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0日,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的法务经理戚建刚告诉我他们又遇到麻烦了。自从去年我代理东方有线赢得上海地区首例互联网用户状告网络服务提供商限制BT软件下载案之后,东方有线就成了我们事务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东方有线是大型国有企业,运营规范,有社会责任感。能够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我和我的法律服务团队都感到无上光荣。
戚经理简要地向我叙述了这次的案件。2005年6月5日,一名叫李堂松的外来务工人员受所在的建筑装修公司指派,修理上海市安西路20弄10号102室一楼平顶的渗漏。该平顶房是修建在一楼天井中的违章建筑,将整个天井封闭起来——这种情况在住房紧张的上海十分普遍,事发现场一楼所有房屋的天井都盖有违章建筑。天井外是人行道,人行道上方有电力部门的一个变压器和与变压器一些导线,变压器和导线通过电线杆固定。电线杆上还悬挂了一些单位的通讯光缆线。李堂松为了修理102室的平顶,从隔壁101室天井的平顶翻越,而101室业主在两室平顶之间的围墙上搭建了不锈钢栏杆。李堂松只得翻越栏杆,为保持身体平衡,李堂松只得一手抓住栏杆、一手抓住墙外电线杆上悬挂的一捆通讯光缆。就在此时李堂松突然坠地摔伤。李堂松的一位同事李新建得知后迅速赶到现场。在查看现场时,李新建以相同方式翻越栏杆,而当李新建抓住光缆时,即全身颤抖,坠地昏迷。后经医院及鉴定机构确认,二人系触电坠地摔伤。二人遂以电力公司、违章搭建栏杆的101室业主、光缆的若干家产权人或维护人等共10余家单位或个人为被告,于同年10月底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承办法官梁玫同志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亲赴现场调查后发现,东方有线的光缆也悬挂在事发现场,于是为查明事实追加东方有线为第三人。
一起匪夷所思的触电案!戚经理在向我介绍案情时,不断地表达自己的疑惑:“商律师,光缆是不可能带电的啊,光缆不是用来传输电力的,其材质也都不是导电的材料啊。怎么可能电到人呢?”我也觉得十分为难,电流看不见、摸不着、没有外形特征、难以区分源头,触电事故究竟如何发生、责任在谁都难以界定。而且事发距今已近2年,现场情况可能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查清事实也较为困难。不过好在我们是第三人,所需要做的也就是配合法院查清事实,正如戚经理说的——光缆不导电、不带电,受害人说什么也不可能是碰触了东方有线的光缆而触电的。
可出乎我意料的是,当第二天我和东方有线的法务江歆准备以第三人的身份到法院参加调解庭时,事情却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承办法官梁玫告诉我们由于原告的坚持,法院已经同意追加我们为被告。这就意味着我们不是简单地配合法院查清事实,了解情况,而可能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这无疑使我们陷入了被动。一方面,本案已审理了近2年,我们对之前的审理过程、双方观点、事实经过等几乎毫无所知,再加上时过境迁,很多证据可能已经难以找到,如今再让我们加入成为被告,使我们丧失了最佳的取证、调查时间;另一方面,从第三人变成被告,东方有线是难以接受的——毕竟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成为被告总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况且,东方有线坚持认为原告不可能是被光缆“电”伤的。如此猝不及防地陷入被动,调解自然也无从谈起——在我们了解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底线之前是不可能做出任何妥协的。于是我们当庭向法院表示需要在两天后阅卷,并和法官交换看法。
从法院出来,我陷入了深深的思索。一起历时两年的诉讼,其中有多少故事、多少辛酸恐怕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了。在调解庭时我了解到,两原告家庭贫困,从事发至今已经花去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20余万元,这些费用都是由原告自己支付的。而且,法官梁玫同志也向我们说明了一个情况,由于案件事实、触电原因迟迟无法查清,原告情绪已经非常激动,多次欲向政府部门进行信访、走访,法院都进行了有效的劝阻。同时,东方有线的有关人员也感觉到十分莫名,本来不可能造成危险的通信工具怎么会把人电伤?而且案子已经进行了这么久才把东方有线列为被告是不是对东方有线太不尊重了?一方面,若原告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则势必影响社会和谐;另一方面,东方有线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维护,至少不能蒙受什么不白之冤。同时,作为有一定执业经验的律师,我也深深理解法院在处理本案时的两难境地,为慎重起见,本案的审限才会一延再延。事后我们了解到,法院之所以难以决断,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本案时过境迁,很多关键事实难以查清;第二,本案牵涉人数众多,其中有基于高危作业而产生的侵权赔偿问题,有基于房屋修缮合同关系的补偿问题,有基于违章搭建而产生的侵权赔偿问题,甚至还有基于共用通讯线路而产生的类似“好意搭乘者”的补偿责任问题。
本案头绪众多,若处理不好,可能会使东方有线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同时也难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何处入手才能维护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回到事务所我立即召集了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以团队化运作的模式开始研究分析本案。我们经研究后认为,我们在本案中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为今之计只能是一查事实问题、二查法律问题。我们团队的孙颖律师指出,事实问题应该从几个方面入手,如触电发生时周围的状况调查、事故可能发生的原因分析以及东方有限在事发现场铺设光缆的所有技术资料等;而对于法律问题,孙律师则认为在事实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应该先研究一般侵权与举证责任导致的高危作业侵权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我认为她的意见很好,于是尽快布置工作,采取多方行动,一个小组负责和东方有线公司管理事发现场光缆架设工作的人员联系,了解当时的真实情况,并获取光缆原物一段。另外一个小组赶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阅涉案光缆的国家标准。
很快,我们第一组律师就有了反馈。他们到东方有限公司找到了全面负责事发地端光缆建设的工作人员,并邀请其到事务所进行了一次详细的律师调查。被调查的人叫胡军,是位年轻的小伙子。为了解事情的始末,我亲自参加了调查。按照我的提问,胡军逐渐把事情的一些细节还原了出来。他说,光缆是不可能带电的、不可能导电的。但是光缆硬度不够,其长距离悬挂是通过钢绞线来实现的。钢绞线是一根手指粗细的钢丝,固定于各个电线杆之间,钢绞线上每隔三十公分左右就会有一个挂钩,铺设电缆时只要将电缆穿过这些挂钩,就可以将本来较软的电缆挂在距离较大的电线杆之间。如果说原告真的是由于碰触一股光缆而触电的,那么唯一有可能导电的就是固定光缆用的钢绞线,但是钢绞线本身也并不用于电力传输,可能是由于某处漏电的电线不巧搭在了钢绞线上才会使得钢绞线带电。胡军告诉我,东方有线不是钢绞线的产权人,也不负责悬挂及维护钢绞线,他们当时悬挂光缆线时,那根钢绞线就已经存在了,同时也有其他单位的光缆早就悬挂在该钢绞线上了。而在2006年11月,政府要求这些光缆全部入地,现在电线杆上已经没有光缆及钢绞线了。胡军表示,他就是负责实施入地工程的,而对于架空线的了解仅限于这么多情况了,一些架空的线的细节问题,还要向其他同事了解。于是我们请他帮我们继续寻找负责事发现场架空线建设的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另外一组人员的工作也验证了胡军的说法。光缆的国家标准显示,光缆是绝对绝缘、安全的,在15千伏的高电压下,也要好几分钟才可能击穿——而若真有如此高压,两原告也决不可能生还。可见,触电事故并非是光缆本身造成的,多半是由于钢绞线造成的。在此基础上,我们法律服务团队进行了一次分析认为,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是漏电电线的所有人及钢绞线的产权人、维护人,我们不应当承担责任。两组律师的辛勤工作为我办理案件提供了很多素材。在掌握的了如此丰富的材料后,我心里有了底气,决定在第二天阅卷时向法官表明我们的态度。
第二天一早,我和助手带着昨天的工作成果——一份国家标准、一份谈话笔录和一份质证意见,来到法院阅卷。承办法官梁玫同志很热情的接待了我们,给予了我们最大的方便。我向法官表示,我们的光缆的物理属性决定其既不带电,也不导电,因此我们不是责任的承担者,而钢绞线的产权人及维护人应当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梁法官认为光缆的物理属性是一个方面,而另一方面我们长期使用钢绞线,却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致使钢绞线带电,也不能完全排除责任。据梁法官介绍,事发现场有很多沿街小商贩,不少商贩都从周围的居民家拉出电线以供给照明,这些电线有可能碰触钢绞线,一旦这些电线老化或是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就有可能导致钢绞线带电。然而究竟有多少人在现场搭了违章电线、又是谁的电线最终导致了漏电事故的发生,恐怕已经无从考证了。我们和梁法官充分交换意见之后认为梁法官的审判思路是极其清晰的——即使我们不是钢绞线的产权人和维护人,但是我们长期免费使用钢绞线,是钢绞线的实际受益人之一,那么我们就应当基于公平的原则对钢绞线造成的事故承担部分责任。与梁玫法官愉快的交谈使得案件的处理思路,变得越来越清晰了:第一责任人无疑应当是私拉电线造成漏电事故的沿街商贩,在第一责任人不可考或因果关系无法证明的情况下,钢绞线的维护人或产权人应当在疏于管理的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产权人和维护人无法找到的情况下,钢绞线的实际受益人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承担部分责任。在这样的共识下,我们努力方向要么查出谁是钢绞线的产权人及维护人,要么证明当时有很多受益人,以分担责任。而这两点显然都是难以证明的。
带着阅卷的一叠材料,我回到事务所召开了紧急会议讨论下一步的应对方案。我先发表了意见,从现有的阅卷材料看,当初将光缆悬挂在同一根钢绞线上的单位有七、八家,这样分摊到我们头上,责任也就没有那么重了;另外我们也应当找东方有线负责架空线施工及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了解钢绞线的产权人或维护人是谁?这时孙颖律师提出一个观点,给了我很大的启发,也让本案最终出现了转机。孙律师指出,受益人承担公平责任确实是合乎法理和情理的,但是如果我们能够证明事发当时我们尚未受益,是不是就可以不要为此事负责了呢?
对,孙律师的意见很正确!东方有线光缆悬挂的具体时间,无疑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事不宜迟,我们立即邀请东方有线负责现场架空线施工的徐祖泉来事务所做了一个谈话笔录。事情果然出现了转机,据徐先生介绍,我们的架空线是2005年9月份左右开始施工,2006年1月左右全线竣工的。而事故发生在2005年6月,也就是说事情发生时,东方有线的光缆根本没有铺设,既不可能导致触电事故,也没有实际使用钢绞线并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东方有线对两原告的人身损害没有任何责任。为了证明上述事实,我们从东方有线公司总部调取了东方有线与长宁区政府之间关于光缆通讯建设的合同及东方有线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二份合同都显示光缆的立项及铺设时间皆在事故发生之后3个月。
故事清晰的脉络终于浮现出来。两原告维修房屋的现场周边有很多沿街商贩,为了照明而从周围的住户家中私拉电线,这些电线大都与固定光缆的钢绞线有接触。其中部分电线由于种种原因漏电,导致该段的钢绞线带电。2005年6月,两原告不幸碰触到钢绞线触电,而此时东方有线的光缆尚未悬挂于钢绞线上。随后,经过几个月的治疗,伤势痊愈后,两原告便于2005年10月底向法院起诉,在两原告治疗期间,东方有线的光缆开始施工了。法院此后到现场勘察,发现钢绞线上有东方有线的光缆,即追加东方有线为第三人,后追加为被告。
案情终于水落石出了,我向梁玫法官汇报了上述情况,并表示将于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东方有线的光缆的具体铺设时间。梁玫法官也赞同我的看法,即若我们的光缆确实是在事发后铺设的,我们确实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首次开庭的日子很快就到了。法庭中12个被告及代理人占据了大半个法庭。在梁法官的细心工作和努力疏导下,各方愿意调解。但是,两原告提出的调解金额和各被告肯支付的调解金额相差数万元,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虽然我们已经没有责任了,但是考虑到两原告这么长时间以来所受到的伤害,我有点于心不忍。于是我当即向梁玫法官表示,我们律师事务所所愿意给予两原告一定数额的捐款,也会向东方有线的领导汇报本案的情况,希望东方有线能够伸出援助之手,给予两原告一定的资助。
我向东方有线公司的领导汇报了上述情况,领导们表示在我们没有任何责任的情况下,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东方有线可以捐助1万元。我当即向法官反馈了这一意见,并表示我们事务所愿意捐助2千元。在我们做出这种表态之后,呈现的态势是,东方有线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也愿意捐助,甚至连东方有线的律师也愿意为素不相识的人提供捐款;其他有各种责任的人还有什么理由在继续逃避自己的责任呢?同时两原告也深深感到,东方有线能够不计前嫌,在毫无责任的情况下向自己伸出援助之手,此等行为已经是仁至义尽。于是两原告在向法院提供一份情况说明,表示了对东方有线的歉意及感谢后,便向法院撤回了对东方有线的告诉。同时,原被告各方也在东方有线的行动感召下,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深夜,阖上厚厚的案卷,我的思绪也开始在黑夜里展开。一场历时尽两年的无头官司,在我们介入后不到一个月就以调解结案了。东方有线的戚建刚经理表示领导对我的工作非常满意,长宁法院的梁玫法官也认为我们的行为配合了法院的工作,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而两原告也得到了我们无私的援助。这是我执业这么多年来,第一次赢得的一个“满堂彩”。我想,法律服务的本领固然重要,法律服务的出发点也是不可或缺的。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只考虑委托人权益,不顾事实真相、社会公益及社会和谐——这样的律师绝不是值得提倡好律师。如何在案件处理中既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又可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每一个律师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