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这样:
07年4月27日,在上海奉贤奉城地区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甲:我 ,当事人乙:另一方驾驶员(黑车).当事人丙:坐黑车的.事故中乙和丙受伤.后责任认定书中判定乙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过了快1年.08年的5月6日,法院来传票,原告丙方,被告依次为,乙方,我,我的公司,乙方保险公司,据了解,1,乙方保险公司不满意事故责任认定,所以不愿意支付丙方要求的12万医药费.2,乙方没有或者不愿意支付医药费.出于以上原因,所以丙方才发起的诉讼. 而我已在去年9月离开原单位.今年的车辆保险也换了家保险公司.
我现在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是不是会因为乙方经济原因,而判我在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时候也要承担经济责任?如果是我原来单位(第3被告)和我原来的保险公司是不是要承担赔偿?
事故当时情况我大体说下,1,我由西往东正常行驶,乙方由北往南行驶,在一十字路口相撞,有相关法律规定乙方应让我车先行.
2,是我的路比乙方行驶的路宽,我们都是在没有交通警示的乡间小路上,所以我是干路.
3,乙方撞在我车左前轮位置.
我认为这是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要原因,过了1年有可能会推翻? 还有1个月才开庭!
你识别有误,造成误会。
sanny_sj <www.no1law.com@gmail.com> 写道: 刘文兵,
有一个新消息发布在议题 "咨询:快一年前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法律诉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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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sanny_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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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http://www.no1law.com/people/sanny_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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