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以手机、相机、MP3等记录纠纷过程是否侵害他人肖像权?
事件,甲某在某营业场所吧台消费,拿出1张50元的人民币进行消费抵押,当甲某欲离开该营业场所在吧台结帐时,吧台只按照甲某抵押10元找零,甲某与吧台人员争论无果后回到家中拿取影音记录设备回到该营业场所与吧台辩论并以设备记录该过程,准备作为消费维权证据.
问题一:甲某是否侵占、侵害他人肖像权、形象权?
问题二:甲某该做法是否属于消费者维权正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