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国土法规尊严

Posted by 吴官海 Jun 1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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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查  

  申请人:吴官海,男,汉族,1952年10月21日,掇刀区双泉村三组。身份证号:420800195210210917

  被申请人: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湖北省荆门市象山二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曾凡泉,职务:局长。

  申请人因不服荆门市国土资源局的《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掇刀区强行征地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现申请复查。

  复查请求:

  1、请求省国土资源厅撤销《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掇刀区强行征地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

  2、请求省国土资源厅依法收回非法圈占闲置荒芜的土地,依法赔偿申请人的一切损失。

3、请求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处理占地者足额支付给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申请人的生活,维护被征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请求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办事,《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鄂政发[2005]11号)。2006年6月14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2006年9月18日(国土资厅发〔2006〕118号) "在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建设用地中,没有上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说明材料的,要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对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程序、时间、地点、内容、农民意见、对农民意见的处理情况等进行说明,补报说明材料。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要补报村组的回执;对已经进行过听证的,要补报听证笔录、对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对出现当地农民针对征地补偿等问题进行信访的,应要求当地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有关情况要及时报部。"

复查理由:

《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掇刀区强行征地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A、继续弄虚作假,B、玩弄法律、法规,C、不给农民的听证权,D、所有批文都是假的,E、十二宗地都没有处理意见。法律的尊严不能得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真正得到保护。

A、 继续弄虚作假

一、 基本情况

第一假:"对调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

这一句话就是典型的弄虚作假,莫说"严厉查处"就是敷衍也没查过,从《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掇刀区强行征地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中看,十宗违法占地没处理一宗,还把十二宗地只说是十宗地,放任自流多出两宗违法占地。让掇刀区政府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非法争抢农民耕地。全国土地大清查的44天(2007年9月23日就是网监支队在互联网上搜查发现申请人的《荆门市与总理的每次讲话都完全不符》一文)以身试法。非法占良田1080亩搞所谓的"荆楚大市场"。摇身一变,变成了"上海商贸城"奠基动用全服武装的武警、公安(这是第十一宗地)。失地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打住院如:张明宝被打已住院三个月、潘红学、陈官副、刘金芳、龚秀芹、郭士才、陈顺坤、郭永英、刘金华、吴娟、刘古香等多人次住院。农民被政府的非法武力所吓倒,无人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只能听天由命,赖以生存的耕地被毁。"双泉新村居民点"(是第十二宗地)200多亩为上海商贸城房产开发所占。

 二、反映问题的核实情况(都是市土地资源局所查)

 (一)荆门市叶威机械加工厂非法占地情况

第二假:"该宗地位于双泉村三组荆潜公路南侧,属城市规划区范围。"荆门市南城区东区规划范围是虎牙关大道以东、阮家坪路以西、深圳大道以南、207国道外环线以北,面积约8.5平方公里。时间是2002年9月26日见2002年11月12日荆门晚报第16版"专题报道"。就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也是"2001年11月14日"难道"该宗地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吗?注:荆潜公路双泉段2002年叫阮家坪路,后更名为培公大道。

 (二)荆潜公路扩宽非法占地65亩并闲置荒芜情况

第三假:"无闲置荒芜现象"。假的与本"调查处理意见"都自相矛盾,"公路扩宽部分也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怎么糊弄上级和申请人"无闲置荒芜现象"呢?申请人门口一百多米长的扩宽段面全是闲置荒芜现象,荆潜公路扩宽非法占地到今日还有65%是闲置荒芜的现象。

 (三)南城区居民点非法占用掇刀双泉村三组良田60亩闲置荒芜,并不让拆迁户建房情况

第四假:"除此之外,其它地方并未改变土地用途及现状"。

1、事实是土地用途完全被改变,此地原是朱光华、赵峰等蔬菜种植大户的保护菜地,非法占地把刚上市的西红柿连大棚一起全部推毁,还请黑社会渣滓40多人把承包人投入水中助威,能说"未改变土地用途"吗?

2、现状没有一块蔬菜保护种植,能说"未改变土地现状"吗?

第五假:"无非法占地60亩、闲置荒芜、不让拆迁户建房等问题"。

 1、60亩良田建居民点是"无非法占地60亩"吗?《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2、"60亩""无闲置荒芜"。用本"调查处理意见"的话"60亩""共占地3.46亩",难道还剩下的56.54亩一没建房二没种蔬菜,请问是"无闲置荒芜"吗?

 3、"无不让拆迁户建房等问题"。请问"荆门外语学校建设需安置20户"现住何处?"目前已陆续安置了......22户"里面的名单有"荆门外语学校建设需安置20户"吗?

第六假:"南城区居民点非法占用掇刀双泉村三组良田60亩"根本没有"目前已陆续安置了......22户",事实只安置了陈中喜、刘祖义等五户。就三组而言拆迁三十余户,只安置了陈中喜、刘祖义两户。

 (四)掇刀客运站非法占双泉村三组良田70亩的情况

第七假:"现已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完全是假的,2003年就毁了良田,2007年6月开始建设。10%的工程都没完成,怎么能说"现已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呢?

(五)荆门市政府越权非法批准毁坏三组良田240亩,闲置荒芜并不给补偿的情况

第八假:"该宗地在2004年组织资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该宗地用地资料又才重新上报省厅"。鄂土资函〔2006〕1046号"荆门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荆门外国语学校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荆门政文〔2006〕108号)收悉"。从"鄂土资函〔2006〕1046号"足以证明"该宗地在2004年组织资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是假的。

 (六)驻荆某部队非法占用双泉村三组良田118亩,闲置荒芜的情况

第九假:"现该宗地已动工建设"。事实是50%闲置荒芜,40%租给他人搞预制,现在没有一点建设的迹象。

 (八)金石模压彩瓦厂非法占地情况

第十假:"占地类型为荒地"。假的前言不符后语荒地会给"青苗费6000元"吗?

 (九)邹贻军圈占土地情况

第十一假:"占地类型为荒地"。假的说话盖不到脚后管荒地能"支付青苗补偿费48842元"吗?

B、玩弄法律、法规

 一、 既是"调查处理意见"为何不执行 2006年9月18日(国土资厅发〔2006〕118号)。何况是没有报国务院批准的违法占地,这能说是"调查处理"吗?只能说又多一次向上汇假报,让耕地快点被蚕食掉。再次证明无视《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37条、第43条、第44条、第78条。

二、荆潜公路扩宽72米加原路12米共84米,荆潜公路双泉段2002年就是街道叫阮家坪路,后更名为培公大道。荆门的主干道阮家坪路比大城市还多出14米,严重浪费土地资源这次又不纠正。「(国土资发〔2006〕296号)"十二、城市主干道路项目1、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

 三、这十二宗地都是双泉村三组漳河灌溉的, 谷麦双收的良田和市定点的蔬菜基地,无一荒地。

 C、不给农民的听证权

非法强占农民赖以生存的承包耕地,没有听证一说,农民数次申请听证,都说是国家土地,农民无权要求。这十二宗地就没听证过,三组一百多人(都盖上红指印)联名申请听证,市土地局没有理睬。可他们向上报资料却每次都有人顶替失地农民签名和盖指印,十分隐蔽的作假还是败露了。

一、听证程序就是假的2004年2月就毁了良田和蔬菜地,时隔两年多了2006年4月22日搞了一假回执说所谓的放弃听证;

 二、听证送达回执是假的2006年4月22日告知,2006年4月22日回执,从时间上不可能;

三、干部伪造回执,2006年4月22日签字,1、张军、阳开云、孙春茂、邓士芝、耕地不在外校占地之列;2、周丽不是双泉村户口;3、宋中华全家长年在外省打工,过年都没回家(家也不住在双泉);4、出现两个陈明泉;5、邓士凤长年有病根本写不成字;6、经吴官海调查这些人都没签字和盖手印,且全然不知情。

D、所有批文都是假的(举例证实)特别是带"函"字的

一、假报批文,《掇政文[2006]23号》签发人:朱延琳,看2005年8月3日,市国土局李官荣给朱延琳的信,分明掇政文[2006]23号是假的。

二、假批文《鄂土资函[2006]1046号》

1、批文的程序就是假的2004年2月就毁了良田和蔬菜地,时隔两年多了却出现所谓的《鄂土资函[2006]1046号》。

 2、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9月9日以(荆土资文[2005]40号向省国土资源厅汇报(也是省厅9月5日安排的)"荆门外国语学校拟占240亩,并进行了前期拆迁,付拆迁补助费及安置补助、青苗损失等费用359万元,因该校利用了惠泉中学原校址,该土地作其它项目正在组织资料上报"。就不可能再出现《荆门外语学校项目建设用地》,与荆土资文字[2005]40号"该土地作其它项目正在组织资料上报"不符。

3、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也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国发[2004]28号)、(国发[2006]31号)、(国土资电发[2006]17号、22号)(国土资发[2006]307号),省人民政府怎么会去违背(鄂政发[2005]11号)呢?

4、没有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

5、《掇刀区人民政府拟征地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为建设荆楚大市场,掇刀区人民政府拟在掇刀石街道双泉村、迎春村境内征收集体土地约1080亩。现将拟征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特此公告

 掇刀区人民政府(公章)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外国语学校240亩就在"1080亩"之列,也在"阳光大道以东、深圳大道东端延伸段以南、207国道复线以西"范围之内。2007年10月29日都还是拟征地,《鄂土资函[2006]1046号》百分之百假批文一个。

E、十二宗地都没有处理意见

只有一个"建议","建议掇刀区政府将欠付的征地补偿费迅速支付双泉村村集体",不给失地农民。申请人的人身遭遇、经济损失和补偿等问题都在(2007年9月23日就是网监支队在互联网上搜查发现申请人的《荆门市与总理的每次讲话都完全不符》一文)中写的非常清楚。申请人在自己的一百多个博客和网站里都发表了的,可以说无人不知,这次"调查处理"中只字未提申请人的损失及补偿。

(鄂政发[2005]11号)"在征地过程中,各地要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批准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听证。签定的征地协议、被征地农民知情(要求听证的附听证笔录)、确认的有关材料应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国土资电发〔200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的清理,重点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对2005年1月1日以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要逐一登记造册,于6月底以前报部,部将组织核查。对2005年1月1日以来市、县用地的情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逐一核查,发现违法批地、用地的要认真整改,严肃处理。部将组织抽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清理违法违规用地的同时,要组织力量严肃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越权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等土地违法行为。

  未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的,按非法批地从重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以租代征"的,按非法占地和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从重处理。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国务院基本农田占用审批的,按非法批地处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供地政策供地的,按非法批地处理;擅自占地或骗取批准占地的,按非法占地从重处理。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必须限期纠正。

 为促进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国土资源部与监察部决定,联合开展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会同监察部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等土地违法问题。通过检查,对以罚代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错误行为予以坚决纠正。

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直接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有案不查的,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行为多发且查处不力,或者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受理所在地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申请"。

 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省国土资源厅查明事实,据实依法处理,依法挽回申请人的损失。

     此致

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    申请人:吴官海

     二00 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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骇人听闻

Posted by 吴官海 May 19, 2008

 

背     水    一    战

 

 

    我一家在生死线上争扎,耕地非法占完,不给分文补偿数次殴打,至今没有生活出路。政府还私设公堂关门由书记殴打,我家人被殴打九

 

 

次,两次住院。我女儿膝盖骨打破,我本人头骨被打破,腿被弄残,至今无钱医治。找领导不管还发脾气;被殴打公安警察在场,不保护倒罚

 

 

处;起诉到法院,法院弄虚作假胡乱瞎判。上访街办、区、市无数次,上访省各厅局六次,上访中央各部委两次。给各级领导发特快专递信数

 

 

封都没回音,给王玲市长写信也不回。掇刀政府想出花样整我一家,春雨季节把我房屋东西两头历史以来的出水大涵洞用青石和水泥堵死,二

 

 

00八年四月七日、五月三日两次我瓢泼大雨,洪水冲向我家,五月三日在我家避雨的陈忠喜、苟国兵被隔,雨住也出了,只能从水中趟才能回

 

 

家。

2008年5月5日"三人政府"下了一个处理意见,地是要强占的,补偿是不准给的。干部亲戚陈明泉搬走了长草的空地又补偿了,别人能补六七

 

 

道。我吴官海六年前的补偿不给,今日也一分不补,还有政府官员多次叫嚣要坚决把吴官海的房屋(土改共产党分得的唯一处房屋)无偿的推

 

 

毁铲平。

2008年5月10日政府来了几十辆拖土的车要强行施工,全组村民团结起来把他们赶走了,村民决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斗争到底。

弱势群体和我一样身处暗无天日,中午走路打灯笼,伸手不见五指的境地。什么人权?什么自由?什么平等?什么人民政府?什么社会和谐?

 

 

全是骗人的鬼话,在中国无人管、无人处理。光斗争还不行,还要把这些遭遇发给高民主的国家,和国际人权组织,请他们来评个理,我们只

 

 

好背水一战了,别无他路可走。

(更多>>天涯博客:官海观天http://www.wuguanhai.cn/)

   中国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三组失地农民:吴官海

  2008年5月11日 电话:2442398 13797892572 身份:420800195210210917

   双泉村人民的"父母官"ABCDEF             

 国土资源部报告:2008年地价继续上涨 (发布时间:2008-4-16 8:56:50 )"国土资源部的最新的一份报告预计,2008年中国城市地价水

 

 

平仍将保持上涨趋势,中国房地市场市场仍有上升空间。不过,从第一季度的情况来看,各城市地价有升有降。

报告认为,2007年中国地价和房价的增长率是近年来涨幅最高的一年。市场中在2007年导致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原因在2008年仍将继续存在,

 

 

投资和需求都将会有新的增长。"

农业部等三部委就建设新农村答记者问[尹成杰]: "低价征占农民土地,损害农民利益,这样的现象的确存在,表明我们现在的农村土地征

 

 

、占用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必须改革。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这个改革任务,这几年有关部门正在深入调查研究来

 

 

制定改革的方案。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区分征、占土地的用途,如果是公益性用途,必须提高征、占用地补偿标准;如果是商业性用途,必须

 

 

引入市场机制。(2006-03-08 16:27:48) "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基本权利,住房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本。政府应该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保持超然中立,在社会冲突中保持其仲裁者

 

 

的本色,这是实现利益均衡的一个基本要件。

掇刀区政府在双泉村非法占地,从不听证,都是政府说了算。给农民的补偿2008年用2006年的标准(2006年是在1996年的基础上①、砖混结

 

 

构:下降230元/m2;②、砖木结构:下降155元/m2;③、简易结构:下降90/m2。2008年的补偿比12年前的标准还低38个百分点),开历史的

 

 

倒车。

A、荆门市物价局规定房屋补偿价:

一、农民无权享受的补偿

1、荆价房地字〔1996〕03号

①、砖混结构:甲级600元/m2

②、砖木结构:一等415元/m2

③、简易结构:140/m2

2、荆价房地字〔2001〕4号

①、砖混结构:甲级640元/m2

②、砖木结构:一等445元/m2

③、简易结构:155/m2

3、荆价局发出通知2005年房屋补偿价(荆门报记者彭迎兵、特约记者罗光旭、通讯员房服)

①、砖混结构:甲级680元/m2

②、砖木结构:一等470元/m2

③、简易结构:120/m2

二、〔2002〕86号、〔2006〕29号『专门对付被占地农民,(国土资发〔2006〕307号)东宝区 掇刀区同是九等;在之前东宝区还低一档

 

 

次,鄂政发〔2005〕11号 掇刀区是三类、东宝区是四类』政府非法占农民耕地时把"集体"土地说成"国有"土地,补偿时却说农民耕地是

 

 

"农村"土地。

1、荆价房地字〔2002〕86号是2002年9月26日出台,荆潜路扩宽是2002年元月24日,"父母官"对子民的补偿不用2001年的标准,专门特

 

 

制〔2002〕86号。

①、砖混结构:320元/m2

②、砖木结构:220元/m2

③、简易结构:30/m2

2、荆价发〔2006〕29号

①、砖混结构:370元/m2

②、砖木结构:260元/m2

③、简易结构:50/m2

荆门市物价局还规定青苗费、土地、安置等补偿价,一不够格二超出管理范围。、《土地管理法》"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

 

 

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B:两个通知(霸王通知一无批准手续、二闲置荒芜多年、三都没资格)

一、通知"吴官海同志:为了加快外语学校的建设进程,请你于2004年7月27日前自行清除地面青苗、林木、渔池,逾期不清除者作为自

 

 

动放弃。2004年7月24日(双泉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二、通知"根据上海商贸城项目建设需要,原外国语学校240亩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到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该项目即将动工

 

 

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各农户于2008年6月15日前自行移除该宗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等地上附着物,逾期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各农

 

 

户自负。2、各农户从即日起不得在该宗地范围内从事新的耕种、建设、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上海商贸城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无公章

 

 

)2008年5月6日"

C:几宗地付款情况

一、枣山变电站

1、当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

 

 

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2、《关于双泉村借用三组资金的处理意见》"双泉村民委员会:你村三组群众反映,村委会办企业借用了三组资金145664.98元(另修枣

 

 

山变电站征用10亩土地未计算分成资金),通过调查情况属实,根据4.17日管委会副主任丁光银同志意见,经我办与掇刀管理区、区经营科

 

 

6.20日研究,现处理如下:一、资产所有权属组级;二、借用组资金按信贷政策付给资金占用费或者以股东形式配股;三、召集组代表协商其

 

 

它办法。村委会将处理意见在七月底前将结果书面上报区信访办公室、掇刀管理区、区经管科。区信访办公室(公章)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

3、一没有安排就业人员;二资金不知去向?

二、粮机厂

1、村与粮机厂签订三个合同,被占地农民没有安置费。

2、三组农民与粮机厂一打架,安置费立马兑现,背钱上农户。

三、外校

1、荆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外校每亩4万元包干(不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240.21亩应是960.84万。

2、村付三组安置费总额为144.4万,双泉村(公章)2005年6月7日

D:子民说"父母官"补偿太低,"父母官"就施家法,私设公堂关门殴打,请黑势力殴打,如张明宝被打已住院两个月了、潘红学、陈

 

 

官副、刘金芳、龚秀芹、郭士才、陈顺坤、郭永英、刘金华、吴娟、刘古香等多人次住院。

E:双泉村的体制是三个"必需"

    1、书记、主任必需一肩挑;

    2、会计、出纳必需是一人;

    3、必需有几个不参加选举的村官。

F:双泉村财务混乱

一、九七年区六大家清理把帐抱回区几个月后结论"有些土地费未入帐"了事。

二、两本发票(086201*-086250、086801*-086850)不知去向?

三、关于双泉村1997一2003年财务审计情况通报(黄爱国安排清理的,黄调走终止了)(来源于掇刀石街办纪委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并

 

 

发给)

1、财务管理混乱:(1)设立多套帐目。(2)管帐人员多、杂。

2、转移村帐收支,逃避财务监督。2000年以来,村级财务上共向虎头山开发小区、白石坡水果市场、双泉经贸公司转移土地征用费、补

 

 

偿金和购房款等,共计808557.71元(其中:现金454503.76元,条据354053.95元)。另外,虎头山开发小区收入116871.50元,白石坡水果市

 

 

场收858458.80元,双泉经贸公司收入3146340.49元,合计收入4121670.79元,未进入村帐管理。

3、在设立的分帐中乱开支。自虎头山小区、白石坡水果市场、双泉经贸有限公司建帐以来,三套帐上报销村干部及聘请村组人员商业保

 

 

险费19480.00元,购手机款5200.00元,通汛费13369.75元,生活招待费139755.00元。

四、从二00三年以来双泉村大卖百姓生存的耕地,帐乱,关系更复杂。

1、阳玉林代替出纳阮玲发安置补助费。

2、把安置补助费扣到企业帐上去(多笔)。

3、阳玉林用付件报帐8000.00元装进自己腰包(区纪委查出至今不处理)。

4、阳玉林用财务公章私自把老百姓的承包地租给别人圈地转手倒卖三宗地。

 吴官海二00八年五月十七日

 

 

   人权究竟是什么?

 

 

   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其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与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

 

 

上人权。

  我是一个农民,农民生存靠耕田。2001年掇刀区政府强迫农民把菜地变林地,搞所谓的三线不粮(荆潜路、皂当路、207国道)路两边200

 

 

米以内。我家的菜田全在荆潜路北200米之内,我在村书记陈龙的逼促下、区林业局副局长牛永英和现在区人大周卫主任等人做工作之下把菜

 

 

换上了果树。2002年元月24四日也是掇刀区政府搞荆潜路扩宽,非法强占我4.95亩果园地。我不在家一分钱不给就强行毁地,我女儿不许毁,

 

 

政府暗示用车赶碾,她躲闪不疾脚骨被压破。后来给了9430元包括医药费和我93年栽的(盛果)树,都是我要了三次才给。逼迫我栽的果树

 

 

630棵、女贞175棵,不给补偿,2003年9月4日村书记安排企业会计刘建华还无理扣去我应补的1000元。就是我4.95亩的盛果树只补偿7430元(

 

 

亩平1501元),而陈明泉0.8亩当年栽的柏树补42495元(亩平54618元),陈明泉和我都是荆潜路扩宽他补偿比我补偿高出36.3倍之多。在我

 

 

多次上访2003年5月14日街办主任孔佩东(现是书记、主任一肩担)将陈明泉0.8亩的补偿由42495元降至25890元(亩平仍然是32364元),比

 

 

我还高出21.5倍之多(这是我九三年栽的,与陈明泉同期栽的至今分文不给)。2004年外校占地,区房管局2004年7月18日来做我工作,我要

 

 

求与陈明泉同等补偿,我据理力争,才补了28885.50元,4.95亩共补偿36315.50元(亩平才7336.40元)。到这里陈明泉的补偿还比我高出4.3

 

 

倍之多。可是陈明泉腰堰背三斗1.2亩什么都没种草长老高补43600元(亩平36333.33元),陈明泉补偿43600元与什么标准相符高出我盛果树

 

 

的五倍。还有王红梅半个高压电线铁塔脚占的一点面积补40000多元,长九斗没占用给高额补偿田还是自己耕种收益。双泉村2004年8月6日村

 

 

民决议:"在规定允许的时间范围内,按技术规范定植在耕地中的成片林木,每亩按6000元/亩予以补偿,三年按18000元/亩封顶。在村民决

 

 

议出台后,双泉村范围内应予补偿的林木一律按此标准执行;以前已经补偿按此标准计算,多退少补,长进短出,该追偿的追偿,该退款的退

 

 

款。" 掇刀区纪委2007年5月22日编号:2007017《群众信访调查回复表》:"吴官海所栽林木与村民决策补偿标准时间不符" (掇政办发〔

 

 

2002〕2号是2002年1月31日、双泉村2002年2月20日下文不许在耕地里栽树)。"给予吴官海补偿的标准和费用部分比其他农户高,责令区房

 

 

管局追回多领和无依据的补偿费用"。可我就弄不懂,全村统一补偿标准唯独我家就能享受?我亩平才7336.40难道难比陈明泉亩平32364元还

 

 

高些吗??我不懂的是2002年1月31日掇政办发〔2002〕2号、双泉村2002年2月20日下文就能制约2002年元月24日之前的行为吗???我更弄

 

 

不懂的是长草的田亩平补36333.33元、半个高压电线铁塔脚占的一点面积补40000多元、没占用给高额补偿田还是自己耕种收益,掇刀区纪委

 

 

凭什么证明这些补偿比我的补偿还低呢????街办、区政府多次下文禁止栽树,全村菜地变森林,从下文至今(2008年3月30日)没有禁止

 

 

就是现栽也现补,只能限制我吴官海一家,三线不见粮要我栽的树至今(2008-3-30)分文不给。

  2004外校占地,没有批文非法占我耕地16.34亩,不给分文补偿。2004年7月24日双泉村通知"吴官海同志:为了加快外语学校的建设进程

 

 

,请你于2004年7月27日前自行清除地面青苗、林木、渔池,逾期不清除者作为自动放弃"。我认为毫无道理,一是非法占地、二是没给分文

 

 

补偿、三是没达成协议就没理采他们。政府多次暗示社会渣滓殴打我全家,我、我的爱人刘金华、我的女儿都被殴打住院治疗。区房产局局长

 

 

张兴国也于2004年9月7日安排局工作人员李志宽、李勇将我和爱人刘金华骗去区政府私设公堂关门殴打,刘金华被打伤又不弄去医治,在亲友

 

 

的压力下2004年9月9日掇刀区赵正权副区长才送刘金华住院治疗,回来组织处理了《关于双泉村陈龙打刘金华事情的协商意见》。病没治好就

 

 

强行要她出了院,见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处理协商意见没有落实,就住院费用也是由区政府买单,医药费见2004年12月21日赵

 

 

正权、区房产局局长张兴国签字药费清单;误工、营养、护理费见2004年11月4日赵正权、张兴国签字的吴官海领款单;住院生活费见2004年9

 

 

月9日吴官海领款单也是赵正权、张兴国签字。张兴国毁了我耕地,于2005年3月25日深夜凌晨两点多钟他和李志宽逼迫我一个人按照他们的意

 

 

思打领条,后由李志宽代张兴国打欠条一张。近两年不还,欠帐不还钱天理难容。于是我将欠钱不还的李志宽、张兴国告上了法庭。万万没想

 

 

到掇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会公然违抗法律。一张欠条官司打了几年,上诉发回重审好多遍,就是不能依法判决。

  雷达部队占地,占我耕地13.7亩,补偿一点不给毁地还不让我知道,2005年7月9日别人发现我地被毁给我打电话。 我一家赶到现场就遭

 

 

到一群黑势力殴打,我女儿膝盖骨被打破我报警。刘烈高警官到场也被黑势力围攻还一把扣住刘警官的胸,刘警官无法执行公务,黑势力继续

 

 

毁地打人(有当场拍的照为证)。我2005年8月3日找市国土局,李官荣书记给掇刀区朱延玲副区长写了一封信,一雷达部队用地未履行审批手

 

 

续,不能开工建设。二外校要恢复破坏的水系后交原承包户继续耕种。三......。掇刀区不执行反到市政府告了状,李官荣被迫到双泉村收风。

 

 

2005年9月5日我和爱人刘金华到省国土厅反映实情,省厅要荆门市国土局正确处理,市局于2005年9月9日下文(荆土资文[2005]40号)说五宗

 

 

地都没批(包括荆潜路扩宽、外校占地、雷达部队用地)。双泉村副书记阮玲证明没人通知我,也没人做工作,也没补偿一分钱。最后掇刀公

 

 

安局违背土地法规和市土地局的文件惩罚失地又遭打的我,见掇公行决字[2005]第00558号。

  安置补助费掇刀区纪委:"不能干涉村民自治形成的方案,只能按此方案执行。"(《双泉村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1、我(蔬菜地、水田、自留地、14.8亩,旱田10.5亩)25.3亩全部被政府非法强占,补偿安置补助费72117元,亩平2850.47元。

  2、周修云的耕地没占用,村下文专款到他户,1.6亩安置补助费122820元,亩平76762.5元。比我补偿高出26.9倍之多。难道这就是"给

 

 

予吴官海补偿的标准和费用部分比其他农户高"吗????

  3、枣山变电站是1993年占地,当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

 

 

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时隔十三年了,村委违法,不顾集

 

 

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党员和代表形成的不予补偿方案,直接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公开送给王红梅。

  掇刀区党委、政府:

  1、掇刀区政府

  ①、2004年9月7日私设公堂殴打失地农民吴官海的爱人刘金华。

  ②、2006年6月13日下文说:双泉村没有违背国家关于土地补偿费相关政策。

  2、掇刀区信访数次颠倒黑白,就是转下信访件也没有结果。

  3、掇刀区党委2007年4月12日将吴官海反映问题的材料全部退回,不处理。

  4、掇刀区纪委忙绿近六个月下文是颠倒是非整吴官海,编号:2007017。来栽赃陷害吴官海,吴官海更不能和其他公民享受一样的权利。

  5、掇刀区公安是黑势力的保护伞。农民耕地被非法毁光遭殴打,公安不维护,惩罚受害者失地农民吴官海,见掇公行决字[2005]第00558

 

 

号。吴官海失地全家多次被殴打、家里多次被盗,公安根本不管。

  6、掇刀区政法委,吴官海反映掇刀区法院违法,没一个结果。2007年4月23日政法委书记王文忠在吴官海写的《违抗法律的法官》一文上

 

 

签字近一年了没处理,所以掇刀区法院多次抗拒法律违法判决,中院多次撤销这违法判决。

  掇刀区政府非法占地青苗费是一张欠条长期不给后来还不认帐,吴官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起诉到掇刀区法院,万万没想到法院会抗拒

 

 

法律。一张欠条官司打了几年,上诉发回重审好多遍,就是不能依法判决。

  掇刀区纪委2007年5月22日编号:2007017《群众信访调查回复表》:"给予吴官海补偿的标准和费用部分比其他农户高,责令区房管局追

 

 

回多领和无依据的补偿费用" 老结果,继续非法占地不给补偿,反对就用黑社会武力解决。上海商贸城就是如此,2008年2月26日我爱人刘金

 

 

华又遭黑社会殴打。

   政府安排刁难我租房搞废旧回收的梁金华,将他于3月13日逼走了。

   荆门市政府借搞形象工程荆潜路两旁的绿化走廊为名,专门用青石和水泥把我东头历史以来的出水涵洞堵死,7号夜里开春一场大雷雨把我

 

 

的五间房屋全部进了水(2008-4-10日上午10:15分阮玲、宁桂芳到我家看的)、菜园子、农田淹没成一片汪洋好似大海一般。9号中午水还设

 

 

退去多少,我家出行从水里趟,陈照福说吴官海门口是游泳池。我才去找村副书记阮玲、小组长宁桂芳说情况,在场有街办副书记杨忠兰。在

 

 

水灾现场陈官富给阮玲副书记说:他来包工把堵死的涵洞挖穿,胡须芳破口大骂陈官富,骂的狗血喷头。到水灾现场看的有区园林局王局长;

 

 

村副书记阮玲、村副主任陈轻快;小组长宁桂芳;群众有陈官副、周林芳、胡须芳、曾令武、我爱人刘金华和我(有现场照片作证)。4月13

 

 

日上午9点30分我去问堵死的涵洞何时能挖开,孔佩东大发脾气坐小车走了。这时张红梅来了,她说须芳妈你签了拆迁合同不拆迁不怕他们抓

 

 

呀!我们没签合同都把小潘关起来了。我说那敢抓她。胡须芳(陈明泉的老婆)就破口大骂并凶上前来将我爱人刘金华(胡须芳比刘金华小上

 

 

十岁)的头发一把抓住就打,刘金华被打之后在场的领导才去拉开,领导有街办副书记许云平、王发松、张贤金等七人。到4月14日上午涵洞

 

 

已堵了40天才挖开,换了一个小十倍的猫眼洞。可是他不愤不气将我十棵(十年令)李子树毁了,没给一分钱也没通知我。

 

 

2008年5月2日又把我西头历史以来的出水大涵洞堵死。3日下午4点半钟一场瓢泼大雨,洪水向我家冲来,在我家避雨的陈忠喜、苟国兵被隔雨

 

 

住也出了,只能从水中趟才能回家。

 

 

2008年5月5日政府下处理意见一个问题都不予解,一分补偿也不准给,地是要占的。

 

 

2008年5月10日政府就拖了几十辆车的土要强行倒土填田搞"建设",全组几十男女村民把他们暂时赶走了。

    政府非法占基本农田,采取了种种卑鄙无耻的手段逼吴官海无偿的拿田和搬迁。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三组失地农民:吴官海

  

   电话:2442398 13797892572

  

 

                 荆门市不在共产党领导之下

 

 

   湖北省荆门市不在共产党领导之下?不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因为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荆门是一纸空文,还不如十字路口的红绿灯管用。下

 

 

面用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办事处双泉村三组良田被非法侵占的实例说话。

  一、2001年三组良田被非法批给粮机厂九亩,没给安置补助费,失地农民要补偿三人被殴打住医院多天。

  二、2002年荆潜公路扩宽非法强占三组良田65亩(多名被占地农民被打,政府支持施工方用车赶碾吴官海女儿,吴女儿躲闪不疾脚被碾压

 

 

伤),闲置荒芜去年(2006)才建设了30%。

  三、2003年南城区居民点非法强占三组良田60亩(政府支持施工方请了四十多个凶手手持长刀将被占地农民殴打投入水中),闲置荒芜只

 

 

有几家做房屋,是居民点确不让本组几十户拆迁人做房屋,至今三四年了他们还住在临时过房屋里。

  四、2003年市客运中心非法占三组良田70亩,失地农民要青苗费街办杨主任下令用车压死他们。此地闲置荒芜至今年(2007)才开始建设。

  五2004年(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荆门市政府确超越权限{[2004]2号会议纪要}非法批准毁三组良

 

 

田240多亩修荆门外语学校(良田被毁却不要了,去买了惠泉中学)闲置荒芜至今。失地农民刘金华(五十岁的女同志)要应得的一点点补偿

 

 

被区政府殴打住医院,青苗费给了一张欠条,长期不给,起诉到法院,法院制造假证据,并到今日不结案。几十户拆迁至今无居住房。

  六、2005年(鄂政发〔2005〕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荆门市不理采,雷达部队

 

 

非法霸占三组良田118亩,用社会渣滓殴打没得分文的失地农民多人,还动用部队、公安局处罚被殴打的失地农民。可是闲置荒芜和租给他人搞

 

 

预制。

  2006年(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

 

 

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三个通知荆门市根本没把他当数,看下面便知晓。

  七、2006年双泉村非法占三组良田40亩做院墙圈地闲置荒芜(占陈官富地,占之前将陈官富殴打住医院)。

  八、2006年双泉村干部用财务公章非法把三组良田租给他人做院墙圈地闲置荒芜。

  九、2006年双泉村非法又把三组良田租给他人做院墙圈地闲置荒芜。

  十、2007年就在这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时,双泉村再次非法将三组良田以租代征给金石压模彩瓦厂。

  十一、百日行动中掇刀区政府非法占地﹐与农民争抢耕地。非法占良田1080亩搞所谓的"荆楚大市场"。 "荆楚大市场"摇身一变,变

 

 

成了"上海商贸城"非法占良田1084亩,奠基动用全服武装的武警、公安。

十二、上海商贸城房产开发非法占良田200多亩。

  这十二宗地是双泉村三组(荆楚大市场的一半是二组)上等良田,漳河灌溉,谷麦双收的良田和市定点的蔬菜地。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三组失地农民:吴官海

    

     电话:2442398 13797892572

  

 

             失地农民维权告政府荆门市政府弄虚作假欺百姓

 

     荆门市人民政府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占用耕地300亩,兴建湖北荆门外语学校新校区,毁耕地240亩,不建学校,闲置荒芜已三年多,吴官

 

 

海、刘金华耕地被占,青苗费至今是一张欠条,安置补助费被瓜分,土地补偿费不给,长远生计没有指望,有病无钱治,生活无着落。

    受害者吴官海、刘金华于2007年5月31日将荆门市人民政府、法定代理人:王玲告上法庭。两次开庭被告王玲都不到庭。被告荆门市人民

 

 

政府2007年6月18日的《行政答辩状》中称"为了荆门经济社会的发展,答辩人决定征地建设湖北荆门外语学校是依法履行职责。[2004]2号会

 

 

议纪要是2004年印发的,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因[2004]2号会议纪要议定的事项均已完成,答辩人已经以荆政办发[2006]42号文件(2006年9

 

 

月4日)宣布自动失效。"被告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荆门外语学校占地300亩,具有违法行政行为已成败诉定局,但总是不甘心,狡称"答

 

 

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转移目标"这些事项均由政府相关部门、原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办理。原告的损失不是由答辩人直接造成的,原告

 

 

起诉应以相关部门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为被告。"     

    受理此案的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开庭2007年7月20日到第二次开庭2007年8月22日之间,为被告收集了七份假证据(1听证告知书

 

 

,,2听证送达回执3荆门外国语学校建设项目征前告知书,, 4征用土地协议书, 5征前告知书送达回证,6掇政文[2006]23号,7鄂土资函

 

 

20061046号)。

    1、听证告知书2、听证送达回执,①2006年4月22日告知,2006年4月22日回执,从时间上不可能;②回执签字是假的,张军、阳开云、孙

 

 

春茂、邓士芝、耕地不在外校占地之列;③周丽不是双泉村户口;④宋中华全家长年在外省打工,过年都没回家(家也不住在双泉);⑤出现

 

 

两个陈明泉;⑥邓士凤长年有病根本写不成字;⑦经吴官海调查这些人都没签字和盖手印,且全然不知情;⑧补偿方案及标准从未公示过;⑨

 

 

从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请拿会议记录来),也无一村民代表参与,

    3、征前造知书送达回征,与事实不符,外校已买了惠泉中学。

    4、征用土地协议书:①与土地管理法十四、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不符;②2004年4月2日签协议,两年多后的

 

 

2006年4月22日才告知,听证从时间就不符了,更不谈法规了。③付款方式及时间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能相符吗?至今三年多闲置荒芜。④征地位置及界线不清,"被征用的土地位于双泉村;东至双泉村;西至双泉村;北至双泉村。"

    5、《征前告知书》、《征前告知书送达回证》、《听证告知书》、《听证送达回执》都在《征地土地协议书》两年之后才补签能有效吗

 

 

    6、掇政文[2006]23号,签发人:朱延琳,看2005年8月3日,市国土局李官荣给朱延琳的信,分明掇政文[2006]23号是假的。

    7、鄂土资函[2006]1046号。

    ①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9月9日以(荆土资文[2005]40号向省国土资源厅汇报(也是省厅9月5日安排的)"荆门外国语学校拟占240亩,并

 

 

进行了前期拆迁,付拆迁补助费及安置补助、青苗损失等费用359万元,因该校利用了惠泉中学原校址,该土地作其它项目正在组织资料上报

 

 

。"就不可能再出现《荆门外语学校项目建设用地》,与荆土资文字[2005]40号不符;

    ②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也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国发[2004]28号)、(国发[2006]31号)、(国土资电发[2006]17号、22号)(国土资

 

 

发[2006]307号),更违背了(鄂政发[2005]11号)

    ③没有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荆门市人民法院不觉得与荆门市人民政府《行政答辩状》"答辩人已经以荆政办发[2006]42号(2006年9月4日)文件宣布自动失效"相矛

 

 

盾吗?与事实不符吗?外校买了惠泉中学,土地闲置荒芜明摆在哪,更与鄂土资函[2006]1046号的已批的时间2006年12月27日不符吗?8个多

 

 

月了没有动静,这不又一次违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闲置荒芜土地吗?1046号是以荆门政文[2006]108号的呈报批复,是荆门市人民政府

 

 

王玲自己呈报的,难道呈报人自己不知道吗?掇政文[2006]23号是掇刀区人民政府2006年6月15日向荆门市人民政府请示《荆门外国语学校建

 

 

设项目用地》,刚刚请示的,荆门市人民政府会在2006年9月4日以荆政办发[2006]42号宣布《荆门外国语学校建设项目用地》自动失效吗?

    荆门市人民政府、王玲推卸责任,在答辩中称"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起诉应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为被告",认为原告(吴官海、

 

 

刘金华)所在地人民政府是掇刀区人民政府。难道荆门市人民政府就不是原告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吗?并且荆门市人民政府已批复了掇刀人民政

 

 

府的请示。请问这能说不是你被告的行政行为吗?

    制假卖假,在庄严的法庭上堂堂地一级人民政府竟然制造假证据欺压百姓,政府天天提倡的诚信何在?百姓的天理何在?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5月31日立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原告(吴

 

 

官海、刘金华)2007年8月31日打电话问行政庭赵建利庭长,赵答三个月没到,原告问几时才到,她又答9月4日.。原告等到9月5日再打电话问,赵

 

 

答延期,原告说延长时间要由高院批准的.她说是法院内部的事,你(原告)无权知道,原告又问批准文号是多少?赵答批准文没有文号的.。2007年

 

 

10月22日吴官海亲自问赵,赵说没经批准要吴等几天。吴官海2007年10月25日到省高院,赵打电话说去拿结果。吴官海2007年10月29日去拿结

 

 

果,(2007)荆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时间是2007年10月19日超期近两个月。"经审理查明,《会议纪要》中所涉及的荆门市外校建设

 

 

项目的用地主体为掇刀区人民政府,对原告的财产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并非为被告荆门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原告我于2007年10月31日上诉湖

 

 

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3-13)行政裁定书〔2008〕鄂行终字第00002号,也中院一个德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违法超期两个多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法律变成一纸空文,非法强占良田,殴打百

 

 

姓不管死活,还荒芜闲置至今(2008-4-22)。法官心黑了天也塌了,什么法律尊严都是胡说。

                        吴官海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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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占用耕地300亩,兴建湖北荆门外语学校新校区,毁耕地240亩,不建学校,闲置荒芜已三年多,吴官海、刘金华耕地被占,青苗费至今是一张欠条,安置补助费被瓜分,土地补偿费不给,长远生计没有指望,有病无钱治,生活无着落。

    受害者吴官海、刘金华于2007年5月31日将荆门市人民政府、法定代理人:王玲告上法庭。两次开庭被告王玲都不到庭。被告荆门市人民政府2007年6月18日的《行政答辩状》中称"为了荆门经济社会的发展,答辩人决定征地建设湖北荆门外语学校是依法履行职责。[2004]2号会议纪要是2004年印发的,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因[2004]2号会议纪要议定的事项均已完成,答辩人已经以荆政办发[2006]42号文件(2006年9月4日)宣布自动失效。"被告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荆门外语学校占地300亩,具有违法行政行为已成败诉定局,但总是不甘心,狡称"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转移目标"这些事项均由政府相关部门、原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办理。原告的损失不是由答辩人直接造成的,原告起诉应以相关部门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为被告。"     

    受理此案的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开庭2007年7月20日到第二次开庭2007年8月22日之间,为被告收集了七份假证据(1听证告知书,,2听证送达回执3荆门外国语学校建设项目征前告知书,, 4征用土地协议书, 5征前告知书送达回证,6掇政文[2006]23号,7鄂土资函[2006]1046号)。

    1、听证告知书2、听证送达回执,①2006年4月22日告知,2006年4月22日回执,从时间上不可能;②回执签字是假的,张军、阳开云、孙春茂、邓士芝、耕地不在外校占地之列;③周丽不是双泉村户口;④宋中华全家长年在外省打工,过年都没回家(家也不住在双泉);⑤出现两个陈明泉;⑥邓士凤长年有病根本写不成字;⑦经吴官海调查这些人都没签字和盖手印,且全然不知情;⑧补偿方案及标准从未公示过;⑨从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请拿会议记录来),也无一村民代表参与,

    3、征前造知书送达回征,与事实不符,外校已买了惠泉中学。

    4、征用土地协议书:①与土地管理法十四、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不符;②2004年4月2日签协议,两年多后的2006年4月22日才告知,听证从时间就不符了,更不谈法规了。③付款方式及时间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能相符吗?至今三年多闲置荒芜。④征地位置及界线不清,"被征用的土地位于双泉村;东至双泉村;西至双泉村;北至双泉村。"

    5、《征前告知书》、《征前告知书送达回证》、《听证告知书》、《听证送达回执》都在《征地土地协议书》两年之后才补签能有效吗?

    6、掇政文[2006]23号,签发人:朱延琳,看2005年8月3日,市国土局李官荣给朱延琳的信,分明掇政文[2006]23号是假的。

    7、鄂土资函[2006]1046号。

    ①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9月9日以(荆土资文[2005]40号向省国土资源厅汇报(也是省厅9月5日安排的)"荆门外国语学校拟占240亩,并进行了前期拆迁,付拆迁补助费及安置补助、青苗损失等费用359万元,因该校利用了惠泉中学原校址,该土地作其它项目正在组织资料上报。"就不可能再出现《荆门外语学校项目建设用地》,与荆土资文字[2005]40号不符;

    ②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也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国发[2004]28号)、(国发[2006]31号)、(国土资电发[2006]17号、22号)(国土资发[2006]307号),更违背了(鄂政发[2005]11号)

    ③没有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荆门市人民法院不觉得与荆门市人民政府《行政答辩状》"答辩人已经以荆政办发[2006]42号(2006年9月4日)文件宣布自动失效"相矛盾吗?与事实不符吗?外校买了惠泉中学,土地闲置荒芜明摆在哪,更与鄂土资函[2006]1046号的已批的时间2006年12月27日不符吗?8个多月了没有动静,这不又一次违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闲置荒芜土地吗?1046号是以荆门政文[2006]108号的呈报批复,是荆门市人民政府王玲自己呈报的,难道呈报人自己不知道吗?掇政文[2006]23号是掇刀区人民政府2006年6月15日向荆门市人民政府请示《荆门外国语学校建设项目用地》,刚刚请示的,荆门市人民政府会在2006年9月4日以荆政办发[2006]42号宣布《荆门外国语学校建设项目用地》自动失效吗?

    荆门市人民政府、王玲推卸责任,在答辩中称"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起诉应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为被告",认为原告(吴官海、刘金华)所在地人民政府是掇刀区人民政府。难道荆门市人民政府就不是原告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吗?并且荆门市人民政府已批复了掇刀人民政府的请示。请问这能说不是你被告的行政行为吗?

    制假卖假,在庄严的法庭上堂堂地一级人民政府竟然制造假证据欺压百姓,政府天天提倡的诚信何在?百姓的天理何在?

 

 

 

 

                                吴官海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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