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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12 下午8:21 由 游客
游客
2008-5-12 下午8:21
年终奖发放须遵循平等原则??
各位律师
:
您好
!
我是
2005
年
11
月
21
日进入我公司
,2008
年
4
月
21
日离职
,
之前在离职前问过公司是否有年终奖的发放的情况
,
但公司人力资源的负责人只是说还没有批下来
,
计算方式也没有告知我
.
今年
5
月
12
日发年终奖(
2007
年的年终奖)
,
结果公司出了一条规定
:2008
年
1
月
1
日
-4
月
30
日前离职的
,
年终奖拿的系数只有
0.2
(在职的员工系数是
1
。)
,
也就是说你本来有
4000
元的年终奖
,
乘以
0.2
后就只有
800
元了。请问公司这样的规定符合劳动法规定吗
??
我公司此项规定是否属违法?
我也查了一下劳动法
,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奖金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而《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因此,制定奖金政策时须公平合理、同工同酬;仅以员工离职为由取消其年终奖资格,已经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所以一般会被仲裁或司法机构认为同工不同酬,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而无效。
而且,一般企业发放的年度奖金都是针对上个年度的,而离职员工很可能上个年度是做满了的,现在公司虽然发了
,
但是我觉得很不合理
,
也不合法
.
希能尽快得到你们的解答
,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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