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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eplies Last post: Sep 3, 2008 9:03 AM by 李厚增  
李厚增 一星律师 6 posts since
Apr 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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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6, 2008 10:14 AM

劳动关系转移协议的有效性

2008-03-19曾以游客的身份,咨询

 

“原固定工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十分感谢得到徐丙勇和吴文然两位律师的解答,他俩的解答主要是说要看我劳动关系转移协议的有效性。对此,我在其后的仲裁阶段的陈述辩论词、一审起诉书及一审阶段的辩论意见进一步作了详细论证,现在正在上诉还在继续申辩。具体如下,请问这样是否已能证明劳动关系转移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即使劳动关系转移不成立,责任也不再我身上,而要由福达公司承担,并且否认得了劳动关系转移的有效性,并不能否定我1998年5-6月间并没有办理与福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申诉人陈述辩论词摘要(厦劳仲案[2007]0564)

 

 

尊敬的仲裁员龚晓龙同志、尊敬的仲裁庭书记员周德云同志;尊敬的被诉人,柯达公司和福达公司及你们的代理人;尊敬的今天出席旁听的各位同志:

 

 

我是今天本案的申诉人李厚曾。我之所以要以一个人的弱小之力,执意继续已有先行者进行过的与柯达公司和福达公司关于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的申诉,不仅仅是申张作为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还因为我相信无论是申诉人还是被诉人,作为守法的公民,可以通过本案展示和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展示和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不断健全进步中的法治;展示和感受厦门文明城市的民主和法治而不是人治;我也可以以此展现一个普通中国公民一个文明城市市民的法律觉悟。

 

 

在今天的开庭审理中,我保证我会遵守仲裁庭的纪律,我保证我会遵照我国的法律法规,正直不阿实事求是地进行陈述和辩论。

 

 

一、申诉请求及其根据

 

 

第一、裁定2007年4月30日柯达公司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是申诉人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和理由是:

 

 

1、1998年6月福达公司与申诉人办理的是"劳动关系转移,原劳动合同变更"的手续,不是解除劳动合同,更不可能是第一次解除劳动合同。

 

 

福达公司与申诉人签署的"劳动关系转移"协议的内容十分明确,没有一丝一毫解除劳动合同的涵义,而是明确了,通过申诉人与合资公司--柯达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来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转移到柯达公司与申诉人之间,以此实现福达公司与申诉人之间劳动合同的变更。

 

 

2、如果1998年6月福达公司与申诉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就应该给申诉人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且发给了申诉人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事实是:

 

 

a)、申诉人从当时至2007年4月30日未被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福达公司1998年并未发给申诉人连续工龄中1974年7月至1998年6月的部分,共计二十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b)、福达公司1998年6月未给申诉人出具过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的或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再续延劳动关系的,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书,证明劳动关系开始及结束的日期、原工作岗位、职务、工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等情况。"

 

 

上述a)和b)这两点反证了福达公司1998年并未与申诉人办理过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伍佰柒拾壹元贰角捌分正,¥136571.28(平均月工资5690.47元/月×24个月,连续工龄1974年7月至2007年4月中,1974年7月至1998年6月的部分)。

 

 

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原固定工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或第一次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按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给。本规定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终止或被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申诉人1974年7月参加工作,于1987年5月进入厦门福达感光材料有限公司(下面简称福达公司),并于1994年12月与福达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8年6月在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下面简称柯达公司)福达公司与美国伊士曼柯达的合资公司成立之初,与福达公司签署了"劳动关系转移"协议,变更了与福达公司的原劳动合同,和柯达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通过续签劳动合同,在柯达公司一直续延工作到2007年4月30日柯达公司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连续工龄为三十二年零十个月。我属于原固定工,柯达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我整个工作生涯中发生的劳动关系不再续延的第一次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被发给按连续工龄计算总计三十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柯达公司于2007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时,仅发给申诉人1998年6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在柯达公司工作年限八年零十一个月,共计九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短缺了二十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柯达公司仅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应履行全部义务中的部分义务,并未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应履行的全部义务!

 

 

第三、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陆万捌仟贰佰捌拾伍元陆角肆分正,¥68285.64(请求2的¥136571.28×50%);

 

 

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给。本规定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终止或被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拒不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除全额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外,还必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柯达公司声称发给申诉人九个月的经济补偿是解除《劳动合同》向申诉人支付的全部补偿;柯达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支付上述补偿金后,对申诉人将不再承担《劳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柯达公司拒绝支付给申诉人全额的经济补偿,触犯了《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二、福达公司与申诉人签署的"劳动关系转移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1、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02-15 劳办发[1996]33号)"四、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柯达公司是一个合资公司,福达公司是其股东之一。申诉人1998年6月由福达公司通过劳动关系转移,变更与福达公司的原劳动合同进入柯达公司工作,属于因用人单位合资而改变工作单位,所以申诉人在福达公司已经存续的工龄可以计算为柯达公司的工作时间。劳动关系转移中涉及到劳动者权益最关键最具实质内容的工龄转移,及其形成经济补偿的工龄合并计算是合法的。

 

 

2、由厦门政府领导组织形成的"福达公司职工分流安置领导小组",于1998年8月18日厦门市福达员工分流安置的会议纪要上,第一条就是关于聘入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职工的工龄补偿问题,明确地说,"根据我国劳动法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原中方职工,与合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

 

 

3、有许多证据证明对福达公司劳动关系转移的提法和做法,柯达公司是知情的,当时态度和行动上认可的。

 

 

1998年6月30日,关于聘用福达员工问题的函(福达公司致柯达公司),"...... 据最近统计,目前已被柯达正式采用,并已在我司办妥劳动关系被转移手续的原福达员工累计为670人。......"

 

 

1998年5月25日,(福达公司与柯达公司之间的)纪要,"福达感光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福达公司)与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简称柯达公司),就进入柯达公司115名职工劳动关系转移问题进行协商,纪要如下:......五、 此后被柯达公司选聘录用的福达公司人员劳动关系转移的有关手续参照以上精神办理。"

 

 

1998年5月5日,关于股份公司聘用福达员工时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福达公司致柯达公司函),"...... 但就此试用后解聘的员工与我司无关,KCCL必须负担安置费用。"

 

 

1998年5月11日,关于被KCCL录用人员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的函(福达公司致柯达公司,KCCL即柯达公司),题目本身提的就是劳动关系转移

 

 

在福达公司与柯达公司之间往来的许多函件中,福达公司分别都有明确地提及到劳动关系转移以及被柯达公司聘用后的原福达职工,如果再发生解聘的事,KCCL(柯达公司)必须负担安置费用,在福达公司给柯达公司函件中的这些相当明确的观点,在当时及其后一段时间内并未遭到柯达公司的明确质疑和反对。

 

 

4、时任柯达公司总经理杜恩泽先生,于1998年6月2日给申诉人的聘用书上明确了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原福达职工在柯达公司总工龄的具体算法。它的内容是:

 

 

总工龄 = 在柯达公司的工龄+

 

 

聘用后:1/3福达工龄

 

 

工作一年后:2/3福达工龄

 

 

工作两年后:实际福达工龄

 

 

还有柯达公司《员工手册》也作了类似的描述。这些都是柯达公司承认接受申诉人劳动关系转移的证明。

 

 

5、劳动关系转移事实上已经被柯达公司承认和接受。

 

 

为什么这么说呢?《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劳部发 1996 354号)第17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柯达公司与申诉人签订了1998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顺利履行至合同期满,这个事实本身就是对福达公司与申诉人劳动关系转移,原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承认和接受。因为这个协议可以作为申诉人由于劳动关系转移与福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如果柯达公司不承认不接受这个凭证,那么按照上述劳部发 1996 354号第17条的规定,柯达公司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不与申诉人签下1998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更不用说顺利履行至该合同期满了。

 

 

三、否定劳动关系转移之否定

 

 

以1998年5月11日福达公司向包括申诉人在内的所有将被柯达公司聘用的人员发出通知:"请你于5月20日前来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终止于福达公司的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关系转移协议实质是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推论逻辑上不能成立,因为这种推论是把不是充分条件当作充分条件进行诡辩。如果这种推论成立,按照同样的逻辑前去办理什么就等于办理了什么,那么一个人前去杀人,一个人前去强奸,不必看实际上是否发生了就可以断定,这个人杀了人,强奸了人。911行动人员,只要接受了劫持飞机撞毁世贸大厦的指令,不必去劫持飞机,劫持了飞机也不必飞往世贸大厦,更不必真正去撞,就可等同于世贸大厦已经被撞毁了。

 

 

四、关于19993月原福达公司员工560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及诉讼,要求福达公司支付工龄补偿。

 

 

以吕亚军为代表提出的申诉请求和诉讼请求是,要求被诉人或被告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申诉人或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的工龄补偿,而且,申诉书和起诉状通篇都没提及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当时在提起申诉和诉讼时,大家并未形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既然如此,由1999年3月的申诉和诉讼断言包括申诉人在内的原福达职工也认为是解除合同无从谈起。

 

 

以1999年3月作过申诉、诉讼,来证明1998年6月福达公司已经与原福达公司职工办理了所谓的解除劳动合同,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这么做就是在用待证明的命题本身来证明命题,显然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随着申诉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的不断深入,对本案事实重新缜密思考,申诉人对本案有不同的论点、论据和新的事实证据,申诉人对与柯达公司、福达公司的经济补偿案提出不同的申诉请求是合法的。

 

 

五、关于福达公司与柯达公司之间的往来信函、纪要、《转让协议》以及其它一些相关文件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福达公司与柯达公司共同订立的各种契约,申诉人不是缔约的主体,对申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申诉人对这些文件契约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果福达公司与申诉人签订的"劳动关系转移,原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不是他们两个公司所订契约的共同意思,责任不在申诉人身上,柯达公司尽可以追究福达公司的违约责任,甚至诉诸法律,但绝不应把责任转嫁到象申诉人这样的员工身上。因此,《转让协议》等由福达公司和柯达公司两个公司作为缔约主体的文件契约,不能用以否定福达公司与申诉人签署的劳动关系转移,原劳动合同变更的协议,更不能用于否定1998年福达公司与申诉人办理的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六、福达公司在本案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福达公司在答辩状中辩称其在本案中已无任何法律责任,答辩状所列的主要理由是:申诉人明知1998年5月变更了劳动关系;自1998年5月起,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福达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早已过;1998年5月劳动关系已经转移到柯达公司等。

 

 

福达公司的辩词有两点错误需要指出,一是时间错误,申诉人是1998年6月12日与福达公司签署劳动关系转移协议,不可能1998年5月就发生了其所称的与福达公司变更了劳动关系或其所称的解除了劳动合同;二是内容混淆不清,前后不一致,一会儿说变更劳动关系,一会儿说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一点涉及到本案的争议焦点,马虎不得,在此有必要特别重申:1998年6月12日福达公司与申诉人办理的是"劳动关系转移,原劳动合同变更"的手续,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当时提出要求经济补偿的条件,诉讼时效已过的说法不成立。

 

 

申诉人认为,与申诉人签署了"劳动关系转移协议"的福达公司,是合资的柯达公司的股东之一,在本案中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与申诉人所签署的"劳动关系转移协议"的正当性,也就是说有责任和义务从法律上保证这个协议签署后必然应为柯达公司所接受并履行,从而保证申诉人作为原固定工,当2007年4月在柯达公司发生第一次解除劳动合同时,会被发给按连续工龄(三十二年零十个月),以2007年4月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5690.47)计发的经济补偿金。现在这一点已经发生争议,福达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判例问题

 

 

柯达公司的委托律师邓再强在庭审时,不止一次提到与本案类似的案件,厦门中院做过判决认为这样的判决已不可更改。申诉人认为,中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既使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如果有新的情况,或有新的证据,或提出更为充分的理由,同类案件也可做出不同的判决。所以,过分强调先前的判决结果并不恰当。

 

 

综上所述,19986月福达公司与申诉人办理的是劳动关系转移,原劳动合同变更的手续,不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证据确凿清楚,而且这个劳动关系转移,原劳动合同变更的手续是完全合法和有效的。因此柯达公司2007年4月30日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才是申诉人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依法应得到连续工龄为三十二年零十个月,共计三十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为¥5690.47),现已得到其中的九个月,短缺了二十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福达公司和柯达公司是申诉人前后几乎无缝衔接的雇用单位,福达公司是合资的柯达公司的股东之一,福达公司与申诉人变更劳动合同,转移劳动关系,柯达公司拒绝予以承认,致使申诉人未能依法获得全额--共计三十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为¥5690.47)。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特向贵仲裁委员会提请促裁,请求贵仲裁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并裁决被诉人承担偿付责任。

 

 

http://i.cn.yahoo.com/04500109865/blog/

 

 

fagold   1 posts since
Aug 29, 2008
Currently Being Moderated
1. Aug 29, 2008 10:56 AM in response to: 李厚增
Re: 劳动关系转移协议的有效性

 

劳动关系转移协议只有你和福达的签字,如何证明柯达同意了这种转移?你所谓的柯达在事实上接受了劳动关系转移的论述,我觉得非常牵强。

 

 

我觉得这个案件就如,你和你的朋友张三,把一台电视机放到李四家里,说给李四看,李四收下。三年以后,你问李四要10万元,说我和张三当时说好那台电视机是10万元卖给你。李四肯定要问,我啥时候同意10万元买这台电视机?你说你把电视机收下,看了三年就说明你同意10万元买下来了。你觉得这个理说得通吗?

 

 

当日有可能的情况是,张三三年前骗你说,他和李四说好了,那台电视机10万元卖给李四,李四三年以后付款。于是你就相信了,也没问李四到底答应没有。这种情况下,你应该找张三算账才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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