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夕法尼亚大学是一所私立大学,是在美国开国元勋本杰明.富兰克林的倡导下于1740年建立起来的。它是美国东北部常春藤大学之一,因其优秀的本科生教育、出色的科研成果和卓越的研究生课程而闻名于美国和全世界。在全美名牌大学中,宾夕法尼亚大学占据着一个相当显著的位置。在最新的全美大学排行榜上,宾夕法尼亚大学排在哈佛、普林斯顿、耶鲁之后名列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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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4月20日下午,美国德州休斯敦的约翰逊航天中心发生劫持并枪杀人质事件,凶手在杀害一名男性人质后自杀,一名女性人质受了一点轻伤,最终获救。目前这三人的身份已经确定。

  美国宇航局和警方宣布,凶手名叫威廉·菲利普斯,今年60岁,是雅各布工程公司的雇员。该公司负责向航天中心提供有关国际空间站、航天飞机和其他航天器项目的工程服务。

 

  警方透露,被杀人质名叫戴维·贝弗利,是宇航局的一名雇员;女人质名叫弗兰·克伦肖。调查人员搜查了凶手独自居住的房屋,没有发现手枪和其他任何与枪击相关的证据。

 

  警察局长哈罗德·赫特认为,菲利普斯和贝弗利两人显然发生了争执。警方推测,克伦肖是在贝弗利遭到枪击后被劫持为人质的,“她非常勇敢,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起到了稳定局势的作用”。

 

  贝弗利的妻子琳达悲伤地回忆说,丈夫曾经跟她提过菲利普斯,但她拒绝描述具体情况。

 

  发生枪击的约翰逊航天中心第44号楼内有航天飞机的通信和跟踪设备。警方透露,贝弗利胸部中弹,可能是在整个事件的最初几分钟遭到杀害的;克伦肖被凶手用胶带绑在椅子上,最终幸运获救。

 

  航天中心内传出枪声后,警方疏散了建筑物内的工作人员。美国宇航局表示,他们在事发后通过电子邮件向航天中心工作人员通报了有关情况,航天飞行活动未受影响。宇航局发言人称,将对安全状况进行评估。这起事件也惊动了布什总统。白宫发言人透露,布什总统已经被告知了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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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我国机票超售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乘客肖先生获得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航)违约赔偿金1300元。法院同时还向被告南航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南航完善服务,在今后进行超售的航班机票上向旅客公示。

法院:南航未尽告知义务

  2006年7月21日,原告肖先生以1300元的价格向被告南航购买了当日20点10分飞往广州的CZ3112号航班七折机票。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告子公司北京南航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原告机票为超售票,CZ3112号航班已满员,原告无法乘坐。南航地服公司先安排原告转签国航某航班,后发现该航班延误,遂将原告唤回,转签至南航公司CZ3110航班头等舱(机票价格为2300元)。在等候期间原告被安排在头等舱休息室休息,当日晚22时39分,原告乘坐CZ3110航班头等舱离港。

  随后,原告将南航告上了法庭,认为其超售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要求被告双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即机票款的2倍2600元、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航空客运合同系消费性服务合同,从超售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来看,它将使所有不特定的购票旅客均面临不能登机的风险,导致合同履行障碍,因此,超售行为应当向乘客进行明确告知,而不能将其看做是航空公司内部管理手段而不予公示。从超售的社会知晓度来看,超售引入我国时间较短,没有在公众中形成广泛认知,因此,航空承运人作为超售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向旅客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告知。法院认为,即使存在《航空旅行指南》的超售说明,也不能免除被告对原告的告知义务,可以认定被告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损害了航空客运合同中旅客的知情权。

南航:系依“国际惯例”行事

  在获悉判决结果后,记者昨天就此事向南航北京营业部行政办公室主任咨询,他表示正在参加会议,尚未得知该项判决。也没有告知记者南航今后是否会调整其机票“超售”政策,履行明确告知乘客所购买的机票是不是“超售”机票的义务。

  据了解,庭审中南航方面曾表示,机票超售是航空公司对机票进行管理的手段,不能作为违约方式,它是目前国际上的一种先进的通行作法,且在出现超售情况后已妥善安排原告转乘其他航班所以不构成违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南航提出的关于航空机票超售行为的性质和作为国际惯例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法院在判决中则认为,超售行为只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其作为国际惯例只有被国内法采用写入国内法条文才具有法律效力。

建议:民航应制超售规则

  在该案宣判后,法院向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南航今后在售票区域张贴关于超售的书面说明或者发放记载相关内容的服务指南,在公司网站上增加相关说明,在机票的书面注意事项中增加关于超售的提示,在进行超售的航班机票中应使用特殊标记向旅客公示。

  若因超售将有乘客被溢出无法登机的,法院表示航空公司应当征求全部旅客的意见,建议根据自愿,选择弃乘旅客;制定对弃乘旅客的救济措施,包括弃乘旅客的合同解除权和信赖利益的赔偿标准,改乘旅客的经济补偿标准,赔偿和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迟延的时间和航班里程确立不同的幅度。

  此外,法院还建议中国民航总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承担起制定规则的责任。尽快制定航空客运机票超售的规章制度并指导航空运输企业适用,规则中内容包括:航空承运人向旅客进行公示的方法,选择登机乘客的方法(以乘客自愿为首要原则)、对不能登机乘客的具体赔偿标准,违反实施规则时的行政处罚措施。

专家:尽快拿出救济方案

  在国内素有航空案第一律师之称的张起淮律师昨天表示,这是中国首起航空公司机票超售案,乘客的胜诉有助于我国民航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民航的服务质量。虽然它是超售第一案,但航空公司机票超售确实是个普遍的现象,已经达到不可忽略的地步,建议中国航空公司采取相应措施,拿出具体的制度,解决好与乘客之间的矛盾。

  张起淮律师认为,虽然机票超售在国际上是个普遍的现象,但是在补偿和救济方面,国际航空公司的做法却比我们要先进。比如国际航空公司会加倍赔偿乘客损失,在提前告知方面,乘客在购买机票的时候,航空公司必须告知乘客机票存在超售,买与不买的决定权在乘客自己。

  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则表示,在我国,很多老百姓对机票操作不了解情况,航空公司不告知,甚至在发生超售冲突的时候,隐瞒事实。在航空市场已经多元化的今天,国有公司更要加强社会责任,更要对消费者权利进行保护,一旦发生冲突,如何告知如何补偿,都应该有方案。

  据了解,在该案发生后,南航方面也未采取相关告知措施,法院在判决中还明确表示,“在南航公司的机票销售过程中,现仍不存在向乘客进行告知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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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理的航空官司

Posted by 张起淮 Apr 24, 2007

 

       我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代理过数十起航空案件。2007年4月24日《法制日报》专门刊登题为“张起淮:打了数十起航空官司”文章。现转载如下,以飨读者。

 

       张起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这些年,他参与了数十起重大航空案件的诉讼。昆明少年攀机受伤、包头空难、嘉峪关机场拒载断肢少女等案件只是他代理的众多案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一个律师身上的专业知识和人文精神,而这种知识和精神将有助于推动中国航空法的发展和完善。

 

拒载断足少女登机案

 

危难中的个体要特殊保护  

  记者见到张起淮时,他刚和海南航空公司谈完对嘉峪关截肢少女小皮的赔偿问题。他的心情不错,像这四月的太阳,明朗、温暖。他说,这次谈得差不多了,小皮今后的生活有些着落了。

 

  小皮的不幸,缘于2006年1月15日那起车祸。那天,甘肃省嘉峪关市14岁女学生小皮的右脚被撞断了。医生认为,小皮的断肢可以再植,但必须立即转送兰州的大医院。于是,小皮父亲买了两张当天飞兰州的机票。到达机场后,机场工作人员竟拒绝他们登机。理由是:“高危病人及担架病人不得登机。”小皮的父亲当即给工作人员下跪,希望他们救救孩子。但工作人员与机长联系的结果是,不予通融。小皮只得乘汽车去兰州。路上颠簸了18个小时,才住进了兰州军区总医院。此时,小皮的腿部已部分溃烂,右脚已无再植的可能。医院当即通知家属“做截肢手术”。

 

  小皮和她的家人认为,正是海航没让登机,她才失去断肢再植的机会,造成残疾。他们要向海航讨个说法。

 

  2006年4月5日,张起淮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以海航为被告提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诉讼,索赔医疗费四十五万余元、精神损失费50万元。

 

  诉讼中,海航提出其拒载的理由是:生命权重于健康权;公共安全大于个人安全。张起淮对此有不同认识。他和记者说,这些道理固然不错,但在特定环境下,急需救助孩子,就显得苍白乏力了。他说,自己的第一个大学文凭,就是飞行保障指挥专业,和飞机打过多年交道。像小皮这种被医院处理过的伤员,又有医生陪同,飞行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他还找了航空气压专家咨询,他们都认为小皮当时可以乘机。

 

  为什么本不成问题的事情,却上了法庭?张起淮认为,这反映出民航的服务现状无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暴露出航空法律的滞后。航空法律、法规该如何协调面临危难境地的个体和整体利益间的平衡?在情况紧急而风险又不确定的情况下,该如何拯救受害人?这正是这个案件带给社会的启示。

 

  张起淮说,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保护“老幼病残孕”等乘客的利益,应该成为这些特殊企业的必修课。

 

包头空难水污染索赔案  
空难污染的维权标本  

  2004年11月21日,包头飞往上海的东方航空公司MU5210客机坠毁在南海公园的南海湖中。这场突如其来的空难夺走了55条生命,也给南海公园的湖水造成严重污染。

 

  张起淮在代理包头空难的索赔案中,曾为公园领导的索赔要求感到心酸。他们说,能不能帮我们要回二三十万元?空难后,公园没了客人,经营餐饮的几个蒙古包也没人去了,职工的收入受了影响。南海公园管理处当时只提出了中断营业损失和员工工资及地面建筑物等损失赔偿的打算。

 

  张起淮认为,南海湖是国家二级保护湿地,要消除污染,岂是二三十万元所能做到的?他认定,湖水污染应当索赔。

 

  由于世界范围内因空难造成的湖水污染索赔没有先例,因此,要想准确计算出赔偿数额,查清空难对南海湖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就成了关键。对此,张起淮建议南海公园管理处委托权威机构,对污染的治理进行调查、鉴定、评估。于是,南海公园管理处委托中国环境科学院,对南海湖的水环境、水生态和公众心理进行调查、鉴定、评估。经过勘查、取样分析,中国环境科学院出具了一份《生态环境影响调查报告及环保方案设计书》,认定:空难事故造成南海公园的水系严重污染,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总体水质恶化,石油类污染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加重。空难事故对南海公园造成的环境影响、公众心理影响和生态破坏的经济损失达1.052亿元。

 

  2006年9月29日,东方航空公司与包头市南海公园管理处最终达成协议,东航赔偿南海公园管理处经济损失2140万元。

 

  世界首例因空难造成湖水污染赔偿案了结了,但给社会的启示却是深远的。去年两会期间,张起淮曾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和航空法专业律师的身份,向全国人大提交了《立法建议书》,建议民航作为高速运输行业,高收入,高风险,应承担高额赔偿责任,真正履行环境保护法的原则:谁破坏,谁负责,谁赔偿。

 

昆明少年攀机受伤案  
疏于管理危害公共安全

 

  张起淮接手未成年人梁攀龙攀机受伤索赔案时,梁攀龙一审已经败诉,法院驳回了他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一万三千多元及精神损失两万元的诉讼请求。

 

  张起淮是来打二审的。他很快弄清了案子的真相,并且取得了对梁攀龙有利的证据。

 

  梁攀龙14岁。2004年11月10日晚,他与同龄玩伴束清从昆明机场破损的围栏处钻入机场停机坪北区。11月11日清晨,两人攀入停放在机场的川航B-6027号飞机的起落架舱内。这架飞机于当日8时10分飞往重庆。飞机升空后,束清从起落架舱内掉出,摔死在机场跑道上;梁攀龙随飞机抵达重庆。在一个多小时的飞行过程中,由于缺氧、高压、高寒、噪音等原因,梁攀龙身体受到损害。经专家会诊,确认梁攀龙右耳耳膜内陷,左耳耳膜穿孔,导致航空性中耳炎和听力受损。

 

  张起淮说,他找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机场“11·11”事件处理情况的通报,通报认定:机场安全工作存在较大漏洞,在机场管理、夜间警卫、民用航空器活动区巡视检查以及飞机监护移交等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机场对此次事件负有直接责任。

 

  很快,他又从机场工作人员那里取到了机场存在过错的证据。他问机场工作人员,见过没见过2004年11月11有两个少年从机场护栏进机场?工作人员反问:你问的是哪两个?这就是说,从破损护栏进机场的人还不只梁、束二人。因此,张起淮认为机场存在过错:原告在机场附近玩耍时,发现机场护栏有缺口,才钻进机场的。昆明机场疏于管理;原告在机场内逗留12小时左右,机场管理人员既没有及时发现,也没有制止;原告不是偷渡客,原告在机场内钻入飞机只是对飞机的好奇。他们不可能知道机场内哪架飞机何时起飞,飞往何地。因此,从未成年人的特点出发,他们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机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继而,张起淮又查证并认为川航也存在过错。飞机起飞后,梁攀龙的玩伴坠机,且被机场工作人员发现。但那架飞机却没有返航。根据民航业相关规定,即便只有一名乘客办理登记手续后未登机,飞机都不能起飞,要查清原因,目的就是为了乘客的安全。而本案中,飞机刚起飞就有人从飞机上掉下来,飞机却没有立即返航,而是继续飞行,这种不顾旅客生命安全的行为难道不是过错吗?因此,川航存在过错,且与梁攀龙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2006年6月28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被告提出了一次性支付五万元赔偿金、原告梁攀龙撤诉的调解方案。此调解方案使梁攀龙的实际补偿高出了他的诉讼请求,因此,张起淮建议梁攀龙及其法定代理人接受了这个调解方案。

 

  张起淮说,值得思考的是,究竟应该由谁来维护公共安全?谁来保护广大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安全?航空法对未成年人这样的特殊人群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规定。让一名14岁的少年来承担一切后果,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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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全权代理的京剧《沙家浜》的音乐制作人陆松龄状告徐沛东等人侵犯音乐著作权案,今天上午,陆松龄老先生在我陪同下,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对徐沛东连同电视剧《沙家浜》的联合摄制单位北京朱氏联合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幻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沈阳电视台及江苏广播电视总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京剧《沙家浜》音乐著作权;2.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5. 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京剧《沙家浜》是根据上海沪剧《芦荡火种》改编而成。大量的证据证明,该剧目的音乐是由陆松龄独自创作完成的。在历年来的《沙家浜》多次公演中,也均标明陆松龄为音乐创作人。至于“坚持”一场中的《要学那泰山顶上一青松》合唱的作曲更是由陆松龄1964年独自创作完成的。因而,陆松龄对于京剧《沙家浜》的音乐及《要学那泰山顶上一青松》合唱作曲享有著作权。而电视剧《沙家浜》,在未经陆松龄同意的情况下,整体音乐大量引用京剧《沙家浜》的主旋律。电视剧主题歌中多处抄袭京剧《沙家浜》中“转移”一场的幕前曲乐句。电视剧中音乐还多处抄袭陆松龄在京剧《沙家浜》“智斗”一场的开幕曲。不仅如此,陆松龄在京剧《沙家浜》“坚持”一场所独立创作的新四军合唱《要学那泰山顶上一青松》(又名“十八棵青松”)作为电视剧的片尾歌抄袭使用。在电视剧《沙家浜》的片头、片尾的作曲、音乐制作人均署名为被告徐沛东。电视剧《沙家浜》的作曲者徐沛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大量使用陆松龄在京剧《沙家浜》中的音乐,已构成侵权。但是,被告人徐沛东不但不认可自己的侵权行为,反而称之为“无稽之谈”,而陆松龄先生说:我创作《沙家浜》音乐时,徐沛东才只有十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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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总介入“非法用工”事件“蚁象之争”成为可能

 

  3快餐店均发表声明:用工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一周后,争议之声仍然不绝于耳,有员工表态要起诉麦当劳

 

  跨国公司在华问题频发,被指规避法律

 

  律师称个人起诉跨国公司耗时耗力,胜算偏低

 

  “我能起诉麦当劳吗?”4月5日上午,来自广东的麦当劳员工赵广银(化名)打来电话咨询。自去年10月份被麦当劳聘用后,他也成为“广东洋快餐涉嫌违规用工”事件中的一员。

 

  工作3个月来,时薪4元,赵广银显然有些不满。

 

  不满的还大有人在,据统计,到目前为止,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在中国开设的餐厅共达3000余家,聘用的中国劳工达20万人,其中大约有16万人是非全日制工。“我相信还有许多和我相同想法的员工。 ”赵广银意指这16万人。

 

  在广东,每年至少有200万非全日制职工在为各行各业服务。据全国总工会最新统计显示,截止到去年年底,我国有外资企业九万六千多家。这庞大的数字背后却是巨大的用工隐患。

 

  快餐公司推卸责任

 

  陷入“非法用工门”之后,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等快餐公司纷纷做出回应。

 

  事发后,肯德基公共事务部发表声明:百胜餐饮集团中国事业部旗下的肯德基和必胜客一贯遵守中国法律,所有员工的薪资待遇均符合国家标准。我们会与广东省劳动部门继续保持沟通,确认我公司的作为始终符合法律规定。

 

  “这不是我们决定的。我们是遵守中国法律的。”百胜餐饮集团广东市场部经理崔焕铭说。他认为,目前广东出台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于他们聘请的兼职工。

 

  麦当劳也在3月30日时,做出了书面回应,称麦当劳的用工完全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执行。

 

  日前,肯德基又做出解释———学生计时工不受劳动法管辖,也就是说,学生计时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随后,肯德基要求全体员工重新签订劳务协议,并在新协议中排出了《劳动法》的适用。

 

  麦当劳、肯德基提出的“下岗、内退、已经退休人员或在校学生不具备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说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质疑。

 

  除时薪低于广州市非全日制工资最低标准外,“洋快餐”等企业在超时使用员工、不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单方回收合同等方面也涉嫌违法违规。

 

  实际上,“这种现象在在华的跨国公司中普遍存在着。”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说。

 

  跨国公司在华问题频发

 

  在中国,跨国公司暴露出诸多问题:非法用工、歧视劳工、社会责任感丧失等等,一些国际上声名显赫的大型公司在中国却表现出了另一副嘴脸,在国外看来,甚至有些不可思议。

 

  2005年3月15日,肯德基被查出所销售的两种食品中含“苏丹红一号”。3月17日,百胜公司果断销毁剩余调料,并公开致歉;3月29日,因回避赔款问题肯德基又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4月20日,肯德基不受影响陆续推出新品。

 

  2004年11月,耐克广告片“恐惧斗室”在中国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和各地方电视台播出。媒体质疑其广告涉嫌侮辱民族风俗,该广告在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引起了轩然大波,12月3日,国家广电总局要求停止播出此广告。5天后,耐克首次做出书面致歉。但耐克公司表示:耐克公司不会停止全球同步播放,除非当地政府提出要求。

 

  2005年3月7日,南昌消费者吕萍女士使用SK-Ⅱ28天后导致皮肤瘙痒和部分灼痛,吕萍女士认为说明书中省略了产品成分中的“氢氧化钠”等部分,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于是状告SK-Ⅱ。8月24日下午,备受瞩目的SK-II案在南昌一审宣判,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消费者败诉,并判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

 

  在国外,大型的跨国公司往往是信誉的保障,不管是公司员工还是消费者,都会对跨国公司的管理以及品牌产生信任感。但在中国,这一规则却被打破。有业内人士分析说,恰恰是由于中国市场的不规范以及相关法规的定义模糊,使得一些在国外“品行良好”的跨国公司在国内却屡屡违规。像SK-

 

  II、东芝电脑事件中跨国公司在中国所犯的一些错误,在其本国是绝对不会犯的。

 

  比如一些外资服务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与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由劳务输出机构派遣员工。这样做既可以规避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也可以灵活使用员工,降低企业的工资成本。

 

  即便如此,一些地方政府仍然十分欢迎跨国公司的到来,在招商引资中,跨国公司始终是强势一方。一位地方官员说:“这样能增加领导的政绩,也可为当地带来经济增长,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跨国公司却成为当地的‘皇帝’,即使有违规问题,当地政府也不会过多追究。”

 

  起诉跨国公司负多胜少

 

  赵广银一直在向记者咨询赔偿事宜,称要麦当劳承担法律责任,赔偿他的损失。

 

  但张起淮律师却不建议个人起诉跨国公司,可能会耗时耗力,得不偿失,实际上胜率很低。

 

  在此之前,中国公民起诉跨国公司的案子也有许多,但是负多胜少,这样的官司被人形容为“蚁象之争”,面对庞大的跨国公司,一己之力的胜算能有几成?

 

  之所以个人力量有如“螳臂”,张起淮认为主要是由于诉讼成本问题。

 

  2005年8月11日,一起实力悬殊的诉讼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因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奥迪A8、A6汽车的防盗装置涉嫌侵权,被河北保定农民发明家郭景坤告上法庭。原被告双方已经进行过证据交换,但是,郭景坤在凑了1000元诉讼费后,再也无力聘请律师。

 

  “跨国公司处于强势的诉讼地位,有钱,有社会资源,甚至诉讼经验也特别丰富,是规避法律的‘高手’。”张起淮说,“一个律师怎么对抗对方的律师团!”

 

  “非法用工”事件中,兼职的学生被肯德基排除在劳动者范围之外,“洋快餐们”也是多以此理由来回应媒体,张起淮认为,既然兼职学生具有劳动行为,又是在企业监督管理下进行的,所以这些计时工、兼职工和企业的劳动关系已经非常明显,兼职者也具有了劳动者的法律地位。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但是,由于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学生计时工等类型的兼职职工是否属于劳动者的范畴,还缺乏明确的规范,而肯德基等洋快餐恰恰是抓住这一点进行辩解,仍存争议。

 

  所以若真的对跨国公司提起诉讼,有可能也会遭遇“滑铁卢”。况且,“一两个诉讼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而且个人提起诉讼也没有意义,如果是群体性诉讼,胜算才会增大。”

 

  日前,全国总工会已经表态,要麦当劳、肯德基纠正违规用工。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部长李守镇表示:“如果确实存在违法用工行为又拒不纠正错误的,工会要向政府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直至支持工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还强调,对工人提起诉讼的,工会的法律援助中心将无偿给予法律援助。

 

  对抗跨国公司的还有消费者,他们同样面临对跨国公司诉讼困难的窘局。消费者个人对跨国公司提起诉讼往往是因为使用了该公司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消费者维权往往是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缺少对涉外诉讼的支持。

 

  “目前国内消费维权的各个环节都有问题,而‘消法’,已经不能满足时代要求。”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刘小平表示,这是消费维权难的重要原因。

 

  目前,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际需要。应完善现行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建立适合于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同时,应通过立法赋予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职权。

 

  新闻背景:

 

  2007年3月28日,有媒体报道,广州市在麦当劳工作的兼职职工每小时的工资仅为4元,而在肯德基和必胜客工作的兼职职工的每小时工资也仅为4.7元和5元。这一工资水平远低于广州市今年元月一日起实施每小时7.5元的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

 

  4月3日,全国总工会就麦当劳、肯德基等知名企业存在违法用工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认为“设立在广州市的麦当劳、肯德基等企业没有按照广东省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广东省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依法支付职工的工资。这种行为属于非法。”全国总工会已经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从5月开始双方将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劳动用工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工资支付情况、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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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恶搞徐静蕾裸体油画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正在此时徐静蕾在自己的博客上公开声明自己不会起诉安迪,追究安迪的法律责任。按照民法上“不告不理”的原则,安迪这下不会受到法律的真正制裁,但是这并不代表安迪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而且,法律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予以规制,以净化艺术创作的环境。

 

    安迪恶搞行为触犯了法律相关规定,具体而言:

 

    首先,安迪恶搞的徐静蕾裸体油画,实际上照搬了19世纪的法国画家舍费尔的一幅名画《法朗赛斯卡和保罗的影子向但丁和维吉尔显示》,仅仅是将画的主人公换成了徐静蕾和王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安迪利用他人作品恶搞的行为显然已经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

 

    其次,安迪的行为侵犯了徐静蕾的肖像权。肖像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安迪对徐静蕾的裸体恶搞为自己的作品,未经徐静蕾本人的同意,安迪还对该油画“一次一元的网络点击率”进行“叫卖”,显然已经触犯了《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犯了徐静蕾的肖像权。

 

    最后,纯粹的自娱自乐的恶搞,法律不会干预。但是安迪打着“波普艺术”的旗号进行恶搞,并企图借助该恶搞行为在网络上大肆传播,企图借此牟利。这种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公民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权利在行使时必然受到“某些限制”,这些限制要求自由发表言论者“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如果是出于恶搞的故意,利用他人作品的特定表达形式,对他人作品的原有主题或者原意进行歪曲,这样的言论自由理所当然要受到限制。总之,对于自娱自乐的精神产品,法律不应当干预,但是,自娱自乐的精神产品一旦处于使公众能够以“点对点”方式按需点播的状态,其内容和形式都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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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说“机械故障”,一时说“天气原因”……海航这个航班延误原因为何前后矛盾?

 

  28名宁波游客,4月2日高兴地结束了在海南的游玩,登上飞返宁波、经停广州的班机。没曾想,飞机在经停地广州白云机场一落地,就再也高兴不起来了——他们竟被航空公司“卖猪仔”。

 

“机械故障”还是“天气原因”?

 

  4月2日中午12时,吴先生和他的团友们拿着海南航空公司(下称海航)HU7007——海口至广州、HU7169——广州至宁波的两张登机牌上了飞机。下午2时10分,飞机稳稳地停在白云机场。正在等待飞机上新客后继续下半段飞行的28人,忽然接到通知,要求他们带好随身行李先下飞机。“按惯例可以在机上等待起飞,但我们也没多想,以为要清洁机舱就下来了。”吴先生说,“但事情却没这么单纯。下了飞机,一位海航的工作人员把我们带到‘到达大厅’,一路坐电梯往下走。我们开始觉得不对劲,而且我们的行李也被送下了飞机。”

 

  在一片“这到底是要去哪里”的质疑声中,这名海航的工作人员先表示,要给他们换一趟飞宁波的班机;继而又表示,飞机因为机械故障,不能起飞了,他们何时能飞返宁波要等海航另行安排。与此同时,细心的乘客们却发现,这架声称“有机械故障,不能起飞”的飞机,却上了一拨新的乘务员:“他们飞去了三亚。”

 

  更让吴先生他们确定自己被航空公司“卖猪仔”的有力证据是,在白云机场出发大厅海航的办票柜台里,乘客们发现了一块写着“不正常航班动态”的大黑板,他们的HU7169——广州至宁波航班在“原因”一栏则写着“因天气原因延误”。“我们的航班明明就准点降落在广州,何来延误呢?海航又说宁波那边狂风暴雨,但我们给家里人打电话,他们说宁波天气很好。取消这趟航班的理由,为何原因前后矛盾?他们用转机、机械故障等借口欺骗已经在机上的28名乘客下机,又用天气恶劣的借口欺骗在广州准备搭乘这趟航班的乘客。”同机的张先生气愤地说。

 

“合理延误”还是“故意欺诈”?

 

  为了向航空公司讨个说法,被“甩”在机场的28名乘客与海航的工作人员僵持了近4个小时。期间,他们七八个人坐上了海航的办票柜台,大喊着“海航骗人”的口号。机上的乘客,有一半是宁波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对法律谙熟的他们,不接受航空公司按照“不可抗力造成的飞机取消”所作出的赔偿——由海航负责安排食宿,并赔偿100元:“因为天气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飞机延误甚至取消,我们也经历过,也可以理解,但是被欺骗是我们不能原谅的。航空公司必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一款的规定,对我们进行机票票面价格双倍的赔偿,更重要的是,必须道歉。”作为乘客代表的吴先生说。

 

  海航方面则对乘客们的要求迟迟没有回应。“只有那个带我们下飞机的工作人员在这里处理,我们提什么要求他都说做不了主;要求见他们可以做主的主任、副主任,就推说电话打不通,一直没有一个负责人出来。”乘客吕先生说。记者采访中,这名海航的工作人员也全程旁听了乘客们的陈述,但不发一言;在被问到情况是否属实时,他只说“无可奉告”;在被问到该航班是否已飞往三亚时,他表示“相关情况要询问海航广州分公司”。但遗憾的是,这名工作人员提供的分公司联系号码却始终无人接听。

 

乘客索求赔偿要求赔礼

 

  由于广州昨天暴雨,气温骤降,66岁的乘客杜老先生只能自己在机场掏钱买了件厚外套:“我托运的行李都找不到啊。”“我们的亲人在宁波机场等着接机等了几个小时了”,“到底什么时候能安排一架飞机给我们走,一直都没有答复”,“从中午到现在都没有吃过东西”……拒不离开机场的乘客们一片怨声载道。

 

  据乘客们推测,这趟班机应该是因为广州新上机的乘客太少,继续飞宁波要亏本,所以才在广州“甩”了他们。傍晚6时,疲累又愤怒的28名乘客暂时同意前往航空公司安排的酒店休息:“事情不会这么结束,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没有一个我们可以接受的赔偿标准,没有一个道歉,我们到了宁波也不会下飞机,航空公司不可以这么漠视旅客的权利,随意欺骗我们。”

 

  事后,海航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这次航班并没有出现机械故障,只是天气原因:“雷暴恶劣天气影响了白云机场不少始发航班,该航班也受此影响。为了缩短旅客被延误的时间,我们建议旅客尽快改签其他航班前往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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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奴隶”网上发帖 愿受打骂为人减压 每小时收费最高200元 律师认为———

 

  新闻回放

 

  据《东南快报》报道,李连杰在电影《太极张三丰》里扮演“挨打不还手、一文钱打一拳”的“人体沙包”角色,在福州上演了网络真实版。

 

  近日,网名为“周末奴隶”的人在福州一家网站发帖推出另类的减压方式:当“人体沙包”任你打和辱骂,但只有女性才可以享受这一“特殊服务”。

 

  帖中表示,根据不同女性的身体素质,确定打骂时间,收费标准一小时在30元-200元,但不得攻击头部、胸部、下体等要害部位,不能打成重伤。

 

  那么,发帖者推出的这一项目是否合法?如果“人体沙包”真被打“散”了———打成重伤或打死,打人者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

 

  律师观点

 

  蓝鹏律师事务所的张起淮律师认为,网友“周末奴隶”涉嫌非法经营,因为这种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项目工商管理部门不会批准其经营,而未经工商部门批准营利属于非法营利,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取缔。

   

      即使没把“人体沙包”打成重伤,只要造成人身伤害,如果被打者追究,打人者也难逃责任。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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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猫扑网首页登出徐静蕾裸体拥抱半兽人的油画,作者是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画家安迪。一时间舆论哗然,对其作品大加赞赏者有之,猛烈抨击者亦有之。徐静蕾的经纪人明确表示,安迪画此画并没有经过徐静蕾的同意,此画对徐静蕾的个人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希望安迪尽快将油画撤下个人网站,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安迪本人则认为,恶搞名人油画是娱乐精神的体现。该事件中安迪是否存在着对徐静蕾的侵权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而我国法律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予以明确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安迪创作的徐静蕾裸体油画是否侵犯了徐静蕾的肖像权,首先要看是否经过徐静蕾本人的同意。如果经过徐静蕾本人的许可后,予以创作。这是“周瑜打黄盖”的事情,无可厚非,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但是如果未经徐静蕾本人的同意,则就存在侵权的嫌疑。虽然对于一些名人如国家领导人、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众人物,他们的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并不是没有界限的。该事件中,安迪利用徐静蕾裸体进行创作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界限,给他人带来了痛苦和伤害,构成对徐静蕾肖像权的侵权。其次,还要看作者是否存在营利的目的,安迪将油画在网上公布之后,还对该油画“一次一元的网络点击率”进行“叫卖”,无法摆脱营利的嫌疑。鉴于此,我认为安迪的创作行为已经构成对徐静蕾肖像权的侵权。

 

   该事件并非个例,近几年“恶搞”风靡神州大地。《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陈凯歌电影《无极》的恶搞,广东某公司欲注册“姚明”为卫生巾商标等等,不胜枚举。而且“恶搞”之风愈演愈烈,且越来越离谱。从视频到文本,从网络到电视,从流行歌曲、热门节目到古典名著、标志性图像、主旋律影片、伟人、明星等,都难逃被“恶搞”的命运。有些人甚至打着“艺术波普”的旗号,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合法创作。在国外,恶搞也随处可见,例如美国,总统的照片经常被拿来恶搞。不可否认,有些恶搞作品仅仅是善意的批评,可以用来供人娱乐,博取大众一笑,但是也可能被某些人用来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

 

   美国是崇尚民主和自由的国家,公众人物的很多权利受到限制。但是法律还是对公众人物的限制圈定了一定的范围,如果超出该范围,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例如美国法律赋予媒体充分的新闻报道的自由权利,但是以公共人物能够证明新闻报道出于实际恶意为例外——即这些报道不受保护。作为公众明星,公众有对他们的知情权,因此作为他们隐私权和肖像权是要受到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并非意味着公众人物没有隐私权和肖像权。恶搞必须尊重他人的人格,不能把恶搞的自由建立在他人痛苦的基础上;恶搞应当遵循基本的道德规范,不能以败坏社会风气为代价;恶搞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当今社会,一些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妄图通过利用名人分得市场的一杯羹。但是提醒这些人在获取利益的同时,还需要注意自己的如此炒做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一旦触犯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就不仅只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仅仅是赔礼道歉显然不够,还需要付出经济代价,也许在这个时候,一些人的恶搞行为才会有所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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