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律师你好!
我是一名港资手袋厂的仓管员,从2000年工作至今,工厂从来都没有按照劳动法上的法定节假日给于休假,加班费在2007年以前一直2块钱/1小时。白天上班9个小时,晚上加班平均每晚4个小时,星期天不加(赶货亦要加班,且没有补休没有支付法定的加班费)2007年调整白天上班时间为8.5小时/1天,平均每晚加班3个小时,调整加班费每小时/3块钱,星期天不加班(赶货亦要加班,且没有补休没有支付法定的加班费),2008年6月份调整白天上班为8个小时/每天,平均每晚加班3个小时,加班费每小时/3块钱,星期天不加班(赶货亦要加班,且没有补休没有支付法宝的加班费),而且这9年中从没有按照法定的节假日给于休息与相关的工作补偿。
从2000年至2007年这8年中工厂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由今年2008年的5月份工厂强迫员工签订了一份内容由工厂已经填写好了的劳动合同三份,但是却没有给员工自己一份,而是三份都给工厂收起了不给员工。因当时我觉得简直就是个霸王合同,所以就签了,(但我进厂登记及厂证及领工资单上签的名字是我身份证上的真名:朱海燕,而我当时签劳动合同时用的是我在收货时签名所用的名字:朱海鹰,而不是我进厂登记及厂证及领工资单上的真实名字。)请问我所签名的劳动合同不是我厂证及工资单及进厂登记的真名,那这劳动合同是不是有效?
就上述问题我是否可以随时向厂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到底可以得到或是争取拿回哪 些补偿,如果请律师那律师的收费又是按照什么标准或是收费多少?万望您在百忙中抽点时间给于回复,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