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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4, 2008 4:06 PM

关于房屋漏水的起诉

 

麻烦律师帮我看看我因房屋漏水问题起诉开发商的起诉书,麻烦给我修改一下,谢谢!shilong224@163.com

 

民事诉讼书原告:XXX,男,现住重庆市沙坪坝XXX电话:XXX 邮政编码:XXX被告:重庆鑫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雷光其;电话:02368695771 68624134,地址:重庆高新区石新路49号,邮政编码:400039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期对原告漏水房屋进行维修,同时维修方案应经原告同意并由原告全程监督维修;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元; 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3528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沙坪坝大杨公桥375101号(鑫泰花园B1单元101)房屋。原告于2003629接房,同日被告出具了《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该保证书第四条约定“自签约交付之日起,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承担5年免费维修责任”,然而该房自原告接房以来即出现多处漏水。几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被告均拖延和不理睬,0405年被告委托物管(物管公司与开发商系同一法人)采取简单的涂沥青的方法敷衍了事,由于没有彻底维修漏水墙面,07年特大暴雨造成了受损墙面进一步扩大。077月原告向市建委反映(渝建信箱2007408号),被告却置自己的承诺和法律于不顾,回复建委称已过保修期,但同时又承诺将与物管公司配合处理,但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这种行为给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接房日期为2003629,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免费维修,被告也理应承担维修责任。同时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六条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的房屋理应承担维修责任,同时鉴于被告一直以来采取敷衍和拖延的方式处理,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限期修复漏水墙面,维修方案应经过原告同意并由原告全程监督维修。    原告房屋因为外墙面漏水造成了内墙体多处损坏,依据相关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共    元,其中内墙面修补费用   元,误工费    元(原告工资3000/20.83X2=288元,起诉误工1天,应诉误工1天)。综上所述,被告应承担原告房屋的维修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请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证据及证据来源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2、《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一份;3、房屋内墙体漏水图片一份;4、开发商以前对外墙面的简单维修图片一份;5、其它证明文件两份;(内墙面修补预算、工资单)此致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原告:                                        二零零八年五月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另请教两个问题:1、我应当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还是我居住地法院起诉?

                2、一份起诉状副本包不包括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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