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起淮's Blog

1 Post tagged with the 法律责任 tag

安迪恶搞徐静蕾裸体油画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正在此时徐静蕾在自己的博客上公开声明自己不会起诉安迪,追究安迪的法律责任。按照民法上“不告不理”的原则,安迪这下不会受到法律的真正制裁,但是这并不代表安迪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而且,法律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予以规制,以净化艺术创作的环境。

 

    安迪恶搞行为触犯了法律相关规定,具体而言:

 

    首先,安迪恶搞的徐静蕾裸体油画,实际上照搬了19世纪的法国画家舍费尔的一幅名画《法朗赛斯卡和保罗的影子向但丁和维吉尔显示》,仅仅是将画的主人公换成了徐静蕾和王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安迪利用他人作品恶搞的行为显然已经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

 

    其次,安迪的行为侵犯了徐静蕾的肖像权。肖像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安迪对徐静蕾的裸体恶搞为自己的作品,未经徐静蕾本人的同意,安迪还对该油画“一次一元的网络点击率”进行“叫卖”,显然已经触犯了《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犯了徐静蕾的肖像权。

 

    最后,纯粹的自娱自乐的恶搞,法律不会干预。但是安迪打着“波普艺术”的旗号进行恶搞,并企图借助该恶搞行为在网络上大肆传播,企图借此牟利。这种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公民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权利在行使时必然受到“某些限制”,这些限制要求自由发表言论者“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如果是出于恶搞的故意,利用他人作品的特定表达形式,对他人作品的原有主题或者原意进行歪曲,这样的言论自由理所当然要受到限制。总之,对于自娱自乐的精神产品,法律不应当干预,但是,自娱自乐的精神产品一旦处于使公众能够以“点对点”方式按需点播的状态,其内容和形式都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0 Comments Perma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