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家单位于一月二十三日双方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及合同附加条款(即我的工资待遇问题,上面注明我每月的工资为800元,社会保险费为200元),试用期为一个月,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主要工作岗位签的是财务文职一类的工作.上周我们领导突然叫一个同事转告我说,单位没有适合我的工作,叫我明天就不用上班了,下月十号再去领工资.我昨天找到领导当面跟他面谈了一下,他说我来这么长时间也没具体做什么工作,但问题是我来了之后,他也没安排我的工作,如果我做会计的话,他们原单位的原始凭证,会计帐簿之类的东西都没有移交给我,如果我做出纳的话,收费他也让单位另一个同事继续做.现在他反而说我不适合在他们单位工作,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他还说我没有具体按照他们单位的制度上下班,但是我刚来的时候,他跟我说的每天八点十五分之前来都行,现在他又说他们单位都是八点钟上班.还有社保一事,他也没来没买过,我现在只拿了两个月的工资,第一个月(一月份)是按照试用期的工资700元拿的,第二个月(二月份)是拿的800元,另外200元保险费还没拿.他现在让我下月十号(他们单位发工资之日)去拿三月份的工资,再把二三月份的社保费共计400元拿了.但是按照社保局的规定算下来,每月单位应承担297元,个人只承担103元,现在他说他只出200元,剩余部分不管.请问象我这种情况,我是否能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还有到时候他是否能说我未按照他们单位的规章制度上班,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承担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