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
您好!
我们公司的经理准备在重庆自己单独注册一个公司来经营机械设备,他是台湾人,由于台湾人在大陆注册公司的手续要烦琐复杂些,所以他想叫我做他公司的挂名法人代表,每月领取挂名费.我们平时关系一般,,谈不上关系好差.现在我想咨询您,如果我做了挂名法人,我应该要和他签协议来保障我的权益吗?如果他公司经营有问题,产生了债权债务,假设他跑了,从法律上来说,我应该要负责的.我该采取什么措施才能使这种风险降到最低呢?可否和他签定协议,约定我只是挂名法人,公司的一切事务,我不参与,不分享他的利润,也不分担他的债务? 我不知道,这种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希望您能在百忙中给我答复和建议,谢谢您啦!
祝: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这种挂名法人当不得。
这种协议对外无效
司法实践上,只要注册的不是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易发生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界限不明确),而你又非公司股东的话,仅仅挂名法人代表是无需承担公司有限责任之外的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