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3日,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先生因心脏病突发,在昌平家中去世,享年59岁。侯耀文先生得其父亲--一代相声大师侯宝林先生的真传,给广大观众带来了无尽的笑声和欢乐。他的不幸离世,是中国文艺界的一大损失。在侯耀文先生突然离世后,却有人借此机会再次炒作谢东之事。更有甚者,还拿其前妻及爱人炒作。其实,在法律上已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法律虽还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是作为名誉权的一部分来加以保护的。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只规定了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公布、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正在制定的民法典草案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窃取、窃听、偷录、偷拍他人隐私,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或利用他人私生活秘密或实施其他损害个人隐私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法律将以直接保护的方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世界各国对于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十分严格的,例如:美国的法律就将侵犯隐私的指控分为四大类,彼此相互交迭:一是"虚光"指控,即所报道的信息对常人来说带有严重的冒犯性,从而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二是"私事"指控,即报道虽然真实,但却令原告极其尴尬或者严重冒犯原告,而又并非公众合法关注的范围;三是"滥用"指控,也称为曝光权,即未经当事人书面许可而使用其姓名和外形;四是"侵入"指控,即以身体或其它方式蓄意侵入他人的独处状态或私人事务,而且这一侵入对一般人来说带有严重的冒犯性。可见美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更是严格而又具体的。

 

 

    在我们缅怀侯先生的同时,应该关注如何继承和发扬先生的艺术风格,繁荣我国的文化市场,拯救、复苏低迷的相声艺术,但是一些不和谐的报道,使缅怀本身已经变得不那么纯净。某些媒体不要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就随意编纂没有任何根据的"消息",这样不仅伤害了别人的感情,更是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就像前些日子,一著名网站因不负责任的转载未经核实来源的信息而被李亚鹏起诉。作为法律人,我是希望媒体能更多的关注他们应该关注的社会事件,而不是纠缠在名人的隐私上,更不要因此而触犯了法律,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给自己、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0 Comments Permalink

近来,就在物权法快要正式实施的时候,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多起开发商侵犯业主合法权益事件,尤其是苏州嘉湖阁业主合法权益被开发商野蛮严重的侵害事件。对此,全国各地许多被侵权的业主纷纷向我咨询业主的合法权益怎样才能依法得到保护?为了使大家更好的了解物权法,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时,物权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通过_确认之诉_,能够从法律上明确物的权属,从而为权利人行使物权扫清障碍。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针对不同的侵害结果,权利人可以提出不同的诉求,如_返还之诉_、_恢复原状之诉_、_损害赔偿之诉_等,这样规定便于更直接、具体地对物权进行保护。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它明确了对物权的保护不仅是民法调整的范围,还涉及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样规定使物权的保护在法律层面上更趋于完整和全面。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这一规定,有利于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解决问题的方法。

 

 

0 Comments Permalink

去年4月5日,娜娜向嘉峪关法院提起诉讼,向海南航空公司索赔50万元。法院于当年6月8日、11月28日先后两次开庭,引起了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在全国律协、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和法制日报联合主办的"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此案位列第一。

 

  梅君沉默寡言,性格发生了很大变化

 

 

 * 海航终止调解少女赴京求助*

 

 

  "嘉峪关[机场|http://b-144629.hotnews.alibaba.com.cn/]拒载案"二审六个多月后海航反悔受害者和父亲发出质疑:是谁愚弄了我们?

 

 

  备受各界关注的"嘉峪关机场拒载病女案件",经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8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启动调解程序,历经6个多月的"拉锯战",近日,因海南航空公司(下称海航)终止调解程序而告吹。受害少女梅君(化名)和父亲皮汝义对海航终止调解程序的做法非常愤慨,万般无奈之下上京求助,于6月17日向在京的十多家媒体披露了调解期间法院和海航一些令人疑窦丛生的作为,愤怒地呐喊:"是谁愚弄了我们?"与此同时,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已着手调查此事并计划实施援助。

 

 

 * 少女父亲道出疑惑*

 

 

*  是谁愚弄我们一家*

 

 

  "嘉峪关机场拒载案件"自2006年1月15日发生至当年11月28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一直是全国媒体关注的焦点。可让不少人感到奇怪的是,此案二次开审后,媒体报道突然中断。是法院已宣判,还是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了争端呢?

 

 

  2007年6月12日,梅君在父亲皮汝义的陪护下前往北京求助,6月17日下午,梅君的父亲和代理律师在北京中国五矿大厦与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新京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华夏时报》、《现代教育报》等16家媒体记者见面,公开了调解过程中的一些隐情。

 

 

  据梅君的父亲皮汝义和代理律师张起淮透露,2006年11月28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庭审结束时,海航提出调解要求并当面承诺:如同意调解,海航给予的帮助要高于受害人的期望值,海航不仅将从经济上给予补偿,而且还会考虑解决受害人的上学和就业问题。在经济和精神上备受煎熬的受害人家属同意调解,但海航提出要求:在调解期间,受害方不能向媒体透露任何消息,一旦媒体在调解期间参与报道,海航即会终止调解。迫于种种压力,受害人面对曾经给予他们帮助的媒体记者的采访一再道出原委,请求媒体谅解。在此情况下,所有关注此案的媒体暂时停止了追踪报道。

 

 

  据皮汝义介绍,二次开庭后不久,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两名主审法官飞赴海南,说是征求海航负责人意见。此后,他多次向法院询问,主审法官让他们等待,并一再要求:不要向媒体透露任何消息。2007年4月22日,海航、甘肃机场[集团|http://b-144651.hotnews.alibaba.com.cn/]及嘉峪关机场的代表和他们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商议调解。海航提出,支付补偿金20万元,待梅君毕业以后由海航为其安排工作。皮汝义认为,这与对方在庭审结束时承诺的条件相比差距太大,不愿接受。此后,主审法官多次做工作,希望他让步。5月27日,主审法官建议他把赔偿数额降低到23万元,让海航给孩子安排工作,并解决后期治疗费用,他便无奈地在一份笔录上签了字。他原以为很快可以结束调解,6月8日,皮汝义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询问海航意见,主审法官却回复说,法院院长5月底亲自到海航进行调解,但海航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判决。

 

 

  皮汝义告诉记者,女儿正在发育成长阶段,左腿渐长,假肢却因无钱而不能及时得到调整,看着就让人揪心。他说,6个多月的时间里,法院和海航的一些做法让他们感到一头雾水,调解过程与他们的期望背道而驰。他认为,从海航提出调解的那一刻起,对方就变着花招拖延时间。他们一家怎么也想不通:事情到了这一步,到底是谁愚弄了他们,是海航还是法院?

 

 

 * 律师拷问海航诚信*

 

 

*  法官南行遭到质疑*

 

 

  梅君的代理律师张起淮与记者见面时,就海航和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有关人员的所为及法院的审理程序提出质疑。他说,法院2006年6月8日至6月9日首次开庭审理时,决定对此案进行定期宣判,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重新开庭的申请。可在时隔5个多月后,法庭竟恢复法庭调查程序二次开庭,法庭调查的内容与首次开庭时没什么两样,有悖于法律程序。他说,案件2006年4月5日被法院受理,长达一年多时间内没有结果,法院的办案程序和效率让人失望。

 

 

  张起淮说,调解期间,受害人一再让步,在受害人让步到最低限且在法院笔录上签了字之后,海航却终止调解,海航是打着调解的幌子拖延时间,其诚信应该受到拷问。主审法官和法院院长先后亲赴海南调解却无助于调解进程,这样的调解方式,这样的调解结果,让人不得不对法官和院长的海南之行和办案公正性生疑。张起淮认为,海航自始至终在愚弄受害人,愚弄媒体和社会各界。

 

 

  官司久拖不决少女何时止痛

 

 

  海航仍然坚持"无责"观点并认为最多补偿15万元截肢少女因补偿不到位无力继续治疗

 

 

  就该案目前的进展情况和受害人的疑惑,本报记者6月17日通过电话与法院负责人和海航方面取得了联系。海航一位发言人仍然坚持"少女不符合乘机条件、海航没有责任"的观点,声称终止调解是因为分歧太大。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院长曹云山说,就此案,法院与当事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在海航代表拿出"补偿20万元"的意见、受害方做出让步并签字后,海航之所以不同意调解,是因为海航内部意见有分歧。据曹院长介绍,海航代表拿出"补偿20万元或23万元、将来给少女解决工作"的初步意见后,该公司高层持反对意见,认为最多只补偿15万元左右。在此情况下,调解没有必要再进行,只能进行判决。

 

 

  自事件发生至今,梅君在痛苦中煎熬了17个多月,往日天真无邪的笑容一去不返,幼小的心灵早已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皮汝义告诉记者,女儿现在沉默寡言,在家经常暗自抹泪,性格也发生了变化。梅君肢体上的伤痛印在了她的内心深处,在与记者见面时,她甚至不愿意打开假肢。记者看到,梅君在假肢的帮助下走路时出现了明显的拐跛状,与一年前刚刚装完假肢后的模样大不一样。她的右腿假肢与肉体连接处的硅胶套已经磨损,上有几处用[针线|http://search.china.alibaba.com/offer/é??线.html]缝合的痕迹,肢体断离部位已磨破。

 

 

  皮汝义说,女儿早就应该到医院复查并进行假肢调整了,可就是因为家里实在拿不出钱而耽搁了。负责为梅君安装假肢的中国康复中心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梅君的假肢安装时间是2006年3月23日,按照要求,假肢应该在3个月后就复查一次,半年调整一次,一年更换一次,但现在都一年多时间了,她的假肢既没有复查也没有调整,更不用说更换了。对于正处于发育成长阶段的孩子来说,这样会对她的成长造成很大影响,目前因假肢矮于正常生长的左腿而出现的颠跛现象就是因耽误而造成的。

 

 

  文/图本报采访组

 

 

 * -事件回顾*

 

 

  2006年1月15日上午10时许,家住酒泉某基地的14岁少女梅君乘一辆面包车前往酒泉火车站时遭遇交通事故,右脚断离肢体。十几分钟后,梅君被送往酒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医生建议转院。梅君的父母决定将女儿转至具有较高再植手术技术水平的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救治,为赶时间他们委托朋友到嘉峪关飞机场购买了2张当日下午6时起飞、晚7时10分可到达兰州的[机票|http://b-144633.hotnews.alibaba.com.cn/]。然而,当梅君在父亲和医院派出的一名主治大夫及一名护士长的陪同下,带着酒泉市医院出具的一份"在[护理|http://search.china.alibaba.com/offer/æ?¤ç??.html]人员的监护下可以乘飞机"的证明来到嘉峪关机场时,机场工作人员和海南航空公司当班机长在没有对病女伤情进行查验的情况下,以"不能乘运担架、病人和高危旅客"为由拒载。无奈之下,梅君的家属只好租用救护车前往兰州,到兰州时已是1月16日凌晨5时40分,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梅君先后经两次手术,最后被迫截肢。

 

 

  此事经本报率先报道后,在全国引起了极大反响,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跟进报道关注事态进展。2006年2月,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张起淮律师正式接手此案。2006年4月5日,张起淮代梅君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正式递交起诉书,以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将海航列为被告人,索赔医疗费45万余元,精神损失费50万元。

 

 

  本报采访组

 

 

  《兰州晨报》供稿

 

 

0 Comments Permalink

因贪便宜买进 以前为收购赃物罪 新规推行后被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专家就何种行为会构成这一罪名进行解读    来源:《法制晚报》

 

新规重新定性买赃车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起淮介绍,以前收购赃车的行为是按照刑法第312条规定以"收购赃物罪"定罪。

 

 

*  而今年5月1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将该行为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按照该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如果实施了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等行为,就构成了这一新罪名,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如果涉案车辆价值超过50万元,则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案例:*因为贪图便宜,高某花了1800元钱和100升汽油买了一辆别人偷来的"切诺基"越野车,而黄某则只用了3.2万元就购买了一辆面包车和一辆桑塔纳。

 

 

  记者日前获悉,高某和黄某分别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和1年。高某和黄某是本市首次以该罪名被判刑的人。

 

 

  据了解,高某是北京大兴人,200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高某一直在石景山区一工地开洒水车,后来结识了河南人董某。

 

 

  2007年1月,董某开着一辆白色的切诺基来找他,高某见董某开的车不错,便随口说"这车不错,怎么也得三四万吧。"没想到董某却说:"我四千就卖给你,只是这车没交养路费没有年检。"

 

 

  高某虽然怀疑这是黑车,但见一辆这么好的车又这么便宜就起了贪念,随后便拿出自己攒的1800元给了董某,又给了100升油。

 

 

  2006年12月,这辆切诺基的失主报案,警方通过侦查,于2007年1月将该车在广安门附近截获,并将车中的高某当场抓获。

 

 

  而黄某的案发则是因为他先后购买了两辆赃车。

 

 

  2005年11月,黄某明知车辆是盗窃所得,但他仍以6000元的低价向他人购买了一辆价值5.1万元的金杯面包车。

 

 

  2006年3月,黄某再次购买赃车,以2.6万元的低价买了一辆价值4.2万元的桑塔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和黄某明知汽车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0 Comments Permalink

   在转载此文前,我想告诉大家:上海市文艺出版社向媒体透露什么"另有隐情"的说法,纯属寻找借口遮羞而已。对此,我近期将专门发文驳斥并戳穿其谎言!

 

 "我本来并不想打官司,但是上海文艺出版社实在是太猖狂、太霸道了,我受不了这种气,我可以说是在愤怒之下将他们告上法庭的。"打通高敏的电话,心直口快的她将自己状告上海文艺出版社的缘由告诉了本报记者。在她博客中相关文章已经有数万人阅读,高敏笑说:"看来关注这件事的人还是挺多,如果有一天大家都懂得用法律的手段来打击不正常现象,这对整个国家应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

 

 

   (记者 许绍连 杜娟)"上海文艺出版社总编郏宗培对我说:‘你想告就告去吧'",前天晚上,跳水女皇高敏在自己的博客里"愤怒"地写道。在博客里,高敏透露,为了她的《追梦》自传一书,她不得不和上海文艺出版社对簿公堂。

 

 

  高敏花了两年时间,完成了自己的一本回忆录《追梦》。2005年,这本书被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高敏介绍说:"2005年4月9日,我的代理人与上海文艺出版社的代表杨葵,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该合同约定:上海文艺出版社将为我出版《追梦》一书,并于2005年7月15日前出版该作品。"她透露,从2005年7月9日开始,自己配合上海文艺出版社在全国一共举行了9场签售活动。

 

 

  高敏的书比较受欢迎,每次她举行签售活动的时候都有很多读者到场。但在这风光的背后,高敏和出版社之间却产生了问题,她的博客题目就叫《上海文艺出版社,我对你已经忍无可忍》。在博客里,高敏提到,"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截止2005年10月15日,上海文艺出版社应支付我版税(原文如此,应为稿费),但直到今天上海文艺出版社分文未付。为此,我的代理人多次与上海文艺出版社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交涉,并多次打电话给上海文艺出版社总编辑郏宗培,要求他们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但上海文艺出版社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同时还多次扬言说:‘你想告就告去吧'。"这种情况下,高敏找到了律师,准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高敏认为,"如果任此事不了了之,不但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社会不负责任,我想,上海文艺出版社既然能这样对我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还不知道会对多少作者这样。"目前高敏的案子已经定于7月4日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成都商报:难道影响力如此大的出版社也会将合同不放在眼里吗?

 

 

  高敏:别说你们,我都觉得难以置信。当初我选择和上海文艺出版社签约,就是觉得对方是个大出版社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没想到反而恰恰遇到了"店大欺客"的问题。我本来就没打算靠写这本书来赚钱,所以对方违约在先,我也没有特别放在心上,但后来对方的表现越来越猖狂、霸道,终于让我忍无可忍了。

 

 

  成都商报:能不能具体给我们讲一讲这个过程?

 

 

  高敏:情况说起来也挺简单,书出来之后,出版社那边很快也就跟我不再联系,这样的状况大概持续了有一年左右的时间。我虽然也有些不高兴,但真正刺激我的,还是他们处理这一问题时的态度,先是我发短信他们没有任何回复,后来我跟他们的主总牛气,而且放出话来:"你想告就告去吧!"可以说,这句话深深地震怒了我:凭什么一家出版社不仅不将合同放在眼里,而且还表现得如此猖狂、霸道!我觉得如果连这样的气我都可以忍下去,我连自己都无法交代,更何况回国这两年来,我一直参与各种各样的公益活动,告诉那些弱势群体者要学会如何去保护自己,捍卫自己的权益。而且,上海文艺出版社敢这样对我,也肯定就用同样的方式对别人,所以我决定不再沉默:请律师告他们去!

 

 

  成都商报:透过这件事,我们看出了很清晰的"高敏风格",眼里容不得沙子。

 

 

  高敏:我就是这样性格的人,平时坐飞机办登机牌看到有人不排队我都会站出来把他叫到后面去,何况现在这是一件牵涉到合同与法律的严肃性的问题。本来我也不是存心要打这个官司,但是既然选择了这条路,我就是要讨一个说法,为我自己,也为那些与我有类似经历的人。

 

 

  成都商报:你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高敏:很简单,就三点。一是解除我们当时签订的合同,我已经不可能再跟上海文艺出版社有任何合作;二是要求他们公开赔礼道歉;三是将我应得的稿费及利息全部赔偿给我。该我得的,一分也不能少,不该我得的,多一分我也不要。

 

 

  成都商报:钱的数目往往是一个敏感问题,你如何看这个问题的呢?

 

 

  高敏:追回我应得的稿费不是我打这个官司的主要目的。我打这个官司,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希望向所有的人都传递这样一个信息:对于那些不讲信用的人或单位,我们就是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跟他们认真到底,我们再也不能用自己的软弱来换这些人在背后的偷笑了!稿费其实并不多,总共17万多,加上利息也不到20万,我在北京体育大学设的"高敏奖学金"的钱都比这个还多。钱虽然不多,但是我凭什么要把它留给这家出版社?我把它拿来多做一些善事不是更好吗?

 

 

  成都商报:你和上海文艺出版社之间还有调解的余地吗?

 

 

  高敏:我确实想过通过调解来解决这个问题,也进行过这方面的尝试,但是对方没有表现出任何诚意,虽然我现在并不拒绝调解,但是前提必须是满足我诉讼请求中的所有三个要求。

 

 

  成都商报:开庭那天你会到场吗?

 

 

  高敏:目前我还是考虑请律师代替我出庭。我并不想把这件事变成一个炒作,但是7月4日案子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那一天,会有很多人关注。我希望通过这个官司向更多的人传递这样的一个信息:这个社会的任何进步,都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退缩与逃避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记者 许绍连 杜娟

 

 

  高敏律师:这是典型的根本违约

 

 

  高敏的代理律师是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张起淮,这位2006年"中国十大风云律师"的当选者有过数百场官司的代理经验,但对发生在高敏与上海文艺出版社之间的纠纷,他还是用"不可思议"四个字形容,"上海文艺出版社怎么能够如此肆无忌惮,无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呢?"

 

 

*  张起淮说:"高敏的这个案子将由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庭进行审理。在接下高敏这个案子之后,我认真地研究了相关材料,发现并确认高敏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但是上海文艺出版社一方对于自己的义务不仅没有履行,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准备履行的意思。我跟上海文艺出版社法律工作室的廖律师进行了沟通,他不仅确认在整个过程之中高敏没有任何过错或责任,而且确认《追梦》一书的销售款已经进入了出版社的账户。什么都承认,但就是不拿钱,如此恶劣的行径在我以往的那么多官司中甚至都是前所未有的,尤其是出版社总编郏宗培的那句‘你想告就告去吧'更是让人觉得在他们的眼中简直就没有任何法律的概念可言。我与高敏有一个同感,作为知识密集型的出版社竟然如此行事,实在是一个莫大的悲哀。"*

 

 

*  张起淮还说,由于上海文艺出版社在整个过程中的违约事实非常清楚,因此本案可以说是典型的"根本违约",也即合同签约一方完全违约,"如果我们更进一步追究的话,甚至可以说该出版社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本报记者许绍连杜娟

 

 

  出版社:原因很复杂

 

 

  上海文艺出版社总编辑郏宗培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的确没有支付高敏《追梦》的稿费,这其中涉及了很多复杂的原因,现在他们已经请出版社的律师与高敏的律师协商解决此事,"我们也希望通过协商能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实在不行,那也只有通过法院解决了。"

 

 

  记者 蒋庆

 

 

1 Comments Permalink

请大家看看,这就是已成为世界公认的花园城市、文明城市、高科技城市;更令世人瞩目,被称为中国的硅谷的苏州工业园,正在发生着的极不相称的悲惨一幕。昔日美丽花园式的"嘉湖阁",今日惨不忍睹!"嘉湖阁"的业主们被施工的粉尘、噪音长期困扰污染着,有的业主的小孩,子生下来那一天起,就没有见上"嘉湖阁"里的花园绿地,没有睡过一个安宁觉。为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这里的业主心在泣血......

 

     此案发生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在即的时候,令人难以置信!当然也就更加彰显了《物权法》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此类案件和纠纷,你看见或者听说过吗?如果"嘉湖阁"就是你的家,你会有何感受?又会如何处理呢?!http://115.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6/14/5/0/113bf825218.jpg!!http://117.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6/14/5/3/113bf893d2a.jpg!!http://116.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6/14/4/25/113bf7df2cd.jpg!!http://118.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6/14/5/6/113bf8871cb.jpg!!http://116.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6/15/0/29/113c3cc4de9.jpg!!http://115.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6/15/1/2/113c3eabe3e.jpg!!http://118.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6/15/1/11/113c3f254c6.jpg!!http://115.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6/15/1/11/113c3f2bd36.jpg!!http://115.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6/15/1/8/113c3efb252.jpg!昔日的"嘉湖阁"

 

 

0 Comments Permalink

陆松龄状告徐沛东案今日继续开庭。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三份证据:《委托创作协议书》、《权益转让协议书》、《李慕良作品音乐会节目单》。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首先,《权益转让协议书》是由李慕良的儿子和北京朱氏联合传媒有限公司与2005年7月1日签订的,徐沛东与北京幻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创作协议书》的时间是2005年7月10日,但是李慕良的《委托书》的签订时间却是2005年7月21日。并且李慕良先生已经年届九十,显然,《权益转让协议书》是否是李慕良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着疑问。其次,《委托创作协议书》仅是徐沛东与北京幻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该协议无视第三方——京剧《沙家浜》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提供的证据恰恰证明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再次,被告用《李慕良作品音乐会节目单》证明李慕良创作了京剧《沙家浜》的音乐“凝思曲”。但是“凝思曲”不属于音乐,仅仅是引唱,属于唱腔设计。交换证据结束后,合议庭定于2007年7月5日下午1点40分在北京市朝阳法院第四十四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本案。

0 Comments Permalink

 

    持续十个月的大型选秀活动"红楼梦中人"终于在2007年6月9日晚尘埃落定,又应了句俗话:那就是几家欢喜几家愁。从选秀开始,便风波不断。新版电视剧《红楼梦》导演之前曾对选秀结果表示异议,并一度拒绝担任导演。不过,导演在亲自公布选秀结果,揭晓谜底时不忘强调:如果不出意外,李旭丹、姚笛演定"黛钗"了。结果真的没出意外,看来迷底早就不是秘密了。网友对红楼选秀的结果也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有网友做诗曰:

 

 

红楼选秀秀荒唐

 

 

谎话归来怎下场

 

 

万众唯唯一士谔

 

 

   乱拍胡导演大荒。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更关注的是选秀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一是,选手与组织者系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内定选秀结果属单方违约

 

 

   "红楼梦中人"选秀组委会在公布选秀报名条件和筛选程序之时,便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了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按照规定参加比赛就可获得表演电视剧版《红楼梦》中特定的角色。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因条件的改变面对要约的内容反悔,即所谓"一言既出,驷马难追"。选手们参选红楼梦中人,按照要求填写报名表格参选之后,便与"红楼梦中人"选秀组委会形成了合同关系。选手和组委会是合同的主体,合同约定的内容就是:按照组委会规定的"游戏规则"进行比赛,最终的获胜选手将有资格出演新版电视剧《红楼梦》中特定的角色。如果组委会没有按照既定的"游戏规则"履行合同,导致获胜的选手不能按照约定饰演剧中角色,即构成单方违约。《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是,组织者利用选秀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内定选秀结果属商业欺诈

 

 

    选秀的组织方通过此次选秀活动,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北京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红楼梦选秀项目负责人刘学军"揭秘":"红楼梦中人"的选秀,将招募至少3家联合赞助商、一家特约播映商。"这些费用至少在1000万元以上。""重播《红楼梦》及有关节目,‘海选'之前的收视率是2%,宣布重拍后收视率一下飙升到7%,广告量也跟着增加。"此外,借助新版《红楼梦》选秀活动,大观园成为北京惟一的现场报名地点,2006年8月、9月比去年同期多卖出了110万张门票。"红楼海选"的启动仪式以后,游客比以前增加了40%到50%。门票价格也从5元涨至40元。而选手们从海选走到最后的全国总决赛,交通费、食宿费,训练、化妆、服装、道具...每走一步,每晋一级,无不付出了巨大的财力、物力和精力,他们为着心中的目标在努力。可爱的观众们以无比的热情关注着每一场选秀的直播,毫不吝啬地用无数的手机短信支持他们喜欢的选手。而最后的结果却是选手的艰辛努力全都白费,他们在为一个自己根本不可能得到的角色努力、在付出;观众的投票也都无用,他们只是在浪费自己的感情和短信费;广告商的巨额投资面对的是一场骗局。因为无论谁在选秀中夺得第一,都改变不了这样一个事实:饰演新版电视剧《红楼梦》的演员已经被内定。这不正是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和签订虚假合同等,误导、欺骗钱财,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商业欺诈行为吗?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整规办)有关负责人将商业欺诈行为分为11大类 ,其中一类就是虚假违法广告,即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功效,误导、欺骗消费者。"红楼梦中人"选秀组委会向全世界公布他们要通过公平的评选活动选出观众心目中的"红楼人物",然而广告中的这个角色却在评选活动之外已经被确定。这是赤裸裸的商业欺诈。

 

 

    三是,组织者利用选秀活动赚取不义之财,涉嫌刑事犯罪

 

 

    我想所有的人都希望比赛是公正、客观的。而如果有人通过选秀活动,进行权钱交易,谋取不当利益,还将涉嫌刑事罪。例如:组织者为了谋取不当利益,降低标准或者不按规则擅自改变选秀结果,收受钱财达到一定数额,便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另外,参选者为了达到当选目的,向组织者或其它相关的工作人员秘密给付财物送给钱财,达到一定数额,也将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0 Comments Permalink

户口在石家庄,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的赵先生申请增驾摩托车遭拒,以"受到歧视"为由,将市交管局告上法院。今天上午,西城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宣判,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的户口在石家庄,但他本人从1997年起,就一直在北京工作、生活。2003年,赵先生通过在北京的一家驾校学习,通过了交管部门的考试,取得了驾驶员资格,准驾机动车类别为"小型汽车"。

 

 

  据赵先生称,今年4月2日,他向自己的档案所在地北京市交管局车管所京南分所提出申请,要求增加"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资格,但该所工作人员看了他的驾驶证后,告之其"不受理外地人在北京的二轮摩托车的增驾申请"。

 

 

  "为什么北京户籍的驾驶员就能随便增驾,我们外地人就不行?"赵先生说,工作人员的这一说法,让自己有受到歧视的感觉。同时,赵先生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不准异地增驾摩托车"的禁止性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市交管局尽快受理他的增驾申请。

 

 

  市交管局则称,根据2007年4月1日生效实行的公安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4条第二款规定,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不包括"二轮摩托车"。因赵先生不具有北京市户籍,属暂住人口,故车管所工作人员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管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赵先生对其答复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等其他救济途径解决。判决后,赵先生当庭提出上诉。

 

 

  律师观点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认为,在暂住地不能申请增驾摩托车,属于制定规章时的一个漏洞。本地人既然可以增驾摩托车,在本地生活和学习的外地人理应也被准许增驾,否则确有地域歧视之嫌。张起淮建议,应对此项规定进行及时修补。

 

 

                                             <<法制晚报>>

 

 

0 Comments Permalink

湖山信是东南美,一望弥千里!

 

    苏州,千古以来人杰地灵,富庶儒雅;二十世纪末的苏州,已成为世界公认的花园城市、文明城市、高科技城市;苏州工业园的崛起,更令世人瞩目,被称为中国的硅谷。然而,就是在这样一个城市,在物权法刚刚颁布将要实施的时候,在中国的硅谷,却发生了令人震惊的“嘉湖阁案”,在这些为苏州市的建设立和繁荣立下汗马功劳的科技精英们,他们的家园却遭到了野蛮的侵权! 

 

    掘土机趁着上班的机会偷偷开进了他们的家园,老人和孩子为了保护自已的家园相携而出……

 

    上百名外地“民工”在园区强行施工,老人、孩子、妇女为了护保自已的家园,与手执铁锹的“民工”们殊死扭打,老人被凶狠的“民工”打倒了,孩子受了……

 

    豪华大巴把“民工”们送进了园区,在他们的家园喝酒、招摇;而他们一一园区的主人,却被拦在了园区外,进出家门须经过警察的严格审查……本该属于自已泊车的地方被强行变成了工地,他们的辆车逼迫停在了自已的家园门外……

 

    这在中国偏远地区都已鲜为人见的野蛮行径,却发生在文明程度极高、法制建设程度极高的苏州,在中国的硅谷!

 

    午夜,祥和安宁的苏州,“停止野蛮侵权,誓死保卫家园! ”--巨大的中英文条幅让人触目惊心! 这是“硅谷的精英”们伤痛的控诉,这是弱势群体对强权、对强暴的宣战,这是带血的誓言!这是业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典型的一例!

 

    嘉湖阁在泣血,我的心亦泣血!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义不容辞地接受了嘉湖阁一百四十八户业主的请求,全权代理其侵权案。因为我不仅仅是一个律师,还是一个共产党员,对维护老百姓的利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义不容辞!

 

    《我将PK当今最牛的开发商》--博文在网上发表,反响激烈。

 

    --老百姓的地位究竟在哪里?老百姓能到何处伸冤?绕过苏州园区及苏州市政府的张张大网,直接联系张大律师,是没办法的办法。张大律师任重道远。

 

    --张律师,为你正义的理想欢呼!

 

    --张律师,你让我们看到了曙光!

 

    --人民是不可战胜的,你可以剥夺我们的自由,你可以剥夺我们的家园,你可以剥夺我们的土地,你可以消灭我们的肉体,但人民就是人民,平凡而伟大,我们的精神是不可战胜的的好!看来业主反映情况很准确!好心人们的提醒很正确!!当然不是八国联军了,而是强大的人民和依法维权的业主!!!!!

 

    --政府和奸商有关系网,我们有因特网。电台媒体失声了,我们有论坛。现在的信息和新闻不是政府想封就封得了的…

 

    --张大律师,不要怕,我们是共产党的天下,不是黑势力的天下,我们是人民的天下,不是贪官的天下,我们是正义的天下,不是邪恶的天下,我们是社会主义的天下,不是旧社会的上海滩!

 

    --在张律师到苏州去取证时,希望苏州人民保护好张律师的安全,拜托了。

 

     作为一个律师,我感到欣慰,有这么多人信任我、支持我、关心我。

 

    业主把维权的最后希望放在一个律师身上,而不是放在政府和地方领导身上,这不能不是一种悲哀! 值得我们每一个共产党人反省和反思!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执政党,而一些掌管着具体职能大印的基层败类的所作所为,严重地损害了党的威性和形象,致使老百姓对我们党和政府产生了如此严重的偏见! 令人心痛! 令人揪心!!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则天下治于掌中!

 

    得民心者得天心!

 

    胡锦涛总书记在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专题报告会上指出:开展党的先进性建设,就是要使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和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使各级党组织不断提高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使广大党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始终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使我们党保持与时俱进的品质、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完成执政使命。

 

    我们的党正在带领全国人民迈向一个高科技发展、富庶文明的崭新时代,党中央把建设和皆社会放到了一个极为重要的日程,《物权法》的颁布和即将实施,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老百姓个人财产的保护和切身利益关心。

 

    民心不可欺,民心不可伤,民心不可寒!

 

    鲜红的党旗不容玷污,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我知道,这是一场恶战,我将面对的是怎样的对手、甚至还有背后的黑手。但是,我是一个军人出生的律师,多年的军旅生涯,早就练就了我一副钢筋铁骨!正是在中国的土地上,我深信物权法将助嘉湖阁业主一臂之力,成为业主依法维权的保护神!

 

    铁骑龙城何所惧,不敌恶势誓不休!我会不屈不桡、义无反顾地与中国最牛的开发商pk到底!

0 Comments Permalink

自5月13日陈晓旭病逝后,她的遗愿:创立陈晓旭慈善基金会,始创基金为5000万元人民币,成了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的焦点。尤其当5000万元人民币的始创基金没了着落,陈晓旭的父亲和净空法师相互矛盾的说法,更是让关心公益事业、关心陈晓旭人们疑团重重。对此,我认为还是应当用法律的头脑和眼光来分析和看待。

 

    首先,陈晓旭的遗愿在法律上属于遗嘱的范畴    陈晓旭的遗愿在法律上称作遗嘱,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制定遗嘱执行人。

 

    其次,陈晓旭有权以个人财产创立慈善基金会    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当然遗嘱人处分的必须是自己的财产;遗嘱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是个人意思的真实表示。

 

    再次,陈晓旭的遗嘱必须依法设立,方能有效    设立遗嘱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在立遗嘱人去世后,其生前财产仍然能够按照其意愿进行分配及处分。作为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效力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满足法律对遗嘱行为的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的要求。

 

     一是,遗嘱所反映的内容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外来意志的干涉及限制,同时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神志清醒,能够理解其设立遗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生病期间神志不清的病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二是,遗嘱必须具备的表面形式,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样会导致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可按照以下形式设立: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内容打印,最后由立遗嘱人签名的不属于自书遗嘱。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3、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按照遗嘱公证的相关规定办理。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特殊情况: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7、例外情况:继承法实施前即198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另外,国外对于遗嘱设立要求更加严格

 

     瑞典:遗嘱订立、生效和执行方面的法律体系更为完善,不仅有《家庭法》、《继承法》、《税法》等国内法,而且还参加了数项解决遗嘱或继承方面法律冲突的国际条约,从各方面保证遗嘱的效力和执行。

 

    瑞典对立遗嘱的规定非常详细,要求立遗嘱者需年满18岁,而且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见证人。立遗嘱者要当着见证人的面签署遗嘱,或者在签署后,在同一时间向两个见证人出示。虽然法律也允许在紧急情况下以变通方式立遗嘱,例如订立口头遗嘱,或者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亲笔书写并签署遗嘱。但同时还规定,如果在三个月内,可以以正常方式订立遗嘱,那么非常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或亲笔遗嘱则属无效。另外,尽管人们在订立遗嘱后并不需要进行特别登记,但如果法院发现遗嘱未能满足法定形式要求,或立遗嘱人精神受到了影响,那么遗嘱也可被宣布无效。

 

  美国:遗嘱是社会生活中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因为它是用来保障个人的私有财产权。美国人立遗嘱遵循以下几个原则:首先,遗嘱要写在一份不会褪色的文件上;其次,需要注明遗嘱的执行人,执行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机构(比如银行、律师事务所等);第三,遗嘱必须在至少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才能生效;此外,如果遗嘱牵涉到未成年人,还需要为未成年人指定一位监护人。现在很多美国的律师事务所都有协助当事人制定遗嘱的服务,遗嘱一般在律师事务所签署,经律师公证、立遗嘱人签署后立即生效。遗嘱会被存放在安全而保密的地方,比如银行的私人保险箱内。如果遗嘱需要修改,就要重复上述程序。至于立遗嘱人的年龄,各州的规定不同,大部分要求立遗嘱人年龄不低于18岁,也有个别州定为16岁或14岁。

 

  法国:政府公共服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服务做得很到位,它们的网站上都有很多关于遗嘱的实用信息,关于遗嘱如何订立解释得简单明了。公民想了解跟遗嘱有关的事情,只需上网搜一下就可以搞得很清楚。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都可以立遗嘱。法国人立遗嘱主要有3种形式:自书遗嘱(手写),公证遗嘱(直接在公证处打印签字生效,大多数人都采用这个方式)和密封遗嘱(立遗嘱人想让遗嘱内容保密,可通过公证机关订立此类遗嘱)。当然,立完遗嘱的公民也可以随时根据情况自由修改或者撤回遗嘱,先前所立遗嘱将自动作废。未立遗嘱的自然人去世后,其财产按《民法》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夫妻不能共立一份遗嘱,即便给子女遗产也要每人单独立; 同居者有权获得遗产。当然,不管采用哪种形式,为了防止遗嘱丢失,法国人一般都把它放到公证处并登记入案。

 

  日本:遗嘱主要分为3类:一种是自书遗嘱,立这种遗嘱不需要证人;第二种是公证遗嘱,这种遗嘱需要有两位以上公证人员在场才能有效;第三种是秘密遗嘱,这也需要两个以上的证人。

0 Comments Permalink

儿歌与信仰

Posted by 张起淮 Jun 6, 2007

新编布仁巴雅尔--吉祥三宝之嘉湖阁
女儿:爸爸,我们的儿童乐园哪里去啦?
爸爸:儿童乐园被开发商建了“帝湖阁”啦!
女儿:妈妈,我们的绿化草地哪里去啦?
妈妈:草地被开发商圈进围墙要建房、挖地下车库啦!
女儿:爸妈,怎么会是这样?
爸妈:因为听说我们这里是待开发土地!
女儿:爸妈,那会不会推倒重建嘉湖阁?
爸妈:有人一定会批规划发施工许可证
女儿:爸妈,那我们为什么要住到这儿来?
爸妈:因为这里是全国闻名的“和谐新天堂”“科技新硅谷”!
(女儿不解):呜…………????

-


这是嘉湖阁的现状

英明的党中央,《物权法》出台标志着中国走进了史无前例的新时代!“皇权无疆”被法律所规范!“草民”被人民共和国赋予了至高无上当家作主的权力!也被赋予了神圣的尊严!世界瞩目!因此,嘉湖阁的业主你们才依法奋起维护自己的权利,你们是首先觉悟的英模!我被你们的英雄气概所感动!我支持你们!《物权法》让中国人民更爱自己的祖国,更爱自己的家乡,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定海神针”!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万岁!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

-


这是嘉湖阁业主们的信仰  
 

当我看到这些留言,让我更加敬佩嘉湖阁的业主们!团结是力量!法律是保证!!

0 Comments Permalink

在号称国际合作典范、中国最成功的高科技开发区,自称为"和谐天堂"的中国-新加坡苏州工业园区,发生了一件令人费解的事件。 2007年5月9号午夜,在工业园区美丽的金鸡湖边的一幢高层住宅上,赫然垂下了二副巨大的条幅,虽是在夜里,但在园区夜晚璀璨灯光的映照下,其上巨大的中英文字让人看了还是触目惊心:"停止野蛮侵权,誓死保卫家园!"

 

究竟发生了什么?

 

 

    了解苏州工业园区十年发展历程的人都知道,这栋公寓住宅名叫嘉湖阁,在工业园区绝大部分地方还是一片荒地的时候,这栋二十六层的住宅楼是金鸡湖边唯一的一个高层建筑,几乎是园区的一个标志,也是园区最早的涉外住宅。在房地产还没有高涨的上世纪末,人们对它的印象简单地讲就是一个字"贵"。

 

 

 

    贵的原因当然不光是因为涉外,而是这幢楼内所包含的内容:一共一百四十八套住宅的楼内配套有儿童娱乐室、健身房、棋牌室、乒乓球室、桌球房、桑拿房和顶层几百平米的公共会所,站在会所内,整个园区和东南侧的金鸡湖、独墅湖一览无余。除了楼内的设施,其豪华主要还体现在配套的户外公共设施:楼前拥有十几亩的超大草坪绿化,西侧和北侧分别建有二个标准灯光网球场、户外儿童乐园、露天烧烤场,加上一比一的路面停车位,堪称顶级住宅。

    在嘉湖阁正南方有个一个写字楼,在顶层八楼,就是建造这栋住宅的开房商----嘉馨(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这家公司的网页上可以清楚地看到:这家公司是由新加坡人投资的,郑董事长也是苏州工业园区的董事。他们来的目的当然是想赚钱,当1993年中国和新加坡二国政府准备共同投资开发苏州工业园区时,也许这新加坡老板抓住了这个商机,跟随着新加坡大队人马开进苏州,优势是不言而喻的:随着苏州工业园区开发,必然会有大量外国人进来,当然他们也要住相配套的住宅,依仗着与新加坡的管理人员的天然优势,他们将不会有任何竞争和风险。所以,他们当时给这栋楼的租金定价为每月二千美金左右。当然入住率也是十分的理想,几乎是满租。投资的回报应该是相当可观,谁都能想明白:中国的成本,美国的价格,还不赚得钵满盆溢?老板一定梦里都会笑醒。这家公司的投资人当然明白,在那个时候,只能先出租,因为离此仅几公里的苏州市区一套普通住宅价格才人民币几万元。

    这里的住户最早是以外籍人士居多,随着近年国内房地产的不断升温,苏州的房价也节节上升,在2002年后,新加坡在苏州工业园区的股本结构从控股大股东变为了小股东,园区的管理层也全部由苏州当地政府接手,管理完全国内化。嘉湖阁开始对外销售了,价格几乎是同区域房价的二倍多,很快销售一空。业主中,除了有外籍人士外,也有当地的企业家,海归和外地来苏州发展的投资者等。其中的身份也各不相同,有律师、记者、工程师、教师、企业家等,他们从不同的地方来到苏州工业园区,也是看好了园区的国际化程度,相信园区的未来,这些人中,有不少已经是奋斗半生,也许长期漂泊无定,但是在时光流到了二十一世纪时,在看了嘉湖阁的楼书,看到了现实的工业园区后,蓦然发现:在中国有这么一个叫苏州工业园区的地方,可以与世界媲美,应该是此生的依归。于是他们拖家带口,来到了苏州工业园区,也许目的不同,可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对苏州工业园区的信心,对嘉湖阁居住环境的认同。

    也许,这些人的想法过于天真了。几乎在嘉湖阁开始销售后不久的2003年底,东侧草坪突然被围墙圈了起来,过了不久一栋名叫尚湖阁的同样高度的高楼已然档在了东南方!嘉湖阁里所有的向东和东南看到湖景的房间视线几乎全部受到了阻挡。2006年尚湖阁的销售价格与周边同类楼盘相当。也即自尚湖阁建成销售开始,嘉湖阁已经没有与园区其它楼盘的价格优势了。

    与此同时,二个网球场被突然拆除,过了不久建起了一排四层的名叫帝湖阁的复式别墅。原来在小区路边墙上制作精美的嘉湖阁三字也随即换成了馨湖园-----开发商已经重新命名了小区名称了。

    现在,嘉湖阁原来的网球场、儿童乐园和烧烤场已经全部没有了,而尚湖阁和嘉湖阁中部新建起了一个会所,当嘉湖阁业主兴高采烈地以为可以享用时,却被告知:这是尚湖阁的会所,嘉湖阁业主不得使用。

    也许因为嘉湖阁的业主并没有几个人真正计较是否打网球,是否要烧烤,他们大都是经济上有保障,工作上繁忙,生活作风优雅。在尚湖阁开始建造到完工销售的几乎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似乎并无人理会尚湖阁和帝湖阁的建造,一切都很平静,因为每天他们回家时,还是在原来的地方停车,看到的虽然少了一半但却还是那么迷人的大草坪。傍晚时分,老人们一如既往地在草地上散步,孩童们一如既往地在草地上嬉戏玩耍,年轻夫妇们一如既往地溜狗聊天,依然享受着他们的一分生活的恬静。

    2006年底,嘉湖阁的每个业主都收到了来自嘉馨房产的一纸通知:馨湖园将开始第三期的施工,范围从嘉湖阁南侧大草坪边缘开始,一直到路边,馨湖园小区的范围也沿星港街向南延伸伸至金鸡湖路。占地由原来18亩扩大至三十亩左右。施工包括:在嘉湖阁的正南方向,将再建起二幢主体26层高层,原草坪将开挖数米建地下车库,车库边缘离嘉湖阁桩基仅几米。施工期间,在嘉湖阁前将建起一个围墙,所有的车辆停在外面马路旁。全部建成后,车库将按市价出售给业主,并将加收物业管理车位费。

    事情来得突然而又迅猛,面临着这个突然的变化,业主们各自开始研究起来,他们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为什么这栋1995年就开始动工兴建,1997年就完工的嘉湖阁,在2002年后还如此大兴土木,直到2007年还没完,居然要到2009年才真正完工?而一个占地仅三四十亩,四五栋楼的一个迷你小区,要分三期施工,施工时间居然长达15年?

    当业主们打看各自的土地证时,让他们大吃一惊:每位业主的土地证上的土地面积都是80平米左右,也就是说,在他们购买房时,嘉湖阁业主所共拥有的土地面积就是他们原来嘉湖阁小区所有的土地面积,其中也包括尚湖阁和帝湖阁!

    于是他们开始主动跟开发商沟通,要求开发商作出解释,业主的愿望是简单而美好:他们入住了不到三四年,小区的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又要面临再次施工,而且将在未来三年时间里,生活上受到巨大的骚扰,至于小区内的设施早已经是过眼云烟,面目全非,开发商作何补偿?

    开发商开始闪烁其词,一个仅几十人的公司,经理不露面,只有公司的科长或员工出面跟业主解释,而对业主利益受到的侵犯闭口不提,却反复强调他们是多么的合法,多么的为了业主的利益,建成后的小区将多么美好,希望业主配合施工。

    面对开发商的回避和蛮横,业主门开始三三二二地行动起来,他们有的上书政府反映情况,有的不断找开发商交涉。有的开始反抗开发商在草坪上围起的围栏。希望开发商可以有诚意地与业主交涉。

    在此情况下,小区业主上书政府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则声称整个小区尚未完工,成立业主委员会不合法,经过与政府的沟通和工业园区湖西社区工委的沟通,3月20日,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批准嘉湖阁业主委员会成立。

    业主门开始多方了解嘉湖阁的情况背景,当他们走访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要求查看嘉湖阁的原始资料时,无一例外遭到了冷遇或拒绝。

    2007年4月8日上午,几个在家的业主突然看到小区内开进了工程车,于是他们扶老携幼上前阻挡施工,进场的民工见状便没有继续施工,而开发商却一再要求民工强行开工。

    小区业主很气愤,中午,听说情况的小区业主便开始纷纷找开发商讨说法,至夜间,业主们聚集在嘉馨房产公司,公司经理终于开始露面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当天夜间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

1.双方应继续协商有关事宜。

2.在未达协议前维持现状,不得进行施工。

    期间,苏州工业园区社区工委主持下,双方进行协商,未果。园区国土局X科长也代表政府与协商,却一唯偏袒开发商,继续强调这是合法施工,而业主们阻挡施工是违法。

    5月9日,嘉湖阁门口突然出现了一张苏州工业园区相关部门批准嘉馨房产于5月10日开工的文件,批准日期为5月9日。并警告业主不要阻挡开发商"合法"施工。

    面临开发商的强行施工和业主违法的巨大压力,业主们不为所动,连夜赶制二幅巨大的条副"停止野蛮侵权,誓死保卫家园",挂在嘉湖阁正对嘉馨房产公司大楼相对的正面,正告开发商。于是有了开头的一幕。

    5月10日上午,小区内浩浩荡荡开进了100多个操苏州郊区口音和上海崇明口音的"民工"以及一些不明身份的人,这些人气势汹汹,一边威胁业主,一边引导挖掘机将路面挖开,完全将小区正常道路挖断,并将大门封闭,许多业主老人、妇女上前阻挡,与极其凶恶的"民工"扭打,有的"民工"高举铁掀砸人,有的"民工"扔砖头,有的"民工"大声叫嚷:"你们这么有钱,开好车住好房,你不让我吃饭,我打死你!"业主中有老人被打到在地,有年轻女孩手上腿上伤痕累累。至下午在小内砌起了一到二米多高隔离砖墙。若干名警察在旁目睹全过程,其中一名警察似乎更热衷的是收集证据,手拿摄象机,不停忙碌地将每个人和镜头悉数录入。

 

 

 

 

 

 

 

 

   到夜间,民工们依然在小区的道路上喝酒吃饭,有人给送烟,回家的业主们终于被激怒了,到夜里24点,他们咆哮着从楼内冲出,在现场的警察见状首先叫民工撤离,随后警察也撤离。业主们手刨脚蹿,将围墙全部推倒,并全部清理干净。

    可是第二天也即是5月11日上午,几辆豪华大巴将民工重新送到小区,采用了更为凶恶的高压手段,将被推掉的围墙重新砌起。

    当业主们回家是,发现比昨天更多的民工和警察围绕在嘉湖阁楼边,警察对每个进入楼内的人员都进行摄像,一付调查取证的样子。

    业主门将回家的车停在小区大门口,晚上21点多,小区内是上百民工和几十民警察,几百名业主却在小区外,当大批警察到来时,情绪激烈的上百名业主全部集聚在小区门口,车辆人员和不名身份者混杂,在混乱和口角中,警察拖走了业主的三辆车并开始拘押业主,一为黄姓年轻女业主被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