问题不是完全通过立法就能解决的,立法的实施本身要考虑到怎么便于更长远、更有效地解决问题,所以我强调权利规范。很多事情不是法律规定了就能做的,而且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互动中,实际上有很多是习惯法,是本土长期形成的、约定俗成的东西,不一定没有效果,可能它更能平衡。

 

 

  刘林平:这个《劳动合同法》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当企业不愿意跟职工签合同的时候,那么《劳动合同法》就视为签了合同了,然后到了一定极限的时候就变成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这是一个核心问题。从组织理论和劳工权益说,有一个概念,叫做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这个内部劳动力市场是否建立和是否完善,对于这个企业的稳定和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国的改革趋向是所谓的劳动力自由流动,市场化。这个总体上来说是不错的,但是现在就是劳工的流动性太高。我觉得《劳动合同法》最好的地方就在于企业用工的短期行为迫使它从法律上面变成一个长期行为。长期行为既有益于企业的稳定经营,有益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工人本身的发展,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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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8日晚,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25岁的华为员工胡新宇因病毒性脑炎被诊断死亡。 2006年 8月11日,又有华为公司长春办事处的一名员工跳楼身亡。 2007年7 月 18 日下午,年仅 26 岁的华为员工张锐,在深圳自缢身亡, 2008年2月26日,在成都高新区华为办公楼,年轻的华为员工李栋兵以跳楼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2008年 3月6日中午,华为深圳坂田研发基地员工张立国在餐厅坠楼身亡 。 对于接连发生两起员工意外死亡事件,华为公司表示 " 非常痛惜,同时对其家属和亲人表示深切的慰问 "。 该公司方面仍表示员工死亡的具体原因警方正在调查中,此前的一共四例华为员工跳楼或上吊事件,以及此次事件  " 都是意外 " ,与死者生前在 华为公司面对的工作压力都没有直接关联。 这一论调不免有"此地无银三百两"之嫌。对于这种事件,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要推脱一切干系恐怕很难。 企 业文化直接决定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了企业员工在工作时承受的压力大小。 员工的死亡跟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或多或少地肯定存在着一 定关系。更何况,众所周知, 华为公司内部管理非常严格,加班时间长、业绩目标明确 ,以"狼文化"为企业的文化,正因为如此,人才在这个企业中的地位不断下降,也造就了更大的工作压力,从而导致因工作压力过大,员工累死、自杀的结果,不禁让人对"吃人的狼文化"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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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华为公司并不是个例, 当下社会 很多企业 在劳动用工中 均存在着大量问题, 劳动保障执行的缺位 致使劳动者工作压力过大,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对待飞行员的做法同华为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海航的管理体制缺乏"以人为本"理念,片面追求单位经济利益,忽视对员工利益的保护,侵害飞行员合法权益的情形大量存在,具体而言:(1)海航为了最大限度的获取利润、最大限度的利用飞行员的劳动力、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长期、多次、超时的为飞行员安排飞行任务;(2)海航基本上不能保障飞行员的相关疗养,往往是随意的安排住几天酒店就算是疗养。休假制度形同虚设,每年20天的假期必须分两次休息,并要折抵法定节假日。(3)海航延迟发放飞行员工资,甚至巧立名目,克扣工资。(4)海航随意拖欠飞行员的安全奖,拒不发放;(5)不能按照法定标准为飞行员缴纳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不按时交纳住房公积金,致使很多飞行员感到晚景凄凉、老无所养;(6)很多飞行员有相当一部分来自部队,曾经在部队服役多年,按照法律规定军龄应计算为工龄,作为发放工龄工资的依据,而海航并不将飞行员的军龄计算为工龄。(7)很大一部分飞行员是有着多年党龄的共产党员,但海航却干涉其信仰自由,要求其佩挂佛珠、烧香拜佛,严重违宪;(8)海航没有依照规定组建工会,飞行员无法通过工会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海航飞行员同华为员工相比,更是身处"水深火热"之中,从基本工资到安全奖,从休息疗养到社会保险,从工龄到宗教信仰,他们的各项劳动权益,甚至人身自由均受到海航的严密控制。海航完全没有提供相应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飞行员无法正常工作。华为员工如果不满工作现状,至少还可以顺利"辞职"走人。但是海航飞行员却披荆斩棘,需要历经千辛万苦清除海航在他们"辞职"道路上设置的层层关卡和障碍。由于海航的蛮不讲理,恶意拖延时间,很多飞行员辞职之后,缺少基本的生活来源,只好靠卖车、卖房、卖祖传古家具,甚至靠卖小商品、修电脑维持基本生计。虽然进入了法律程序,海航仍然大搞虚假、不实之词,向飞行员索要500万元以上的培训费,并且寻找各种借口强行拖延法律程序,不惜损害其员工合法权益。面对海航的种种刁难和百般阻挠,海航飞行员所承受的艰辛和痛楚非常人所能够理解。从海航野蛮无理的做法中,我们或许更能理解飞行员提出辞职的原因。 航空公司的企业文化落后、工作环境恶劣、规章制度违法和人文关怀匮乏,是飞行员辞职的根本原因;航空公司的阻扰、纠缠、打击和天价赔偿,是激化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矛盾的主要因素;航空公司在司法程序中的无情、无理、无法和无证据,尽靠关系打赢关官司,使飞行员和航空公司关系恶性循环,在飞的飞行员也毫无安全感,心有余悸。 

 

 

        实际上,海航飞行员大规模辞职,同华为员工自杀事件是殊途同归的做法,都是员工在用自己的方式表示对企业制度的反对和抗争。不同的是华为员工以死反抗,而海航的飞行员则选择以辞职抗争,甚至以职业生命抗争。海航的机长们说:"我就是不愿在你海航工作了不行吗?我宁可终身停飞,也不能在你海航这样的企业干了。"何其悲壮!何其坚定!

 

 

    通过这些事件,企业应当认识到: 在日益人性化的今天,人性永远是第一位的。 但是 以人为本不是用报酬和待遇来衡量的。 真正成功的 企业 应当让 每一个员工在企业中都能找到一种归属感 。 同时, 通过各种机制,让 员工能被激励奉献自己的全部智慧 。企业应当 为员工搭建施展无限才能的平台,打造一片和谐、广阔的天空。 在 企业充分合理地授权分权 下 ,员工在企业内能充分找到自我 ,能够在企业种 愉快地工作着,心存感激和快乐。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企业和员工"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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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男女双方均达法定婚龄是结婚的重要条件之一。法定婚龄是划分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线。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之所以在法律中规定男方的法定婚龄高于女方,主要是受社会现实状况的影响,当今毕竟是社会以男人为主。而且人类婚姻制度几千年,正常的状态就是男大女小。同时根据相关专家的分析论证,无论从生理还是从心理上讲都是男大女小都比较符合发展规律。

 

       不可否认,"姐弟恋"已经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但是以此为理由修改法律,未免有"大动干戈"之嫌。法律的稳定性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个重要方面,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则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惯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消减了。更何况,我国现行法律鼓励晚婚晚育。法定婚龄只是最低的结婚年龄,对具体的当事人来说,不一定是最合适的结婚年龄,更不意味着到达法定婚龄就必须结婚。修改法定婚龄对现在年轻人结婚并不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相关新闻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赤峰学院副院长郭丽虹提出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修改为男女相同或女大于男。

 

 

  针对人大代表郭丽虹的提议,记者采访了从事多年婚姻登记的有关人士以及多位市民,有市民对郭丽虹的提议表示认可,认为修改男女婚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引导人们向新观念转变的作用;但也有人认为,修改婚龄对适婚人员是否选择"姐弟配"作用不大。而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民政部门获悉,穗每年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的新人在6万~8万多对之间,而其中"姐弟配"的几乎占到10%。

 

 

  现状

 

 

  广州夫妻大部分是男大女小

 

 

  "广州‘姐弟配'夫妻目前办理的婚姻登记绝大部分都是男大女小"。昨日,广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人黄平心告诉记者,广州人的择偶观念一向比较传统的,选择涉外婚姻的当事人观念会相对开放一些。"但每10对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新人中,已有1对是女性年龄大于男性的。广州市其他各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新人中出现女大男小的比例则一般不会超过10%。"

 

 

  黄平心分析,男女择偶一直以来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会更倾向于选择比自己年龄大的男性,因为男性到了一定年龄后,工作稳定,经济条件也相对较好。"少数女大男小的配对中,据我们了解,也大多数是建立在男性比女性成熟、心理年龄比女性大的基础上。"

 

 

  "姐弟配"不再令人侧目

 

 

  广东过去是一个比较传统的地域,关于男女婚配的年龄也是比较敏感的。民间甚至流传着"宁可男大七,不要女大一"的说法,认为男人大女人七岁都无所谓,女的大男的超过一岁就难以相处和沟通了。

 

 

  不过,随着女性在劳动、职位上有变化,在择偶方面变化亦不小,女性不再受传统思想所束缚,女高男低的"姐弟配"十分普遍。香港才女白韵琴与律师谢伟俊的如胶似漆的爱情,王菲与李亚鹏的恩爱婚姻,都显示了"姐弟配"已经突破封建樊篱,即使法律不规定,男女之间的爱情,突破年龄限制已经不是让人瞠目结舌的事情了。

 

 

  观点 PK

 

 

  正方 国家鼓励姐弟恋 能引导社会氛围

 

 

  在记者的采访中,也有多位市民对全国人大代表郭丽虹的提法表示认同。从事文字工作的熊小姐,是一名大龄女性青年,她就向记者表示,"对年龄进行修改,我是赞成的,男女的年龄改成一样或‘女大男小'都比现在的法定年龄好。试想一下,当国家的法律都修改成女性比男性年龄大时,就说明国家都鼓励‘姐弟恋',这样我们大龄女青年选择比自己小的男性时,承受周边舆论的压力将大大减小"。

 

 

  熊小姐认为,虽然婚姻法中的法定年龄的规定对现在现在年轻人结婚起不到什么实质的作用,但修改男女的年龄,能对社会氛围起到引导的作用。她表示,"就像大学生结婚,以前大家都觉得不可思议,但现在法律放开了,市民都能接受了。而婚姻法中年龄的修改,如果改成‘女大男小',可能很多人不去实践‘姐弟恋',但能起到对‘实践者'鼓励的作用"。

 

 

  此外,熊小姐表示,作为一名大龄女性青年,如果社会氛围更倡导"姐弟恋",她们的选择余地将变大。"我现在的选择范围就预定在比自己大两岁到比自己小两岁的范围之间。如果我一味找比自己大的男性的话,选择余地就将缩小到一半"。

 

 

  反方 法定年龄是否修改 跟我没啥关系

 

 

  在广州从事食品行业工作的李小姐,今年准备结婚了,她的很多同学朋友都认为她很"新潮",因为,她选了一个比自己小3岁的男朋友。得知有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婚姻法中的法定年龄,鼓励"姐弟配"时,作为"姐弟配"的实践者之一,她对人大代表的该提法,显得有些"冷漠",她说,"法定年龄是否修改,跟我没啥关系"。

 

 

  李小姐说,法定年龄修不修改,她都会是今天的选择。"目前的法定年龄,我想也与很多人没关系。比如说我,我读书比较晚,大学毕业的时候就已经25岁了,远远超过了女性结婚的法定婚龄。就一般来说,女性大学毕业时,也都达到了21、22岁,法定结婚年龄对我们都起不到什么作用。一个人选择什么时候结婚,结婚对象的年龄如何都看具体情况的,并不会和法定年龄有直接的关系"。

 

 

  李小姐对记者现身说法,她不是一个传统观念很强的人,但也并不"新潮","由于自己的情况比较特殊,之前并没有打算‘姐弟恋',但在工作中,接触的人大部分比自己小。和男朋友认识时,并不知道对方的年龄,当日久生情后,我不会因为法定年龄中规定男性比女性大,我就一定要排除比我小三岁的男朋友;同样,我也不会因为法律规定男性比女性小,我就选择一个比自己小的。这主要看个人,跟法律无关"。针对全国人大代表关于修改男女法定年龄的提议,她表示,"很无聊,没有意义"。

 

 

  -资料

 

 

  新中国《婚姻法》的变化

 

 

  ●1950年诞生:1950年4月13日,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诞生了,当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这部法律实行了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婚姻家庭制度。

 

 

  ●1980年修订:30年后,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对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作了修订,通过了现行《婚姻法》。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

 

 

  ●2001年修订: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1980年婚姻法,原婚姻法37条,修改后增加到51条,共修改了33处。修改后的婚姻法,加大对重婚等行为的遏制力度,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遏制"包二奶",禁止家庭暴力,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的规定,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等。

 

 

  代表要求修改婚姻法三大原因

 

 

  性别比失衡"兄妹式"难以为继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郭丽虹代表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男女相同或女大于男。

 

 

  郭丽虹代表认为,法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在防止早婚、抑制人口过快增长方面的作用已经不大。但是,这一规定却对人们择偶时的年龄选择发挥着一定的影响。

 

 

  但这种年龄结构上的"兄妹"式,恰恰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不适合现阶段我国人口的性别结构的。这个观念不改变,在人口性别比例失衡情况加剧的未来,将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所以我们在法律上对最低结婚年龄不宜作出这种"兄妹"式的规定。

 

 

  "兄妹"式让女性寡居时间延长

 

 

  郭丽虹代表介绍说,女性平均寿命长于男性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根据世界人口统计,上世纪末此差距为4.3岁(男63.3岁,女67.6岁)。

 

 

  若建立"兄妹"式的家庭,则夫妻同时生存的时间会缩短,必然会有更多的老年女性寡居,寡居时间也会延长。

 

 

  现在这种状况已经十分明显,如能引导人们择偶时选择"姐弟恋",则这种状况将会得到改善。

 

 

  减少"剩女余男"一举两得

 

 

  郭丽虹代表告诉记者,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当年21、22、23岁三个年龄段,100个女性只能对应不到92个男性,这也是当前大龄未婚女性增多的原因。

 

 

  如能通过修改《婚姻法》引导社会转变观念,变择偶年龄标准为女大于男,不但可减少大龄未婚女性,又能防范20岁以下男多于女所带来的问题,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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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民广播电台置广电总局三令五申于不顾,仍每天播出淫秽下流节目。广电总局对此做出的反应是:明令停播、撤销违规节目,并通报批评。看到这则消息,不禁愕然。

 

    反观前一段时间广电总局电影《苹果》的态度,不仅影片被禁止公映,而且广电总局对该片负有主要责任的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参与投资拍摄的公司以及该片的制片人、导演及相关演员均做出了严厉的处罚。现在广播电台公然传播淫秽下流节目,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带来更大的危害,甚至已经构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是广播电台不仅没有因此受到刑事处分,甚至连罚款都不用承担,仅仅是内部通报批评!

 

 

    不禁感叹于广电总局的"手软"和"护短",从中我们或许也看到了为什么淫秽节目在广播电台屡禁不止的真正原因所在。

 

 

相关新闻:

 

 

安徽人民广播电台播出淫秽节目被查处

 

 

    人民网3月4日电据国家广电总局网站消息,安徽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新闻综合广播顶风违规,至今仍每天播出涉性淫秽下流节目,今日被广电总局明令查处。广电总局对安徽人民广播电台的通报批评,同时抄送中共安徽省委和安徽省人民政府。

 

 

  广电总局指出,2008年2月19日,广电总局刚刚就贵州人民广播电台严重违规播出涉性淫秽下流节目,对贵州人民广播电台及其主要负责人提出严肃批评,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并停播、撤销违规节目,并通报全国。安徽人民广播电台拒不执行广电总局规定,仍旧违规播出涉性淫秽下流节目,问题严重,情节恶劣。这说明,安徽人民广播电台政治意识不强,不遵守政治纪律、宣传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和职业素质,规章制度松驰,宣传管理乏力,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广电总局对安徽人民广播电台及其主要负责人提出严肃批评,并通报全国。

 

 

  广电总局责令安徽省广播电视局立即停播、撤销安徽人民广播电台所有涉性淫秽下流节目,对安徽人民广播电台进行认真整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人员和负责人,并尽快将查处情况上报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要求,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对此须引起高度重视,守土有责,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切实落实责任。安徽省广播电视局要严肃宣传纪律,严格审查把关,坚决清查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涉性淫秽下流节目,防止监管不力,疏于管理的现象再次出现,防止所辖区域内涉性淫秽下流节目死灰复燃。同时,广电总局要求全国各省级广播影视局要以此为鉴,切实履行宣传管理职责,加强监听监看,及时发现问题,坚决启动惩处、问责、退出机制,坚决查处和整治所辖区域内广播电视涉性淫秽下流节目,并按照广电总局已有规定于2008年3月10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上报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表示,将继续监督检查各地整治广播电视涉性淫秽下流节目的情况。同时,欢迎广大听众观众举报,国家广电总局违规节目举报电话是010-86095315;网上举报地址是www.chinasarf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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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几年前就有人提出在中国实行影视作品分级制度。有行内人对电影分级制度打了这样的比喻:"放电影就跟卖衣服一样,卖衣服还大人有大人的尺码,儿童有儿童的尺码"新浪网还曾专门对此问题进行网上调查,支持分级制度的人高达90.38%。可见,实行影视分级制度是民意所趋,而政府却以"人民大众对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非常敏感"为由拒绝推行影视分级管理制度,这明显是一种借口、托词。

 

    事实上,有关部门最大的担心是"如果实行分级管理,等于承认淫秽*可以大量出版",这样可能会扰乱市场管理秩序。但是相关部门却忽略了这样一个客观情况:在人们的娱乐消费需求空前活跃的情况下,再用单一的办法限制市场未免一厢情愿。而且民众存在着普遍的逆反心理,即使政府部门采取各种措施限制"淫秽*"音像制品的流通,但是鉴于中国大陆有着发达的盗版产业和完善的BT下载业务,民众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观看这些影视剧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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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暂不实行影视分级管理

 

 

   3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明确表示,中国暂时不会对影视作品实行分级管理。他称如果实行分级管理,等于承认淫秽色情可以大量出版,在市场没有完全规范以前暂不实行。

 

 

 

 

 + 在2007年的"两会"上,巩俐委员说电影实行分级制有利于电影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少年儿童的成长,她非常赞同。(资料图片)+

 

 

  昨天(3日)下午,在出席全国政协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开幕式之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接受了媒体采访。他明确表示,中国暂时不会对影视作品实行分级管理。

 

 

  去年6月开始,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全国政协新闻出版界组成调研组,就"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分级管理"专题到各地进行调研,此举引起国内外媒体关注,并一度传出消息称,中国将对影视作品实行分级管理。

 

 

  对此,柳斌杰表示,基于两大考虑,中国还没有对影视作品等实行分级:首先是人民大众对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非常敏感;其次,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市场管理秩序,在这种现状下,如果实行分级管理,等于承认淫秽色情可以大量出版。因此,他明确表示:"在市场没有完全规范以前,分级管理制度暂时还不能实行。"(CCTV/新快报张英姿肖萍陈琦钿陈红艳廖颖谊余亚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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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人内心长期以来“多子多福”、“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观念积淀,“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由此导致了出生婴儿性别比已经全面失调。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资料表明:在2000年出生的婴儿当中,城市的性别比为113.02:100,城镇的性别比为117.13:100,乡村的性别比为119.30:100。如果放任这种状态,任其发展,到2020年我国将有3000万光棍汉。或许目前尚无法真切感受这种现象的严重后果,但20年后,当这些孩子都到了婚娶年龄,对社会的影响也许将得到爆发。

 

    之所以出现男女性别相差悬殊这样尴尬的情形,有着复杂的社会因素。首先,B超技术的普及使得胎儿性别鉴定更加便捷,且成本低廉;其次,从事胎儿性别鉴定的黑诊所投资少,见效快;最后,国内目前的法律对此方面的违法者往往处罚较轻,缺乏威慑力。正是随着人们对男女性别比失调严重,即男多女少带来的危害的认识,国家对那些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加大了惩罚和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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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307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受党纪处分

 

  新华网长沙3月2日电 受利益驱使,少数医疗机构和计生服务部门人员非法为“重男轻女”者进行B超鉴定胎儿性别或人工终止妊娠。记者从2日结束的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了解到,近3年来,湖南省共有307人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43人被开除公职。

 

  2005年开始,湖南省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实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身为中共党员的郴州市安仁县计生技术服务站原B超室医生李春,被查实在1997年初至2004年7月间先后非法为19名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由此导致2例胎儿非法引产,李春因此受到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处分。这是湖南省开展“两非”整治行动后查处的首起大案。

 

  据湖南省副省长甘霖介绍,3年来,全省共立案查处“两非”案件1392件,其中“两非”典型案件249件、行政处罚850例、吊销医师执业证75个。

 

  据了解,为查处“两非”行为,湖南省有关部门专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凡经查实,每例举报奖励2000元。

 

  记者从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据抽样调查评估数据显示,2007年度全省总人口6827万,比上年增加49万人;当年湖南全省共出生80.48万人,同比多出生0.72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1.83‰,同比回升0.02个千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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