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在2001年8月第一次改制,所有的职工没有身份置换,有一部分职工改制以前曾与原公司签订协议,其中协议上有这样几条内容:
1、乙 方(公司职工)申请甲方(公司)同意,允许乙方自愿离岗,离岗期间,单位上不给缴纳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由乙方负担;
2、国家政策要上缴的各项基金和社会保险费用都由乙方承担,否则保龄、工龄不连续计算,欠缴期间不享受各项福利待遇;
等等其他对职工没有任何好处的内容,公司威胁员工如若不签订此协议而离岗的话,公司就开除该员工,而且现在就有当时没有签协议而被开除的例子。改制以后,以前和原公司(集体企业)签订的协议,现在的新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也没有重新与持有原协议的员工重新签订协议,新公司就拿原来与全公司签订的协议为理由,拒绝为这部分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现在希望热心的律师能帮助我们解答以下的问题:
1、这种在威胁欺骗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2、现在改制后的企业能否利用原来的协议拒绝为这部分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