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开发商在2005年8月4日 签定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开发商建设的一商厦2楼门面,位于本市繁华地段的步行街中段,建筑面积308,17平方米,总房款138万元.合同签定后,自筹资金30万元,开发商借房款32万元.银行按揭76万元.2005年12月办理入住手续,对店面进行了装修及设备设施投入,并加盟(北京快乐时光)连锁服务网络,共投资32万元,从事烧烤,餐饮服务.
然而开发商在2006年元月为了把地下室广场开设超市,在超市面临步行街方向的出口上方搭建玻璃雨蓬(雨蓬虽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但是在订立购房合同之后才申请规划设计的)将店面临街面的玻璃幕墙挡住,导致顾客看不到店面而无法光顾,生意萧条.使得临街店面商业价值大大降低,另外搭建的玻璃雨蓬会反射强烈阳光到店内,炎热的夏天,开大空调也不见效果,7月就停业了.
在动工搭建雨蓬时 我多次找开发商协商解决,他当时说会赔偿,会给一个满意的答复.但搭建以后根本不理睬我.
无奈于2006年8月2日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保障合法权益,拆除玻璃雨蓬,每月按3万元的赔偿,从搭建雨蓬开始计算到拆除为止.
2006年11月1日,区法院判决开发商拆除雨蓬,但赔偿经济损失没有证据,不予支持.
请问 既然侵权,理应赔偿.
我们该如何寻求证据?有何法律依据?
能帮我找到有关法律和相关案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