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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查
申请人:吴官海,男,汉族,1952年10月21日,掇刀区双泉村三组。身份证号:420800195210210917
被申请人: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湖北省荆门市象山二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曾凡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荆门市国土资源局的《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掇刀区强行征地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现申请复查。
复查请求:
1、请求省国土资源厅撤销《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掇刀区强行征地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
2、请求省国土资源厅依法收回非法圈占闲置荒芜的土地,依法赔偿申请人的一切损失。
3、请求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处理占地者足额支付给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申请人的生活,维护被征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请求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办事,《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鄂政发[2005]11号)。2006年6月14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2006年9月18日(国土资厅发〔2006〕118号) "在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建设用地中,没有上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说明材料的,要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对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程序、时间、地点、内容、农民意见、对农民意见的处理情况等进行说明,补报说明材料。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要补报村组的回执;对已经进行过听证的,要补报听证笔录、对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对出现当地农民针对征地补偿等问题进行信访的,应要求当地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有关情况要及时报部。"
复查理由:
《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掇刀区强行征地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A、继续弄虚作假,B、玩弄法律、法规,C、不给农民的听证权,D、所有批文都是假的,E、十二宗地都没有处理意见。法律的尊严不能得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真正得到保护。
A、 继续弄虚作假
一、 基本情况
第一假:"对调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
这一句话就是典型的弄虚作假,莫说"严厉查处"就是敷衍也没查过,从《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掇刀区强行征地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中看,十宗违法占地没处理一宗,还把十二宗地只说是十宗地,放任自流多出两宗违法占地。让掇刀区政府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非法争抢农民耕地。全国土地大清查的44天(2007年9月23日就是网监支队在互联网上搜查发现申请人的《荆门市与总理的每次讲话都完全不符》一文)以身试法。非法占良田1080亩搞所谓的"荆楚大市场"。摇身一变,变成了"上海商贸城"奠基动用全服武装的武警、公安(这是第十一宗地)。失地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打住院如:张明宝被打已住院三个月、潘红学、陈官副、刘金芳、龚秀芹、郭士才、陈顺坤、郭永英、刘金华、吴娟、刘古香等多人次住院。农民被政府的非法武力所吓倒,无人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只能听天由命,赖以生存的耕地被毁。"双泉新村居民点"(是第十二宗地)200多亩为上海商贸城房产开发所占。
二、反映问题的核实情况(都是市土地资源局所查)
(一)荆门市叶威机械加工厂非法占地情况
第二假:"该宗地位于双泉村三组荆潜公路南侧,属城市规划区范围。"荆门市南城区东区规划范围是虎牙关大道以东、阮家坪路以西、深圳大道以南、207国道外环线以北,面积约8.5平方公里。时间是2002年9月26日见2002年11月12日荆门晚报第16版"专题报道"。就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也是"2001年11月14日"难道"该宗地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吗?注:荆潜公路双泉段2002年叫阮家坪路,后更名为培公大道。
(二)荆潜公路扩宽非法占地65亩并闲置荒芜情况
第三假:"无闲置荒芜现象"。假的与本"调查处理意见"都自相矛盾,"公路扩宽部分也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怎么糊弄上级和申请人"无闲置荒芜现象"呢?申请人门口一百多米长的扩宽段面全是闲置荒芜现象,荆潜公路扩宽非法占地到今日还有65%是闲置荒芜的现象。
(三)南城区居民点非法占用掇刀双泉村三组良田60亩闲置荒芜,并不让拆迁户建房情况
第四假:"除此之外,其它地方并未改变土地用途及现状"。
1、事实是土地用途完全被改变,此地原是朱光华、赵峰等蔬菜种植大户的保护菜地,非法占地把刚上市的西红柿连大棚一起全部推毁,还请黑社会渣滓40多人把承包人投入水中助威,能说"未改变土地用途"吗?
2、现状没有一块蔬菜保护种植,能说"未改变土地现状"吗?
第五假:"无非法占地60亩、闲置荒芜、不让拆迁户建房等问题"。
1、60亩良田建居民点是"无非法占地60亩"吗?《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60亩""无闲置荒芜"。用本"调查处理意见"的话"60亩""共占地3.46亩",难道还剩下的56.54亩一没建房二没种蔬菜,请问是"无闲置荒芜"吗?
3、"无不让拆迁户建房等问题"。请问"荆门外语学校建设需安置20户"现住何处?"目前已陆续安置了......22户"里面的名单有"荆门外语学校建设需安置20户"吗?
第六假:"南城区居民点非法占用掇刀双泉村三组良田60亩"根本没有"目前已陆续安置了......22户",事实只安置了陈中喜、刘祖义等五户。就三组而言拆迁三十余户,只安置了陈中喜、刘祖义两户。
(四)掇刀客运站非法占双泉村三组良田70亩的情况
第七假:"现已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完全是假的,2003年就毁了良田,2007年6月开始建设。10%的工程都没完成,怎么能说"现已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呢?
(五)荆门市政府越权非法批准毁坏三组良田240亩,闲置荒芜并不给补偿的情况
第八假:"该宗地在2004年组织资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该宗地用地资料又才重新上报省厅"。鄂土资函〔2006〕1046号"荆门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荆门外国语学校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荆门政文〔2006〕108号)收悉"。从"鄂土资函〔2006〕1046号"足以证明"该宗地在2004年组织资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是假的。
(六)驻荆某部队非法占用双泉村三组良田118亩,闲置荒芜的情况
第九假:"现该宗地已动工建设"。事实是50%闲置荒芜,40%租给他人搞预制,现在没有一点建设的迹象。
(八)金石模压彩瓦厂非法占地情况
第十假:"占地类型为荒地"。假的前言不符后语荒地会给"青苗费6000元"吗?
(九)邹贻军圈占土地情况
第十一假:"占地类型为荒地"。假的说话盖不到脚后管荒地能"支付青苗补偿费48842元"吗?
B、玩弄法律、法规
一、 既是"调查处理意见"为何不执行 2006年9月18日(国土资厅发〔2006〕118号)。何况是没有报国务院批准的违法占地,这能说是"调查处理"吗?只能说又多一次向上汇假报,让耕地快点被蚕食掉。再次证明无视《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37条、第43条、第44条、第78条。
二、荆潜公路扩宽72米加原路12米共84米,荆潜公路双泉段2002年就是街道叫阮家坪路,后更名为培公大道。荆门的主干道阮家坪路比大城市还多出14米,严重浪费土地资源这次又不纠正。「(国土资发〔2006〕296号)"十二、城市主干道路项目1、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
三、这十二宗地都是双泉村三组漳河灌溉的, 谷麦双收的良田和市定点的蔬菜基地,无一荒地。
C、不给农民的听证权
非法强占农民赖以生存的承包耕地,没有听证一说,农民数次申请听证,都说是国家土地,农民无权要求。这十二宗地就没听证过,三组一百多人(都盖上红指印)联名申请听证,市土地局没有理睬。可他们向上报资料却每次都有人顶替失地农民签名和盖指印,十分隐蔽的作假还是败露了。
一、听证程序就是假的2004年2月就毁了良田和蔬菜地,时隔两年多了2006年4月22日搞了一假回执说所谓的放弃听证;
二、听证送达回执是假的2006年4月22日告知,2006年4月22日回执,从时间上不可能;
三、干部伪造回执,2006年4月22日签字,1、张军、阳开云、孙春茂、邓士芝、耕地不在外校占地之列;2、周丽不是双泉村户口;3、宋中华全家长年在外省打工,过年都没回家(家也不住在双泉);4、出现两个陈明泉;5、邓士凤长年有病根本写不成字;6、经吴官海调查这些人都没签字和盖手印,且全然不知情。
D、所有批文都是假的(举例证实)特别是带"函"字的
一、假报批文,《掇政文[2006]23号》签发人:朱延琳,看2005年8月3日,市国土局李官荣给朱延琳的信,分明掇政文[2006]23号是假的。
二、假批文《鄂土资函[2006]1046号》
1、批文的程序就是假的2004年2月就毁了良田和蔬菜地,时隔两年多了却出现所谓的《鄂土资函[2006]1046号》。
2、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9月9日以(荆土资文[2005]40号向省国土资源厅汇报(也是省厅9月5日安排的)"荆门外国语学校拟占240亩,并进行了前期拆迁,付拆迁补助费及安置补助、青苗损失等费用359万元,因该校利用了惠泉中学原校址,该土地作其它项目正在组织资料上报"。就不可能再出现《荆门外语学校项目建设用地》,与荆土资文字[2005]40号"该土地作其它项目正在组织资料上报"不符。
3、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也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国发[2004]28号)、(国发[2006]31号)、(国土资电发[2006]17号、22号)(国土资发[2006]307号),省人民政府怎么会去违背(鄂政发[2005]11号)呢?
4、没有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
5、《掇刀区人民政府拟征地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为建设荆楚大市场,掇刀区人民政府拟在掇刀石街道双泉村、迎春村境内征收集体土地约1080亩。现将拟征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特此公告
掇刀区人民政府(公章)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外国语学校240亩就在"1080亩"之列,也在"阳光大道以东、深圳大道东端延伸段以南、207国道复线以西"范围之内。2007年10月29日都还是拟征地,《鄂土资函[2006]1046号》百分之百假批文一个。
E、十二宗地都没有处理意见
只有一个"建议","建议掇刀区政府将欠付的征地补偿费迅速支付双泉村村集体",不给失地农民。申请人的人身遭遇、经济损失和补偿等问题都在(2007年9月23日就是网监支队在互联网上搜查发现申请人的《荆门市与总理的每次讲话都完全不符》一文)中写的非常清楚。申请人在自己的一百多个博客和网站里都发表了的,可以说无人不知,这次"调查处理"中只字未提申请人的损失及补偿。
(鄂政发[2005]11号)"在征地过程中,各地要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批准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听证。签定的征地协议、被征地农民知情(要求听证的附听证笔录)、确认的有关材料应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国土资电发〔200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的清理,重点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对2005年1月1日以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要逐一登记造册,于6月底以前报部,部将组织核查。对2005年1月1日以来市、县用地的情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逐一核查,发现违法批地、用地的要认真整改,严肃处理。部将组织抽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清理违法违规用地的同时,要组织力量严肃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越权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等土地违法行为。
未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的,按非法批地从重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以租代征"的,按非法占地和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从重处理。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国务院基本农田占用审批的,按非法批地处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供地政策供地的,按非法批地处理;擅自占地或骗取批准占地的,按非法占地从重处理。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必须限期纠正。
为促进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国土资源部与监察部决定,联合开展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会同监察部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等土地违法问题。通过检查,对以罚代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错误行为予以坚决纠正。
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直接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有案不查的,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行为多发且查处不力,或者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受理所在地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申请"。
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省国土资源厅查明事实,据实依法处理,依法挽回申请人的损失。
此致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吴官海
二00 八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