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法制网 记者 杜福海4月18日,就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东航"3·31返航事件"调查结论,并作出处罚的第二天,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从新华航空公司辞职的两名飞行员郭岳炳、王振军对航空公司赔偿金额为零。这一裁决,开创了国内飞行员和航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零赔付的先河。

 

  此前,2008年1月,北京市顺义劳动仲裁委员会,曾调解一起飞行员与航空公司解约不用支付赔偿的案件。调解,是双方自愿,国航同意零赔偿解约。而此次新华航空与两位飞行员的零赔付裁决,是在双方诉求无法调和下的裁决。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零赔偿裁决,有助于让飞行员们相信法律、相信劳动仲裁和司法裁判解决纠纷机制。"郭岳炳、王振军的代理律师张起淮说,"‘3·31返航事件'之后,这两份仲裁结果意义十分重大。有利于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回归,避免涉及航空安全、殃及乘客利益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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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在依法辞职时,首先要做的准备是,找航空公司算好账。就目前在仲裁和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作为东家的航空公司索要的损害赔偿或培训费主要项目是:1、初始培训费;2、初始训练或者转机型训练费;3、带飞训练费;4、飞行经历补偿费或培训费;5、培训时发生的各项支出;6、岗位缺失损失等。对此,我们分析一下它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客观与不客观,便可一目了然了:

  1、初始培训费,这里的初始培训费,区别于CCAR121部的初始训练。121的初始训练是指转不同组类的飞机,简单地说就是从螺旋桨的飞机转涡轮的飞机,或者从喷气飞机转螺旋桨的飞机,而这里的初始培训费主要指被航空公司送到国内国外飞行学校学习飞行驾驶技术并获得商用驾驶员执照的培训经历所产生的培训费用。不包括飞行员进入公司,为适应公司机型而进行特定的初始训练或者转机型训练。该部分培训费用属于《劳动合同法》所提到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根据法律规定,该金额的认定应由培训方提交费用单据,而不是用人单位自己内部财务单据。

 

  2、初始训练或者转机型训练。其实飞行员从学校毕业已经具有飞行技能和商用执照,也就是说资格上可以参加商业运输飞行的资格,只不过由于航空公司的机型与培训的机型不同,飞行员要经历初始训练或者转机型训练,从而获得航空公司所有运行飞机的型别等级后才能驾驶航空公司的飞机。这部分训练费用应是迎合航空公司需要、根据公司要求进行的,并不是掌握专业飞行技能的必须,不属于培训费。至于定期复训产生的费用也不属于培训费,因为: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相关规定,“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每一飞机型别分别制订训练大纲并保持其现行有效,供运行该型别所需要的每一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使用”;“每个训练大纲应当包括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等基本类别的训练提纲”。同时根据该规章另有规定,飞行人员只有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圆满完成相应型别飞机和相应机组成员位置的包括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差异训练、定期复训等在内的训练,方可以担任该型别飞机的机组必需成员。可见,航空公司对飞行人员进行复训训练是航空公司的法定义务,属于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的职业培训,同时也是航空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的法定要求。训练的目的并不是培训飞行员的飞行技能,而是为了使航空公司取得或保持岗位资格,以满足其自身运营需要,进而正常从事工作为本企业营利和创造价值。注意,此处职业培训不等于专业技术培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不能把这部分职业费用也算到飞行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中,飞行员不能为航空公司的义务而买单。

 

  3、带飞训练费,“带飞”是在航空公司航班运营中不存在的事情。以前将教员和副驾驶飞行俗称为“带飞”飞行,这种说法现在没有任何依据,CCAR121部中明确规定禁止在运行中进行训练,因此在航班生产--航线飞行运载旅客中不可能有带飞训练。就算是刚刚进行完初始培训或者转机型训练的驾驶员,一旦执照签注了型别等级,那么在资格上已经属于合格驾驶该机型的驾驶员,也不存在需要“带飞”一说。在任何的局方规定中都没有“带飞”依据。局方只规定了新副驾驶需要与具有一定资格的教员或者检查员同时飞行一定时间,也就是说他还是作为航班的副驾驶这个岗位做工作,这和带飞训练是完全意义不同的事情。

 

  4、飞行经历补偿费或培训费,该费用更不属于培训的范畴。因为,此时飞行员根据航空公司安排尽劳动者的义务,为航空公司创造着财富,而不是受到航空公司的培训。虽然飞行员因为飞行而累计了经验,技能也更为熟练,甚至荣升为机长,但不等于飞行员要为自己努力的成果而付出额外的赔偿。如果这样,任何工作都有可能因经验和技能在工作中的累计而成为桎梏劳动者的枷锁,这样就会产生一个荒谬的结论:劳动者干得越久,就欠用人单位越多,因为,劳动者所得到的经验和技能都要归还给用人单位或者用钱买回来的。所以,这部分费用不能成为培训费,也不能成为航空公司所主张的损害赔偿。

 

  5、培训时发生的各项支出,这些费用可能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考试费等。如果是所认可的培训期间(如初始培训)所产生的费用,应该纳入培训费范畴,如果不能被认定为培训,则该这些费用自然不能成为航空公司所主张的损失。

 

  6、岗位缺失损失等,根据实际情况,很多飞行员都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航空公司,或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的。于是航空公司主动停止安排飞行员飞行。尽管飞行员处于稀缺状态,但决不等于,一个飞行员的辞职就造成相应航班航线的取消,造成航空公司经营业绩的下滑;并且,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辞职的权利也就告知用人单位要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安排及时补充必要岗位的人员等,不能坐等岗位缺失、损失发生。另外,岗位缺失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的范围;退一步而言,航空公司要获得该项赔偿必须举证证明飞行员的辞职直接导致了航空公司多少损失,这个举证是很难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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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来,飞行员的培训费成为飞行员辞职时不可逾越的障碍。管你国家五部委的文件如何规定,我航空公司想要多少就要多少;管你哪个航校培训费的实收情况,我照样狮子大张口至少也得要上600-800万;管你法院还是仲裁咋判咋裁,不要出天价数额心中不快......这就引发了源源不断的各类集体病假,集体罢飞,集体返航的事件。下面就请大家看看一名机长教员,撰写《飞行大纲》的绝对专业人员和航空公司算的账。

 

 

    请所有的飞行员现身说法,看看自己接受了哪些培训,无论在副驾驶之前,或者机长之前。

 

 

大家一起揭穿航空公司天价培训的谎言!!刚看了央视新闻,对于新闻所说的培训费要600万的说法,实在不敢苟同。厦航的新版《飞行员训练大纲》是我独立起草的,而且我离开之前一直是我负责修改所有公司手册中关于飞行员训练部分。所以飞行员任何时候,进行的任何训练,我都清清楚楚,我也作为教员实施过很多的训练,所以央视新闻所说的东西很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我们现在仔细完整的,计算一下从一个不会飞行的大学生或者高中生到成为一个737一个机长所需要的所有费用。

 

 

所有的过程如下:(参照2004年获得民航局批准和实施的厦航2004年的《飞行员训练大纲》)

 

 

1. 进入航空公司招录费用;

 

 

2. ab initio训练(所谓的开始的飞行训练航校训练或者国外训练)取得CPL、IR、高性能双发、ATPL理论等等;

 

 

3. 新雇员训练;---只是地面理论课48课时。

 

 

4. 初始训练;---开始学习737等大型飞机的费用,包括183小时地面理论课,36小时737模拟机,1至1.5小时737真飞机训练。(1、2、3、4总费用60万元左右)

 

 

5. 年度复训和熟练检查;---包括每年的每年25小时的地面理论课,和不超过12小时的737模拟机训练。(费用应该由公司承担,费用在3万元左右,如果三到五年副驾驶放机长,费用是9-15万,我用了3年半)

 

 

6. 升级训练;---副驾驶取得航线运输驾照,以及担任机长的训练。(费用在6.2万元左右)

 

 

7. 如果公司更新换代飞机,可能还有差异训练,这个费用是公司需要,737-300/500改飞737NG机型差异训练只需要18小时的地面理论和6小时的737模拟机训练,这个费用可以计算的出来,本身经常结合复训做的,应该是公司买单,不应该飞行员买单。(这个费用应由公司承担,费用在1.5万元左右)

 

 

8. 其他的专项训练;比如RVSM、应急生存训练、CRM训练、危险品训练,都只是地面理论课,这些都包含在每年的年度理论复训中。(费用包含在5之中)

 

 

以上就是,所有的机长之前的训练明细。后面的文章一一分析费用的构成:

 

 

1. 招录费用:1至2万元已经包含在上文中。

 

 

2. ab initio费用,这个包括开始学习飞行,到拿到所有的执照,满足据方的要求可以学习大型飞机的所有费用,也就是上述所列的2项的费用,大约43万。如果是广汉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因为这所学院包含了4年的本科教育,大约需要70万。而且本身国内培训费比国外培训贵这个是事实,厦航在其他国家的培训费是5.1万美金至5.6万美金。这些数据有据可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航空公司宁愿送到国外的原因。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航空公司查询。

 

 

3. 然后经过新雇员训练---地面理论课48课时,费用在1万元以内。

 

 

4. 副驾驶初始训练之后,也就是飞行员在经过本文所述的培训之后,就是一名合格的副驾驶,包含1、2、3、4项费用共计60万元左右。

 

 

5. 每年的"年度复训和熟练检查"依照劳动合同法不属于技能的提高,并不属于专门的技能训练,只是满足民航局对于飞行技能熟练度的演示和考核,所以依法这部分不能作为培训费。这部分应属航空公司必要的运营成本。全球没有任何一家航空公司将这个"熟练和检查"作为飞行员个人的培训费用,从来没有任何航空公司将这部分"熟练和检查"的费用作为飞行员辞职时的培训费或者违约金向飞行员索取。就算退一万步讲,这些费用违背常理的算到飞行员头上,这些费用也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年度复训和熟练检查:包括每年的每年25小时的地面理论课,和不超过12小时的737模拟机训练。每年25小时左右的理论课(理论课产生的培训费用不够买10斤猪肉)。737模拟机每小时350美金,12小时模拟机再加地面理论课,总费用每年在3万元左右,如果三到五年副驾驶放机长,费用是9-15万,我用了3年半。就算飞十年,才三十万,决不是好几百万?!

 

 

6. 至于副驾驶到机长的培训,所有的升级训练(副驾驶到机长),只需要经过理论训练、模拟机训练和真飞机训练,就可以申请航线运输执照。这个过程航空公司需要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

 

  • 86小时的地面理论课(这部分费用不够买100斤猪肉)。

  • 6课12小时的飞行模拟机,包括模拟机检查。这些费用是350X7X12===3万元不到。

  • 1小时真飞机检查(其实依照局方规定,可以不需要真飞机检查),费用不到3万元。总共也就是6万加100斤猪肉,不会超过62000元的培训。

 

   副驾驶取得航线运输驾照之后,在左座飞行满一定的时间(50-250小时)之后(注:这部分时间是执行航班,不是用真飞机训练)就可以担任机长了。至于所谓的飞行经历成本,包括取得航线运输驾照之后的左座飞行时间,这个本身担当的就是机组必须成员,是在执行航班生产,依照任何法规都不产生培训费用,而且因为本身就是执行航班,航空公司非但没有额外花一分钱培训,反倒是机组在给航空公司在创造利润。也就是说,一个机长的投入,航空公司只需要付出600000+62000=662000元的培训成本,就可以了,也就只有这些是航空公司真真正正拿出的真金白银培训飞行员的。

 

 

   最后的7项和8项,只有不超过2万元的费用。

 

 

  以上就是所有的培训费用的总共详细情况,任何人可以采访任何飞行员或者航空公司管理飞行员培训的,或者向民航局咨询是不是属实。

 

 

  至于央视新闻中所说的什么、气象、导航紧急训练,都是刻意模糊焦点,培训费是实实在在的支出费用,不能随便用一个模糊的说法就一笔带过。为什么之前的费用就可以一笔一笔算,而到最后这笔费用就一次说有几百万。

 

 

  刻意模糊这些费用就是要大家谁也搞不清楚,给大家一个印象就是好像需要很多培训费!

 

 

  实际上,如果央视可以去调阅每个航空公司的账目,倒是真的可以查一查,每年航空公司实际给每一个飞行员培训出了多少钱,这才是应该的!!!

 

 

   不能小钱一笔一笔算,突然最后来一个四、五百万万,加起来就六百万,这其中是不是有问题???

 

 

   因为这是不存在的费用!或者这些所说的训练,仅仅只是一些地面理论培训加一些简单的实际训练(比如灭火啊,比如跳滑梯啊,这些成本可能连20斤猪肉都买不了)而已,本身也是必须在成本里支出的。况且再退一万步讲,这些费用就算专门从大学请教授,一次只给一个人上课,每年投入也不到一万元的地面理论培训和简单技能培训,怎么一下翻了100倍?

 

 

   如果哪家航空公司对我所列的费用有不同的意见,欢迎一起去央视或者公正的媒体,大家一笔一笔核算!我们详细看看飞行员需要哪些培训,费用多少?看看到底航空公司用了多少钱培训飞行员?到底是天价培训,还是天价讹诈!!!

 

 

还航空公司一个公道,也还大众一个明白!看谁在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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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4月十日14点新闻):近来,飞行员培养和雇用体制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从4月1号开始,华东地区开始实行新修订的《民航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但这个办法仍遭到不少质疑。

 

视频http://www.cctv.com/video/wwwwxinwen/2008/04/wwwwxinwen_300_20080410_30.shtml

 

    华东地区开始实行的新办法要求飞行员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流动:已经向现用人单位递交了流动申请并已获得同意;拟用人单位和现用人单位已经协商一致、订立同意飞行人员流动协议并对培训费用的支付金额作出约定;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而对于航空公司来说,办法则要求飞行员每年的流出比例不超过本单位飞行员总数的1%。

 

    此前,飞行员流动政策的出台源于2004年民营航空公司的出现,加上民航局将飞行员的地方性执照改为全国性执照,使飞行员的流动成为可能。2005年,民航局等五部委出台《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 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招聘飞行员的航空公司,在征得原单位同意的基础上,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培养费用。

 

    航空法专业委员会 主任 张起淮律师:现在这么多的飞行员,在为自己的劳动权益在努力着,但是为什么没有让他们有一个感觉到有法可依的一个安全感呢?我们国家还没有像欧洲、美国等国家有的这种飞行员保护条例。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副总裁 张保建:在中国,绝大多数的飞行员是国家或者是单位出钱来培养的,美国绝大多数飞行员都是自己学出来的,自己上的学,考下来的执照,所以它的调动的自由度高一些。

 

    民航业持续高速发展,航空公司已经进入市场,但航空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以及航空法律等还很落后。

 

    航空法专业委员会 主任 张起淮律师:整个的民航的飞行员的辞职,突出的反映出还是我们国家民航业的飞速发展和落后的航空法律这个体系出现的反差。

 

    据了解,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正在组织各航空公司讨论制定新的飞行员劳动合同范本,制定飞行员流动自律公约,并设立争议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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