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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6, 2007 12:38 PM by
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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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6, 2007 12:38 PM
具体经过是这样的:我本来是要去当兵,我体检合格,政审也过了,哪个接兵的来了,..但是我左脚膝蓋有一个伤疤,是骑车摔的,也不严重。今天哪个接兵的就来找我说。叫我去公安局开一个证明,要证明我脚上的伤不是打架斗呕....伤的,我的疑问就在这,为体检都过了,如果由于这个伤疤的不能去的话我体检是过不了的,为什么他还要我去开这个证明? 就是这个伤疤,就有一个痕迹,但是不是很大, 应该没什么大问题,他叫我去开证明,是这样说的: 他派人来说:叫我去派出所,开一个证明,就说这个伤疤是小时候烫伤的.我就说不是烫伤,是摔的.他还是坚持说要说是烫伤或者什么的反正不叫我说是摔伤,还在第2天拿到相关人员那里去。他为什么要说是烫伤呢? 。。。后来我正准备去开证明,在我去之前打了个电话,打到武装部去问了,武装部的说,根本没有叫我去开什么证明,也不需要这个证明,我就怀疑是不是要我塞钱给哪个当兵的。我不F,难道国家的法律就这么差吗?必须走后门才可以吗?我很想去告他。但是我又不知道从何开始。请您帮帮忙。给我点意见,我该怎么做? |