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我出资参建了一幢商住楼,但是由于开发商的违约,未履行原先我与他签订的参建合同上的相关条款,开发商将楼的部分在未经我同意的前提下预告登记给了第三方,自己又由于自身管理的问题,导致整个项目资金链断裂,现开发商已无力对项目进行完工。我为了确保自身利益,现想收购该在建工程,那这样的话;
问题1、法院是不是会支持我,将除去原先开发商已经预告登记给第三方剩下的在建工程转让给我?
问题2、如果转让了部分在建工程,那么在没有完工办理出产证之前,这个部分在建工程的四证是否会变更给我?
问题3、如果转让部分在建工程的话,原先开发商预告登记给第三方的部分完工问题是否我有义务来完成,还是双方再协商解决?
请律师给予解答
有些问题想明确一下:
1、你与开发商合作的方式是什么,你的权益是什么?开发商能否单独处分该部分不动产?该部分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还是房产?
2、根据《土地登记办法》,预告登记期间(3个月),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预。若登记权人在期间内未申请变更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若达到土地转让条件的,在建工程转让是可以转让的。在建工程转让时,相关的证照是可以更名的。
4、预登记的部分的权利在预登记期间不能转让,因此不存在义务承接的问题;若未登记部分可以单独转让的,同样也无需承接开发商与第三方的义务。
5、若以收购项目公司的方式收购在建工程,则须承接开发商的义务。
以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