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起淮's 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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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恶搞徐静蕾裸体油画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正在此时徐静蕾在自己的博客上公开声明自己不会起诉安迪,追究安迪的法律责任。按照民法上“不告不理”的原则,安迪这下不会受到法律的真正制裁,但是这并不代表安迪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而且,法律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予以规制,以净化艺术创作的环境。

 

    安迪恶搞行为触犯了法律相关规定,具体而言:

 

    首先,安迪恶搞的徐静蕾裸体油画,实际上照搬了19世纪的法国画家舍费尔的一幅名画《法朗赛斯卡和保罗的影子向但丁和维吉尔显示》,仅仅是将画的主人公换成了徐静蕾和王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安迪利用他人作品恶搞的行为显然已经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

 

    其次,安迪的行为侵犯了徐静蕾的肖像权。肖像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安迪对徐静蕾的裸体恶搞为自己的作品,未经徐静蕾本人的同意,安迪还对该油画“一次一元的网络点击率”进行“叫卖”,显然已经触犯了《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犯了徐静蕾的肖像权。

 

    最后,纯粹的自娱自乐的恶搞,法律不会干预。但是安迪打着“波普艺术”的旗号进行恶搞,并企图借助该恶搞行为在网络上大肆传播,企图借此牟利。这种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公民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权利在行使时必然受到“某些限制”,这些限制要求自由发表言论者“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如果是出于恶搞的故意,利用他人作品的特定表达形式,对他人作品的原有主题或者原意进行歪曲,这样的言论自由理所当然要受到限制。总之,对于自娱自乐的精神产品,法律不应当干预,但是,自娱自乐的精神产品一旦处于使公众能够以“点对点”方式按需点播的状态,其内容和形式都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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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猫扑网首页登出徐静蕾裸体拥抱半兽人的油画,作者是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画家安迪。一时间舆论哗然,对其作品大加赞赏者有之,猛烈抨击者亦有之。徐静蕾的经纪人明确表示,安迪画此画并没有经过徐静蕾的同意,此画对徐静蕾的个人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希望安迪尽快将油画撤下个人网站,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安迪本人则认为,恶搞名人油画是娱乐精神的体现。该事件中安迪是否存在着对徐静蕾的侵权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而我国法律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予以明确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安迪创作的徐静蕾裸体油画是否侵犯了徐静蕾的肖像权,首先要看是否经过徐静蕾本人的同意。如果经过徐静蕾本人的许可后,予以创作。这是“周瑜打黄盖”的事情,无可厚非,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但是如果未经徐静蕾本人的同意,则就存在侵权的嫌疑。虽然对于一些名人如国家领导人、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众人物,他们的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并不是没有界限的。该事件中,安迪利用徐静蕾裸体进行创作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界限,给他人带来了痛苦和伤害,构成对徐静蕾肖像权的侵权。其次,还要看作者是否存在营利的目的,安迪将油画在网上公布之后,还对该油画“一次一元的网络点击率”进行“叫卖”,无法摆脱营利的嫌疑。鉴于此,我认为安迪的创作行为已经构成对徐静蕾肖像权的侵权。

 

   该事件并非个例,近几年“恶搞”风靡神州大地。《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陈凯歌电影《无极》的恶搞,广东某公司欲注册“姚明”为卫生巾商标等等,不胜枚举。而且“恶搞”之风愈演愈烈,且越来越离谱。从视频到文本,从网络到电视,从流行歌曲、热门节目到古典名著、标志性图像、主旋律影片、伟人、明星等,都难逃被“恶搞”的命运。有些人甚至打着“艺术波普”的旗号,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合法创作。在国外,恶搞也随处可见,例如美国,总统的照片经常被拿来恶搞。不可否认,有些恶搞作品仅仅是善意的批评,可以用来供人娱乐,博取大众一笑,但是也可能被某些人用来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

 

   美国是崇尚民主和自由的国家,公众人物的很多权利受到限制。但是法律还是对公众人物的限制圈定了一定的范围,如果超出该范围,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例如美国法律赋予媒体充分的新闻报道的自由权利,但是以公共人物能够证明新闻报道出于实际恶意为例外——即这些报道不受保护。作为公众明星,公众有对他们的知情权,因此作为他们隐私权和肖像权是要受到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并非意味着公众人物没有隐私权和肖像权。恶搞必须尊重他人的人格,不能把恶搞的自由建立在他人痛苦的基础上;恶搞应当遵循基本的道德规范,不能以败坏社会风气为代价;恶搞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当今社会,一些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妄图通过利用名人分得市场的一杯羹。但是提醒这些人在获取利益的同时,还需要注意自己的如此炒做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一旦触犯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就不仅只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仅仅是赔礼道歉显然不够,还需要付出经济代价,也许在这个时候,一些人的恶搞行为才会有所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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