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身份证姓名和现实使用得姓名误差,当时我在外地工作在2005年当时我17岁我家人向派出所申请更正姓名被无法律依据拒绝,2006年6月我辞工回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向派出所书面申请得到了《居民户口登记事项变事.更正审批表》经过了村委会 户管处的的批复却被所长当面撕毁辱骂,之后我去了县公安局督察大队投诉和县户管处,除了又被骂了一次也没有得到法律程序的批复解决。
为了姓名权身份证我至今未使用过一次 致辞工后到现在没找过工作荒废了一年多到了一无所有的地步
这种情况 法院会立案吗 需要多少费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