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网·独家报道】据媒体报道,10月26日,因虹桥机场没有停机位,春秋航空的一架三亚飞往上海的航班降落在浦东机场。10名乘客"霸机"11小时,要求赔偿1000元,导致后续航班不同程度延误。

 

  10月29日,春秋航空规划管理部经理张磊向新民网介绍说,26日的机场"霸机"事件最后以春秋航空给滞留旅客补偿交通费而结束。

 

 

  对于新民网提出的春秋是否建立起一种机制来避免旅客"霸机"事件频发的问题,张磊回应到:"如果有很好的办法来解决,也不会这样"。春秋航空在出现"霸机"事件时都会第一时间与执法部门沟通,"作为航空公司,我们该做的都做了",张磊说道。

 

 

  张磊告诉新民网,旅客"霸机"会造成相当大的损失。一方面是航空公司的损失,一架飞机的租赁费需一万多美金一天,正常情况一架飞机一天大概飞六个来回,旅客"霸机"造成延误航班甚至取消航班,以及对滞留乘客的安排等,这些费用都要由航空公司来承担;另一方面,对后续航班的其他旅客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张磊进一步告诉新民网,春秋航空最长的一次"霸机"行为发生在今年7月19日,由于大雾造成航班延误,飞机从大连飞往上海降落后,几十名旅客从19日14:14"霸机"直到20日凌晨05:30才离开,导致19日当天大量航班延误,部分航班被迫取消。

 

 

 * 新民网随后拨通了北京市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起淮律师的电话,张起淮介绍说,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目前只有八种航班延误情况应该向滞留旅客给予赔偿,但不包含天气原因。因天气情况而造成的班机延误,航空公司应与空管部门及时协调工作,客观真实的告知滞留旅客具体情况,妥善安置他们。如果延误时间较长,航空公司还应安排好旅客的临时食宿等问题。*

 

 

*  张起淮告诉新民网,旅客采取"霸机"的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是错误的"。因"霸机"而造成后续航班延误或其他不良后果,执法部门可向"霸机"旅客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  张起淮说,国外一般不会出现"霸机"这种情况,一是国外对此的补偿标准比较高,制度比较健全;二是如果有旅客违规,相关部门将坚决制裁。目前我国各大航空公司因飞机延误而对旅客的赔偿比较混乱。造成这种情况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民航等相关部门没有制定出一个比较权威明确的赔偿规范。*                                                                (新民网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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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兰春春葳蕤,桂华秋皎洁。

 

     ---这句古诗放在我的友人、著名豫剧表演艺术家、第16届中国电影节金鸡奖最佳女配角得主小香玉身上是再恰当不过了,愿她永远像山间兰花、秋之桂华一样充满着艺术生机和独特的艺术魅力!

 

 

 

 

     10月27日晚,我在甘肃武威出差,代理亿万富翁"遗产继承纠纷"案。友人给我打来电话:快看央视六套现场直播,有"小香玉"!

 

 

     我赶忙打开餐厅电视:大红地毡上,身着黑色晚礼服的小香玉正向镜头走来,这是央视六套在苏州举办的第16届中国电影金鸡奖颁奖晚会现场直播。走向镜头、走向观众的小香玉盈盈款款,笑容清纯,这哪儿是我平时见到的那个朴实大方、善良执著、豫剧唱响中华的北国女子,分明是一位超凡脱俗的金鸡湖仙子! 当主持人特意安排了几分钟,请她谈谈参加这次颁奖晚会的感慨时,她有些兴奋、又有些不好意思地笑了:作为一个豫剧演员,我是第一次走上银幕,第一次演电影,很高兴和大家一起来到这里......我忍不住为她喝彩:好家伙,依然是那个豪爽大方、不掩真情的北国女子,清水出芙蓉,天性自然饰!

 

 

     小香玉是我国著名的豫剧表演艺术家,认识小香玉,是我去郑州出差,为某人大主任涉嫌七个罪名犯罪辩护,飞机晚点,我和她同在首都机场贵宾室。那天我拿出名片,对要客部的工作人员说,我叫张起淮,你们飞机晚点,按法律是要对乘客陪偿的,那位工作人员去了一趟办公室,很快对我俩给予了两百元的陪偿,小香玉对我说:张律师,我乘飞机晚点是常事,航空公司主动陪偿还是第一次,跟你座飞机还有这好事儿! 我说,我不是为了这几个钱,而是针对我国目前的航班延误缺少相关赔偿规定。小香玉连连点头,又哈哈大笑。

 

 

     从此我和小香玉成了朋友,对她也有了更多了解。她是一个非常刻苦的演员,从幼开始学艺,最终成为豫剧名家,汗水湿透了三十多个春秋! 她不仅是一个难得的艺术家,还是一个难得的耐得住寂寞的人,在这个包装和炒作的年代,她有些不合时宜,别人很少看到她在那些星光闪烁、佳气红尘的场合出现。她说:一个好的演员,功夫是在戏中,是在舞台上,而不是在戏外。她是个少有的善良的人,她自已创办的多所豫剧戏校,招收的大部分是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的子女,用她的话说:她办戏校,是要培养豫剧人才,她不忍心把这些没有钱、却有着艺术天赋的孩子拒之门外。对朋友,她也象做演员和办戏校一样全副心肠,你到她家做客,她不会请你吃酒店,而是亲自下厨,做上满满一桌菜,直到把你吃得脑满肠肥,她心里才舒服。

 

 

     这次参加金鸡奖颁奖晚会,用小香玉自已的话说:她是第一次拍电影。她因饰演农村题材故事片《鸡犬不宁》而获得最佳女配角提名,与中国当红的几位演员角逐。我一边应付着晚宴,一边看着电视,当颁奖嘉宾说:"获得第16届中国电影节金鸡奖最佳女配角奖的是--"颁奖嘉宾故意停顿了一下,我感到自已也身临其境了,真希望能听到小香玉这个名字! 另一位颁奖嘉宾接着说:获得第16届中国电影节金鸡奖最佳女配角奖的是在《鸡犬不宁》片中饰演中饰大红的小香玉! 我激动了,和朋友们一起为小香玉举杯祝贺! 我通过寻呼台给她留了言,没想到她立即给我回过电话来,连连感谢,又一个劲地道歉,说正在现场,不能和我多说话......

 

 

     十月的甘肃武威,夜晚已是寒气袭人,但我的心里却是满腔激情。回到宾馆,我和武威广电局的局长几个人接着看电视直播,快十一点钟时,镜头又一次对着小香玉,而她却在打哈欠,今夜群星荟萃,而她--是今夜最耀眼的明星之一!我又给她发了个短信,开玩笑的提醒她别睡着了,她回给我:我累了,不过张大律师请放心,演戏时三天三夜我也不会打哈欠,否则你打我的板子,也像你一样敬业! 这个本性难改、一如既往的小香玉!

 

 

      电视里,主持人和众多明星赞美着苏州--这个世界闻名的古城,这个充满着正义、民主、法治、祥和的举世瞩目的载新的高科技城市!我的心湖漾起阵阵涟漪......我想起了昔日美丽动人、而今不忍目睹的嘉湖阁,想起了为她维权的忠诚儿女,我给经常越洋的总经理、开红色宝马的董事长几去电话,他们说虽不在现场,但也在看着直播,他们和我一样,为着苏州的昨天和今天而骄傲,也会为着苏州更加好的明天而不懈努力,母亲的躯体不容践踏,法治的尊严不容亵渎!

 

 

      夜已凌晨,送走客人,我拉开窗帘--夜空少有的晴朗,暗尘随马去,明月逐人来!

 

 

      下午,武威的上空还飘着细碎的雪花,而此刻似对几千里之遥的姑苏情有独忠,用一轮明月与"金鸡"上空的繁星遥相呼应!

 

 

      夜阑风静,举杯邀月,今夜我要好好醉一回,在这西北边城,祝我的好友小香玉、祝美丽动人的姑苏名城,年年岁岁有今夜,岁岁年年著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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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虽已日趋重视,但明星、明模、名人肖像被侵权仍然十分严重。我所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和个人,不下两位数的明星、明模、名人肖像被侵权。近日,因不满自己的照片未经许可被使用在"法姿洗发露"上,歌星孙悦将该洗发水的销售单位和生产单位一同告上北京朝阳法院,并索赔200万元。

     孙悦起诉称,2006年11月13日,她在北京市恒发超商贸有限公司发现其销售"法姿微离子洗发露"、"法姿游离子洗发露"、"法姿阳离子洗发露"。在这些洗发露的外包装上,均带有自己肖像的标签。经调查,这些产品的生产商是顺德市嘉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孙悦要求,顺德市嘉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自己肖像,并公开赔礼道歉。此外,销售商恒发超商贸有限公司则需连带赔偿自己200万元肖像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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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满材料的箱子和文件夹整齐地放在法庭一侧的墙脚,材料箱旁的旁听席上坐着10余人,他们是来自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的职员,也是东航云南分公司代理律师的强大“后援团”;而另一边旁听席坐着的10余人,同样来自东航云南分公司,但他们却是辞职飞行员郑志宏“后盾”。昨天(22日),云南飞行员辞职遭天价索赔第一案在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云南分公司同意与郑志宏解除劳动合同,但“辞去该工作的话,就要承担公司为培养出一个机长支付的费用。”东航云南分公司将索赔金额升至664万余元。

 

   郑志宏:心理承受着极大的压力

 

  昨天上午9点,官渡区法院民事审判庭里,飞行员辞职遭天价索赔的官司正在进行。郑志宏,这名40多岁的中年男子坐在席上,神情凝重。几个月前,他还是一名机长,一个A类的飞行教员。为了辞职,几个月下来,在“赎回”自由身的过程中已身心憔悴。他告诉记者:“从申请劳动仲裁那一刻起,我心理上承受着极大的压力和生存的挑战。作为一个普通的劳动者,我争取的也只是属于自己的小小权利。”

 

  整个上午的庭审,郑志宏显得有些激动。他所坚持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其与东航云南分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07年6月17日解除;请求判令东航即日起办理其劳动人事、工资档案关系、飞行记录本、飞行技术档案、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确认其应该承担的培训费自2005年9月27日算起。

 

  郑志宏说:“作为一个相对特殊的职业,我的人事档案是我从事飞行职业的准入条件,公司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扣留,没有人能剥夺我们自由选择的权利。”

 

   东航:福利索赔增加到7万余元

 

  庭审中,东航云南分公司除原先向飞行员索赔的金额从1257万元的天价“缩水”到661万元外,又把4万余元的福利索赔增加到7万余元,索赔金额升至664万余元。

 

  东航云南分公司当庭表示,同意与郑志宏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也表示:“郑志宏与云南航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个合同是无期限的,如果没有到法定退休年龄,辞去该工作的话,就要承担公司为培养出一个机长支付的费用。”

 

  东航云南分公司所称的培训期,是指飞行员在没有转为正驾驶之前的飞行经历,按东航云南分公司的计算,郑志宏在1999年8月没有转为正驾驶前均为培训期,飞行经历为1529.38小时,按每小时3450元计算,加上福利费等各种费用,郑志宏应该赔偿公司66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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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画《毛主席去安源》作为"文革"经典作品,短时间内红遍大江南北,以印刷品形式发行九亿余份,创世界油画复制之最。因它而起的"口水战"一直不停,直至历经4年诉讼。2002年4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著作权归刘春华,而所有权属国家,纷争总算有了了断。

 

 

 

 

 

图为刘春华   

 

 

   青年毛泽东在安源是一个怎样的情形?"身着蓝色长袍、臂夹红雨伞,英姿潇洒从崇山峻岭间走来......"这是油画《毛主席去安源》对历史瞬间的精彩描绘。问世于1967年的这幅作品,缘于一次大型画展,当时首都院校很多学生参与了创作,正式发表时署名"北京院校同学集体创作、刘春华等执笔"。这种权属不分的群体署名带有明显的历史印记,为日后纷争埋下了隐患。

 

 

     青年毛泽东在安源是一个怎样的情形?"身着蓝色长袍、臂夹红雨伞,英姿潇洒从崇山峻岭间走来......"这是油画《毛主席去安源》对历史瞬间的精彩描绘。问世于1967年的这幅作品,缘于一次大型画展,当时首都院校很多学生参与了创作,正式发表时署名"北京院校同学集体创作、刘春华等执笔"。这种权属不分的群体署名带有明显的历史印记,为日后纷争埋下了隐患。

 

 

 * 创作:先生就该着长衫*

 

 

  果然,从1998年8月到2001年3月两年多的时间内,围绕这幅油画的著作权和所有权问题引发了三起官司。先是中国革命博物馆以财产返还为由,将北京画院原院长刘春华和中国建设银行告上法庭,请求返还由两被告非法处置占有的油画《毛主席去安源》;1999年10月19日,集体创作者之一的郝国欣、李绍洲到法院请求确认该画为合作作品,著作权为集体所有,并认定刘春华侵权;2001年3月15日,刘春华又以确认作品署名权为由反过来将李绍洲反诉至法院。

 

 

  这三起官司的起因都是因为刘春华独自占有了这幅油画并作了拍卖,的确,这是建国以来创作的作品中唯一一件定为"国家一级文物"的美术作品,谁见了都为之心动。1980年,刘春华以该画系个人创作为由从中国革命博物馆取走,并于1995年委托拍卖公司进行了公开拍卖,最后由中国建设银行以605万元竞拍收藏。

 

 

  那么,这幅珍贵的油画是怎么诞生的?其创作过程是怎样的?这需要从"文革"说起,当时全国掀起批判刘少奇的高潮,为了"揭露"刘少奇在安源工人运动中的"罪行",宣传毛主席领导安源工人运动的功绩,1967年夏天,人民大学等单位的师生想筹办一个"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亮了安源工人运动"展览,并开始在北京艺术院校挑选美术人才,去安源实地创作。中央工艺美术学院井冈山兵团最初确定学生赵某担纲此任,赵某等了一段时间不见动静,就回大连老家去了。但赵某走后没几天,筹备单位就通知要出发到安源。因为临时无法找到赵某,1963年考入中央工艺美院的刘春华便作为替身介入了这个展览。刘春华当时的素描、色彩作业成绩都不错,吴冠中是他在中央工艺美院学习时的色彩课教师,一次教室挂的范画全是刘春华的,画全部被偷,当时看来偷画是为了学习参考,可见同学们对他的画还比较感兴趣。

 

 

  刘春华随着大队人马在1967年7月1日坐老式低靠背火车抵达安源,因为没带油画工具,他画的是水粉写生。因为毛主席多次到过安源,每来一次都要画一张,所以,刘春华要画的是"毛主席第一次来安源"的情景。他在矿上待了一段时间后,就在一处小山坡上画了第一张写生,心里便有底了。但是,有关毛主席第一次来安源的穿着颇费思量,因为矿上的老工人已经无法回忆清楚,又不能直接问询毛泽东本人。

 

 

  回北京后,刘春华把草图拿到观摩会上评定,大家议论纷纷。有人说毛主席到工人中,画面上却是孤零零的一个人;有人说怎么满天乌云,难道毛泽东来了暗无天日?有的说:你画的是黑画,你敢这样画我们就批判!刘春华也是年轻人,没有顾忌,寸步不让,坚决地说:你准备批判稿去吧,我这样画定了!

 

 

  会上多数同志认为,画中的毛主席应该穿短衫,那样更符合劳动人民的身份。但刘春华不这样认为,他在安源与工人聊天时了解到,毛主席第一次来安源的时代,一般从事劳动的群体乐意身穿短衫,背斗笠,而通常的文人先生却喜着长衫,出门乐备雨伞。主席身穿长衫、脚穿草鞋是符合当时的先生身份的,也有强烈的时代特征。

 

 

  于是,在刘春华笔下,毛泽东便穿着蓝布长衫第一次去了安源。

 

 

 * 审理:诉讼时效很致命*

 

 

  三起连环官司都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据二中院审理查明,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曾在1995年10月7日受刘春华委托对油画《毛主席去安源》进行了公开拍卖,建行广州市分行(现并入建行广东省分行)以550万元价格通过竞买购得此画并向嘉德公司支付佣金55万元;刘春华收取建行广州市分行支付的画款550万元并向嘉德公司支付佣金48万元,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76.32万元。建行广州市分行购得油画后,将油画交归中国建设银行收存。

 

 

  法院审理认为,以我国现行法律原则和精神,应将油画《毛主席去安源》归属权问题置于当时历史背景之下重新审视,此油画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始终是分离的。根据油画绘制过程和事实,是由刘春华独立完成,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基于创作所得,每一件绘画作品,它的色彩处理方法、点线连接、组合的方式以及绘画技巧都体现了绘制者的智力性劳动,这种特性决定了直接绘制绘画作品的执笔者就是作者,所以刘春华对《毛主席去安源》一画享有著作权。国家享有油画所有权。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既然所有权属于国家,刘春华无权向中国革命博物馆索要,亦不应将该画作为个人所有财产委托拍卖。博物馆接收该画时即将其定为一级馆藏品,后来将该画发还刘春华的行为,过错明显。在错误发生后,根据法律规定,博物馆必须在二年内通过诉讼追索该画,否则,即丧失胜诉权。由于博物馆于1998年8月起诉追索该画时,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且不存在法定中止、中断及延长事由,故已丧失了胜诉权,不能再通过诉讼实现追索。

 

 

  刘春华不是油画《毛主席去安源》的所有人,不应得到拍卖价款,但出于同样的诉讼时效原因,刘春华不愿交还价金,法院也不能强制扣还。

 

 

  2002年4月1日上午,二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诉讼时效已超出,法院依法驳回中国革命博物馆的诉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3.8万余元也由其负担。

 

 

  法院同时对郝国欣、李绍洲诉刘春华侵犯著作权一案也做出判决,以创意构思不享有著作权为由判刘春华胜诉。

 

 

  法院认为,虽然一个作品的命题、创作意图的构思非常重要,但创意、构思不是作品,在没有约定合作的前提下,借鉴、吸收他人的创意、构思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作。法院当天还驳回了刘春华反诉李绍洲作品署名权的诉讼请求。

 

 

  《毛主席去安源》一案大事记

 

 

  1967年8月,《毛主席去安源》在中国革命博物馆首度展出。

 

 

  1968年7月1日,作为向党的生日献礼作品,在《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和《红旗》杂志同时发表。

 

 

  1969年9月,该画被移交给中国革命博物馆收藏。

 

 

  1980年7月,刘春华持北京画院出具的该画系他个人创作的证明到中国革命博物馆,经博物馆当时的领导同意后将该画取走。

 

 

  1995年10月,该画由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成交价为605万元(拍得者为建行广州市分行)。

 

 

  1998年3月,中国革命博物馆在北京二中院起诉刘春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被非法处置、占有的《毛主席去安源》。

 

 

  2002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春华是该画唯一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因该画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刘春华无权向博物馆索要,亦不应将该画作为个人所有财产委托拍卖。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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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众明星街头劝募

Posted by 张起淮 Oct 18, 2007

明日上午10时,著名歌手臧天朔、刘海波、李琛、光头李进、陈一凡、影视明星李颖、张春燕,笑星张海燕,"奥运大使"桑兰以及河北"希望将军"赵渭忠等众多明星将走上北京王府井步行街,为身患白血病的小丁崑劝募。我作为本次活动的法律顾问,也将与众明星一起,为丁崑劝募,为社会尽一份力量。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小丁崑一定能够得到最好的救治。

 

 

 

    承德县二中学生小丁崑在今年1月下旬查出患有白血病后,高额的手术费让丁崑家人陷入困境,为了不让儿子遗憾地走掉,其父丁守谦上网开博客寻求帮助。正当丁崑一家几乎陷入绝望之时,中国健康扶贫开发中心的艺术总监,新浪名博"海合龙祥"发起了此次携手众明星为小丁崑劝募的活动。

 

 

 

 

本次爱心劝募特聘中国十大风云律师-张起淮做为本活动的法律顾问

 

 

[http://blog.sina.com.cn/main/html/showpic.html#url=http://s9.album.sina.com.cn/pic/4d880699020017nw]

 

 

积极救助"小丁崑"不仅是社会名流和法律人的事,也是社会的事。"小丁崑"在社会各界人士和法律人的关怀下,一定能够得到最好的救治。

 

 

!http://116.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7/17/15/12/1146c4ae976.jpg!桑兰:"我们要帮助一个十五岁的孩子不受病痛的折磨!!http://116.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7/17/15/28/1146c588538.jpg!   海合龙祥:"让我们一起唱着《感恩的心》上路吧!"

 

 

[http://blog.sina.com.cn/main/html/showpic.html#url=http://s1.album.sina.com.cn/pic/4d880699020017oo]

 

 

李琛:"每一个生命,即使幼小,都无比珍贵,孩子是我们的希望!"

 

 

 

 

刘海波:生命应该被珍视和保护,尤其是孩子的生命!

 

 

[http://blog.sina.com.cn/main/html/showpic.html#url=http://s6.album.sina.com.cn/pic/4d880699020017mt]

 

 

 

 

**李颖:祝丁崑早日康复!希望更多人帮助丁崑!

 

 

 

 

希望将军-赵渭忠:给一个孩子献爱心,是对天下父母最美的承诺!

 

 

 

 

      光头李进:"大家一起来,我们爱的围墙才会坚实!"

 

 

!http://122.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10/12/23/9/1162fee8574.jpg!

 

 

  金波:"孩子是圣洁美好的天使,让我们一起来爱她,保护他!"

 

 

      赵小川: 祝福你,我们用爱心来呵护你!

 

 

!http://115.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7/17/16/1/1146c8092d6.jpg!

 

 

   李霞:"大爱无边。朋友们,大家一起都来关注-小丁崑"

 

 

 

 

     张海燕:"我们一起携手奉献爱心,让小丁崑的生命延续..."

 

 

 

 

   张春燕:大家的爱心可以在死神面前守护住我们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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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北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5年9月28日设立。

 北仲主任由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担任,副主任及委员由法律、贸易、金融等领域中具备资深经历且德高望重的专家和学者组成。办公室是北仲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执行委员会决议和处理日常事务。

 

 

  北仲现聘有300余名仲裁员,均为精通法律并在经贸等相关领域中具有资深专业水准、且道德品行良好的国内外专家和学者。随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增长,北仲逐年加强外籍仲裁员的选聘和培养,并于2004年联合清华大学法学院面向社会定期举办仲裁员培训工作,将仲裁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作为选续聘仲裁员的必要条件,不仅填补了中国仲裁界仲裁员培训制度方面的空白,为仲裁机构选拔仲裁员提供了专业参考标准,而且为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和仲裁员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基础,引起国际、国内仲裁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北仲办公室办案秘书均是经公开考核选拔的著名高校法学专业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卓越的综合素质,精通英语、韩语、日语等外语语种,方便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办案服务。

 

 

  北仲地处北京CBD(中央商务区)中心位置的招商局大厦,交通便利,具备一流的办公设施。北仲十余个仲裁厅均具备数字化多媒体通讯设备,部分可以实现全球远程开庭、同声传译等功能。2005年,办公室在原有的仲裁专业办公自动化系统基础上,正在开发信息提示系统、网上办公系统,以期实现当事人和仲裁员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能够得到案件进程的即时免费信息提示。

 

 

!http://www.bjac.org.cn/images/waijing.jpg!  2005年是我国仲裁法实施十周年,仲裁制度在中国市场经济下的迅猛发展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截至2005年10月,北仲已受理各类经济案件7000余件,涉案标的达300余亿元,平均结案时间不足70天。

 

 

  由于仲裁具有专家断案、一裁终局、意思自治、不公开审理、国际范围的承认和执行保障等制度性优势,逐步成为各国民商事主体优先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现代民商事纠纷的产生和发展越来越脱离地域和国籍的限制,仲裁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因契合了民商事争议既要维护商业信誉,又要公正、高效解决的特殊要求,必将在经济发展、创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更加广泛、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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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_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_王利明,_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_梁慧星,_北京大学教授_尹田,诠释《物权法》:

 

  当物权遇到以行政权为代表的公权时怎样?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指出: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民事权利分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和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实际上,物权的排他性,就是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就在物权的‘排他性'......物权界线之外,属于公共场所,是公权力活动的范围;物权界线之内,是私权利的活动空间。公权力要跨越这个界线,唯有两条:一是权利人同意;二是持有搜查证...... 现在我们的政府提出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目标。但一讲依法行政,就有个倾向,好像依法行政就是要多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尽量完善的行政权限和行政程序。是不是行政法规尽量完善了就实现‘依法行政'了?不是。因为依法行政并不首先是行政程序问题,首先是公权力的界限问题。靠什么去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要靠人民和企业的物权,靠物权所具有的排他性,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

 

 

*  私法如何兼顾国有资产的保护?*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指出: "我认为应该尽快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来落实物权法有关国有资产保护的规定。应该说,物权法确定了国有资产保护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并且在某些方面有所创新。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物权法确定了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主体,这就是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第二,物权法全面规定和列举了国有财产的范围。这是在基本法律中第一次全面规定和列举国有财产的范围......第三,物权法第55条确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体制,即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享有出资人资格和履行出资人义务......第四,物权法针对国有资产在经营中的流失问题作了特别规定。该条规定为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大体上已经为国有财产的保护奠定了一个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我认为还应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有人曾提出应先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再制定物权法。我认为这个思路不妥当。国有财产所有权只是物权的一种类型,首先应由物权法确定物权管理的共同基本原则和规则,在此基础上才可制定物权法的特别法。先制定特别法在程序上是不合适的。在物权法已经出台的情况下,制定特别法就显得很有必要了......因此需要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

 

 

  物权法实施后土地权利如何实现?对此,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指出:"物权法核心的问题是土地的问题,土地问题在中国又是使用权的问题,土地使用权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中又是它的流通性问题,流通性的核心问题又是它能不能转让、能不能出资、能不能抵押的问题。如果这三样东西都有了,可以说流通性就比较完整了,如果它既不能转让,又不能够出资,又不能抵押,那就相当于禁止流通。像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适当的转让,过去允许它抵押不允许它入股那是限制它。所以土地问题的核心就是哪些土地的权利是禁止流通的?哪些土地的权利是限制流通的?哪些土地的权利是可以流通的?

 

 

  最后,我们可以看到,从保持社会稳定、保持现状的角度来看,我们的物权法里面出现了这样的两种状况:一个是在土地方面,我们尽量用了一个词就是按照土地管理法来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办,甚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办......在某些方面来看,这又是中国的现状,因为按照现行法来办理就意味着保持现状,保持稳定。 所以我们看到土地权利能不能扩大流通是基于保持现状,保持稳定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显然也会涉及到地方的一些规定是不是也可以叫做国家的有关规定?

 

 

  大家都知道,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广东省颁布了两个东西:一个是广东省的集体土地可以和国有土地一样出让,一个是广东省农民可以把他的宅基地卖掉,宅基地连带房屋一起卖掉,房屋和宅基地的钱都归他自己,但是他不能够再申请宅基地了。那么这样的话,广东省的政府也好、人大也好,它们所作的规定能不能视为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国这么大,应当允许某些地方有些它自己独特的规定,或者适合它自己地区特点的规定"。

 

 

*  物权法来了,物业管理法规哪里去?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指出: "在今天看来,《物业管理条例》很多内容是比较科学的,在实践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该条例与物权法的规定在一些方面不是很协调。严格地说,应该是先有物权法,后有《物业管理条例》,也就是说,必须先由物权法把业主的基本物权确立下来,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基本规则。物权没有确立,就很难确立适当的物业管理规则。《物业管理条例》回避了物权的确认等问题,这是因为它很难对此进行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与物权法在理念上存在一定的差别,《物业管理条例》强调的是管理,物权法强调的是对物权的保护和对业主自治的尊重,这在《物业管理条例》上有一定的体现,但是体现得不是很充分。在一些具体制度设计上,《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的规定也不一样...... 物权法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强化对业主权利的保护,二是尊重业主自治"。

 

 

*  法典能否解决所有问题?对此,北京大学教授尹田*指出: "(物权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自颁布后老百姓就从此得到了保护,生活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很幼稚的想法。早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很多规则已经存在了,一定意义上的财产秩序已经建立起来了...... 但是这些分散的规定保护不周全。比如土地权利,以前是通过行政规章的方式规定出来的。重要的财产权利通过行政规章规定,这样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因此实际上物权法的任务是制度审核,把分散的规则集合起来予以协调、重构、补充、契合,形成一个对财产权完整的保护体系。这样就产生了两个功能:第一,完整保护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充足的依据;除此之外,物权法就是一个法典。

 

 

  什么是法典?法典就是规则的系统化体系化的表达。 为什么要法典呢?起草这些法典的时候就遭到了很多人的批评:法典就具有封闭性保守性,一些新型的财产制度就没有办法进入法典。批评是有道理的;但是我要说,保守有保守的弊端,但是我们要看到,中国社会现在最需要的是什么。要法典其实有很多坏处,但是考虑到一个好处我们就必须要法典:什么好处?我们要修饰一些标志性建筑,表达我们的社会理念。一个国家的民法典标志这个国家民主与法治所达到的高度......从物权法就可以看出,物权法保护的究竟是什么?究竟保护的是谁的财产?不要看前面那些空洞的口号,你看后面内容,它要保护的是个体财产,私的财产。是对私人财产全面保护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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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加坡有关方面与中国政府频繁接触,商谈合作建设面积30平方公里的生态城事宜,还马不停蹄地多次考察唐山曹妃甸、天津滨海新区等地。与新加坡首次与中国合作建设的苏州工业园不同的是,以前是产业园,现在是以生态为主题概念、以居住为主导功能的城市功能区。中国已加入WTO,中国经济是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欢迎一切负责任、有眼光的外资进入,但对于如此高调出击的新加坡"生态城",不禁让人产生重重质疑:

 

  1.这究竟是一场政治秀,还是纯粹的投资行为?

 

 

  2.在中国目前土地严控、外资进入地产严管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外资对中国地产市场的兴趣愈来愈高涨,上半年地产投资的外资增长率达89%,新加坡属于什么资?"生态城"属于什么领域?

 

 

  3.其实,"生态城"并不新鲜,内地稍有规模的开发商恐怕都编过"生态城"的故事。中国人智慧超群,飞机大炮、飞船导弹都能造,中国的建筑、规划理念技术一点都不差,外国的月亮不比中国的圆,此"生态城"难道非彼"生态城"?

 

 

  4.迪斯尼当年在正式落户香港之前一直散布八卦、绯闻,除了香港,跟内地深圳、珠海、上海、北京等地同时多角恋爱,脚踩多只船,目的只有一个,让你们自相残杀,河蚌相争,最后坐收渔翁之利,新加坡是否也在重演迪斯尼伎俩?

 

 

  5.如此规模巨大的项目,在土地严控政策下,谁来批?谁敢批?手续怎么办?

 

 

  6.苏州工业园模式不可复制,土地增值收益的巨大诱惑会使外资不惜一切代价冲破"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障碍。随苏州工业园进入的新加坡裕廊国际规划机构更是最大受益者,抬高了内地规划收费标准。眼下,与各地政府不大的官员或开发商交流,不经意间,对方会拿请过裕廊国际做规划来炫耀,其实,"裕廊"也基本是中国本土的"裕廊",而且,本来成果并没有多大差异,只是价格高得离谱而已。

 

 

  7.新加坡"生态城"事件可能会对中国本土企业及各个地区产生负面示范

 

 

                    崔元星  国际商务策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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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深夜,备受人们关注的重庆最牛"钉子户"的两层小楼终于在挖掘机的轰鸣声中倒下。在中国第一个《物权法》公布后不久的这个个例,却有着非同小可的意义。那个执着的最牛"钉子户"以自己的方法和行动诠释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样一个道理。

 

  尽管过去我们在形式上也认同个人财产不容侵犯这个原则,但在执行中却大打折扣。尤其是在十年动乱期间,视个人财产如同草芥,抄家没收有之,无偿征用有之,借故鲸吞有之,而且往往拉大旗作虎皮,打着堂皇的旗号,辅以美丽的借口。这种恶习流弊甚广,在近几年的房地产开发动拆迁中更是表现得格外充分。

 

 

  表现之一是以小集团的利益侵占个人利益。所谓房地产开发商,不过是一些私人的利益集团,那些政府工程、形象工程往往也是某些政府部门和私人利益集团幕后交易的产物。动辄以所谓国家利益和社会效益来压老百姓就范,这是许多开发商惯用的手段。因此,在开发商和动迁户之间,老百姓是永远的弱者。如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一星点儿的私有财产应该是《物权法》的真谛所在。

 

 

  表现之二是不讲程序、先斩后奏,或者根本斩而不奏,严重损害老百姓生存的权利。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动迁、改造、拆迁都是必要的,不可避免的。只要补偿合情合理,老百姓是会通情达理的。然而往往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开发商气指颐使,以言代法,动辄以断电断水相威胁,以高压手段相要挟,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重庆最牛"钉子户"的演变过程正是如此,在谈判末果的情况下,把一幢小楼孤立起来,断电断水,把动迁户逼上绝境。如果那家"钉子户"不牛气冲天,不奋起捍卫自己的权利,那末政府何以能为动迁户讲公道话。

 

 

  表现之三是不公平,不公正,扣克款项,谋取暴利。房地产业是个暴利的产业,这己是不争的事实。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开发商应有自己的利润空间,但私人物权者也应有自己的利益所在。现在不少开发商能扣则扣,能赖则赖,以牺牲私人物权者的正当需求和利益为代价,以谋取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当这些开产商在积累自己的财富,成为"福布斯"富豪之时,更多的老百姓却丧失了自己的应有的蝇头小利。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这样的巧取豪夺之中丧失贻尽。

 

 

  这场社会关注的活剧终于拉上了帷幕,不可否认政府和法院在最后调解的过程中起了绩极的作用。由此可见,《物权法》今后的贯彻实施,政府和法院至关重要。法律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物权法》更是如此。然而,人们不禁要问:如果这个"钉子户"不牛,不作出极致的抗争,事情的结局及将如何呢?这似乎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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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万众期待的《物权法》开始正式实施。许多业主一直热盼"十一"的到来,期望能够利用《物权法》维权。这部法律被中国公众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

 

  《物权法》实施后将出现多种新型案件

 

  旧城区改造算不算公共利益?地下商场能不能拿产权证?《物权法》为公民、法人设立了一些新权利,这必然引发一些新型案件的出现,一些案件也会日益增多。当然,由于《物权法》对一些模糊概念的界定,一些物权纠纷也会逐渐淡出。

 

 

  新型案件1

 

 

  登记机构摆乌龙可能被告

 

 

  比如小李委托小王办理房产证事宜,可房产登记机关把小王登记成了房产所有人。小王又将房子卖给了小曹,小曹将房子抵押给了银行且被查封了,给小李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这种问题以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物权法》的第21条规定:由于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赔偿。此案中由于房子已经被转卖了几手,无法追回给小李,房管局就得先向小李赔偿。

 

 

  新型案件2

 

 

  旧城区改造算不算公共利益?

 

 

  "重庆钉子户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争议双方一直在补偿金额上较量,《物权法》实施之后,很可能出现拆迁户直接质疑拆迁合法性的案件。"过去征地拆迁纠纷主要是补偿数额的争议,很少有人直接质疑拆迁是否合法。但《物权法》的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就让公众产生了一个疑问,何为公共利益?"表示如果是为了修水库、建军事基地,那当然是公共利益。但如果是为了修商业街、步行街、旧城区改造,这些算不算是公共利益?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旧城区的一些老房子已经十分陈旧,拆迁补偿款不会高,但被拆迁者如果知道是建商业街,很可能对补偿款的要求比较高,在达不到一致的时候,拆迁户很就可能以拆迁行为不是为公共利益为由起诉。

 

 

  新型案件3

 

 

  地下建筑物也将产生产权纠纷

 

 

  "以前从没听说过哪个城市的地铁有产权证,但现在给地铁发产权证也有了法律依据。"以前地下的独立建筑都没有产权证,即使房管局发了产权证,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物权法》出台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其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这一规定就是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分层设立,地下建筑已经上升到不动产的高度。有了《物权法》,地下建设可以依法合法产权证明。比如,康王路地下商城,有些是独立的地下建筑、没有地上建筑,这种建筑以后拿证就有了法律依据。詹礼愿指出,可以发证就必然带来争议,有地下建筑之间的争议,也有地上、地下建筑的纠纷。

 

 

  新型案件4

 

 

  业主要求分配小区公共场所的收益

 

 

  根据过去的法律规定,小区公共场所利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一般都用于物业维修基金。如果有业主要求分配到个人怎么办?《物权法》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一旦业主要求将这些收益进行分配,很可能产生分配上的争议。

 

 

  新型案件5

 

 

  谁是住改商的"利害关系人"?

 

 

  商业小区已经成为时尚人的必游之地,但住改商问题仍然突出。《物权法》规定住改商一定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但这一规定仍将引发一系列的争议。

 

 

  举了个例子,如果住在三楼的小李要开一家火锅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必须经过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按照常理推断,小李必须要得到一楼、二楼住户的同意,但是否需要通过五楼、六楼住户的同意?是否需要相邻楼的住户的同意?这些《物权法》没有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哪些人是利害关系人?是多数人同意即可,还是需要所有人的同意?这些都没有规定清楚,因此很可能由此产生官司。

 

 

  新型案件6

 

 

  小区养狗影响他人谁来管?

 

 

  小区里有人养猫养狗如果严重影响到其他业主的生活,受害的业主们该怎么办?表示《物权法》实施之前,一般是受害业主找猫、狗的主人协商,但现在《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点,今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就可以直接要求饲养人停止侵害,并且可以向法院起诉。

 

 

  新型案件7

 

 

  车位归属引发变相一物两卖

 

 

  《物权法》规定,有明确规划的小区车位、车库,开发商可以处置。但小区公共道路、人防工程的车位,如果没有明确规划,就是业主共同所有。指出《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会导致开发商尽可能地将土地纳入建筑规划范围内,一旦是规划内的车位、车库,开发商就有权处理了。但同时,《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仍然有待完善的地方。开发商通常把车位、车库的建设成本打入售楼成本中,如果车位成本没有打入车位房价中,可由开发商处理,这属于私权范围,是合理的。如果已经打入上盖商品房成本卖了但另外又以所谓的规划为依据重新再出租、出卖、附赠,这完全是不合理的,是变相的一物两卖的行为。但由于要业主举证证明开发商的成本非常困难,也就很难防止开发商一物两卖的行为了。因此有关车库车位问题要结合其他的法律法规,需要有关职能部门介入才能系统地解决。

  

 

 

  配套法律法规对接《物权法》

 

 

  据新华社电  "要抓紧制定或者修改配套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律,它的有些规定有待于配套法律法规予以贯彻落实,包括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国有财产管理、完善保护私有财产、完善征收征用的法律法规等。

 

 

  《物权法》颁布后,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今年8月底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解决了这一问题。

 

 

  而不久前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也是法规调整衔接《物权法》的重要举措。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物权法》,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明确了物业服务的主从关系。

 

 

  从今年2月底起,国务院部署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国务院法制办还下发了一个通知:"行政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与《物权法》不一致或者被《物权法》有关规定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物权法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此外,《物权法》的有些规定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化。

 

 

  在今年7月初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通报:为了确保《物权法》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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